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青春的足迹—燕园里的成长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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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为人当讲诚信,为学须遵学规——大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及其他学籍违纪违规案例

考试对于每位大学生来说,是一件再熟悉不过的事情。同学们就是在经历了一连串的大考小考后,从众多的学子中脱颖而出,如愿以偿地进入北大。在大学的学习阶段,同学们仍要面对各种形式的考试。从小到大,同学们应该已经对考试的规则非常了解。如何参加考试?考试时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对于这些简单的问题,每一位大学生心中都应该有明确的答案。

“勤奋、严谨、求实、创新”是北京大学优良的学风传统和立学之本,它体现了北京大学所倡导的治学精神和学习风尚。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学术规范,杜绝违纪作弊,是北大学生秉持优良学风传统、严格要求自己的最直接体现。多年来,绝大多数北大学生都能按照学风学纪的要求,刻苦学习,勤于实践,踏踏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学问,用自己的勤奋和努力获取优异的学习成绩,为继承和维护学校的优良学风传统作出了良好的表率。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每年仍有极少数学生因为各种原因而违反考试纪律和学术规范,有的在考场上违纪作弊,有的抄袭课程论文,有的伪造导师评语和成绩……最终都受到了校纪校规的处罚。

据学校教务部统计,在2004—2005学年第二学期期中和期末考试中,全校本科共发现考场违纪作弊21起,其中夹带作弊12起,任课教师在期末论文阅卷中发现涉嫌抄袭4起,学年论文伪造导师评语和成绩1起,严重违纪2起。从作弊方式来看,闭卷考试主要是夹带,替考也时有发生,提交论文的开卷考试则主要是利用互联网下载抄袭。依据《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有关条款,教务部和各有关院系认真调查核实,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分别做出相应处分:严重警告3人,记过并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16人;此外,还有社会学系2004级一名体育特长生考试夹带纸条,因属第二次作弊,在调查处理之前申请办理了自动退学;政府管理学院2000级一名结业生,重修大学英语四级,经笔迹鉴定确认其重修考试为找人替考,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目前,考试违纪作弊已经成为我校学生学籍违纪中最重要的一个类别。在违纪作弊的学生中,有平时学习情况欠佳的学生,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学习成绩良好的学生、学生干部,甚至有“高考状元”。这类事件的发生,不仅会对学校的学风、考风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而且对学生本人的前途也十分不利。不及格的成绩可以通过重修来更新,而作弊的后果却难以挽回。

从近两年我校发生的考试违纪作弊情况来看,我们可以把大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原因归结为以下五个方面:(1)学习基础差,学习本来就比较吃力,对考试缺乏自信,铤而走险;(2)平时贪玩、上网或忙于出外兼职,学习精力投入不够,荒废学业,突击应考,复习不充分而投机取巧;(3)平日学习非常刻苦,基础也不错,但为了考高分,一时糊涂,却适得其反;(4)心存侥幸,对考试纪律和学术规范,不以为意,不拘小节而铸成大错;(5)对考试纪律和学术规范不甚了解,认识不到考试违纪作弊后果的严重性,或者没有受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的训练和教育,最终违反了考试纪律。

以什么态度对待考试,实质上是一个遵规守纪和诚实守信的问题。遵规守纪、诚实守信是做人之根本,也是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重要保证。大学生讲诚信,首先要做到拒绝和反对考试作弊。而大多数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正是在这一点上出了问题。在查处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过程中,部分学生是非、荣辱观念模糊,不是对自己的违纪作弊行为进行检讨、自省,而是千方百计为自己辩解。如一名作弊学生认为自己的作弊行为没有事先得到“当场警告”“这种更人格化的对待”;还有一名作弊学生,面对他人代答的试卷和伪造的学生证,拒不承认请人代考,在学校调查期间不予配合,面对听证会上的质询,以“不知道”作答,而对自己“遭人陷害”的主张又不能举证。当得知院办公会将依据听证会认定的结果给予处分后,才承认了请人代考的事实。

