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民社会建构的视角看
吴沁芳
摘要:在寻求公共生活良序化的进程中,制度规则的意义获得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和重视。然而,面对公共生活中发生的种种无序化现象,我们不能不看到,社会成员所拥有的道德良知,对实现公共生活的良序化有着独特的作用。作为社会个体在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道德观念影响下形成的“良善之知”,道德良知对于强化社会主体的公共道德意识、净化公共生活空间的社会风气以及优化公共生活环境的社会秩序,都起着制度规约所无法替代的根源性作用,它是我们建构公民社会之优良秩序的伦理支点。
关键词:道德良知公共生活伦理支点
种种迹象表明,今天的中国社会正从传统的封闭式的“熟人社会”,逐渐走向现代的开放式的“公民社会”。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自己与他人与社会之间具有的密不可分的关系。也正因如此,公共生活环境的优劣,公共生活秩序的好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而在寻求公共生活良序化的进程中,人们普遍关注的是制度规范的建构及其完善与否。不少人认为,公共生活良序化的根本出路,是健全有关的制度规则并使其行之有效,倘如此,许多无序化的现象便能大大改善以至杜绝。客观地说,对于历史发展过程中缺乏法治传统的中国社会而言,强调制度规范的建构及其价值意义,确有很大的必要性。但实际的情况是,制度规则的确立并不困难,难的是制度建立起来之后,人们对它遵奉与否及其实施的效果如何。因此,不难发现,面对已有的制定良好的制度规则,人们有意无意的曲解甚至任意违背的现象比比皆是。鉴此,在寻求公共生活良序化的问题上,关注社会成员的道德自觉性作用,从社会成员的道德品性入手,强调其道德良知在公共生活中的独特作用,不仅有着较大的现实意义,而且是具有根源性意义的重要考量。
一、公共生活的无序化及主体道德性反思
言及公共生活,必然要涉及公共生活领域的界定问题。所谓“公共生活领域”(即“公域”),指的是介于政府(政治国家)与个人生活(及其相关的婚姻家庭生活)之间的社会成员的公共生活空间或共同生活环境。它包括三个相互交叉的组成部分,即公共交往活动空间(实践层面)、公共物质共享空间(实物层面)和公共意识交流空间(精神层面)。需要指出的是,“公域”的形成并非纯粹自发意义上的,似乎只要有社会成员的自发交往活动,就必然形成一定的公共生活环境。其实,真正意义上的公共生活,是须要全体社会成员有意识的参与和自觉自愿的作为的,且“公域”功能的发挥及其有序化更不是自然而然就会实现的。
综观现实,由于现代社会拥有了极为便利的交通条件、高度开放的价值观念及多元化的文化环境,使得公共生活空间无论是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得到了充分的拓展。因而,公共生活及其功能和品质,对于现代人尤其对于现代中国人具有了毋庸置疑的重要意义。然而,人们不无遗憾的发现,尚处于“公民社会”雏形阶段的当代中国的公共生活,却呈现出了相当程度的混乱无序状态,此类现象主要表现为三大方面:
第一,公共生活场所的无序化。作为公共生活最基本最普遍化的生活基点,公共生活场所表现出的生活状态最能反映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公民的道德水准。然而,在这些场所里,我们却常会看到许多令人忧虑的现象,诸如在过马路、乘公交车以及乘电梯等一切需要遵守规则、有序排队的公共场合,却经常会出现随意横穿或任意插队的现象;在那些应当关照老人和妇孺的地方,却总是会出现恃强凌弱、无所顾忌的道德缺失现象。更为让人忧心的是,由于此类现象频繁出现、屡见不鲜,使得大多数人司空见惯、麻木不仁,久而久之,原本想要遵守规则、按序排队的人,也往往只好“弃善从恶”、“同流合污”了。此即慈继伟先生所谓的“非正义局面的易循环性”现象。
第二,公共生活产品的无序化。公共生活产品,指的是所有社会成员在不同程度上都要享用的生活产品。它包括了从食品、药品、医疗卫生到网络信息等各种公共物品或信息资源。在物流发达、信息畅通的现代社会里,这些公共产品一方面实现了运输流通的快捷便利,但由此也隐藏了在短时期内导致大范围危害的可能性。当然,所有的危害和破坏其根源都在于人的所作所为。近些年来,有关公共产品安全的典型案例层出不穷:从最普遍的假酒、假药案,到影响巨大的有毒奶粉事件;从玩忽职守、见死不救的渎职失职的医疗事故,到见利忘义、屡教不改因而造成巨大人员伤亡的频发矿难;以及近期愈发猖獗的手机短信诈骗、电话诈骗和信用卡盗刷案件等。可以看到,其中包括了从食品安全、医疗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到人身安全等等一系列威胁人们生存状况的严重现象。其涉及面之广、危害之大、影响之深都是令人震惊、发人深省的。
