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兄弟早已把42万元花在矿产上,哪里能拿出这么多钱?两兄弟无可奈何地被逼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原告律师说:“那借据上写得非常清楚,借的是考尔贷款。”说着,他又引经据典:“什么叫考尔贷款?考尔贷款是贷款人随时可以索回的贷款,故其利息低于一般之贷款利息。根据美国法律,借款人或者立即还款,或者宣布破产,两者必居其一。”
梅里特兄弟是德国移民,英语都说得不太流利,如何知道什么考尔贷款。当初签字据时,只知借钱要付利息,根本没想到字据上有陷阱,至此才恍然大悟,但已经太迟了。
梅里特兄弟只好宜布破产,将矿产卖给洛克菲勒,作价52万元。几年之后,乘钢铁业内部竞争剧烈之际,洛克菲勒以1941万元的价格把密沙比矿售给摩根,而摩根还觉得做了一笔便宜生意。洛克菲勒不愧一代奸雄。他于经济危机之时放出“鱼饵”,在“鱼饵”上安装了“倒刺”——考尔贷款,又收买牧师,使梅里特兄弟俩无所防备,时机成熟,便获得了一本万利。
识别“皮包公司”并非难事执行经营活动如何辨识“皮包公司”呢?
一看其有无资金。营业执照上所注册的资金数额可清楚地告诉你。二看有无固定经营场地。如果该公司并无固定经营场所,打一抢换一个地方,这类公司多属“皮包公司”。
三看有无固定从业人员。其从业人员四处流动,无固定的办公地点,这类公司可能就是“皮包公司”。
四看手中有没有“货”。如果该公司只是嘴巴上说自己手上有多少吨钢材,多少台彩电,多少吨聚氯乙烯,而你却没有真正看到这些“货”,便可暂且怀疑其公司为“皮包公司”。
以上识别方法多是书上或课堂上讲的,是理论性的,而在现实的商场中,要真正能够识别出“皮包公司”却并非易事,因为:你可能被该公司的招牌所唬住,根本无意顾及验明该公司的正身,便与之谈上交易了。“皮包公司”奇特的招牌确实也使不少人上了当,真的起到了“奇特”的效果。近几年来,“皮包公司”所打的“招牌”之所以能迷惑人,关键是他们耍弄着巧妙的手法,主要有如下两种:
(1)有着时髦而响亮的公司名称。什么“某某环球贸易公司”、“某某太平洋贸易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物资交易中心”等。这些名称确实迷惑了不少人,或是迷惑刚进城的农民,或是欺骗初涉商场经商之人,或是欺骗那些仅凭名称判断公司虚实的人。
(2)有某个国营集体单位做依靠。有不少国营、集体单位为了赚钱,聘用外单位或社会“能人”来经营,或是由一批社会“能人”组织承包本单位的经营业务,把本单位的公章、银行账户转给这些人使用,结果造成一些奸商和经济骗子打着国营、集体单位的合法旗号,名正言顺地大肆欺骗他人。
其次你可能被对方的“合法性”所蒙骗。前几年,“皮包公司”并非都是非法的。有些“皮包公司”既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又有营业执照,有银行账号,这种有合法外衣掩盖的“皮包公司”更具欺骗性。
当然,诈骗性的“皮包公司”一般是骗取预付款或定金,但也有其他诈骗目的:
一是骗取银行贷款。如保定市某区刘某以“农工商联营公司”(皮包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到手后,举家潜逃,查无下落。
二是转让、出卖银行账号,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如河北栾城某贸易公司将本公司的银行账号转让给北京市李某,李某与石家庄某经销公司签订购买录像机、彩电的合同,结果无力付款,使他人造成损失。识别“皮包公司”,需要你平时有敏锐的反应、谨慎的经营作风。下面介绍几种实用的识别技巧:
(1)几项因素综合考虑
