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西方的没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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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国 家(乙)国家与历史 (2)

德拉古宪法,寡头的鼻祖的宪法,就像严格意义上的贵族的罗马十二铜表法一样,是由贵族规定的;但是那时文化的晚期正在充分进行之中而且城市的力量和金钱的力量已经充分发展起来,因此反对这些势力的法律必须十分迅速地让位给第三等级(梭伦,保民官的职位)的法律。可是,这些法律和它们先前的法律一样,也是等级创制的法律。两个主要等级之间争夺立法权的斗争充满了整个西方历史,从哥特时代早期的世俗法与寺院法的争胜冲突,一直到关于照俗约举行的结婚的争论(甚至今日尚未结束)。

而且,就这一点而言,十八世纪末以来所发生的宪法冲突无非是第三等级(按照1789年西耶士的名言,这个等级“什么也不是,但可以成为一切”)获得了约束所有人的立法权利,制定一种法律的权利而已,这种法律正是一种市民法,就像哥特法永远是贵族法一样。强权所体现的权利的最赤裸裸的形式(就像我已经观察到的那样),存在于国与国之间的签约、和平条约以及国际法之中,对于这种国际法,米拉波已经断言它是强者的法律,对它的遵守是强加给弱者的。世界历史的大部分决定包括在这类法律之中。只要战斗的历史不复原到武装冲突的本来形式——本来的而且是基本的,这类的法律就是战斗的历史在其下前进的宪法,因为每一个有效的和企图具有实际效果的条约,都是战斗的历史的一种理智的继续。如果政策是另一种手段的战争,那么“颁布法律的权利”就是胜利一方政党的战利品。

所以,很明显,这样的两种生活形式——等级和国家——在历史的顶峰争夺最高地位,二者都是伟大的精神形式和象征力的存在之流,每一个都决心使自己的命运成为全体的命运。这就是各种事件的社会行为和政治行为之间的对立意义,如果我们企图深刻地了解这个问题并无保留地抛弃我们关于民族、经济、社会和政治的日常概念的话。一直到一个伟大的文化已经出现,或甚至直到封建主义正在衰落并且领主与附庸的关系代表社会方面,国王与民众的关系代表政治方面的时候,社会的观念和政治的观念才开始区别开来。但是早期的社会势力(贵族和僧侣),至少跟晚期的那些社会势力(金钱和才智)——还有工匠、官吏、工人等职业团体,当它们在日益成长的城市中正在获得权势时——一样积极地,为了自己而力求使国家理想服从于自己的等级理想,或更通常地服从自己的等级利益。于是在一切层面上,从民族单位的层面直到个人意识的层面,都发生了一场争夺各自的范围与需要的斗争,其结果是,在极端情况下,一种因素胜利得如此彻底,以致另一种因素成了它的工具。

但是,在各种情况下,决定外部局势的是国家,因此民族之间的历史关系永远是政治性而不是社会性的。在内政方面正好相反,局势如此受到阶级对立的支配,以至于初看起来社会策略和政治策略似乎密不可分,而且在那些把自己的阶级理想与历史现实等同起来,并因此根本不能按对外政治去思维的人们(例如一个资产阶级)的思想中,社会策略和政治策略的确好像是相同的。国家在对外斗争中力求跟其他国家结盟,在对内斗争中则始终跟这个等级或那个等级结成联盟。

例如,六世纪的僭主政治,依靠国家观念与第三等级的利益的联合,而与古代的贵族寡头政治相对抗;法国革命从第三等级——即才智和金钱——弃它的朋友国王于危难之中,并联合其他两个等级的那一刻起(从1787年的名士会议起),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所以,我们对国家历史与阶级历史之间、政治(横的)历史与社会(竖的)历史之间、战争与革命之间的区别的观察,是完全正确的。可是,把国内历史的精神看作是一般历史的精神,是现代空谈家的一个严重错误。世界历史是、并将永远是国家的历史。一个民族的内部宪法永远力求“胜任”对外的斗争(外交的、军事的或经济的),而任何把一个民族的宪法本身看作目的和理想的人,只不过是在毁灭这个民族的机体罢了。但从另一种观点出发,某个统治阶层(不管是属于第一等级还是属于第四等级)的内政节奏感,就在于制约内部的阶级对抗,以便使民族的核心和思想不被束缚在党派冲突上,并且也不把背叛国家看作是最有效的策略。

