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理财你应该懂点投资学
8924500000033

第33章 公路中间的陷阱——投资房产时中介的危害

第六章 第三只眼看投资

人们通常会受到外界传闻的影响,在投资中当然也不例外。投资的结果是由经济环境、投资方式、社会心理等多方面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但真相往往会被假象所掩盖,我们应该从不同的角度对事物的本源进行探索,用“第三只眼睛”来看待投资。

投资房产时,你会放心地与中介合作吗?进行股票投资时,你会相信所谓“庄家”给出的消息吗?世界第一高楼的记录不断被刷新,这是值得兴奋的好事吗?本章从独特的角度分析投资中涉及的问题,希望能够有助于读者拓宽投资思路,提升投资收益。

一条刚刚修建好的公路中间出现了一个很大的坑,以致路过的很多客车、货车都陷了进去。这时司机只能找拖拉机把陷在坑中的车辆拖出,但通常拖拉机都会收取很高的费用。后来,公路的管理部门把公路修好了,但不久后类似的位置又出现了深坑。由于事有蹊跷,记者进行了明察暗访才知道,原来这两个深坑既不是质量问题造成的,也不是自然毁坏造成的,而是人为的破坏。但为什么会有人把好好的公路毁坏,让汽车无法通过呢?正是利益使然!

原来,这条路在被修建成公路之前,一直是一条崎岖不平的乡间小路,每逢下雨天,路过的汽车都会在泥泞中打滑,常常不能通过。一些村民就用自己的拖拉机帮助汽车司机把车拖出来,这些路过的车辆也会给他们一些报酬。久而久之,很多村民发现,这其实是一条生财之路,自己拖车的收入远远高于用拖拉机做农活的收入。但问题就是这种收入不够稳定。

这个问题根本难不住想要以此致富的人,于是他们想出一个一劳永逸的方法,就是把这条路的路面变得更差。后来这条小路修建成公路,等于断了一些人的生财之路。而这些人已经习惯通过这种方式,很轻松地获得收益,所以他们一次又一次地人为破坏公路,目的只是为了赚取每次拖车的费用。

这是笔者前些年看到的一则新闻,这样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共的财产,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也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实属损人利己。这种行为是容易被发现的,但还有些行为虽然危害性很强,由于比较隐蔽,所以不易被发现。比如,很多人在进行房地产投资时,需要借助房产中介,而一些房产中介常常扮演了与事例中这些破坏公路的村民相似的角色。

房地产中介最初的产生,是为了促进房地产的供需双方能更便捷地找到适合自己的目标交易者。房地产中介将相关的出租、出售、求租、求购信息加以汇总,并依靠提供上述信息来获得收益。这时往往是供求双方有需求,之后找到房产中介,由中介向其提供所需的服务,是完全正常的,对整个市场也是有益的。当然,供需双方也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等其他的方式,获取房产供求信息。之后,房产中介为了进一步发展,就改变了被动地等待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的方式,转而主动地寻找房产的提供方,并争取与其签订代理协议,成为唯一的租售信息提供者,从而把更多的房屋出售的供方信息掌握在自己手中。这虽然使信息的需求方通过网络或报纸等方式获得更低廉、更及时的信息的机会减少了,但总的来说,它仍然建立在为供求双方提供便利的基础之上,所以还是合理的行为。但在利益的驱使下,大量缺少道德规范的房产中介从业人员,开始在网络、报纸上发布铺天盖地的虚假供求信息,彻底破坏了供求双方的其他信息交流渠道,从而迫使供需双方不得不通过房产中介来获得相应的信息。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也违反了平等自愿的商业竞争规则,与在公路中间制造人为的障碍的卑劣行为无异。

一些通过非正当的手段破坏正常信息交流渠道的中介,是人们进行房产投资的障碍。在进行房产投资时,应对其提高警惕。因为在利益的驱使下,丧失正常的道德规范的人,我们也就不能期望其在商业行为中,会遵守基本的商业准则。这时如果我们不进行适当的防范,很有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些不正规的中介常常在其提供的信息中,只将房产的优点加以说明,而隐瞒了一些弊端。比如,有些按商用房屋开发的房产,其产权有效期是50年,如果已经使用了20年,那么目前可能只余30年的产权。此前如果不向购房者说明,甚至在交易过程中也刻意隐瞒,就很有可能会让购买者遭受损失。同时这类房产,其水、电费用与其他的民用住宅房的价格也有差异,如果购买者准备自住,则有可能在日后承担较高的使用成本。再比如,为了掩盖房屋在采光效果、隔音效果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一些中介人员会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环境下让购房者看房。无论是对于自住房还是投资房的购买者,这些问题,都是在与中介打交道的过程中应该加以注意的。