该公司有无资金,有无场地,有无固定从业人员,有无原料等,都需要全面考虑。当然,不应该抱“怀疑一切”的态度,做事总是疑神疑鬼,但平时学会用巧妙的办法来判断事物真假对你经商还是有着重大的意义。比如有一技巧叫做“一假则疑全”,就是说,对该公司的资金、场地、固定从业人员、原料等进行综合考虑,若发现其中一项有诈,则应对该公司的其他项产生怀疑,逐个推敲,辨出真伪。
(2)辨别某公司有无资金
一般先是看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标明其注册资金数额。但有时一些不法奸商也通过贿赂或拉拢工商人员而获得营业执照,其注册资金数额并不真实。如深圳出现的“三和钻石工艺公司”,仅凭两张伪造的证件,过关斩将,获得了工商部门的批准,取到了营业执照,标明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实一切都是假的。
(3)判断该公司有无场地
一般要坚持“眼见为实”的原则,亲自到其经营场地看个虚实。最忌那些以某宾馆(豪华大饭店)为业务办事点的公司,这些公司多属“皮包公司”,是租用饭店一两间房来办公的。有些人总被“某某公司的大经理”在某豪华饭店谈过生意这一假相所迷惑,结果受骗上当。
(4)判断该公司有无固定从业人员一般可到该公司经营所在地看一看便知。当然如果仍有疑点,也可到当地工商部门去问一下这个公司的情况。
(5)判断该公司有无原料
这就是“眼见为实”。转手买卖、买空卖空的情况经常有,你要仔细判断对方是否干“买空卖空”的生意。
不怕一万,只怕万一
任何一位执行经营活动的人都要相信:“不怕一万,只怕万一”这句话,它提醒人们做事千万要小心谨慎,以免意外的发生,千万不可因为有多次经历而减少警惕性。
这句话用在商场上更是警句。因为商人之间都以利益维系在一起,一不在意,就会使自己备受损失。金钱的关系往往是赤裸裸的关系;在生意场上,时常感到对方咄咄逼人的态势。如果这时候你还是粗心大意,轻信对方,那你必定会成为对方的口中之食。
以今日社会上发生的诸多合同诈骗案中,有多少“善良的人们”就是因为单凭一张熟人甚至仅仅一面之交的熟人的面子,或者一次小小的“成功”而上了别人的圈套的?这些人难道不应该把“切忌轻信”作为自己经商活动中的座右铭吗?
“切忌轻信”实是犹太商人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从活生生的商业活动中得出的高级生意经,而其适用范围竟然已经到达潜意识层次。只有一个发明了精神分析学的民族的商人,才会在这种极其细微、极不容易觉察的地方,有如此清晰的认识,并且驾轻就熟、游刃有余。这真是一条保持内心平衡,不被他人策动的生意经。
犹太人有他们自己的宗教——犹太教。犹太教中有一句叫做血浓于水的教条。也就是说,除犹太人自己人外,不相信其他人。按犹太人自己的想法,他们说:
“如果对方是犹太人,无论有没有契约,只要他口头答应了,就可以信“警惕区”
任,反之,如果对方不是犹太人,纵然有契约的约束,也不可信任!”乍一听,读者一定会问:“难道犹太人就百分之百的互相信任?这样盲目信任,行吗?有了契约的约束还不信任对方,这不又有点太过分盲目地排外了吧!”
但了解犹太人的人都知道,犹太人是真正地百分之百地讲求信用的。万一有某个犹太人违背契约,那么在犹太社会中就等于已被宣布判了死刑——永远不许他再进入商业界活动。因此,犹太人是绝对不敢违背契约的。至于犹太人和外国人签约时,条件总是非常苛刻,并且总是用不信任的态度来对待别人。这是由于他们多年流浪受人欺骗后,为保护自己而自然形成的一层小心谨慎的保护膜。过分的小心有时让人感到可笑,但对于这个有历史创伤的民族来说,实在不足为怪。
其实,犹太人虽然相信“血浓于水”这一教条,但遇到金钱问题,永远是小心而猜疑,甚至连太太都不敢相信。人是感情动物,但金钱没有感情!
