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王查理一世想尽种种办法搜刮民财充实国库,1634年他颁布征收船税的敕令。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和早期诺尔曼时代,英国海岸常常遭到海盗袭击,为了防御海盗,沿海居民须向政府供纳船只,可是这种制度早就废除了。查理一世的船税敕令规定在沿海各州征收船税,1636—1637年间又扩大到全国各郡。船税是一种直接税,每位公民都须缴纳,其作用无任何限制,成为政府的经常税收,这样就减少了王国政府对国会的依赖。王国政府称,船税是经常税,代替人们去陆海军中服役。船税引起国内各阶层的不满。白金汉郡的约翰·汉普顿拒绝纳船税,并向高等法院起诉,控告征收船税为非法。高等法院审理这一案件。汉普顿的律师在法庭上申诉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对王权应有的限制。国王的律师则谓国王享有最高主权。1638年高等法庭判决,支持国王的法官7人,支持汉普顿的法官5人,国王胜诉,船税成为合法税收。汉普顿被宣判有罪,并缴纳罚款。汉普顿虽然败诉,但当时国会既不召开,群众亦禁止集会,书刊报纸不许发行,向高等法院起诉,正是反对派发表言论的惟一有利时机,法庭成为讲话的场所。
因此它起了宣传鼓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