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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消除青少年犯罪的“隐性”因素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状况说明,防范工作尚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何切实有效地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防患于未然?笔者认为,从分析滋生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出发,探讨消除青少年犯罪的隐性因素,是有效地降低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措施。

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林林总总,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因素造成:

(1)社会文化生活出现的“误区”,诱导思想意志薄弱的青年反社会。所谓社会文化生活产生的误区,是指那些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倡导的占主导性的文化相背离的畸型文化观象。如中国传统文化糟粕和西方腐朽文化都鼓吹“金钱至上”、“享乐第一”、“纵欲主义”等处世哲学。这势必影响初涉人生、世界观尚未定型的青少年,特别是那些思想意识落后的青少年,左右他们的行为取向,最终堕入犯罪歧途。

(2)生理发育和心理素质的发展出现了“断层区”,造成青少年心灵扭曲、变异。目前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心理素质的发展跟不上生理发育成熟的速度,出现生理发育早熟,心理发育迟熟,两者不同步发展。由于物质生活丰富,这一代青少年的生理发育普遍早熟又由于现在已进入信息时代,当代青少年接受着如潮水般涌来的各种信息,处于青春躁动期的青少年,心理素质普遍脆弱,伦理道德意识尚未形成。于是那些精神空虚的青少年往往在社会灰暗心理和低下道德情操的影响下,做出了过激反叛的行为。

(3)法律出现的“盲区”,触发胆大妄为的青少年偏离社会规范。在我国众多的执法之典中,可以看到,迄今为止尚缺一部与刑法接轨的惩治青少年犯罪的法规,没有专门的法规可以运作,这与当前青少年犯罪年龄提前、手段超前的情况是不相适应的。而且我国刑法虽然在第14、15条中对14岁以上、16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制定制裁条款,但刑法从总体来看对青少年犯罪仍以教育为主,所以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尤其是14岁以下的少年犯的量刑,实际上出现了“空档”。法律之剑虽然锋利,但悬到小孩们头上却是“仁慈有余”。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重罪轻罚,重罪轻判,促使一些胆大妄为的青少年蔑视社会规范,误认为犯法无法可依,无法可究,公然践踏法律,以致跌入犯罪深渊。

消除青少年犯罪“隐性”因素的主要途径

(1)发挥社会防范青少年犯罪的主渠道功能。青少年犯罪和所处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由社会环境中存在的不良因素构成的负面环境氛围;是青少年犯罪增多的社会根源。社会文化生活中的非从众的畸形文化,大众传媒中夹带的精神垃圾已成为青少年犯罪的直接诱源。从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家庭小环境对青少年影响的程度、广度看,大环境的影响是占主导性的因素。因此,要有效地降低青少年犯罪率,消除社会环境中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幅射源,必须发挥全社会的群防作用,调动社会遏制青少年犯罪的主渠道功能。概言之,应该全面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可以从社会环境中存在的问题为突破口,在消除精神垃圾源上下功夫,严厉打击精神垃圾的制造者、传播者,堵塞精神垃圾的传播渠道,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带来的放射性伤害,扫除诱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隐患。

(2)强化学校防范青少年犯罪的主阵地功能。学校作为社会规范文化的代表,对青少年社会公德的养成、伦理道德的塑造、人生价值观的形成,具有极大的引导性。要发挥学校在防范青少年犯罪工作中起主阵地作用,关键是要调整学校小环境思想教育的运行机制,改变当前学校在法律教育上的滞后观象。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防青少年犯罪的通知》正式出台后,国家教委已经把青少年法制教育正式纳入学校教育体系,但是,据了解,目前许多学校都没有把法制课教育落到实处,重智力教育轻道德法制教育的现象在各级各类学校都有表现。因此,学校应该克服“一手硬、一手软”的思想,抓好校园内的法制教育,在解决青少年犯罪年龄,手段的超前性和法律教育滞后性这一矛盾上下功夫。把社会法律道德规范灌输到青少年头脑中,着力培养青少年的知法奉法精神,把法律法规变成青少年行为的参照标准。为青少年的行为起选择、矫正作用,为青少年的健康心理行为超导向作用。

(3)调动家庭教育的调节功能。从教育顺序说,青少年所受影响首先来自家庭,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可见,家庭教育的良性运行,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有力阶梯。良好的家庭教育,可以说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础性条件。据有关资料称,目前青少年中最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的以“惩罚型”、“娇宠型”、“分裂解体型”家庭出来的子女为冠。由此可见,不良的家庭教育容易触使青少年偏离健康成长的轨道。要消除家庭中诱使青少年犯法的“因子”,关键是家庭教育要得当。父母作为对子女长期有影响的人,在家庭教育上必须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子女的心理的自律能力。这一代青少年,多为独生子女,物质条件优越,生理出现早熟,心理上却迟熟,家庭要对青少年在心理成熟前表露出来的一些偏激、反叛的心理活动起化解监督作用,提醒子女不要走极端。二是要避免“极端”教育的伤害。既不放纵娇惯也不拳脚相加,尽可能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三是要减少家庭裂变的危害。家庭的解体,父母婚姻的裂变,要尽量减少对子女的伤害,要妥善解决离异后子女的安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