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13岁的张丽自出生就在父母昏天黑地的打骂声中成长,后来母亲孙某与父亲张某离婚,法院判决张丽由母亲抚养,并由其母自行负担生活费。从此,张丽再未与生父谋面。张丽的母亲离婚后带着她寄居在舅舅家,张丽在舅母的白眼中度过了一年时光,尝尽了寄人篱下的苦楚。
孙某为了不再给其兄长添麻烦,带着张丽以捡破烂为生。后来,孙某因一次车祸落下了精神疾病,整天恍恍忽忽的。1998年,孙某经人介绍与比自己大十岁的王某结婚。张丽便跟随母亲与继父生活,同时也改随继父姓。在将近十年的共同生活中,王某给予张丽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之间逐渐建立起深厚的父女感情。
2006年,张丽的母亲精神病发作,服毒自杀。张丽的生父得知这一消息后,赶到她的继父处,以孙某去世,王某无法直接抚养张丽为由,想要回自己抚养张丽的权利。遭到拒绝后,张某将其继父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张丽的抚养权。
审理过程中,法院征求了张丽的意见。她表示,因生父一直没有对她尽抚养义务,而自己与继父之间又建立深厚的父女感情,所以不想改变现有的生活环境,愿意继续跟随继父生活。同时,张丽的继父也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并表示非常愿意继续抚养张丽。法院考虑到跟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张丽成长,故不准予变更抚养权,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答疑:抚养权的归属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为原则,经过近十年的共同生活,张丽与继父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而原告与她已有十几年未曾谋面,虽是亲生父女关系,却未尽任何抚养义务。所以,法律判张丽继续跟随继父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