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转变矛盾的对立、斗争的思维方式,而要从协调、平衡、共处的统一性的视角去观察和处理问题,并以此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这是因为,首先,这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目标和过程的性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是一个不完全的阶级社会,这样,我们就不能再用观察阶级社会那样的对立、斗争和矛盾冲突的眼光看待和处理问题,而要以积极的态度、宽容的心情,从矛盾双方的协调、统一去认识问题。如此才能防止矛盾的扩大化,用最小的改革成本去解决问题。这即是说,社会主义矛盾的非对抗性质决定了,对立、冲突把矛盾扩大化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应尽量采取和缓的方式,协调矛盾双方的方式,把矛盾冲突缩减到最小,以保证改革开放在安定团结的环境下进行。另外,尽管当代社会的发展离马克思设想的自由个性的和谐发展还有很远的距离,但“以人为本”的理念日益被社会所接受,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被确定为人的全面发展,而人发展的全面性就内在地包含了和谐发展的内容,要求社会机制的协调和平衡,使人能够突破片面性的局限,以和谐、全面的方式来规划行动和生活。其次,当代和平与发展的主流趋势,使合作与双赢成为发展的重要形式。现代化的进程是同技术理性的发展关联在一起的,由此带来了人与自然的对立,以及人与人的分裂等等人类生存的难题,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和随之而来的冷战局面,促使人们不断反思,使人们日益认识到,对立和对抗、矛盾和冲突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相容共处,协调合作才是正确的选择,斗则两害,和则两利。由此,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征服和占有的意识被生态平衡的观念所取代,在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关系上,对立和斗争被共处和互利所取代。一国两制、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共存等一系列对立面同一的事实证明,在当代和谐统一的方式也是事物发展的重要途径,这就需要我们发展辩证思维,深入研究协调、平衡在发展中的意义。
和谐思维不是无矛盾的思维,和是指不同事物之和,“和而不同”,即多样性的平衡。只有多样性的平衡才能“和实生物”。五声和,则可听;五色和,则成支;五味和,则可食。这种多样性平衡的现实意义在于,改革的深化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不同的人和群体在享受改革成果方面必然有所不同,不同利益的矛盾冲突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是怎样对待和处理这些矛盾?是用对立、斗争的方式来处理这些矛盾,还是平衡和协调各种利益纷争?和谐思维要求建立博弈平衡的机制,从而能够协调各种利益,使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的成果,达到化解矛盾,政通人和的目的。所以,和谐首先即意味着博弈的平衡和公正。
和谐思维又要求把目标的完满性变为过程的持续性。在以往的理论中,和谐都被理解为理想的终极状态,大同社会或自由个性的全面发展成为同现实无关的、可望不可即的未来事情。而对当前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以及与此相伴随的和谐思维方式却不能这样理解,它不仅意味着我们要达到的目标,更是我们达到目标的方式和过程,它要求确立这样的理论视角:以协调、平衡的方式来推进社会的发展。这就不同于西方文化的征服、占有、对立、斗争的思维,更多地体现着中国文化的整体性、平衡性的思考方式。而这种思考方式在改革进入了矛盾的多发期和凸现期的今天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化解矛盾,减轻技术理性带来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对立冲突,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的协调发展。
总之,辩证思维不仅意味着对立和斗争,和谐与平衡也是它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只有对辩证法理论进行不断的创新,赋予它以时代发展的新内容,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发展
姜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其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只有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我们才能深刻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重大意义、基本特征、科学内涵和主要任务,才能全面把握其在理论上的创新价值和在实践上的开拓价值,从而增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事业。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创新和完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我们党提出的每一个正确的重大战略思想,不仅指导着当时中心任务的完成和突出问题的解决,而且从基本理论和指导原则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添真理性的认识,从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整体发展。这是理论发展的阶段性和全局性、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相统一的一般规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建设的基本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根本要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有机统一起来,在新的实践中作出新的理论概括,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得到了丰富和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建设理论转化为具体实践过程中的理论飞跃。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科学设想。这里的“符合”,就是把科学的理论和设想不断转化为本国的具体实践,从而既发挥理论的科学指姜辉,中国社会科学院政策研究室研究员。
南作用,又在新的实践中发展理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体现和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具有方向指引作用和现实启示价值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共产主义社会在扬弃资本主义和克服各种异化之后,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的和谐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是社会真正实现和谐的“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否则“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实现社会进步与和谐的过程,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基本矛盾不断解决的过程;共产主义的和谐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的自由人联合体;要从各个国家和民族的普遍交往和“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的视野看待人类的解放和未来共产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等等。这些基本的原理和观点,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明了方向,奠定了理论基础。但理论转化为实践的过程,绝不是拿本本来套活生生的实践,绝不是从语录中机械地寻找论据。科学的设想如果不结合历史过程、时代要求和具体实践来阐明,就没有任何价值。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的:“我们不可能从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找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部现成答案,必须结合我国实际、通过实践来不断加以回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科学设想与具体实践、美好蓝图与实际任务的结合中,不断使科学的理论获得具体的现实体现,不断把新鲜的实践经验升华为理论,从而不断丰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宝库。