当然,我们如果准备通过中介进行房产投资,还需要注意到一些不正规的房产中介会为了赚取居间中介费用,而向投资者介绍一些产权上存在纠纷的房源,如果购房者轻信房产中介的说辞,而草率地签订了买卖协议,就会在之后的过程中遭受较大的损失。即便投资者及时发现了产权的问题,没有在买卖过程中遭受损失,但支付给中介的居间中介费用常常是无法收回的,因为理论上,这个费用主要属于中介向购买方提供了信息而取得的报偿。既然信息已经提供,这个费用就不再退回。

从原则上讲,中介提供的信息应该是真实并有效的,否则就不应收取这部分费用。但很多中介往往在协议上做手脚,使这部分费用一经产生,就不再退还。如果购房者没有经验,就很容易因此而遭受不应承担的损失。有些不法中介与问题房源的出售者合作,骗取中介费用。

中介费用常常是按房屋的成交价格来计算的,所以购房者一旦掉入陷阱,损失通常都会比较大。比如,小产权房或是产权存在纠纷的房产,本属无法正常出售的房源,但不法房产中介与出售者合作,隐瞒实际情况,诱骗购房者签订购房协议,同时出售者收取定金,中介则以“居间费”或“信息费”的名义,收取中介费用。之后当购房者得知房屋产权无法正常过户时,常常找不到出售者,定金也无从退回。就算退还定金,中介也常常以“已经向双方提供了居间服务”或是“已经向购房者提供出售信息”等为由,不予返还中介费用。

2005年,李女士和丈夫看中了北京回龙观的一套二手房,两人打算买下来作为结婚新房居住。当时,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介绍房子是1996年到1997年间的,而在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中,房屋年代却模糊不清。李女士在签约当日交纳了定金15000元,可当看到房产证原件的时候,发现房屋的建筑年代为1990年,小两口又找到该小区物业公司,证实该房确系建造于1990年。李女士认为,中介公司的瞒报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利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可中介公司拒绝退还定金。而在双方争执不下的一段时期里,中介公司依然在出售该房,并收取他人定金,这样,一房多卖,到底谁会买走房子还是未知数,中介却已经收取了三四份万元以上的定金。

有些房屋产权虽然本身没有问题,但一些不法中介会伙同售房者,在签订出售协议时只约定极低的定金,让购房者认为是对自己的优惠。但之后在办理付款和过户手续之前,出售方单方毁约,通常协议中约定的出售方违约金为定金的双倍,但由于此前约定的定金极低,所以双倍定金也不及居间中介费用高,但由于中介已将信息提供给购房者,同时买售双方也已签订了协议,想让中介退还此费用,也基本没有可能。事实上,这种行为已经属于诈骗的范畴,但购房者却很难拿出足够的证据,往往只能哑巴吃黄连。

房产中介除了提供信息服务以外,还可以进行一些其他环节的服务,比如帮助办理相应的评估、贷款手续,协助办理产权交割过程等,并加收一部分费用。有可能其中的相关环节的办理过程并不复杂,也不需要支付其他成本,而中介以服务的名义加收的费用,纯粹是凭空增加了房产交易者的成本。

在通过中介购买房产时,应尽可能选择一些相对正规、具有实力的中介公司。购房者应全面地了解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流程和费用(如贷款评估的流程、标准以及费用,贷款申请、审批标准以及费用,过户的手续办理以及应缴的税费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在与中介公司和出售方签订合同之前,应该认真了解物业情况、周边环境,并仔细查看相关产权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应审慎查看房产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是否与产权证上的信息相符;并核对付款方式及免责条款是否与此前商定的一致。

另外,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与中介利益直接相关的文本应作为查看重点。比如,作为中介收费依据的《居间中介协议》中,一定要约定中介公司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何种责任,如果没有这样的条款,可以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将此类条款以附件的形式增加到合同中。因为所有合同文本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一般由当地建委和工商局监制,是相对公允以外,其他的合同往往都是对中介机构进行保护,同时这类的合同对于购买方来说,都是有权修改的。做到以上这些,就可以有效减少被欺骗的风险。而对于评估、贷款、过户等环节,目前流程已很简便,只要条件允许,最好不委托中介代办。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减少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可以降低购房过程中无法监督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