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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章 中介为逃税,合同虚假属违法

“案情回顾”

2008年2月,某房产中介公司与买方李冠杰及卖方周先生签订一份居间协议,约定李冠杰购买周先生的一套房屋,并约定2008年3月30日前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支付中介方总房价的2%违约款。三方补充约定:房屋总价90万元,但是中介为了避税,合同上显示的60万元。当时,李冠杰也同意了,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来,李冠杰与中介公司沟通,要求终止购房定金协议并返还购房定金,重新签订新的购房协议,否则不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中介公司不同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买房赔付总房价2%的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为了逃税,明知上述行为的违法性,仍一手策划操办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属严重的违规操作行为。由此,李冠杰的行为理由正当,不构成违约。

律师答疑: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就是人们通常据说的合同自由原则。但合同自由原则也是有限制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合同当事人为了逃税,订立虚假合同,这种合同明显属于无效合同。

另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这样中介公司就应返还李冠杰支付的2万元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