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学派主要代表人物中,赫德利·布尔(1932—1985)最具代表性和学术影响。他1932年6月生于悉尼,就读于悉尼大学,1953年进入牛津大学,1955年始在伦敦经济学院担任查尔斯·曼宁教授的助教,从此开始其国际关系研究生涯。[137]布尔加入英国国际政治理论委员会以后不久,委员会主席赫伯特·巴特费尔德对亚当·沃森说:“看来赫德利·布尔将成为我们当中最能干的一位了。”[138]在此后多年中,布尔往来于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之间,在伦敦经济学院、哥伦比亚大学、牛津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等著名学府执教、访问、讲学和研究。在此期间,布尔还先后担任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太平洋研究院国际关系学系主任(1967—1976)、牛津大学蒙塔古·伯顿(Montague Burton)讲席教授、英国国际政治理论委员会主席(1977—1985)。
布尔为英国学派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不仅全面论述了国际社会理论,还培养出约翰·文森特(R. J. Vincent)这样的后起之秀。一方面,他的代表作《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国际关系中的正义》、《世界政治中的干涉》和《国际社会的扩展》等著作先后启发了英国学派的两代学者,至今仍是国际关系学界的重要研读对象。在这些著作当中,布尔阐述了英国学派的核心理论——国际社会理论,详尽地分析了国际关系中的秩序、正义、干涉等问题及其相互关系,特别是对秩序和正义之关系的研究,至今仍发人深省。布尔还坚持国际关系研究的“经典方法”(classical approach),注重从历史、法律、哲学等角度来分析国际关系,强调诠释性(interpretative)和规范性(normative)分析,对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界盛行的行为主义持批评态度。另一方面,作为英国国际政治理论委员会主席,布尔坚持定期举办学术活动,推出了一些有着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其中部分成果是在他去世后由他的同事和学生结集出版的),[139]并通过这些活动和学术成果培养了一批新人,他们在1980年代以后逐渐在国际关系理论界崭露头角并享有学术影响,如约翰·文森特。事后看来,布尔在英国学派中期阶段所发挥的关键性的承上启下作用,无人能比,而这部分是由于他的人格魅力。正如著名军事历史学家、委员会成员迈克尔·霍华德爵士(Sir Michael Howard)指出:“……他的伟大不是来自于浮夸或者是妄自尊大,而是出于他的全面的世界观和对国际事务的深刻见解,使得每个人都会心怀敬畏地聆听他的教导……,他有着卓然超群的品质和智慧。”[140]
一、国际社会及其特征
布尔的国际社会思想丰富而又深邃,其核心是国际社会理论。[141]在其代表作《无政府社会》一书中,他首先对“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的概念进行了区分和解释。他指出,当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具有足够固定的联系,而且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对方的决策,这种互动的程度已经可以使得一方的行动成为对方所必须考虑的因素,从此就形成了一个国际体系。这种国家间的互动可以是直接的,比如当两个国家互为邻国,或者为同一个目标而互相竞争,或共同从事某项活动;而间接的互动则是其行动的后果都与第三方有关,或者其行动作为一个整体对体系有所影响。[142]
国际社会则是指一组国家意识到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在它们之间有一系列共同规则对其相互关系进行约束,并且分享共同机制的运作所带来的利益,这些共同机制包括国际法、外交制度、普遍的国际组织以及战争规则等。[143]国际社会是在国际体系之后形成的,但国际体系的存在不一定决定国际社会的存在,一些国家之间也许有足够的互动,达到了形成一个国际体系的条件,但他们之间不一定有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或没有共同规则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因而不能形成国际社会。也就是说,有国际体系不一定有国际社会,但有国际社会必定有国际体系。
