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在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全面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集体合同履行的前提是集体合同合法有效,履行的条件是所订的合同明确、具体。当事人双方都完成了集体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叫集体合同全部履行;只完成了集体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叫集体合同部分履行;没有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叫集体合同未履行。
集体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
集体合同履行原则,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双方在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在我国,集体合同的履行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所谓全面履行是指集体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双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履行方式以及数量、质量的要求,全面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2)实际履行的原则。所谓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中约定了什么义务就履行什么义务,除了法律、法规有规定或者征得了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不得用完成另外的义务来代替约定的义务。一方违约时,也不得用其他方式来代替履行。对方要求继续履行集体合同时,仍应继续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3)协作履行的原则。所谓协作履行是指当事人之间团结合作,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密切配合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协作履行是集体合同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的保证。它的具体要求是:
①工会与用人单位在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还应为对方履行义务创造条件。
②当事人双方应相互支持,相互督促,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③一方遇到困难,对方应尽力帮助解决。
④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从大局出发,根据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规定及实际情况,及时协商解决。
13.无效集体合同确认的方法
无效集体合同的概念
所谓无效集体合同,是指虽然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集体合同。无效集体合同又可分为全部无效集体合同和部分无效集体合同。全部无效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属法律和政策禁止的行为。部分无效集体合同,是指某些条款虽然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法律效力的集体合同。
那么,如何确定无效集体合同呢?根据《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定:
(1)认定签订集体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认定集体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3)认定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
(4)认定集体合同是否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查。
全部无效集体合同
全部无效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所实施的缔约行为,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禁止的行为,因而完全没有法律效力。特别是在专项集体合同中,如当事人一方为取得更多利润,另一方为取得延长工作时间工资,而订立的突破国家工时标准的专项集体合同,就是全部无效集体合同。
部分无效集体合同
部分无效集体合同是指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法律效力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比较复杂,一份集体合同往往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如工资、工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因此,集体合同订立后,可能会出现某些条款违法,而其他条款都不违法的情况。违法的条款无效,其他不违法条款仍然有效,这种集体合同就属于部分无效集体合同。
无效集体合同的确认的方法
在我国,确认集体合同是否有效,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集体合同是否有效,应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认定:
(1)主体资格的审查认定。集体合同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和企业工会。从工会来说,凡是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的企业基层工会组织,都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其他社会团体和没有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成立的工人团体,不享有集体合同主体资格。从企业来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①企业必须依法成立,并经核准登记。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行政机构的产生,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凡主体一方不合格订立的集体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集体合同。
(2)内容的审查认定。确认集体合同的内容是否有效,应主要审查以下三方面:
①应审查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性条款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行为。凡是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行为,不得作为集体合同的义务性条款。
②应审查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劳动标准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③应审查集体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凡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集体合同无效。
(3)程序的审查认定。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集体合同的有效性和合同的履行。确认集体合同是否有效,应审查集体协商的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如果程序不合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无效。
(4)审查认定集体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凡集体合同是在当事人充分协商谈判的基础上签订的,不存在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即可认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否则,应认定为无效集体合同。
14.无效集体合同确认的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无效集体合同的确认
确认无效集体合同的权力,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集体合同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权监督、检查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无效集体合同,或者由他人告诉的无效集体合同,应当立案处理。立案后,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包括审查集体合同文本,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制作无效集体合同确认书。无效集体合同确认书应写明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地址,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理结果,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限和机关。
当事人如对集体合同确认无效不服,应在收到无效集体合同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认真审查,如果原确认正确,应当驳回复议申请;如果原确认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处理。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的,确认书即发生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对无效集体合同的确认与处理
县、市、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集体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无效集体合同,应分别视情况予以处理。凡属于部分无效集体合同,无效部分可用裁定方式处理,有效部分按仲裁方式处理。如果属于全部无效集体合同,则应终止仲裁程序,将无效集体合同提交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人民法院对无效集体合同的确认与处理
人民法院对无效集体合同的确认和处理程序是:可以先用裁定书确认,然后调解解决。也可用确认调解书处理,在调解书认定是非责任部分,写明集体合同无效,然后再写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对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无效集体合同,可以判决书予以确认和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无效集体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集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
15.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办法
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集体合同联合监督检查委员会,对于集体合同中带有经常性和周期性的问题,如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办法、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进行定期检查;对于集体合同履行期间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不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对于临时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门检查。
集体合同联合监督检查委员会每半年听取一次各监督检查小组和行政有关部门的汇报,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及提出的建议,应形成书面材料,向工会和单位行政报告。对于查出的问题,应及时转达给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限期进行整改。有关检查情况、整改落实结果,都要在有关会议上进行通报;全年的监督检查综合情况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监督检查的办法要灵活动多样,讲求实效。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行政有关部门的汇报,察看现场,个别征询意见,搜集、整理信息,查阅各类统计报表、帐册等,及时掌握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中的全面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