我们在执行经营活动过程中,掌握犹太商人的“切忌轻信”的生意经,小心谨慎,方可在商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防敌也可治敌
执行经营活动中的防守概念是怎样的呢?六七十年代,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即IBM公司,一直垄断着国际商用电子计算机市场。日本通产省大声疾呼,要在半导体电子计算机领域赶上和超过美国。然而,要与美国IBM公司竞争,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若想缩短时间,必须事先通过某种手段获得美国新机种行情。
于是,日立公司通过商业间谍活动,搞到IBM公司新一代308X计算机绝密设计资料27册中的10册,这套材料具有很重要的价值,是1980年11月,由其内部的一名职员莱孟德·卡戴特拿出来的。为把余下的17册资料也搞到手,日立公司继续采取行动。其高级工程师林贤治向与日立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马克斯维尔·佩利发了一份电报,要求佩利设法搞到其余17册资料。
佩利曾在IBM公司工作21年,辞职前曾任IBM公司先进电子计算机系统实验室主任。接到电报后,意识到IBM公司与他自身的关系,便将此事告诉了IBM公司。
负责IBM安全保卫工作的查理·卡拉汉为查清事实,抓住日立公司从事商业间谍的证据,要求佩利帮忙,接近日立方面的林贤治,佩利同意充当双重间谍。
为彻底追究盗窃犯的责任,联邦调查局采取了诱捕的方法,他们声称,美方公司有两个领导干部将退休,通过这两个人,什么绝密的硬件、软件、手册等统统能够搞到手,日立想得到的东西,他俩都能搞“警惕区”
到。而日立方面却不知这是诱捕之计,终于落进了陷阱。
1982年6月,联邦调查局人员逮捕了日立派去拿情报的职员。日立被抓到证据,遭到了起诉。在日、美两国政府积极参与下,1983年3月,旧金山法院判处日立公司林贤治1万美元罚款,缓刑5年。参与此案的大西勇夫被罚款4千美元,缓刑2年,并交还其盗窃的全部资料。
妥善处理合同
最完美的执行经商活动,是防止事后出漏洞。像许多人一样,私营公司老板一般不太愿意签定任何合同,他们像躲避瘟疫一样的逃避合同。而这么做对于做生意来说是冒风险的。
当你在进行一笔重要的产品销售或服务购买时,你需要把买卖的所有细节记下来。如果不这么做,你将会发现自己不可避免的缠身于对一些具体条款的激烈的辩论中。采购包括运费在内吗?如果不按时交货会进行处罚吗?如果对提供的服务感到不满意怎么办?在许多情况下,以合同形式出现的一份购货单或书面的估价单将有效地为你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答案。
对于小批量的、日常的买卖而言,你可以让你的律师复核一下你要用的基本的购货单或销售文件。而涉及比较大的、不一般的交易,你可以让你的律师帮助你在事前复查一下合同。
假如合同还未拟定,但在你做生意之前能听听你的律师的建议,这将增强你独立起草合同的能力和信心。
对比较重要的合同,要保留有各方签名的原件。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复印件或者甚至没有签名的协议也是有效的,只要能为买卖的协议提供充分的证明。但在法律保护上没有什么能与原件相比的。合同的任何实质性的变化都应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如果变更的是合同本身,那么任何的改变都必须有有关各方的参与。如果它在形式上是附件,它要有有关各方的签名。一份合同应明确地陈述它代表了整个的“警惕区”
协议的各方而且协议任何的改变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
为了避免开支一笔与诉讼有关的法庭和法律费用,一般来说,合同中应有有关纠纷仲裁条款的具体规定,仲裁的办法应有说明,制裁的结果应有约束力。
无论如何,要尽可能自己去签定合同,而不是让别人去签。你可以为签定一份合同节省下一笔开支,但你合同的条款却可能不利于你。作为一个生意人你必须了解公司进行的每一笔交易。不要盲目地签上你的名字,掌握那些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将十分有利于理解你签定的合同以及最大限度的保护你公司的利益。
如果你的企业涉及到许多合同,与那些难缠的客户和供应商谈判要尽可能的坚持标准化的合同。
改变一份冗长的合同是件很费时间和精力的事,改变合同中的任何言辞都要对整个合同进行重新的修改和验证。对合同某个地方的修改就可能导致在另一个地方的误解。简单的重新排版能导致严重的排印错误或疏忽。
即便是非常重要的合同也难免会放错地方,把你的合同的原本放在你银行的保险箱里。如果合同特别的重要,让你的律师也保存一份副本。如果办公室要有一两份以备参考,千万不要用文件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