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者知悉的秘密。隐私包括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照片等、储蓄及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及通讯秘密等。隐私权是公民生活中不愿公开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个人秘密的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利。据相关法律规定,隐私包含以下法律特征:第一,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隐秘性。隐私权是以事实不被公开为内容的权利,因为一旦公开,则有可能会发生侵权。隐私的内容或者是以当事人不愿为他人知悉和不愿、不便为他人干预,或者是按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标准而论不便为公众所知晓,不论具体情况如何,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第二,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私人空间。私人活动是指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个人信息也称个人资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资料,诸如身高、体重、病历、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家庭情况、智商、兴趣爱好等。私人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私部位。第三,隐私权的保护范围都是相对的,是受公共利益的限制的。即任何个人隐私都必须局限在合法、合乎公共道德准则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对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都有权予以揭露和干预。所以,隐私权的实质是要保护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情。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隐私应当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才能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而教师,根据其自身的工作特点,决定了必须深入了解学生的相关个人情况。在这一过程中,教师的大部分做法是必要的、合理合法的,但其中有的做法可能会有意无意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情节严重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一、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学生信件
案例私拆学生信件致使学生死亡案
2005年春的一天,某中学初三(5)班班主任顾老师代收到一封给学生霍某的信,顾曾听人说霍某在和邻校一高中男生早恋,遂找霍谈话,但霍矢口否认。顾见这封信的寄信人地址正是邻校高一(5)班,为了抓住霍早恋的证据,就私自将信拆开,内容果然是一封情书。顾怒气冲冲地来到教室,当面质问霍为什么违反学校规定,读书期间早恋。霍当即否认,见霍不承认,顾当即拿出那封寄给她的信,当着学生的面大声宣读,并阴阳怪气的将一些句子高声朗读。霍当即捂着脸跑出教室。第二天,人们在附近水库里发现了这位女生的尸体。
法律分析
未成年学生的通信自由是受法律保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按照《邮政法》第5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检查、扣留信件。学校和教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因此,不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都无权拆看他们的信件。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有过相关规定,隐匿、毁弃或者私自拆看他人信件、电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我国《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规定的是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构成该罪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具体包括以下情形: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或者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伤害,或涂改信中内容,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等。
案例中顾老师没有经过学生本人同意,非法拆阅学生信件,并在全班公开宣读,严重侵犯了学生的通信自由权,同时伤害了该学生的自尊心,造成了惨重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对策研究
法律虽然规定,教师有教育管理学生的法定职责,但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必须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正当利益的目的。而学生享有隐私权,也是为了保护其利益,这两者宗旨是一致的。但教师的教育管理权利不能超越学生的隐私权,即管理权不能凌驾于学生的隐私权之上,甚至是披露学生隐私。当然,教师不能披露学生个人隐私,并不等于教师对学生的个人隐私绝对不能过问;教师无权拆看学生信件,也并不等于教师放任学生的不良行为,教师应采用合乎法律的方式方法,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思想教育与疏通,如向领导汇报、与家长取得联系等。
二、披露宣扬学生自身及家庭成员的资料
案例是否侵犯了学生的隐私
学生李某在小学五年级时,母亲去世,后其父亲再婚。李某逐渐接纳了新妈妈,两人的和谐关系,让许多不知情的人都将他们视为亲娘俩。李某上初中不久,继母生病。在继母卧床养病的半年时间里,李某对她照顾得非常细心周到。班主任得知此事后,以真名实姓形式写了一篇表扬性报道,刊登在学校的校报上。谁知此事的公开却给李某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麻烦。
法律分析
众所周知,李某与其继母的非血缘关系,是其不愿公开的隐私。班主任老师出于树立先进典型、表扬好人好事的目的,未经同意而对他的事迹进行正面宣传,这样的行为,虽然其主观动机是好的,但客观上泄露了学生的个人秘密,打扰甚至破坏了李某原有生活秩序和精神安宁,使得他不得不面对由此而引起的烦恼。因此,班主任老师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学生李某隐私权的侵害。
对策研究
诚然,学生个人作为隐私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完全都是丑事,其内容也有可能是真的、善的,但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要学生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事实内容,无论其性质的好坏,即属于隐私。如果未经学生本人同意,即使出于表扬或正面宣传的目的而将学生隐私公开,也属于对学生隐私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