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微观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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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市场失灵与微观经济政策(1)

§§§第一节垄断

学习提示

在上一章,我们通过对完全竞争市场一般均衡状态的分析,认为在一系列严格的假定条件下,市场经济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是,现实的市场经济活动与理论上的假设具有很大的差距。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市场在很多场合并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种市场不能有效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现象,被称为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s)。下面,我们将分别讨论在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和不完全信息等领域出现的市场失灵现象,并探讨相应的微观经济政策。通过本章的学习,要重点理解和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垄断为什么会造成效率的损失?

外部影响的存在如何干扰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消除外部影响的对策有哪些?

什么是公共物品?公共物品为什么不能靠市场来提供?

信息不完全对市场运行会产生什么影响?

一、垄断的效率损失

垄断的效率损失可以通过对垄断厂商利润最大化的均衡状态的分析中得到。

为简单起见,假设该垄断厂商的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相等且为常数,即AC曲线和MC曲线重合为一条水平直线。根据垄断厂商的利润最大化条件,垄断厂商的均衡点为c,均衡产量和均衡价格分别为qm和pm。这时,垄断厂商得到了最大利润,即四方形pmbcp*的面积。三角形pmdb则为消费者剩余。显然,这时价格高于边际成本。这表明,消费者为再生产一个单位产品所愿意的支付超过了为生产该单位产品所增加的成本。所以垄断厂商的均衡状态,并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还存在帕累托改进的余地。如果让垄断厂商再多生产一单位产品,让消费者以低于垄断价格但高于边际成本的某种价格购买该单位产品,则垄断厂商和消费者都从中得到了好处:垄断厂商的利润进一步提高,因为最后一单位产品给它带来的收益大于它支出的成本;消费者的福利也进一步提高,因为他实际上对最后一单位产品的支付低于它本来愿意的支付(本来愿意的支付用需求曲线的高度衡量,即它等于垄断价格)。当垄断厂商将产量增加到q*,价格下降为p*时,需求曲线与边际成本曲线相交,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消费者为再生产一单位产品所愿意的支付等于生产该单位产品所增加的成本。此时,不再存在任何帕累托改进的余地,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状态,但是,这时,垄断厂商的利润为零,消费者剩余却增加了梯形pmp*ab的面积,为三角形p*da的面积。

这样,要想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就必须对垄断厂商的损失进行补偿。为此,如果消费者之间可以达成一项协议,共同给予垄断厂商至少等于该损失的一揽子支付。在给予这一揽子支付之后,消费者的福利与垄断条件下的情况相比,仍然有所改善,因为垄断厂商将价格从pm下降到p*给消费者带来的全部好处为消费者剩余pmp*ab的面积。这个面积超过了垄断厂商的利润损失pmbcp*的面积,超过的部分为三角形abc的面积。这样三角形abc的面积就是当产量从垄断的qm增加到最优的q*时所产生的全部收益。这个收益可以在垄断厂商和消费者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从而使双方都得到好处。

但是,在实际中,垄断厂商的均衡产量不会发生在帕累托最优状态q*上,上述的帕累托改进无法实现。原因是:垄断厂商和消费者之间以及消费者本身之间难以达成相互满意的一致意见。例如,垄断厂商和消费者之间在如何分配增加产出所得到的收益问题上可能存在很大分歧,以至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又例如,消费者本身之间在如何分摊弥补垄断厂商利润损失的一揽子支付问题上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后,还可能无法防止某些消费者不负担一揽子支付而享受低价格的好处,即无法防止“免费乘车者”。由于以上这些原因,垄断厂商只会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均衡产品上进行生产,其所造成的效率损失便是三角形abc的面积。

上述关于垄断厂商的分析,完全适用于其他非完全竞争厂商。因为只要厂商面临的需求曲线不是水平线,而是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那么,边际收益曲线就一定在厂商需求曲线的下方,则厂商均衡状态下的价格就一定高于边际成本,达不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资源配置就缺乏经济效率。