很明显,国家与第一等级在本质上是性质相同的——同类的,这不仅是因为它们的时间和关切的象征性,还因为它们对种族和谱系继承事实的共同关系、对家族和所有农民(每一国家和每一贵族最终都要依靠农民支持)的原始冲动的共同关系——不仅在它们对土地、对氏族领土(无论是可继承的领地还是故乡)的关系方面是同类的,这种氏族领地的重要性甚至在枚斋形式的诸民族中也受到了贬低,只是因为在这里正教信仰的尊严十分彻底地凌驾于其他一切事物之上;而且尤其是在历史世界的种种事实中的高级实践方面,即在律动和冲动的自由统一体、外交、评价人物、指挥的艺术和掌握权力与扩张权力的男性意志(此种艺术和意志甚至在最早的时代,就使贵族与平民在同一战争场合中区别出来)等方面是同类的;最后,在荣誉感和责任感方面也是同类的。因此,直到最晚的时期,只有这样的国家才是最巩固的,在这种国家中,贵族或贵族所形成的传统,完全是为公共目的服务的——与雅典相对的斯巴达,与迦太基相对的罗马,与具有道的色彩的楚国相对的秦,全是如此。

区别在于:作为一个阶级而独立自足的贵族——或者在这个意义上的任何等级——只是按照自身的利害去感受民族的其他部分,并且只愿意在这种意义上运用权力;相反,国家的真正原则却是对全体的关切并且只把贵族作为主要的关切对象而予以关切。但是真正的古贵族把自己同化于国家之中,并恰如关切一种财产那样关切全体,这种关切,实际上是贵族的最庄严的职责之一,和贵族最深刻地意识到的职责之一;它感到这种关切确实是一种天赋的特权,并把服军役和行政看成是自己的专业。

但是,国家观念和任何其他一个等级的观念之间所具有的那种区别,却完全是另外一种性质的。所有这些等级在精神上都是和国家本身对立的,并且它们从自己生活出发形成的国家理想,也没有从现实历史的精神和政治力量中成长起来——所以,这的确是一种使它们被标志为社会的有意识的强调。如果早期的情况只不过是各种史实反对宗教实现其宗教理想的努力,那么在晚期自由经济生活的商业理想和那些会达到这种或那种抽象观念的空想家们的乌托邦理想,也都出现了。

然而在历史世界里没有理想,只有事实——没有真理,只有事实。没有理性,没有诚实,没有平等,没有终极目的,却只有事实;任何不了解这些的人只应撰写论述政治的书籍——奉劝他别尝试去搞政治。在现实世界里,没有按照理想建立的国家,而只有已经成长的国家,并且这些国家不过是“具有形式”的活生生的民族而已。毫无疑问,这是“生活自身所展现的盖上印记的形式”,但是这种烙印已经是一种完全本能的和不自觉的存在着血统和节拍的烙印;至于展现,如果是它由政治能手指导,就会采取血统的固有方向;如果是由理想家指导,就会采取理想家自己的信念所规定的方向——换言之,就是虚无的道路。

但是对存在于现实之中而不是存在于理智的体系之中的国家而言,命运问题不是国家理想的任务或理想结构的问题,而是国家内部权威的问题,这种内部权威归根结底不能靠物质手段来维持,只能靠对国家效力的信念——朋友的和敌人的——来维持。

决定性的问题不在于详细拟定宪法,而在于组织一个健全的、实际工作的政府;不在于根据“公正的”原则(“公正的”原则实际上,不过是一个阶级形成其本身的合法要求这种观念而已)分配政治权利,而在于整体的有力的节奏(所谓有力是就一匹拼命奔驰的赛马接近终点时,肌肉和腱的运动是有力的这种意义而言的),在于那种甚至把坚强的天才都吸引进共振中的节奏;最后,不在于任何与尘世无关的道德,而在于政治领导的稳固、坚定和优势。所有这一切越是明白无误,那么有关它们的谈论和争论就会越少;国家就会成熟得更加充分。民族的地位、历史的能力就会更高更强,因而文化民族的命运也就越高贵。国家主权、主权是第一等级的生活象征。它不仅区别内部历史的政治事件中的主体与客体,而且也区别(这尤为重要)外部历史的政治事件中的主体与客体。在这两个因素的明显分离中表现出来的领导力量,是一个政治统一体的生命力的明显标志——因而现存权威的破坏(例如被拥护某种对立的宪法理想的人们所破坏)几乎永远不能归结为这个新政党使自己成为国内政策的主人翁,而应当归结为整个文化民族变成外国政策的对象——而并且这种情况永远是常见的。

