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本是一个思想活跃、充满朝气、积极进取的群体,这个群体本应与违法犯罪的行为毫不相干。但不容忽视的是,现实中总有一些被人们视为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天之骄子”由于缺乏基本的道德修养和法制意识,由于一念之差而走上违法乃至犯罪的道路。他们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学校的声誉,而且给很多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更会影响自己的人生道路。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大学生违法犯罪都是一件令人十分痛心的事情。
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3)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4)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现实情况来看,大学生的违法犯罪种类几乎无所不有,涉及相关法律条文的大部分,涵盖了政治、经济、民事、刑事等各个方面。一般来说,这些行为都属于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各大学一般都会对此类行为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
长期以来,北京大学以优良的校风和学风,严明的校规校纪,塑造了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为社会各界培养了无数高素质人才。然而,让人颇感惋惜的是,仍然有极少数学生由于种种原因,发生违法行为,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给自己和亲人以及学校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据统计,2002年至2006年,我校共发生学生违法案件13起,其中盗窃案件10起,过失伤人案件、嫖娼案件、张贴非法传单案件各1起。违法学生中,男生有8人,女生为5人。这13名学生均受到了学校的纪律处分,其中2人被开除学籍,6人被留校察看,5人被记过。有4人还同时受到行政处罚,1人被判处刑罚。
学校通过及时而妥善的处理,既挽救了大部分违法行为人,警示与教育了广大同学,也在很大程度上遏止了校园违法行为的暗流,净化了校园风气。下面就是发生在大学校园里的几个典型的违法犯罪事件,希望通过这些案例,我们每一位同学都能认识到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自觉远离这种本不应发生在“象牙塔”内的行为。
案例1
贪恋小利制饭卡,变相盗窃尚不悟
案例经过:
2001年9月,在南方某大学完成了四年的本科学习后,小张考入我校R学院继续自己的研究生阶段的学习。研究生的学习是让人向往的,然而对于小张来说并不轻松。由于录取的是自筹经费的研究生,来自农村的她不但要面对高额学费、生活费的问题,还得为住处发愁。三角地的房源信息是她经常关注的,在经历了一周多的苦苦寻觅,支付了三笔中介费用后,她终于找到了一个10平米的单间,从此住处有着落了。然而,10月17日晚上的一幕让她惊呆了:住处的门大开着,里面的衣物、书籍等一片狼藉(被骗被盗的经历使得小张对于盗者与骗子痛恨不已)。虽然没有丢失什么贵重物品,小张还是向学校做了汇报。11月上旬,在老师的帮助下,小张住进了校内宿舍楼。
“研一”的课程不是很紧张,在功课之余,小张经常到BBS上浏览各种帖子。11月15日,一个署名为“黑天使”的帖子吸引了她的目光:“一个天大的秘密,用饭卡吃饭可以不花钱了。”怀着一份好奇的心情,小张联系上了那个“黑天使”,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小张以50元的价格购得了这个秘密:通过复制别人的饭卡,来满足自己的消费。
11月20日中午,小张支吾着对室友小雪说:“小雪,我的饭卡不知道放什么地方了,能先借你的用一下吗?”小雪毫不犹豫地把饭卡递给了小张。拿到饭卡的她并没有直接去食堂用餐,而是在一个偏僻的角落复制了小雪的饭卡。“师傅,要一份西红柿鸡蛋”,小张故作镇定地说。插卡、拔卡,一切都很平常。这个自己刚刚“制造”出的饭卡给她“提供”了一顿免费的午餐。如法炮制,不久,小张的口袋里面又多了六张“自我制造”的卡。于是,对于小张来说,经常会有一些免费的早餐、中餐、晚餐,而与此同时,小雪、小文、绢子等七个同学的饭卡上的钱总是会莫名其妙的减少。这样的生活一直持续着,小张的“自制卡”在食堂、小卖部甚至校园超市为她提供着“便利”。
2002年的5月6日,一次偶然的机会,燕园中心服务部的老师发现了小张的卡是假的,在“你的卡是假的!”斥责声中,小张丢了两张自制卡,慌忙逃回宿舍。接到报案后,燕园派出所对小张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且做出了警告。然而,丢了两张自制卡的小张并没有因此停止自己的行为,剩下的五张卡依然在学校的各种消费场所使用着。2003年6月27日,再次被燕园派出所找去谈话的小张,在途中悄悄地把五张“自制卡”折了……