第三,公共意识活动的无序化。公共意识活动,指的是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空间里所从事的各种信息获取、观点交流和思想碰撞活动。在现代社会里,由于开放度的大大增强以及通讯手段的发达,“公共意识活动”获得了从未有过的繁荣,进而也使得它对个人和组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原有公共生活的不成熟、不完善,“公共意识活动”的秩序化同样存在很大问题,其在“现实生活环境”和“虚拟网络空间”两大“场域”里均有典型表现:一是在现实生活环境里,当社会成员以某种利益共同体(利益集团)的形式表达所谓的“共同意识”时,或者由于表达渠道的不畅通,或者出于对团体利益的过度维护而产生的情绪冲动,人们往往会做出一些损害其他主体利益以及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近几年不时爆出的集体上访事件,其中便发生过利益群体成员蓄意冲击地方政府或公检法机关,不仅造成当地社会秩序的一定程度的混乱,而且还不同程度的伤害相关人员的情况。二是在网络交流空间里,网络信息泄露、网络侵权行为以至网络暴力事件等各类现象频繁出现,从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并威胁网络信息安全的“黑客攻击”现象,到人肉搜索爆出的“虐猫”、“铜须”、“艳照门事件”,以及视频聊天中利用相关技术偷拍他人隐私场景并进行网络曝光的侵权行为等。诸如此类的现象,在让人感慨现代社会网络发达、信息快捷的同时,不由得令人深深担忧自我的身心安全。因此,有学者指出:“在人肉搜索问题上,我们需要确立一个’度‘--一个道德的限度,这就是不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生命权,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家庭成员和工作单位的权利。”
⑴也正因如此,人们对公共意识活动的完善性及有序化便有了十分强烈的要求。
上述种种发生在“公域”中的无序化现象,在当今中国社会的许多地方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而且,无论在范围和程度上都依然在不断地蔓延和加深着。面对此类现象,我们在表达义愤和担忧之余,需要进一步的冷静反思:既要思考造成这种状况的诸种原因,更要探讨改变现状的途径和方法。应当看到,对于一个刚刚踏入“公民社会”门槛的中国社会来说,公共生活出现一定程度的无序化现象是十分正常的。它首先表明,我们在制度规则的建构上还不够成熟,需要完善的机制和规范还有许多,而且在制度执行的力度分寸上也还有待把握。但更需要反思的是,即使制度健全了,执行的力度也在不断加码,就一定能实现社会秩序的长治久安了吗?在此,显然有一个更为关键的因素必须考量,那就是主体内在的因素。因为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不论是好是坏,都是人为的结果;而任何一种制度规则,要想行之有效,根本上也都必须依靠人的自觉尊奉。即如今天我们面对的公共生活的无序化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主体法律意识的强弱问题,而主体的法律意识问题,说到底就是主体内在的道德自觉性问题。因为,法律就其本质而言是道德规范的制度性表现。倘若说,人们在“公域”中表现出的种种不良行为,是由于我们的制度太不健全了,或执法的力度太轻了。不如说,在根本上是因为社会的道德根基动摇了,是社会出现了严重的道德失范,而在根本上是由于主体自身存在着严重的道德缺失。主体的道德缺失,主要表现为人们的道德意识大大降低了,以至于其道德良知淡化甚至丧失殆尽。当道德良知丧失了,作为人之为人的伦理底线就会被突破,那么,即使制度和法律制定得再完善,也还是会被极具能动性的人在其需要时进行任意的扭曲和破坏。如此状况提醒我们,关注社会主体的道德存在状况,提升其道德品质和素养十分必要。而从最基本的层面看,唤醒主体的道德良知,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不断的道德反省中自我觉悟,并以强烈的道德良知引导自己的言行,必将对公共生活的良序化产生积极的效果。而在此过程中,道德良知所起到的便是制度约束所不能替代的伦理支撑作用。
二、“道德良知”的伦理内涵及其意义所在
在道德构成系统中,“道德良知”是最基础但却最深沉、最无形、最持久的组成部分,因而,它对于道德生活最具有本原意义、也最具原动力作用。然而,也正是由于“道德良知”的这种内在性和复杂性特点,使人们对它的认知和把握十分困难。在此,笔者将通过对“良知”与“良心”概念的甄别比较,在分析两者关系的基础上,对“道德良知”进行一定的学理阐述,以明确其伦理内涵及意义所在。
关于“良知”,人们常常将它与“良心”概念并称,在内涵与外延上亦不做明确的区分,这无论是在中国传统思想中还是在当今社会现实里均如此。
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良知”的提法多于“良心”,而在使用上两者则常常可以互换。在有关良知(或良心)的思想学说里,儒家的良知论最有代表性,也有着最丰富的表述。何怀宏先生指出,儒家的良知论属于直觉体认论,“即都是在生命体验的层次上去感认和直觉良知,把良心视为一种直觉……这种直觉是天赋的,即孟子所谓’不虑而知‘之’良知‘”,如孟子所谓:“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而对良知作为一种天赋意义上的人性的存在,孟子有一段众所皆知的经典表述:“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王阳明的良知论与孟子的精神一脉相承,他认为:“盖良知只是一个天理自然明觉发见处,只是一个真诚恻怛,便是他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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