曾有同学发出“愿正气浩荡于燕园”的呼声,这应该是每一个北大人的共同心声。每位同学都应从自己做起,从拒绝作弊做起,把纪律约束升华为精神自觉,以尊严和前途为重,在燕园里形成诚实守信光荣、弄虚作假可耻的文化氛围,使法律的尊严和学术的正义得到维护和张扬。为劝勉每位同学遵守考场纪律,我校中文系程郁缀教授曾作《考场歌》一首,相信能让同学们从中受益不少。

燕园学子,人中龙凤;身经百战,从从容容。

笔走龙蛇,文思泉涌;寥寥数题,笑谈之中。

遵守考纪,严肃校风;因小失大,徒然无功。

临场赋诗,肺腑相送:瓜田李下,请君自重!

春华秋实,来自劳动;有限人生,无上光荣!

除了论文抄袭和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外,在大学生中,还经常会发生擅自离校、长期旷课、不能按时注册等违反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现象。这些行为发生后同样会受到校规校纪的处分。下面,就让我们通过几个真实的案例,来解析考试违纪作弊及其他学籍违纪违规行为的危害。

案例1

夹带材料存侥幸,考场违纪实不该

案例经过:

2005年6月某日下午,B学院本科生小李在某门课程的期末考试中,在试卷下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张,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并没收。《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考试过程中,“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小李违反考试纪律,作弊事实清楚,其本人也对自己的作弊行为悔恨不已。为严肃考纪、教育本人、警示全体,学校给予小李记过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案例解读:

小李的这种考试违纪行为在大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我校近几年考试违纪作弊事例中,夹带作弊事例在其中占到50%左右。如:2004—2005学年第二学期本科生期中和期末考试中,全校共发现考场违纪作弊21起,夹带作弊就有12起;2005—2006学年第一学期本科生期末考试中,全校共发现考场违纪作弊9起,其中夹带作弊4起。

学校的校规校纪中规定,如果考试不及格,还可以通过补考的形式来弥补。如果补考及格,仍然可以顺利拿到学分,丝毫不影响自己拿到学位和毕业证。但小李却因为担心考试不及格而采取了不明智的做法,小小的“夹带”便让自己背上了严重的校纪处分,而且失去了本应属于自己的学士学位。小李的经历实在让人痛心。这再一次印证了这个事实:考试不及格尚有机会弥补,违纪作弊则希望全无。

小李在事后将自己违反考试纪律的原因归结为两点:一是考前没有复习好,对自己不自信,为得高分,心存侥幸,临时抱佛脚。他说:“老师说有两道题不考,我也就没有复习。结果考试前几十分钟,同学们说那两道题是要考的。我当时很着急,万一考了怎么办?情急之中,我就把那两道题的一张复习资料装进了书包。考场上,我把那张纸压在试卷下面。”二是没有认识到考试作弊后果的严重性。他说:“我真的不知道学校对考试作弊的处罚是如此的严厉。……监考老师来看学生证并记录名字,发现了我压在试卷下的那张纸,并把它带走。到那时,我还没有发现事态的严重性。监考老师要我写张说明,我还写到希望监考老师不要扣我太多分。考试成绩出来,我才发现是0分。直到前几天,翻起学生考试管理条例,才发现了事态的严重性,我真是懊悔不已。”小李的分析发人深省。第一条原因让我们知道了平常认真学习的必要性,而不是通过投机取巧就能蒙混过关;第二条原因让我们了解到考试作弊后果的严重性,同时也让我们认识到学习和了解校规校纪的重要性。

案例2

助人作弊事非轻,同受处分理应当

案例经过:

在一次期末考试中,小周企图为本班同学小吴抄袭提供方便,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并予以制止。未隔几天,在另一门课程期末考试中,小郑未能制止本班同学小王抄袭自己的答卷,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并予以制止。

事件发生后,根据《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第三十三条“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初犯者,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却未加拒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以及第三十四条“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并抄袭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依据《学籍管理细则》第三十条亦不授予学士学位),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之规定,学校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小周、小郑、小吴严重警告处分,本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给予小王记过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在受到处分后,小周和小郑才认识到助人作弊也会受到处罚,面对处分,两人都感到悔恨万分。真是助人作弊,害人又害己。

