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5年6月,许某与杨某因矛盾发生激烈争执,拉扯中许某将杨某的耳膜打穿孔。受伤后杨某并没有报警,而是自己去了医院治疗。随后杨某提起诉讼,法院以刑事自诉案件立案。许某接到法院传票后,主动与杨某联系,并答应给杨某补偿。杨某随即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杨某撤诉之后,许某却以各种理由却拒绝给其补偿。无奈之下,杨某只好再次提起刑事诉讼。
法院审查后认为,杨某撤诉之后,就同一事实再次请求刑事自诉,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其起诉。
律师答疑:对于自诉案件,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方式,因此自诉案件撤诉一定要慎重。本案中,杨某撤诉之后,就同一事实再次请求刑事自诉,因此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杨某可以就侵害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许某赔偿自己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