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七五”普法365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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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法治体系篇

主要任务

重点学习了解法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以及在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应该把握好的党和法治、改革和法治、道德和法治等重大关系。

1.什么是法治?法治与法制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法治”一词很早就出现在古书中。《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没有法治。法治包含两部分内容,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的完善和改造。

——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

——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什么内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会议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指明了方向。只有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只有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才能实现良法善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基本制度依循。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法治的核心问题。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得不到实施,形同虚设。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离不开对法律实施的强力监督。只有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才能防止腐败,纠正以言代法、恃权凌法、徇私枉法之风,才能防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之风,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之风,社会主义法治才会有权威性,才会有生命力。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是宪法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只有保障体系科学、机制健全、资源充分,才能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提供基础。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既是适应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升党的执政能力的内在要求。作为一个拥有8000多万党员、在13亿多人口大国长期执政的党,加强党内法规规范化、体系化建设,是推进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旺盛生命力的重要方式与保障。

3.什么是法治新“十六字方针”?

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重要讲话中对此作出强调和阐述。作为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衡量标准。为什么说这个是新“十六字方针”呢,是相对于原来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来说的。尽管旧的“十六字方针”依然很重要,但新“十六字方针”更符合法治的实质要求,更体现法治的价值,内容上更加全面,要求上更加明确。

4.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是什么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应当从立法向建设法治体系转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逻辑起点和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高级阶段和发展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法的质量如何,法的实施效果如何,人民群众更为关注,这也涉及法治的实质问题。如果法律体系是静态的,那法治体系就是动态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要有一个法律体系,而且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都要依法进行,社会领域各个方面都要遵法守法,实际上就是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法律实施问题的回应。

5.如何理解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用一句话概括两者关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国法治与西方宪政的根本区别。

关于党与法的关系,中国共产党一直在探索和规范。1978年,邓小平就指出,“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正是在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1982年制定的《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反过来,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世界上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中国法治,其本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所以,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辩证统一的。

6.如何理解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法治建设为主题,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由此,中国社会呈现出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的新局面。

在人类发展史上,改革总是一马当先,冲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的体制和制度;法治则紧随其后,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的体制和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与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实施“变法”“新政”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改革与法治统一实施的过程。

法治对全面深化改革有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改革为法治建设提供丰富的实践资源,注入强大动力。改革是“破”,法治是“立”,法治是“守”,改革是“进”,“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把改革主张转换成法治主张,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风险。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7.改革和法律规定冲突怎么办?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修改和废止。

原则上说,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正所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

8.如何理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为了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和确立了“推进依法行政”的战略任务,2004年国务院制定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工作作了全面的布置。依法行政是对依法治国的深化。2004年9月19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2007年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将这三大执政原则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依法执政是指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执政行为也要依法,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以外的特权。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政治保障。与这些法治建设行为相适应的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也被依次确立起来:“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的建设目标;“法治政府”是依法行政的建设目标;“法治社会”是小康社会的建设目标,小康社会同时也是法治社会。

9.如何理解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一提起道德,人们毫无疑问地会将它与善良、美丽、正义、光荣等联系起来,和法律一样,也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通过社会风俗以及人们的内心信念来实行。所以将道德理解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首先,法律与道德有一致性,法律与道德同时作为上层建筑,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同时又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历史性,它们都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其次,法律与道德在功能上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同属于社会精神文明范畴,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途径,它们在不同的环境下作用也不相同。在和平年代,统治者一般比较重视道德的作用,以感化被统治者;然而在暴乱的年代,统治者会更多地采用法律手段来镇压反抗。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屏障。法制不健全,社会秩序紊乱,导致道德沦丧。反之,如果法律公正严明、平等,同样也可以促进道德教化作用。法律对道德的实施也起到辅助作用,道德通过社会舆论和个人信念保证法律的遵守,同时也可促进司法和执法的公正。道德是预防犯罪的手段,刑罚则是事后的惩罚,道德教育的宣传也可减少犯罪率。

法律与道德虽然有密切的联系,甚至某些方面具有共同之处,但二者毕竟属于不同的上层建筑,不能将法律完全等同于道德,当然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如果把所有的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那么法典便成了道德法典,这恰恰不利于人类的进步,因此法律与道德有着本质的区别。

法律与道德所调整和适用的范围,有相互重合的部分,也有相互矛盾的部分,单就与道德相关的法律而言,这一部分一般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是道德的起码义务,但是法律不干预或是无法干预道德可以干预的。如个人操守、品质或是人际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适用的范围比法律广。那些与道德无关的法律,非道德所能调整,只能由法律调整。

10.新时期司法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这四个“决不允许”体现了中央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也明确了对各政法机关的工作要求。

11.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整体利益,中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国家机构组织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立法法》规定,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事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专属立法权。

我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各地发展不平衡。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同时又适应各地不同情况,《宪法》和《立法法》规定,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外,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法制定规章。

12.为什么说弘扬法治文化对建设法治中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大力建设法治文化,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治精神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法国思想家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

我们国家有“伦理型社会”“道德型社会”的文化传统,在这个传统中,法治是短板,德治是长项,也就是说,德治文化比较浓厚,法治文化比较淡薄。由于法治文化的淡薄,我国社会长期形成重人情、重人际关系,而不重视法治的传统,以致形成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信人不信法等不正常现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一方面要继续用好以德治国这个长项,发挥好这个优势;另一方面要补上短板,培育起浓厚的法治文化。

营造法治文化,最为重要的是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要使社会成员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社会成员都能切切实实感到法律对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作用,而且法律使用得很顺畅、很自如、很管用,没有什么障碍,大家就会愿意使用法律武器,就会增强运用法律武器的意识,同时也会增强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13.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大方面,其中每个方面又包括若干具体内容。在这五大方面内容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大理念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14.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一样吗?

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有本质的区别。依法治国,要求的是在治国中国家必须依法。以法治国,是国家以法律作为武器管理国家。依法治国:必须依照法律治理国家。以法治国:法律只是一种工具手段,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依宪治国,宪法是根本大法。以法治国的核心在于行政治国,行政法是主要统治工具。法治国家是一种理想状态,法治的追求是在人类社会对人治(所谓人治是指圣君、贤臣与良吏组合的完美之治)的理想(或者说是幻想)破灭时退而求其次的选择。法治虽然无法完全实现,但可以通过人类社会的现实努力去无限接近它,这就是人们追求它,把它作为理想的理由。依法治国是一种政治主张,其目的是要实现国家法治的理想。

15.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是什么?

司法体制是指以司法为职能目的而形成的组织体系与制度体系,或者说是司法机构组织体系和司法制度的统称。司法体制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也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系、司法组织体系由各级司法机构(机关)构成,包括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包括具有司法职能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公安(警察)机关、安全机关以及这些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它们一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部署,在协调衔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相关改革任务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改革举措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实施方案》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着眼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公正司法,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着眼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190项重大改革举措中,有关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有84项,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一是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共有4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二是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三是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等。

16.什么是恐怖主义?我国对恐怖主义的立场和态度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作出明确定义,即“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该法明确指出,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该法还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