案例解读:

像小周和小郑这种情况,在历年的考试中并不少见。而且,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还是非常优秀的学生。曾有一名成绩优秀、素质全面的学生,因在一次政治课考试中协助他人作弊,受到了相应的处分,还被取消学士学位,从此走上了曲折坎坷的道路。每想到此事,他都后悔不已。另有一名学生,因在考试中被他人抢走试卷后未能及时收回,其学生会干部、预备党员身份被取消,当年所获奖励和奖学金亦被取消。等到受到处分时,助人作弊的同学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这时已经悔之晚矣。

之所以助人作弊,其原因不外有二:一是对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不了解,并没有意识到为他人提供作弊便利也会违反考试纪律,受到严厉的处分。如果小周和小郑能对《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有所了解的话,他们一定会作出不同的选择;二是自律性不强,怀有侥幸心理,想为同学或朋友提供帮助,以显示自己很讲朋友“义气”。“义气”和友情诚然重要,但帮助同学应注意方式方法,不能置校纪校规于不顾。用帮助同学作弊的方式来体现自己交友的真诚,不仅不能帮助他人,还会害了自己。所以我们应该永远记住一点,在考试时,一定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作弊,也不提供作弊机会。这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案例3

冒充导师打分数,如此作弊太荒唐

案例经过:

2005年6月,C学院小蒋在撰写学年论文过程中,自作主张将未经指导教师审阅的论文定稿打印,冒充指导教师的口气写出论文评语,并给出90分的成绩,然后直接将论文交给本系教务老师登记成绩。在问题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小蒋承认并检讨了自己的作弊事实。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5条规定,为达到个人目的,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北京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本科毕业生中,有“因考试作弊、涂改或伪造成绩单等受到学校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显然,小蒋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为严肃纪律,端正学风,教育本人,学校给予小蒋记过处分,该学年论文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学士学位资格。

应该说,学校的这一处理做到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准确、处分得当。但小蒋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而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于2005年7月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作弊的目的,“并非伪造论文成绩以牟取高分,属于过失,而并不是故意为之”,同时自己的认错态度诚恳,学校应该从轻处分,保留申请学位资格。

2005年8月,小蒋的父母也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了书面说明材料,认为:“这件事情是一起教学责任事故,不能完全归咎于学生,指导老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小蒋的学年论文全部都是独立完成的,老师从没过问,也没有进行过指导,因此这篇论文在学术上没有作弊行为;“C学院在处理这件事上片面地听取了指导老师的一面之词,没有深入调查研究,也没有给予学生申辩机会,处理决定过于仓促,对学生是不公正的。”最后,小蒋的家长“恳请学校能够站在对学生负责的角度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此事。而个别教师误人子弟的做法不要在北大重演。”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及时召开会议,讨论了小蒋的申诉。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认真复议的基础上,最后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原学校对小蒋的处分符合《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北京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小蒋提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其父母所反映的情况与实情不符,故维持原处分决定。

案例解读:

与考场违纪作弊和抄袭论文都不同,小蒋的行为给我们呈现出了另外一种违纪作弊行为。从小到大,完成作业、参加考试,从来都是老师打分数,写评语,可小蒋却改变了这一通行的法则,代劳了本属于老师的工作。这是一种很不诚实、很不明智的做法,是一种显而易见的欺骗行为。虽然,小蒋在事后一直强调自己在主观上没有作弊目的,论文也不存在抄袭,但他的行为却无疑具有了作弊的性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比考场作弊更为严重,因此而受到了应有的处分。

我们无法揣测小蒋给自己打分和写评语的动机和理由是什么。是心存侥幸,为了谋求高分?还是论文交得太晚,担心老师的批评?还是与老师矛盾,借此来表示自己的不满?拟或是对校纪校规毫不知情,因此对自己的行为毫无约束?……无论是何种理由,都不是他犯下这个错误的借口,因为他违背了做人要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从事后他的申诉理由来看,他似乎对自己的行为还没有正确的认识和深刻的反省。