所以,在每一个健全的国家中,成文宪法的字句与活宪法的实践,与已经从时间的经验中自行发展出来的民族的“状态”(再一次使用这个竞技的术语),与民族的状况并且特别是与民族的种族特性相比较而言,并不是太重要的。国家的自然形式把自己树立得越有力,它在意外的情况下就工作得越稳当;的确,最后,无论实际的领袖称作国王,还是称作大臣或称作政党领袖,或甚至他和国家并无明确的关系(如塞西尔·罗德斯的例子),都无关重要。从宪法的观点来看,三次布匿战争时期掌管罗马国政的贵族根本不存在。领袖的职责永远属于那种,具有经邦治国的本能并在历史斗争中代表着民族其他部分的少数人。

所以,阶级国家——即由特定的阶级在其中进行统治的国家——是唯一的国家,这一点是确凿无疑的事实。决不能把这样的阶级国家跟另一种阶级国家,即个人只是因为从属于一个等级才依附于它的那种阶级国家相混同,较古的城邦、诺曼人的英国和西西里、1791年宪法的法国和今日的苏俄都是这样的阶级国家。真正的阶级国家是普遍的历史经验的一种表现,这个普遍的历史经验就是:依据宪法或违背宪法提供政治领导的永远是一个单独的社会阶层。代表一个国家的世界历史趋势的永远是一个确定的少数;而且在那个少数中,凭借自己才能(并十分经常地反对宪法的精神)真正掌权的又是一个多多少少独立自足的少数。

而且,如果我们不顾,作为证明常规的例外的革命空位时期和凯撒式的状况,在其中个人和偶然的集团只是靠物质手段维持他们的权力(而且常常不具有任何统治才能),那么在一个等级中永远是少数,只是依靠传统来统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个少数是贵族中的少数,例如统治议会形式的英国“乡绅”、布匿战争时期执掌罗马政柄的新贵、威尼斯的商人贵族、受过耶稣会士训练的人(巴罗克时代掌理罗马教廷外交的贵族)。同样,我们发现宗教等级内的各种独立团体具有政治的才能,不仅罗马天主教,而且埃及和印度也具有政治才能。拜占廷和萨珊波斯尤其具有政治才能。在第三等级方面——虽然这个等级难得产生政治的才能,因为它本来不是一个生活单位——也有类如三世纪罗马的情况,在那里平民的一个阶层拥有受过商业训练的人,和1789年以来的法国的情况,在那里资产阶级的一个部分在法律方面受过训练;在这些情况中,政治才能由具有同种实际禀赋的人们组成的一个排他性集团来保证,这个集团不断地充实自己,并把不成文的政治传统和政治经验总和保存在自己之中。

这就是跟书本上陈述的和迂腐头脑中想象的国家,相对应的现实国家的组织。按照某种计划实现的最好的、或真正的、公正的国家可能是没有的。历史上出现的每一个国家按其本来面目只存在一次,存在片时;下一刹那,不论它的法律——宪法的外壳硬度如何,它已在不知不觉中变得不同了。所以,类似“共和政体”、“专制主义”、“民主政治”这些字眼在每种情况下都是指某种不同的事物,而使它们变为引人注目的字眼则是由于,哲学家和思想家把它们用作确定的概念。国家历史是观相的而不是体系的,国家历史的首要任务不在于表明“人类”如何向获得人类的永恒权利前进,向着自由和平等前进,向一个最智慧和最公正的国家的进化前进,而在于描述真正存在于现实世界中的政治单位,描述它们如何成长、兴盛和衰落,并且描述它们的现实。不过是“具有形式”的现实生活罢了。让我们在这个基础上尝试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