布尔的国际社会概念,既不同于霍布斯主义(现实主义)的国际体系,也区别于康德主义(革命主义)的世界社会,而是继承了格劳秀斯式的理性主义传统。[144]在霍布斯主义看来,国家之间虽然相互交往并组成国际体系,但处于无政府的、相互为敌的“自然状态”;而在康德主义那里,国家、个人、跨国集团等因素共同组成了一个和谐的、拥有普遍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的世界社会。首先,在布尔那里,无政府与国际社会是相容而不是矛盾的,他所说的国际社会,虽然是无政府状态的,但却是有秩序的;虽然以国家为中心,但各国之间有着基本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及其基础上的规则决定了国家的行为。[145]布尔说,国际社会各个成员在维持社会的基本目标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例如维持国家体系和国家社会本身,维护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维持和平,确保安全,避免任意暴力的攻击,期望国际义务得到遵守,从而使得国际关系和国际行为有着一定的可预料性和连续性。[146]这些共同利益的实现,取决于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国际社会成员对上述基本目标存有共识,即拥有相同或相近的基本价值观念,并以此共识为基础进行交流、合作与理解。第二,各成员根据共同的规则来限制各自的行为,这些共同规则包括成文国际法、国际道德准则、国际惯例、国际行为默契等,它们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承认规则,即肯定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质,强调主权国家是世界政治的主体,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合作;二是共处规则,即确认国家间共同生存的最低条件,包括限制暴力和战争的规则、遵守国际协议的规则以及维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规则;三是合作规则,即规范国家在各个领域进行合作的规则。第三,国际社会成员通过均势、国际法、外交、大国控制和战争等五大机制,确保国际规则的运行和国际社会的秩序。[147]对布尔来说,这些共同的机制,才具有最为重要的意义。
其次,布尔的国际社会又是历史性的,并且是以欧洲为中心的。[148]一方面,现代国际社会是“欧洲古典文明的放大与延伸”,因为“欧洲是现代国家和国际体系的发源地,欧洲的体制和习惯代表了近代启蒙运动以来人类创造的最优秀的文明成果”。在他看来,国际社会的形成是与自近代以来西欧文明的“先进性”和对外扩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是我们理解其国际社会概念的基本出发点)。布尔说,现代意义上的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形成于欧洲。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到19世纪,欧洲各国基本结束了相互之间的混战,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外交制度,互派驻外使节,遵守均势,彼此承认对方的主权和领土,从而形成了一个国际社会。在此过程中,欧洲列强不断向非欧地区扩张,传播欧洲的文明、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因此,欧洲自身在形成国际社会的同时,也在不断以同心圆的放大形式向外建立起一个更大的国际体系。[149]因此,布尔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性国际社会是以欧洲为中心的国际社会向外扩张、非欧世界逐步接纳欧洲文明、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宗教信仰之后形成的。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大部分殖民地已经逐步被西方的价值观所同化,彼此之间形成了较为紧密的政治、军事和经济联系,共同规则和制度使它们获得了利益,以欧洲为中心的全球性国际社会终于形成,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断得到巩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范围内的民族解放运动风起云涌,一大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摆脱了列强的桎梏,以平等身份与西方国家进行交往和联系,一个新型的国际社会得以形成,各成员根据国际法、国际制度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进行交往,进而形成了当代国际社会维持自身秩序的共同机制。[150]
二、国际社会秩序之维持
国际社会的秩序及其维持,是布尔最关心的一个问题。他指出:“秩序不仅仅是世界政治中的一个现实的或可能的状态或状况,它一般还被视为是一种价值。”[151]这种状态或价值的维持,在于均势、国际法、外交、战争和大国控制等五大机制。通过分析这些共同机制,布尔充分展现了其国际社会理论的性质和特征。
