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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附录二《奥林匹克宪章》简介

《奥林匹克宪章》,亦称奥林匹克章程或规则,是国际奥委会为奥林匹克运动发展而制订的总章程。第一部章程的倡议和制订者是顾拜旦。1894年6月在巴黎国际体育会议上正式通过。主要内容是奥林匹克运动基本宗旨、原则以及举行奥运会的有关事宜。数十年来,曾多次修改、补充,但由顾拜旦制订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未变。一百年来,曾多次修改、补充,但其基本原则和精神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1989年《奥林匹克宪章》中译本开始在中国出版。现行的《奥林匹克宪章》,是1999年12月在瑞士洛桑由国际奥委会第110次全会通过的,1999年12月12日开始生效。

一、《奥林匹克宪章》的定义

《奥林匹克宪章》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关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法律文件。宪章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宗旨、原则、成员资格、机构及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奥林匹克各种活动的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个法律文件是约束所有奥林匹克活动参与者行为的最基本标准和各方进行合作的基础。

二、《奥林匹克宪章》的来历

《奥林匹克宪章》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而逐渐完善。1894年国际奥委会成立时没有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只是确定了一些基本的意向与原则,如每4年举办一次奥运会以及国际奥委会与政府的关系等。第一个具有宪章性质的文件是1908年由顾拜旦起草的《国际奥委会的地位》一文。这个文件对国际奥委会的任务、组织管理、委员产生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阐述。其后,在这个文件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奥林匹克运动的规章。在很长一个时期,这些规章的名称用语混乱,如“奥林匹克规则”(Olympicrules)、“奥林匹克章程(Olympicstatues)”和“奥运会规则”等。从1978年开始,国际奥委会将过去几十年间规章的集合总汇为《奥林匹克宪章》,正式使用“奥林匹克宪章”这一名称。在实践中为了表述方便,人们将以前这些名称不同的规章也都称为“奥林匹克宪章”。

三、《奥林匹克宪章》的完善

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国际奥委会在保持奥林匹克基本原则和精神始终如一的前提下,针对不断变化的情况,对《奥林匹克宪章》作过多次修改。现行的《奥林匹克宪章》在国际奥委会1996年7月18日亚特兰大第105次全会上批准生效。该宪章由“基本原则”“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奥林匹克运动会”6部分组成,共74款,对奥林匹克运动的思想、组织、活动和制度等重要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四、《奥林匹克宪章》的内容简介

阐述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确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目标,规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方向;界定了奥林匹克主义和奥林匹克精神等重要概念,奠定了奥林匹克运动实现其目标的思想基础;将奥林匹克运动组织体系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奥林匹克大家庭的各个成员,特别是三大支柱(即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这一运动中各自的位置、功能、任务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作了清晰表述和规定,既保证了它们各自的独立性,又使它们互相联系,形成一个完整的功能体系,从而提供了一个与奥林匹克运动相应相称的组织基础;界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内容,如奥运会、大众体育活动及奥林匹克教育与文化活动。

第一部奥林匹克宪章是由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奠基人P.顾拜旦亲自拟定,并于1894年在巴黎举行的国际体育代表大会批准,同年6月23日成立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近百年来,奥林匹克宪章虽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但P.顾拜旦所提出的基本原则和奥林匹克精神则始终未变。

1999年版的奥林匹克宪章由基本原则和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奥林匹克运动会5章组成。

第1章内容包括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运动的范围、国际奥委会的作用,规定了国际奥委会承认和赞助的对象和程序,说明了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的召集和奥林匹克团结工作问题。第1章还有关于奥林匹克徽记、旗帜、格言、标志和火炬等规定。

第2章内容包括关于国际奥委会的法律地位、成员的资格与产生等内容。规定了国际奥委会全体大会、执行委员会和主席的权力和职责,还规定了国际奥委会的工作程序、语言和经费来源等问题。

第3章内容包括国际奥委会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承认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作用。国际奥林匹克单项体育组织在奥运会和国际奥委会赞助的比赛中,对所管理的运动项目负有技术监督和指导的责任。

第4章内容包括国家奥委会的使命和作用、组成和与本国单项体育组织的关系等。国家奥委会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在各自的国家发展奥林匹克运动。

第5章内容包括奥运会的组织与管理、奥运城的选择、奥运会参赛条件和比赛项目、文化节目和奥运村的设立和礼仪等问题。奥林匹克礼仪包括奥运会邀请信的发送、各种奥林匹克证件及持证人的权利与待遇、奥运会开幕式、闭幕式与发奖仪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