2003年7月,R学院在接到燕园派出所《关于张某伪造、盗用他人饭卡的情况报告》以后,学院党委副书记、学生工作办主任等老师立即向小张的室友、班级同学、被复制饭卡的同学、楼长等多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同小张谈话。小张对于派出所通报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之后,R学院的老师对小张在北大的学习生活以及家庭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调查。8月25日,学院党委副书记再次与小张谈话,要求其写出书面检讨。
8月27日,R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形成了对于小张的初步处理意见。会议认为,小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复制、伪造多张饭卡并长期使用,不但给有关同学造成经济损失,也给学校餐饮中心造成了不良影响。而且在初次违纪受到批评教育、警告训诫并得到充分的宽容与改正机会以后,仍然再次作案,行为恶劣。根据《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根据第八条第八项之规定:“违反校纪,有应从重处分的情形,应当从重处分”,应当对小张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因此建议学校对小张处以留校察看处分。9月30日,学校正式行文,决定对小张予以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在享受了多次免费的“美餐”后,小张终于为她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案例解读:
在解读这个案例之前,我们先看一下有关法律法规对盗窃行为是如何界定和处罚的。
所谓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盗窃罪的盗窃行为。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据统计,在大学校园里,盗窃是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本案例中的小张,其行为虽然不是直接盗窃他人的财物,而是采用复制他人饭卡的形式来达到消费他人饭卡中余额的目的。但是从其侵害对象、主观动机、客观表现来看,已经符合盗窃行为的特征,如果其两年以来非法占有(消费)的金额达到刑法的规定,则可能构成盗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显然,小张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从对盗窃、小偷的切齿痛恨到自己也走上盗窃同学财物的道路,这个过程对于小张来说,是多么具有戏剧性,甚至讽刺性。如果说开始时,小张的境遇是值得同情的,那么她后来的种种行为则是让人扼腕叹息的。是什么让小张在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是她自身的报复心太重,还是同学们防范心的缺失?是小张的侥幸心理,还是学校工作的失误?也许兼而有之,但其中最重要的还是小张法律意识的淡薄。或许,她在使用那些自制的饭卡大快朵颐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其实已经和盗窃者相差无几了。相反,她反倒很有可能会为自己如此轻松地屡获小利而暗自庆幸。她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违反校规校纪,而是已经触犯了法律。更为严重的是,她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别人的批评教育并没有让她引以为戒,就此悬崖勒马,而是心存侥幸,接连犯着同样的错误,以致越陷越深。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更何况在大学校园中,她的这种行为又怎能一再得逞呢?
案例2
无心“捡钱”,有意“窃财”
案例经过:
2001年7月,盛夏的北京,骄阳似火。随着暑假的到来,向来热闹的燕园也宁静了许多,很多同学都已经踏上了暑假回家的归程。G学院的本科生小江并没有那么早就回家,来自农村的他,准备利用暑假的时间做一些兼职,锻炼一下自己的社会活动能力,同时也减轻一些家里的经济负担。通过20多天的勤工俭学,小江有了1000元的收入。欣喜万分的小江一面给在外地读书的女朋友报告自己的收获,一面买好了回家的火车票。出乎意料的是,相恋三年的女友告诉小江:我们分手吧,太累了……
7月26日,情绪低落的小江像往常一样,和室友小黄一起到宿舍楼的冷水淋浴间冲凉。淋浴间的柜子相对较少,因此大家的衣物一般都是混放在一起的,没有上锁。冲完凉出来,小江翻找着自己的衣服。这时,从一个口袋里面掉出了几张面额不等的人民币。小江一阵激动,左右看了一下,并没有人看见。小江抖着双手,赶紧把钱拾起来,揣进了自己的口袋。然后冲着淋浴室喊了一声:“小黄,我先回去了”。接着一阵小跑,回到了宿舍……凌晨一点多了,暑气也已经渐渐散去,但小江在床上仍然翻来覆去,难以入睡:三百多元,竟然来得这么容易。不知道那个丢了钱的同学会不会报案,或许他会以为自己一不小心弄丢了吧。再说,口袋放这么多钱的人,家里条件应该比较好,也不一定在乎这些钱。说服了自己以后,小江在天亮时候迷迷糊糊地睡着了。
7月28日,室友小黄过生日。小江、小黄还有其他9个同学一起聚餐。一向滴酒不沾的小江破天荒喝了两杯啤酒。凌晨的时候,小江又和往常一样来到淋浴间冲凉,穿好衣服以后,小江没有马上离开,而是拉开了旁边的柜子,把手伸向了一个灰色短裤的口袋。这个时候,裤子里面的音乐卡响了,小江忙不迭把手抽回来,几张百元大钞散落在地。与此同时,一只粗壮有力的手紧紧地抓住小江的手臂,扭到背后……