本案例还反映出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学生家长或其他亲属的介入,为学校违纪处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应该说,家长或其他亲属如能知法明理,配合学校的工作,那对于教育学生本人,维护学生个人权益都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部分家长对学生的包庇和袒护,对学校工作的不理解,不合作,或四处托人求情,往往会给处理工作造成消极的影响,对学生个人的成长也是十分不利的。本案例中,小蒋的家长在一定程度上就起到了这样的消极作用。他们在给学校提交的说明材料中,将责任推卸给小蒋的指导教师,称指导老师是“误人子弟”,是毫无事实根据的。即便小蒋的指导老师真像他们说的那样,对小蒋的学年论文从未过问,也没有进行过指导,那也不是小蒋给自己学年论文打分写评语、蒙混过关的理由。他们对自己孩子的一味包庇,对小蒋的成长并非益事。

另外,针对违纪学生本人或家属四处托人求情的问题,北京大学原副校长迟惠生曾作过重要批示:“学生作弊,影响恶劣,虽久已采取措施,但往往不能根除,对学生成长及学校声誉均有不利影响。……以后对监考不负责任以及发现学生作弊之后反而说情者,要予以批评教育,甚至通报,以期使大家严肃对待此事。”这段批示很好地阐明了北京大学对待作弊违纪行为的原则和立场。

案例4

只因患病羞开口,违反学规被退学

案例经过:

小韩是E学院的一名博士生,在2005年新生入学体检时检查出患有重度脂肪肝。2006年1月,小韩感觉身体极为不适,就到外地的一家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慢性乙型肝炎。这让小韩的内心十分沮丧,因为病情严重,又有一定的传染性,需要在家休养,不便来校学习。小韩在未向导师和学校请假的情况下,便于2006年1月至2006年4月在家疗养。这让小韩的导师杨教授非常着急。2月中旬,杨教授接到一封署名为小韩的信,信中说他“生意中出了些问题,可能要晚些报到。”3月中旬,小韩仍未来报到,杨教授特意让学生给小韩家里打电话询问情况。小韩的家人答复说:小韩出了车祸,在家休息。4月中旬,E学院的教务老师找到杨教授,反映并询问小韩未能按时注册的情况。

由于小韩前后两次所说的理由不一致,杨教授感觉其中必有蹊跷。为了了解事实的真相,并教育小韩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就在4月16日给小韩写了一封语重心长的信。信中说:“老师也作过换位思考,知道你千里求学,实属不易。我也曾一再在学院教务老师面前替学生开脱,竭尽一位导师所能及之力。但北大终不会‘因一人而坏天下法’,在学校制度面前,老师的回旋余地毕竟有限。既然能来北大求学,就应珍惜这不易的机会。如果有什么困难,应及时同老师联系,但校纪校规还是要严肃、认真对待的。北大的百年盛名不容小视,年年都有触线者被勒令退学。我不想自己的学生中也发生类似的情况,个中曲直,请注意把握。”写完后就让学生用特快专递邮寄到小韩家中。此后,杨教授一直未能收到小韩的回信。2006年5月19日,小韩给E学院的教务老师写了一份信,在信中把自己的情况做了详细说明,并提到了要向学校申请休学一年。6月底,小韩的亲戚来到学校,告诉杨教授,小韩得了乙肝,不能按时到校,要办理休学手续。由于小韩不能亲自到校,且小韩长期旷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所以学校未给他办理手续。

转眼就到了第二学期,小韩的病情也比较稳定了,遂于2006年10月9日(离规定的注册时间已经延迟了一个月)到学校办理新学期的注册手续,但被负责学生注册工作的老师拒绝。10月11日,E学院经研究认为,小韩自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开学至今,长期不到校注册和参加相关教学科研活动,也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违反了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根据《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予退学。10月30日,学校决定对小韩予以退学。

