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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好生意不靠碰撞而靠技巧 (2)

介绍[投入]期。新产品投入市场,便进入介绍期。此时,顾客对产品还不了解,只有少数追求新奇的顾客可能购买,销售量很低。为了扩展销路,需要大量的促销费用,对产品进行宣传。在这一阶段,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产品不能大批量生产,因而成本高,销售额增长缓慢,企业不但得不到利润,反而可能亏损。产品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成长期。这时顾客对产品已经熟悉,大量的新顾客开始购买,市场逐步扩大。产品大批量生产,生产成本相对除低,企业的销售额迅速上升,利润也迅速增长。竞争者看到有利可图,将纷纷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使同类产品供给量增加,价格随之下降,企业利润增长速度逐步减慢,最后达到生命周期利润的最高点。

成熟期。市场需求趋向饱和,潜在的顾客已经很少,销售额增长缓慢直至转而下降,标志着产品进入了成熟期。在这一阶段,竞争逐渐加剧,产品售价降低,促销费用增加,企业利润下降。

衰退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产品或新的代用品出现,将使顾客的消费习惯发生改变,转向其他产品,从而使原来产品的销售额和利润额迅速下降。于是,产品又进入了衰退期。

4.“少数服从多数”的危险--阿罗不可能性定理

每个国家的教育法虽然各有各的不同,但大部分都规定16岁以上的人有享受教育的权力,像在我国就有义务教育法,它强制性的规定公民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如果违反就会受到制裁。

但是在美国,有一个奇怪的民族--阿密绪,他们奉行的是15岁以上的青年就必须要离开学校,要务农劳动。因为有大量的阿密绪15岁以上的青年离开了学校,警察认为他们触犯了法律,于是就强制阿密绪青年进入学校接受教育,但是大部分的阿密绪人并不愿意,于是就爆发了警察与阿密绪人的正面冲突。

阿密绪人觉得法律伤害了自己民族的权利,于是便将这个事情告上了法庭。本来这是件根本不能得到解决的事情,因为阿密绪人公开对抗的是这个国家的法律,但是当时的法官做出了一个正确的决断,那就是保护阿密绪人的“不受教育权”。判决认为,全体人民的利益是不存在的,不能压倒少数人的宗教自由,阿密绪人的“不受教育权”并没有危害社会,也没有任何理由证明有着这种独特生活方式的阿密绪人就是错误的。这场持续了很久的诉讼体现出一种精神,那就是“尊重多数,同时保护少数,不要求少数绝对地服从多数。”这就鲜明地表现出一种“多数”与“少数”并重的现代民主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这个原理是大家一直遵循的,但这个原理并不是在所有事情上都适用。尤其是在企业管理中,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所以,有时“多数服从少数”的原则,也是一种智慧的体现。说到这,我们发现了这里面隐藏着一个定理--阿罗不可能性定理。

阿罗不可能性定理是指如果众多的社会成员具有不同的偏好,而社会又有多种备选方案,那么在民主的制度下不可能得到令所有的人都满意的结果。定理是由197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思·J·阿罗提出的。

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说明,依靠简单多数的投票原则,要在各种个人偏好中选择出一个共同一致的顺序,是不可能的。这样,一个合理的公共产品决定只能来自于一个可以胜任的公共权力机关,要想借助于投票过程来达到协调一致的集体选择结果,一般是不可能的。

上面的这个小故事就是阿罗不可能性定理的一个很好的阐述,故事里的法官并没有遵循大多数的意见,因为大多数的意见并不能得到社会的赞同,而阿密绪人的选择也没有任何的危害,不能为了服从大多数人的愿望而把民主性损失掉。所以法官的这种“多数服从少数”的做法是非常智慧的。

阿罗不可能性定理涉及的这个问题具有很大的代表性。阿罗阐释了采取所谓多数表决的决定规则势必会随之出现独裁现象。我们通常认为多数表决是促成民主主义的决定原则,但在现实中,它却不曾起到这种作用。就民主主义社会而言,阿罗所谓的基于多数表达原理的投票结果有时会导致投票的悖论效应,其观点颇具有重要意义。阿罗认为,投票的悖论并非经常发生,而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如果这种概率实在微乎其微的话,那么阿罗不可能性定理的意义就会黯然失色。

投票悖论指的是在通过“多数原则”实现个人选择到集体选择的转换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或非传递性,这是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衍生出的难题。公共选择理论对投票行为的研究,假设投票是那些其福利受到投票结果影响的人们进行的,投票行为的作用是将个人偏好转化为社会偏好。在多数投票原则下,可能没有稳定一致的结果。