7月29日夜晚,小江没有能够回到自己的宿舍,在燕园派出所里面度过了有生以来最难熬的一夜。在交代了自己两次盗窃的经过之后,原以为交代完毕,退还了盗窃的钱财之后就可以回家的小江,在当日下午被送往海淀分局拘留所。经过预审,小江被海淀公安分局处以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8月13日获释返校。
在接到燕园派出所的通知以后,小江所在院系的领导召开了会议,决定由院党委出函海淀公安分局,请公安分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相关要求处理。同时,把小江的情况通知了其家长。在小江被拘留期间,学院的党委副书记王老师和小江的班主任杨老师还前往拘留所去探望小江,稳定了小江的情绪。
8月13日,在获释当日,小江即向学院提交了悔过书。小江的几名同班同学也就小江的日常表现提交了报告,请求学院给小江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9月19日,学院考虑到小江的一贯表现,经过院务会议研究,拟给予小江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10月17日,学校同意了这一决定。在小江留校察看期间,学院学生工作老师定期和小江谈心,引导小江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并鼓励其参加学生社团活动,重新面对同学与学习、生活。2002年12月,学校终止了对于小江的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解读:
看完这个案例,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不是女朋友和他分手,小江会不会把手伸进同学的衣服口袋?如果不是在淋浴间有机可乘,小江会不会走上盗窃的道路?也许暂时不会,但终究有一天,他还是会迈出那一步。因为他几乎没有认识到他的行为是怎样的一种行为,他无法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在派出所交代完盗窃的经过,退赔之后,小江以为就能够被释放回家了。殊不知,他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触犯了刑律。因此,我们认为,由于小江法律意识的淡薄,即使没有和女友分手这件事情,也会有其他诱因,使得他易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也说明了在严以律己的同时,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多么重要。在生活中,我们应该知道自己言行的底线是什么。
同时,我们也发现,小江的整个作案过程,并不是经过精心策划的,而是处于一时的冲动与失控,而从其第一次作案后的辗转反侧、难以入眠到第二次行窃时的惊慌,则可以察觉其自身的良知在同自己的贪欲、恐惧与侥幸在做着艰难的斗争。这些都表明,小江并不具有很大的主观恶性,这个也是他最终能够很快迷途知返的重要原因。“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在留校察看的一年里,老师的多次谈心和小江自己的深刻反省,让他最终同过去决裂,以崭新的面貌重新面对生活与学习。
案例3
屡窃钱财为哪般,只因妒忌谋报复
案例经过:
2002年,在经过两次高考的洗礼之后,小杜没有辜负父亲外出打工的汗水以及母亲陪读的艰辛,终于考入了H学院学习。和小杜同宿舍的还有小段等三个同学,这是一个全新的成长环境。可是,时间一长,小杜便感到,燕园的生活与学习并不是想象中那么灿烂、美好。学习的压力、人际交往的不和谐,使得小杜时常感到一种莫名的失落。而同宿舍的小段同学,不但成绩优秀,性格也活泼开朗,和大家都相处的很融洽。这让小杜的内心很是不平衡,时间越长,她的不平衡感就越强烈。
2003年8月22日下午,同宿舍的人都上课去了,小杜一个人在宿舍里百无聊赖地翻着书。突然,小杜一眼瞥见桌子上放着的黄色的钱包:小段的。盛夏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照进来,落到那钱包上,显得那么的刺眼。小杜打开钱包,里面只有两张卡:一张农行金穗卡和一张工行牡丹卡。小杜取出两张卡,来到学校邮局的自动取款机前,“密码?”小杜思量着,“试一试小段上网账号的密码吧”。竟然对了!并且两张卡的密码还是相同的。小杜犹豫着从里面分别取出了200元、100元。然后,把卡放回了钱包里面。放学回来后,小段并没有发现什么异样。8月26日上午九点,小杜又一次拿着金穗卡,来到西南门的取款机,输入密码、金额以后,里面出来了300元,而卡却迟迟没有出来。慌忙中,小杜顾不得取卡就匆匆地离开了。9月16日,发现丢失了金穗卡的小段急忙向银行挂失,发现里面已经少了500元。经过查询,小段发现牡丹卡也少了100元。小段随即向燕园派出所报案。经过一周的调查,通过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查出是小杜作案。
9月25日,燕园派出所找小杜谈话,在经过一整天教育之后,小杜因为惧怕受到处罚,影响自己的声誉和前途,一直坚决否认自己的盗窃行为,并向派出所写下了“如有违法行为,愿受公安机关任何处罚”的保证。直到派出所办案人员向其说明有监控录像为证之后,小杜才不得不承认8月22日盗窃的事实,但对于8月26日的行为,小杜坚称,取钱时卡被吞了,没有取到钱。期间,派出所办案人员再次找小杜谈话,H学院的领导和小杜的班主任也多次做她的思想工作,可是小杜坚持不承认26日盗窃的事实,并于9月25日当晚离校出走。在家长、学校老师以及同学的多次劝说之下,小杜才于10月4日被家长送返学校。返校以后,H学院的主管领导与班主任老师等再次找小杜谈话,并多次做其同宿舍同学工作,使她重返宿舍。但是,小杜仍旧称26日没有取到钱。