小韩收到学校的退学决定书之后,便向学校递交了申诉书,认为自己未能到校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延误了学习、科研实践,确有违反学籍管理规定之处,但确是因为有病在身,不便亲到,且也积极以其他方式向学校和导师请假,恳求谅解。因此依照有关规定提起申诉,请求学校给予他一次学习的机会。鉴于小韩不能亲自参加申诉会议,委员会决定对小韩的申诉材料进行书面审议。经过书面审议,通过投票方式决定,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原学校对小韩的处理符合《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故维持原处分决定。决定形成后,由学生工作部的负责老师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了小韩。

案例解读:

可以看出,小韩被退学的根本原因在于他生病后未能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请假和休学手续,而是采取了隐瞒实情、一再拖延的处理方式。本来,求学期间患病是值得同情的一件事情,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可以采用休学的方式养病,等康复后再复学,完全可以做到养病、求学两不误。但由于小韩自己的处理方式不当,最终导致了被退学的结果,未免让人感到遗憾。

深入分析一下,是什么原因让小韩一直隐瞒病情,不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呢?除了事出突然、身在校外等客观原因外,小韩所患疾病的特殊性可能是重要原因之一。众所周知,慢性乙肝在我国是一种常见的传染性疾病,老百姓提起此病常有“谈虎色变”之感,因此也就形成了“乙肝歧视”的社会问题。乙肝患者不仅要忍受病痛的折磨,还要承受很大的精神压力。作为患者的小韩,深知其中的痛苦,只有隐瞒实情。正如小韩在《致北大E学院教务处的一封信》中所说,“由于患上这种疾病,我很难向学校启齿说出此事”。这种想法其实是很不正确的:一则因为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唾液传播,乙肝患者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将疾病传染给他人;二则因为如果学校的老师和同学在第一时间内知道小韩不幸患上了乙肝,大家很可能加倍关心照顾他,而不是歧视冷遇他。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部分大学生缺乏正确的健康观念和必要的健康知识。关爱生命健康,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掌握必要的健康知识,是每位大学生应该完成的一项重要必修课。

大学生患上了疾病是不幸的,也是值得同情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患病后就可以不遵守基本的校纪校规,也并不意味着学校就可以对因患病而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网开一面,不予处理。而从小韩的表现来看,他似乎一直抱定这样的想法:虽然因为大意而忽略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但毕竟是因为我患上了“难以启齿”的疾病,所以学校就应该特殊考虑。在后来的申诉中,小韩也一直在强调自己虽“确有违反学籍管理规定之处,但确实因为有病在身”,所以请求学校能够给予他一次继续在校学习的机会。而在事实上,学校和小韩的导师在小韩违反学籍管理规定之初就做了很多工作,杨教授认真履行了导师的职责,多次联系小韩了解情况,而且写信谆谆教导,但都没有得到及时的回应。在仅有的几次回复中,也未能如实反映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和小韩的导师无法了解真实的情况,只能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当小韩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力图改变被退学的事实时,为时已晚。由此可见,造成小韩被退学这一结果的不是别人,而是他自己,因为他自始至终都没有树立起“虽然患病,但仍应遵守校纪校规”的理念。对于这类情况,如果不依法处理,就会影响校纪校规的严肃性,也不能对学生本人予以教育和警示。所以,学校对小韩的处理是非常必要的。这也告诉我们,不论何时何地,不论出于何种境地,我们都不能忽视校规校纪的严肃性,奢望用一些特殊的理由来为自己的违纪违规行为开脱。

延伸思考:

1.上大学之前,在你身边是否发生过考试违纪作弊的现象?你如何看待大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现象?你知道北京大学关于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规章制度吗?考试违纪作弊包括哪些行为?

2.如果你的好朋友要求抄袭你的作业,或者要求你在考试时帮助他,你会怎么办?如果拒绝的话,你的理由是什么?

3.对于案例3中小蒋的行为,你有何看法?假设你与他面临着同样的情境,你会怎么做?你认为小蒋父母的作法妥当吗?说出你的理由。

4.你知道《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中,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哪些处分吗?如果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注册或者需要长期请假,你会怎么办?

5.如果你是案例4中小韩的同宿舍同学,当得知他患有慢性乙肝后,你会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