(一)均势与国际秩序
布尔将均势区分为简单均势和复杂均势、总体均势和地区均势、自然形成的均势和人为设计的均势。他说,在国际体系这个大框架之下,无论哪一种均势,其目标一是在于防止出现一个支配性的大国,二是维持体系本身。这就意味着,体系成员通过合作维持均势,不只是要阻止某个或某些试图取得优势的国家,而且还要承担起不去破坏均势的责任,律他的同时也应该自律。[152]布尔认为,维持国际体系范围内的均势的观念,首先形成于欧洲。在整个近代时期,为确保欧洲稳定,防止一些大国过分强大从而发动战争和践踏国际法,均势发挥了重要作用。他还进一步指出,均势在现代国家体系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体系中的总体均势,可以防止国际社会被某个过分强大的国家所征服,从而演变成为一个普世性的帝国(universal empire);地区均势的存在则可以确保特定区域内国家的主权独立,使得它们不被本地区的主导力量所主宰或吞并。此外,总体均势和地区均势的存在为国际社会赖以运行的其他机制,如外交、战争、国际法和大国控制等,创造了条件。
与现实主义者相比,布尔是把均势放在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的框架内予以考虑的,他更多的关注均势体系各成员国之间的共同文化和共同价值观念,认为这是均势得以形成、维持并有助于维持国际秩序的关键因素。也就是说,布尔是从合作而非冲突的角度来理解均势的。同时,他又认为,为维持国际体系的整体稳定,防止某个大国成为支配性的力量,均势就允许战争存在,与维持均势相比,维持和平只是一个次要的目标,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通过预防性战争维持均势进而维持体系是可行的,也是必需的。[153]
(二)国际法与国际秩序
国际法被布尔看成是国际政治中的一组特定的法律规则,它们对国家和其他行为主体具有约束力。对于国际秩序之维持,国际法发挥着以下作用:确定国际社会的根本原则,即各个成员既相互承认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又彼此遵循着一套共同的规则;明确国家和国际社会其他行为主体之间的共存共处规则,包括上文所说的限制暴力和冲突的规则、遵守国际协议的规则以及关于主权和独立的规则;动员国际社会的所有行为主体遵守上述承认规则、共处规则和合作规则。[154]然而,国际法对国际秩序的影响是“间接性的”,[155]因为国际法只有通过国家及其自助行为才能发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法的作用是有限的,它不能成为国际秩序的必要条件,它不足以造就国际秩序,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会阻碍国际秩序的形成或维持。即使在当代国际社会,国际法的作用也是喜忧参半的。
(三)外交与国际秩序
外交是维持国际社会秩序的另一重要机制。布尔认为,外交是国家和其他行为主体之间“通过官方代表以和平方式处理相互关系的行为模式”,它包括外交惯例以及外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如同国际法那样,外交对国际秩序的作用也是间接性的。外交制度和惯例首先体现了国际社会的存在,使得各成员国共同接受国际社会的规则和协议;其次是增进相互了解,促成政府之间的协调,推动关于国际条约和其他协议的谈判,减少各国之间由于误算、误解和偏见而引起的摩擦。一方面,如同著名现实主义大师汉斯·摩根索那样,布尔认为,在20世纪,外交的上述功能削弱了,以致国际秩序的前提条件大大减弱了。另一方面,他又指出,外交惯例得到全世界的广泛接受又表明,在国家数目愈益增多、分歧意见愈益深刻、共同文化根本不存的时代,外交的象征性作用又是何等的重要。[156]如在冷战背景下,虽然美苏两大集团严重对峙,尽管双方的对峙对外交造成了极大损害,破坏了一些正常的外交活动,外交人员往往也处境艰难,职业外交衰落了,甚至是倒退了,但东西方之间的外交关系从未停止,外交仍然对维持国际秩序有着贡献。在这里,布尔所表现出的,不仅是一种对传统外交的怀恋,而且是对六七十年代流行的对外交政策行为分析模式的拒绝态度。[157]
(四)战争与国际秩序
布尔认为,战争是主权国家所进行的一种有组织的暴力行为,它是国际社会的最大威胁,因为它可能使各国进入“一种纯粹的敌对状态”。布尔说,战争虽然是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的表现,但它对世界造成巨大破坏、对秩序构成巨大威胁的同时,却对国际秩序的维持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他指出,从国家的角度看,战争是国家政策的一种有效工具;从国际体系的角度看,战争是解决争端、调整边界、维持或改变均势的手段,甚至是塑造体系结构的决定性因素;从国际社会的角度,战争具有两重性的作用:一方面,国际社会通过外交和国际法两大机制来制约战争,将其限制在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即限制在国际社会的规则范围之内;另一方面,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和国际体系结构的决定性因素,战争又是必需的,如执行国际法、维持均势、实现国际正义或正义变革,因此,布尔认为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是允许的。