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理论创新。毛泽东曾经说,“我们搞社会主义是边建设边学习”,“在实践中间逐步地加深对它的认识,弄清楚它的规律”。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新的实践中进一步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增加了规律性的认识。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认识,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而且使四个方面更加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这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结构的认识,更加全面和系统。二是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更加突出地把社会和谐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作为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这表明我们党更加注重坚持社会形态与社会状态的结合,更加注重体现社会主义的科学性与价值性的结合。在社会基本矛盾是对抗性的社会制度下,最终无法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和发展,才在根本上为实现人类社会的和谐奠定了制度基础,开辟了广阔道路。三是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与时代和世界发展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途径。我们党提出在国内构建和谐社会,在国际上推动建立和谐世界,坚持推动两个“和谐”建设,在实践中体现着社会主义的民族性与国际性的统一,也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普遍交往和世界历史的高度,规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战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探索实现国家现代化和民族振兴道路的理论发展。推进现代化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全党全国人民长期的任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实践进程的推进,我们对现代化建设目标的认识越来越全面,越来越深刻。党的十三大正式确立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明确地把“富强、民主、文明”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近十年之后的今天,我们党又明确提出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论断。这表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式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和谐”两个字的添加,不是偶然的,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必然产物,代表着长期以来现代化建设经验的结晶和升华。其意义在于,一方面,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具体化和实践发展的要求,表明我们的现代化建设更加注重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协调,更加强调质与量、过程与结果、客观规律与价值理念的统一。另一方面,以“和谐”为重要目标之一的现代化,不同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走过的,以剥削、掠夺、破坏为手段的现代化道路,后者那里有“羊吃人”
的现象,有“血与火”的代价。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道路,则是坚持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有机统一的道路,是不断体现和证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民族复兴之路。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深化和拓展理论是在实践中具体地、现实地、历史地展开的,科学理论的发展贯穿于实践的发展,集中体现实践的内容和过程。科学的理论只有符合实践的客观需要,才能发挥作用。正如毛泽东所讲的,如果没有客观存在的需要,“即使是最好的东西,即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也是不起作用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符合新阶段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实践需要,符合我国改革发展关键时期客观形势的要求,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适应我们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面临的新挑战和新任务,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深化和拓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穿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的整个过程。把和谐社会的概念首次写入我们党的纲领性文献,就是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来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辅相成,彼此促进,二者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和谐社会建设,拓展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涵,使其在理论形态和实践内容上更加系统和完整,使其内在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内容更加有机地联系起来,并为它们的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条件。没有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仍然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小康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阶段性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这个过程中的一项战略任务,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不断获得新的内容和经验,从而在理论上不断丰富和完善。构建和谐社会贯穿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整个过程,并超越这个过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到新的更高的阶段提供更和谐、更充满活力、更加稳定有序的社会条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穿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的整个过程。在党的十六大以来的理论创新成果和形成的重大战略思想中,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十六届五中全会对关于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了战略部署,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战略部署。这两次重大的战略部署,使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最强音,统领着全党全国人民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历史性创造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科学发展的基本观点,统筹兼顾的根本要求,都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指导原则、基本途径和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