鉴于小杜的认识态度以及进一步追查其他问题的需要,10月15日,燕园派出所经请示海淀公安分局,对小杜予以拘留审查。在拘留期间,小杜交代了8月26日作案的情况,并受到拘留十天的治安管理处罚。至此,小杜才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正确的认识和深刻的反省。小杜从拘留所回校后,H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和《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小杜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并报学校批准。
案例解读:
分析小杜盗窃他人财物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是小杜不健康的妒忌心理在作祟,这让她的行为具有了很强的主观恶性。正如小杜自己在检讨书中所说的:“我和小段住同一个宿舍,而且睡上下铺。我们之间也没有发生过大的矛盾和冲突,但生活上的一些小摩擦还是存在的。由于我不擅与人交流,在这些小事上没有及时与小段沟通,导致我对她的不满情绪日益高涨。同时,进入北大以来,我一直有一种失落感。学习上的压力和人际交往的不和谐,给我造成了极大的心理落差。而小段是一个很开朗的女孩,大家都很喜欢她,她的成绩也很优秀,有时候我真的很忌妒她。在这些不健康的心理的驱使下,我做了伤害小段的事情,就是想发泄对她的不满,让她觉得不快。”可见,由于不擅人际交往,不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小矛盾和摩擦,以致妒忌心理日甚一日,让小杜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采取了非常不明智的方法来报复小杜,发泄心中的不满。
虽然小杜从银行卡中先后取走了600元,但是其真实目的并不是占有这笔钱,而只是为了让小段感到痛苦。但她却不知道,这种行为既伤害了同学,也给自己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实在是得不偿失。在事后的反思中,小杜才认识到:“走到今天这一步,只能怪我自己太自私、太以自我为中心,不懂得去关心别人,从别人的角度为别人着想,只要自己痛快,压根不考虑别人的感受。”小杜的这种表现并非个别现象,在大学校园中,由于不擅人际交往、妒忌心理很强等个性和心理因素的驱使,一些学生可能会走上违纪乃至违法的道路。(有学者将大学生的盗窃作案心理归结为五种类型:享乐型、妒忌型、法盲型、发泄型、心理障碍型,除享乐型和法盲型以外,其他三类均属心理问题。)
二是心存侥幸,法律意识淡薄。小杜连续两次以同样的方式盗窃小段的钱财,说明她一直都未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她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对同学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且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而在其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仍指望侥幸逃脱责任。这种侥幸心理一直让小杜不敢承认自己的错误。无论是在派出所的矢口否认,还是后来的离校出走,都是小杜在侥幸心理之下的一种逃避。正如她自己所说的:“尤其让我后悔的是,在派出所没有一个好的态度,没有对公安人员说出犯错误的动机,没有主动交代我的错误,造成了今天这个局面。以前我太想保护自己了,也太珍惜在北大学习的机会了,不相信他们会真的帮我,害怕被处分、害怕被学校开除。”她幻想着因此就能逃脱责任,但却错过了很多本来可以挽回的机会,最终被行政拘留,这也是她始料未及的结果。
“亡羊补牢,未为晚也”。值得欣慰的是,虽然小杜的违法行为性质比较严重,也因为自己的认错态度不好而影响了事件的处理,但在老师、同学以及派出所、拘留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帮助下,她最终还是在法律面前彻底地认识了自己的错误,真心地悔过了。在经历了那么多事情之后,小杜交代了一切,也大胆地打开了自己的心结。
小杜的经历启示我们,在大学校园里,同学们不仅要搞好学习,了解法律常识,还要加强道德修养,正确看待同学之间的竞争,处理好人际关系,增强主动调试心理状态的能力。
另外值得指出的是,作为受害者的小段,其银行卡的密码和网络密码相同,并如此简单地被同宿舍的小杜知道,而且在出外时不保管好自己的钱包,在事发很久以后才发现自己的钱财被盗,说明她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翻阅其他类似的案例,我们发现,像小段这样的受害者并不少见,他们安全防范意识的缺乏,往往会给违法者提供比较便利的条件。这一点也是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无论何时何地,同学们都要树立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也。
案例4
二次违纪泄国密,品行太差被退学
案例经过:
小韦是M学院的一名本科生。自从考入北大以后,就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每年的学习成绩都不甚理想。在一次考试中,因作弊被学校处以记过处分。这次处分并没有起到促使小韦深刻反省自己行为的作用。相反,他却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心态,表现更为差劲。转眼就到了大四第二学期,1996年3月某日晚,小韦私自偷录了我国外交部有关领导在北大的内部讲话,并准备把两盘录音带出售给“美国之音”北京分社。3月23日0时20分,小韦在与“美国之音”记者接头时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当场抓获,并缴获了录音带。
小韦的行为触犯了《国家安全法》,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北京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其予以刑事拘留,后考虑到其年轻初犯,对其行为认识较为深刻,尚未给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决定不对其作法律处理,于3月24日晚将其释放。回到学校后,学校认为,小韦出售国家秘密的行为,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声誉,并且两次违反校规校纪,性质严重。根据《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其勒令退学处分。将近四年的北大学习生活就此宣告结束,至此,小韦才后悔莫及。
案例解读:
故意泄露国家机密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中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一般情况下,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高校是科研和保密的双重阵地,很多科研项目、会议内容都是涉密的,这自然会引起很多违法犯罪分子的高度关注。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条件,如果教育和管理措施不到位,就会让很多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在境外势力的收买下,往往会有极个别大学生凭着“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走上泄露、盗卖国家机密的犯罪道路。本案例中的小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是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而个别被视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在金钱的诱惑下,就能置国家安全、国法校纪于不顾,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行为让人失望、痛心。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些同学缺乏必要的爱国主义思想和基本的法律常识,更缺乏基本的道德素养。这种行为在当代大学生中虽然比较少见,但性质却十分恶劣,对国家安全和学校声誉都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具有很强的危害性。
本案例中,小韦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到违反校规校纪,进而发展到走上出卖国家秘密的犯罪道路,这一变化过程发人深省。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指导,让小韦迷失了自我,步入歧途。他平时纪律意识、法律和道德观念淡薄,是其为追求金钱利益,不择手段,不惜走上危害国家安全的根本原因。正如我们常说的,犯了错误不可怕,可怕的是知错不改,变本加厉。小韦如果能在第一次受到纪律处分后,对自己平日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深刻的反省,开始新的学习生活,未尝不能转变为一名优秀的大学生。可令人遗憾的是,小韦并没有这样做,而是选择了自暴自弃、屡教不改的道路,一如既往的品行不端,最终让小韦受到了严肃的惩处。“北大学子”这个本应属于他的光荣称号最终离他而去,大学生活留给他的,只是无尽的悔恨。
延伸思考:
1.读完这些案例,你有什么感想?你是否会觉得在北大,根本不应该发生这些令人心痛的事情?请说出你的理由。
2.你是如何认识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在上大学之前,你都听说过哪些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件?这些事件会影响你对大学的认识么?你认为是否有必要在大学期间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
3.你认为在案例1中,是什么原因让小张在第一次被识破真相后仍然我行我素,不知悔改?假设你就是小张,当你看到“黑天使”的帖子后,你会怎么做?
4.你如何理解“拾金不昧”的行为?在案例2中,是什么原因让小江从“无意捡钱”转变为“有意窃财”?如果你是小江,当你第一次在无意中捡到别人的钱时,你会怎么做?
5.如果同宿舍的某位同学各方面都比你优秀,你会平心静气地和他(她)交朋友吗?如果不能,你觉得是什么原因阻碍了你们之间的正常交往?
6.如果你是案例3中小杜的同宿舍的同学,当她被学校处分后,你还乐意与她同住一个宿舍吗?如果她学习生活中出现了困难,你还会帮助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