[158]从这里出发,布尔赞成在一定情形下通过有限战争来维持或促进国际社会的整体稳定。布尔认为,在作为威胁的战争和作为机制的战争这两者之间,要找到一种平衡,而这种平衡,既取决于战争技术的演变,又取决于均势、外交、国际法和大国控制等国际社会机制所发挥的作用。[159]
(五)大国控制与国际秩序
大国或大国控制是布尔所考察的最后一大机制。他说,大国之间组成了“一个根据入会规则而存在的俱乐部”,[160]它们拥有一流的军事力量,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它们在诸如国际联盟和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里享有特权地位。布尔进一步指出,大国对国际秩序的贡献,不仅在于它们的实力,而且在于它们推行着有助于维持国际秩序的政策,在处理相互关系和维持总体稳定方面遵循着共同的规则:维持总体均势;避免危机和控制危机;限制战争;单方面行使地区主导权;控制势力范围、利益范围或责任范围;大国一致或大国共管。[161]当然,布尔还指出,大国发挥多大作用,还取决于其他国家在多大程度上将其视为是合法的,因此,理解大国或大国控制,要联系声誉、权威、合法性等社会概念。但总的说来,布尔认为大国在国际社会中起着领导作用,大国更多地决定了国际社会的规则。
布尔对维持国际社会秩序的五大机制的分析,无一不表明了他强烈的现实主义倾向,以致力有人认为他根本就是一个现实主义者。[162]但是,他与现实主义有着重大的区别,他是从合作而非冲突、从秩序而非无政府的角度来看待均势、国际法、外交、战争和大国控制的,也就是说,他是从国际社会的框架出发来考察这些因素的。他强调说,战争或者冲突因素只是国际政治的其中一个部分,在考察国际社会的规则和制度时,还必须考虑国际关系中的社会因素和人类共同体因素。这正是理性主义的风格。
三、国际关系中的正义
如同巴特菲尔德和怀特那样,布尔的国际关系思想同样充满了道德关切。他对国际正义、秩序与正义、第三世界正义要求、国际干涉等一系列问题的论述,[163]充分展现了一种温和中庸的道德立场。可以说,正是这些论述,系统而又集中地展现了英国学派的理性主义伦理传统。[164]
首先,布尔从内涵上对正义作了若干区分,将其分为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算术正义与相称正义、交换/对等正义与分配正义。其中,他认为交换正义是国际正义的主要形式,分配正义(往往表现为要求通过把经济资源从富国转移到穷国来实现正义目标,这意味着富国可能更看重交换正义,穷国更强调分配正义)处于次要地位。他还根据权利与义务的不同主体将正义进一步区分为三个层次:国际正义或国家间正义(赋予国家和民族以权利和义务的道义规则,包括主权平等、民族自决等原则)、个人正义或人类正义(赋予个人以权利和义务的道义规则)、全球正义或世界正义(主要涉及对整个世界社会来说什么是正确或有益的东西),并认为国家间正义在世界政治中占据主导地位,人类正义次之,世界正义则几乎没有任何地位,因为“所谓具有共同利益的世界社会或共同体根本就不存在”。[165]
其次,布尔认为秩序与正义是两种既对立又统一的价值。一方面,国际秩序(或世界秩序)与国际正义、世界正义、人类正义的目标是相冲突的。国家间正义在民族自决权这一点上存在着冲突的可能,因为民族自决权在一些国家内部对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会造成损害;世界正义的前提是存在世界社会,在国家体系和国际社会的背景中追求世界正义会损害现存秩序,颠覆国家社会;同样,除了有选择的和有限的方式之外,国际社会优先考虑人类正义(如保护人权)也会损害秩序。另一方面,正义只有在某种秩序的基础上才能成为现实,正义可以说是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两者不可分割,如果只专注一种价值而排斥另一种价值,就不能充分理解世界政治。
第三,正义和秩序的优先选择问题。鉴于某种既定秩序与变革要求之间在道德上与实践上始终存在紧张关系,他指出,秩序是实现其他价值的条件,其作用在于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防止冲突和战争,因此秩序(有时还包括和平或安全)一般被认为是比正义更高的善。但秩序并非总是优先于正义,例如在殖民主义时期,亚非国家关于民族自决和国家主权的正义诉求在道义上显然优先于西方殖民主义在该地区的国际秩序(甚至可以说,西方大国一般更关注维持秩序,第三世界则更强调公正变革)。布尔还概括出关于正义与秩序关系的三种传统观点:保守派认为两者必然冲突,应优先考虑秩序;革命派承认两者的冲突,但认为正义是最重要的价值;代表西方对外政策思想主流的自由派认为它们并不必然冲突,可以相互协调,秩序的维持有赖于满足一定的正义要求,正义的实现以一定的秩序为条件。布尔有保留地接受第三种观点,认为它们并非总是可以调和,有时需要依靠政治智慧在各种冲突的价值观之间进行抉择。秩序与正义孰先孰后,总是会被当事方根据特定个案的是非曲直来加以解释,因此在特定问题上,如果没有就现存秩序是否或多大程度上存在不公正现象做出判断,就不能宣称秩序优先于正义。而且,秩序与正义之间并不存在普遍对立的局面,同时追求世界秩序与世界正义也并非绝对不可能。秩序与各种正义目标能否成为现实,从根本上讲取决于国际社会特别是大国之间的共识。虽然目前支持公正变革的共识有限,但要求对现存秩序进行公正变革的斗争本身可能起着改变或建立共识的作用,正如殖民主义不合法这一国际共识正是反殖民主义斗争的产物一样。[166]
