“案情回顾”
青年徐某与吴某婚后生有一子。为了让家里的生活更加宽裕,徐某于2年前去上海工作,后来将户籍迁入了上海,随后徐某便与一女子同居。吴某得知此事后,多次与徐某争吵,并恳求他看在孩子的份上要求徐某回家与她共同生活。徐某不但不听吴某的劝告,而且连每月寄给家的生活费都不再给了。吴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徐某离婚。但是该法院不予受理,认为这个案子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并且告诉吴某应该向徐某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吴某却认为自己是离婚当事人的一方,法院应该受理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解释说,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纠纷当事人一般应到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即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被告徐某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答疑: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中确定管辖权的一项原则。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这一规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当到哪个法院起诉,案件就归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本案中吴某应该向徐某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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