5.微软垄断与反托拉斯政策--垄断与反垄断法

2010年6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2009年6月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了有关微软从事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判决。上诉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指定一位新法官重新审理这一历史性的反垄断案。

需要强调的是,在美国,一家公司拥有垄断地位或企图获得垄断地位并不一定违法,但是通过“不正当行为”来维持或获得垄断地位是违法的。美国司法部正是以“从事了反竞争的不正当行为”对微软进行指控的。

从199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开始对有关微软垄断市场的指控展开调查算起,美国政府对微软的反垄断行动已历时10年多,其间白宫两易其主。根据司法部的指控,杰克逊曾于1997年年底裁定,禁止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视窗”捆绑在一起销售,但第二年5月上诉法院驳回了杰克逊的裁决。于是,司法部于1998年5月再次将微软拖上被告席,这一次微软险些被分拆为两家公司。

与美国历史上一些重大反垄断案相比,微软案具有显著的特点。首先,微软基本上是靠自我发展起来的垄断公司。而在1911和1984年分别被分拆的美孚石油公司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则都是靠吞并竞争对手成为各自行业的“巨无霸”的。其次,微软的发展是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的。再次,微软虽然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拥有绝对垄断权,但并没有利用这一垄断优势无理地抬高价格,其网络浏览器开始时还是免费赠送的。

此外,这是美国进入新经济时代以来最具代表性的反垄断案件,其结局很可能成为今后高技术领域反垄断案件的一个判例。

针对这样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美国司法部打出了“推动创新”的旗号。在杰克逊作出分割微软的判决前夕,当时的司法部部长雷诺就曾说过,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是为了创造竞争环境,以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这种观点得到不少反垄断问题专家的赞同。

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反垄断问题专家罗伯特·利坦认为,在美国的绝大部分行业中,创新是最重要的推动力,因此,微软一案必须具有开创先例的价值。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新增长理论”的创立者保罗·罗默同样支持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他认为,创新是决定消费者福利的最重要因素,而竞争比垄断更有可能带来创新。

垄断一般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这与买者垄断刚好相反。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随意调节价格与产量[不能同时调节]。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又称反托拉斯法。

同竞争企业一样,垄断企业的目标也是利润最大化。垄断由此带来的市场结果,从社会利益的角度来看往往不是最好的。因此,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改善这种不利的市场结果。微软公司的官司便可证明。

其实,美国政府将促进创新作为反垄断政策的重点不仅仅体现在微软案中。前些年,司法部否决了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对诺思罗普-格鲁曼公司的兼并,理由就是这两大军火公司的合并将阻碍美国关键性防务技术领域的创新。

可以说,能否保持创新的活力是美国经济能否继续领先于世界的关键,因此美国反垄断政策的重点逐步地从维护价格竞争转向促进创新也就不足为奇了。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市场占有率高并不违法,只有当企业利用在市场的支配地位设置障碍阻止其他竞争者进入,或者以其他方式或手段,如捆绑销售等进行不平等竞争时才构成垄断行为。

垄断优势理论,1960年美国学者斯蒂芬·海默在麻省理工学院完成的博士论文《国内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中,率先对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首次提出了垄断优势理论。这之后由麻省理工学院C·P·金德尔伯格在海默的基础上,又对垄断优势理论进行了补充和发展。它是一种阐明当代跨国公司在海外投资具有垄断优势的理论。

此理论认为,考察对外直接投资应从“垄断优势”着眼。鉴于海默和金德尔伯格对该理论均做出了巨大贡献,有时又将该理论称为“海默—金德尔伯格传统”。

6.菲利普·辛巴杜的实验--破窗效应

一家生意十分兴隆的理发店的门窗破了一角。因为比较忙,老板还没来得及顾上修理它。有天晚上,一个小男孩路过这里,看到那扇已经破了一个角的窗户,一时手痒,便捡起一块石头砸了过去。这一下,大半截玻璃稀里哗啦的掉落下来。小男孩在店老板走到门口时,恰好消失在街角。虽然知道很有必要将破了的窗户修理好,但因为依旧很忙,老板还是没有理会破了大半截的窗户。

又过了几天,小男孩再次从理发店门口经过,看见破窗依然在,小男孩又捡起石头砸了一回。这一次,窗户上仅剩的半截玻璃都碎了。当气愤的老板听到玻璃被打碎的声音后,跑到门口时, 小男孩早已不见了踪影。

不得已,老板只好更换了新的窗子。在这之后,为了防止小男孩再次出现打破玻璃,店老板悄悄地在店门口守了很多个夜晚,却再没有看到过那个砸玻璃的小男孩。玻璃窗修好后,再也没人来丢石头砸窗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