第四,在第三世界的正义要求及其与西方的关系上,布尔指出,正义就是使人们享有其应得的权利和利益。第三世界对西方列强主导地位的“造反”和正义变革的要求具有特殊的紧迫性,反映了人类大多数的要求。这些要求体现了第三世界的正义观念,涉及主权平等、政治独立、种族平等、经济正义和文化解放五大主题。对这些挑战和要求,西方的态度应该是正确看待(认识到其合理性)、自我调整(放弃某些特权)并适当满足(即使主要从秩序而不是道德或经济方面考虑,满足合理变革的要求也符合西方的根本利益)。总之,尽管西方有其必须捍卫的合法权利,但非西方的“造反”所带来的政治变革总体上具有正义性和历史进步性。[167]因此,无论从利益还是道义角度看,都必须重视第三世界关于重新分配财富与权力的要求及其在未来国际秩序中的作用。[168]没有秩序固然谈不上正义,没有正义,也不可能有持久的秩序。简言之,建立更加“正义”的国际秩序符合西方的根本“利益”。
最后,布尔在干涉问题上也坚持着一种温和的理性主义立场。布尔在中年时期主要是从多元主义角度来看待干涉的,认为干涉与主权及其原则相冲突,在法理和伦理上都被普遍认为是不正确的。干涉还意味着秩序要服从于正义,在缺乏共识的情况下,遵循某种单一的正义标准可能破坏共处规则和国际秩序。[169]但他后来承认,干涉在特定条件下也有其合理性,例如出于自卫、反干涉或反对外来压迫等目的以及得到国际社会集体授权并通过国际组织所进行的干涉。布尔在晚年虽然开始重新思考社会连带主义的价值并对20世纪末国际社会道德共识的扩大较为乐观,但对人道主义干涉问题总体上仍持谨慎态度,认为多数国家仍然坚持主权和不干涉原则,国际社会还不具备足够的一致性来进行合法的集体人道主义干涉。国际干涉主要表现为西方对第三世界的干涉,其根本原因是权力与财富的严重不平等。[170]
布尔对干涉问题的思考影响了文森特、惠勒等英国学派的后来学者。布尔主要是从多元主义角度谈论干涉问题,基本上持一种批判态度,但从文森特开始,英国学派主要代表开始从社会连带主义的角度来看待干涉。以人权问题为例,文森特和惠勒都认为,一国对国内人权的大规模侵害已经不再是国内事务,而是违反了人权这种普遍的价值观念,国际社会必须采取干涉行动,制止这种行为,防止出现人道主义灾难。[171]在某种程度上,从布尔开始,英国学派在干涉问题上的立场逐步由多元主义转向了社会连带主义,并愈益接近自由国际主义。
四、布尔思想的内在紧张
布尔及其国际关系思想对英国学派的重大影响和贡献是无可替代的。他的国际社会理论继承并发展了格劳秀斯式的理性主义思想传统,巩固了英国学派在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领域的学术地位,以致20世纪90年代以来该学派的影响日益彰显。但在根本上,布尔的国际社会理论,连同他在国际秩序、国际正义、秩序与正义、西方与第三世界、东西方关系和军备控制等一系列问题上的见解,体现了一种介于现实主义和革命主义之间的温和中庸的立场、情怀和风格。其一,布尔继承并发扬了巴特费尔德和怀特等人开创的传统,系统而又深入地阐述了英国学派最重要的国际社会理论。他的国际社会理论,既坚持多元主义的国家中心论和无政府状态说,但又表现出社会连带主义的统一性,认为国际社会虽然是无政府但却是有秩序的,从而使得英国学派的核心概念和理论命题完全不同于现实主义和革命主义。其二,布尔坚持国际关系研究的“经典方法”,即历史分析加伦理思考,从历史、哲学、法律角度对人类历史的变化及其原因和样式进行了探索。在此基础上,布尔对于20世纪60年代流行于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界的科学行为主义进行了批评,认为后者一是专注于通过模型和数学方法进行国际关系分析,迷失于枝节问题之中,从而不能把握国际关系的本质内容;二是过分追求精确性;三是脱离历史和哲学,以致对国际关系和对外政策的预测失之武断。[172]他说,历史方法对人们理解国际关系非常重要,国际关系事件不是孤立的,必须将其放在一定的国际体系环境中加以考察,要看到国际体系所经历的变化,只有这样,国际关系才能得到充分理解。[173]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他对国际关系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思考充满着道德和伦理关怀,如对第三世界正义要求的同情,对国际层次上的个人权利和责任的强调,都体现了理性主义传统的一贯性。虽然他关于第三世界的论述的立足点和落脚点仍然是西方和西方国家,他那种对欧洲意义上的主权、人权、民族自决观点的全面认同也使他在考察第三世界正义要求时不可避免地带有偏见,但是,与同时代的国际关系学者和英国学派其他成员相比,布尔对第三世界的关注和同情,显然是明确而又积极的。
