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教师法律案例读本(教师继续教育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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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教师的义务

案例玷污了教师的称号

镜头一:正在装修新房的董某,这一天突然接到孩子的班主任周某的电话,说家中有事,急需3000元钱。董某难住了,新房刚刚分下来,除了装修,还要添置家具,哪儿还有钱借给别人?但董某又一想,周老师平时对孩子很是关照,现在有了困难,不帮一把也不尽情理,于是向亲属、朋友现借了3000元,第二天亲自送去。钱借出了,却再无下文。董某觉得周某身为教师,总不会赖钱不还,所以他一直未讨要。谁想这一拖就是两年。

镜头二:高某是一家公司的业务主管。那天晚上,孩子放学回来,进门递给她一张字条,说是周老师给的。高某展开一看,见上面写着:“家长同志,急需4000元,求借,两周内还清。”高某见了字条,不敢怠慢,可家中又没有那么多现金。第二天,高某急中生智,从单位借出了4000元送去。眼看着两周时间过去了,周某却无反应。高某到学校找了两次,而周某一听到钱的事,就把话题岔开,闹得高某反而不好意思。

……

案卷记载:周某,43岁,系沈阳市某中学教师。2003年3月至2005年5月间,她利用班主任兼英语教师的特殊身份,虚构事实,谎称其子找工作、买电脑、丈夫单位集资分房,以借款名义,先后骗取本班及外班学生家长42人,共计人民币20.36万元,用于给儿子做买卖。

法律分析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应尽的义务。为人师表的教师更应该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这对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案例教师周某违背职业道德,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虚构事实,谎称其子找工作、买电脑、丈夫单位集资分房,以借款名义,先后骗取学生家长人民币共计20.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行为。具体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诈骗公私财物需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案例呼唤人间真爱的匿名信

一位小学五年级学生曾给江西吉安电视台写过一封匿名信,这是一封呼唤人间真爱和道德回归的特殊匿名信。从酸楚的字里行间,我们体会到出这位小朋友是带着受伤的心灵在向世人倾诉他心中的烦恼和秘密。他这样写到:“在一些节日的晚上,‘望子成龙’的父母常常提着大包小包的礼物像幽灵一样鬼鬼岁岁(祟祟)地给老师行会(贿)。因而成绩‘充其量是中下’的他倍受老师的关心,要是他与谁吵嘴打架,老师往往会偏袒自己,以致同学们都不与他玩,使他(周围)只剩下几个与他(有着)一样命运的小朋友,内心蒙上一层惭愧的阴影,他不想让老师这神圣的称呼沾(染)上污点,也不渴望成为虚假的三好学生,更不想当神气的体育委员,他只想到属于自己的师生情、同学爱……”

“……我希望你们帮我也帮许许多多和一样困惑的中小学生把这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让那些在梦中的家长醒来,让还沉迷在金钱物质中的老师看到这世上还有比钱更重要的东西。”

法律分析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济建设与教育事业既紧密联系,又具有明显区别。教育,作为一种育人的活动,并不属于经济范畴,因此与经济活动存在着本质区别。从这意义上讲,我们不能用经济活动规律取代教育活动规律,不能把育人过程与商品交换过程盲目的画等号。据此,《教育法》规定,教书育人的学校不能成为营利性机构,严禁教师在法律的规定之外直接从学生和家长那儿获取个人额外收入。此外,《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教师应“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牟取私利。”

上述案例中,“呼唤人间真爱的匿名信”揭示出当前许多地方的部分教师难以抵御拜金主义思想的侵蚀,肆意接受学生家长贵重礼品或宴请的从教不廉的不正之风。这不仅违反了教育法,违背了廉洁从教的基本要求,而且还严重影响了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在抵制歪风邪气,构建和谐校园的今天,我们是必须加以严厉反对和制止的。

对策研究

伴随经济的发展,目前社会上确实存在着分配不公、教师待遇不高、腐败丛生等不良现象,特别是众多富豪的一掷千金与不少教师的杯水车薪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客观上必然造成许多教师的心理失衡,进而滋生不满情绪,甚至是为利益而丧师德。其实,党和国家已经看到了这些问题,并且正在抓紧采取相应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教师是这个社会上现对来说思想文化水平较高的群体,不能因为一些社会不良现象就产生不满和心理失衡,或者与错误倾向同流和污,而必须站在更高的立足点上,端正自己的教学态度,坚定立场、以身作则,积极抵制那些不良的社会之风,以维护教师廉洁从教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