布尔的多元主义立论及其传统方法,使其思想具有浓厚的现实主义色彩。但是,正如上文所及,布尔与现实主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同现实主义那样,布尔的国际社会是以国家为中心的,但现实主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国家和权力,而在布尔那里,则是整体的国际社会或国际体系,并且是面向未来的,即以世界社会和世界秩序这个社会连带主义的终极目标为落脚点的。其次,他不相信现实主义者所坚持的国家行为模式,即国家具有理性并根据理性制定对外政策,而是认为历史充满了偶然和失误,在国家理性行为这一点上,“他甚至比现实主义者更悲观”。[174]第三,布尔的本体论和方法论是互为一体的,虽然他的国际社会观是也以历史基础的,但却有着明显的社会学色彩,从而不同于现实主义。[175]
布尔在一定程度上是徘徊于现实主义与革命主义、多元主义和社会连带主义之间的,这就使得他的思想充满着内在紧张。[176]一是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社会与那个包括国家、个人和其他行为主体在内的世界社会之间的矛盾:他承认国际无政府状态和国际冲突,强调主权国家的地位以及均势、战争、大国控制等国际机制的作用;另一方面,他着重讨论了共同利益、共同规则和共同机制,并越来越多地关注普遍性、个人、非国家行为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并且在晚年流露出明显的社会连带主义倾向。二是国际社会的两种模式之间的矛盾,即大国俱乐部和均势之间的矛盾,比如对冷战时期的美苏关系,他一方面认为美国和苏联可以通过合作以及双方接受的“游戏规则”来维持国际社会的秩序的稳定,但另一方面又提出只有苏联才能制衡美国。[177]三是国际社会的两种途径之间的矛盾,即国际社会到底是以一种共同文化为基础的,还是包含着不同文化的。他认为历史上的国际社会都是以共同的文化为基础的,并一度乐观地预测西方文化可能成为未来世界社会的共同框架,但他又承认当代国际社会的多样性的文化和价值,并对美国主导的西方文化能否成为“世界性文化”抱有疑虑。实际上,布尔在晚年时期考虑得最多的一个问题是:在缺乏一个共同文化框架的背景下,是否有可能形成一个世界社会?这个问题,既表明了布尔本人的国际社会概念的内在紧张,也表现了理性主义传统本身的内在紧张。
其次,布尔在国际关系研究方法上过分强调“经典方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关注历史甚于现实、国际甚于国内、政治甚于经济。他对政治、军事、文化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考察,但对国家间交往的另一个重要领域——经济——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布尔认为,世界各国正处于世界经济发展、技术革新和相互依存之中,对此要予以关注,但他又说,国际关系研究的目标是理解当代国际秩序的一个特定方面,并不能要求把当代世界政治中发生的任何事情都考虑在内。[178]因此,客观地说,布尔对科学行为主义的批判和拒绝多多少少有些失之偏颇。正如我们所看到,科学行为主义在引入自然科学成果的基础上,对国际关系提出了一些新的、富有建设性的框架和见解,对于从多方面、多角度理解国际关系提供了新的途径。
第三,布尔的国际关系思想带有浓厚的欧洲中心主义色彩。如同怀特那样,他始终坚持西方文明特别是欧洲文明是近现代和当代国际社会的基本框架;在对两极感到失望的情况下,他希望通过欧洲来制约美国和苏联;并且,他期望欧洲的政治和军事一体化得到加强,从而使得欧洲既可以制约美苏,又可以协调西方与第三世界的关系。[179]
布尔的国际关系思想,对于我们全面深入地理解当代国际关系富有极大的启示。但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他是完全站在西方的角度上来看待国际关系的。当今世界,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限制,由于历史方面的原因,不可能达到西方所谓的“文明”、“民主”标准,如果依据布尔的国际社会理论(特别是他晚年所表达的世界社会观),这些国家是不能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的,它们只有在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改造后才能成为国际社会的“同质的”一员。在英国学派当今的一些成员看来,改造这些国家的其中一个途径,就是近年来流行的“人道主义干涉”和“国家建设”(nation-building)。从追根溯源的角度看,布尔的思想为当今的人道主义干涉思想和行为提供了某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