二、寻租理论

根据传统的经济理论,上述垄断导致的效率损失从数量上来说仍然相对很小。但是,当我们把分析的重点从垄断的结果转移到获得和维持垄断的过程,就会发现,垄断的效率损失不再仅仅包那块被叫做“纯损”(Deadweightloss)的小三角形abc面积,而是要大得多,它还要包括图中垄断厂商的经济利润即pmbcp*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甚至可能更多。因为,为了获得和维持垄断地位从而享受垄断的好处,厂商常常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如,向政府官员行贿,或者雇用律师向政府官员游说等。这种为获得和维持垄断地位而付出的代价也是一种纯粹的资源浪费:它不是用于生产,没有创造出任何有益的产出,完全是一种“非生产性的寻利活动”。这种非生产性的寻利活动被概括为寻租(Rentseeking)。或者说,寻租是人类社会中非生产性的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

垄断厂商为获得和维持垄断地位而付出的代价,就单个寻租者而言,以不超过垄断地位给他带来的垄断利润为限。由于争夺垄断地位的竞争非常激烈,寻租代价常常要接近甚至等于全部的垄断利润。就整个社会而言,问题就更为严重。因为寻租者往往不止一个,而是包括了参与其中的所有成功和失败的寻租者,整个寻租活动的全部经济损失有可能远远超过了垄断厂商所获得的垄断利润。而且,整个寻租活动的经济损失还将随着寻租市场竞争程度的加强而不断增大。

三、对垄断的管制

由于垄断的低效率,垄断利润通常也被看成是不公平的,因此,需要政府对垄断厂商实行管制(Regulation)。管制的措施主要包括价格控制或者价格和产量的双重控制、税收或补贴以及国家直接经营。

1.价格管制

未受政府管制时垄断厂商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Pm和qm,这时有超额利润,且价格高于边际成本,缺乏经济效率。

现在,如果政府采取边际成本定价法,对垄断厂商进行价格管制,管制价格为图8—2中的Pc,相应的产量为qc,这时厂商的边际成本等于产品价格,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具有经济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垄断厂商仍然可以得到一部分经济利润,即为平均收益Pc超过平均成本AC的部分。如果政府还想制定一个更低的“公平价格”以消除经济利润,可以将管制价格定为图中的Pz。当价格定为Pz时,产量为qz。此时,平均收益恰好等于平均成本,垄断厂商的利润为零,Pz被称为零经济利润价格。但是,这时出现了另一个问题,即在零经济利润价格水平上,边际成本大于价格,帕累托最优条件被违反了。因此,按帕累托效率而言,在垄断情况下,产量太低、价格太高;而在零经济利润情况下,正好相反,价格太低、产量太高。

反映的是平均成本具有向右上方倾斜部分的垄断情况。现在考虑平均成本曲线不断下降的所谓自然垄断情况。

由于平均成本曲线AC一直下降,故边际成本曲线MC总位于其下方。在不存在政府管制时,垄断厂商的产量和价格分别为qm和Pm。当政府管制价格为Pc时,产量为qc,达到帕累托效率。但是,在帕累托最优价格Pc和最优产量qc上,垄断厂商的平均收益小于平均成本,出现亏损。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补贴垄断厂商的亏损。如果政府将管制价格定为零经济利润价格Pz,这时,Pz不是小于Pc,而是稍高于Pc。

从上述分析可知,管制价格要达到既有经济效率又“公平”,是不可能的。现实中,常常采取双重定价法,即允许垄断厂商对一部分购买欲望较高的消费者收取较高的价格,且P>AC,厂商有超额利润;而对一部分购买欲望较低的消费者收取较低的价格,且P<AC,厂商是亏损的。但要求制定的管制价格总体上利润不为零,使垄断厂商愿意接受。

2.其他管制措施

在实践中,政府管制所遵循的原则是“对公道的价值给予一个公道的报酬”。为实现这一原则,配合价格管制及价格和数量双重管制,政府往往采取补贴或税收手段。如果垄断厂商因为政府的价格管制或者价格和数量双重管制而蒙受损失,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补贴,以便使垄断厂商获得正常利润。如果在政府管制后,厂商仍可以获得超额利润,那么政府就征收一定的特殊税收,以有利于公平分配。

对垄断厂商,政府也可以采取直接经营的方式来解决出于垄断造成的市场失灵。由于政府经营的目的不在于利润最大化,所以可以按照边际成本或者平均边际成本决定价格,以便部分地解决由垄断所产生的产量低和价格高等低效率问题。

四、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法(Antitrustlegislation)是政府反对垄断行为的重要法律手段,西方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制定了反垄断法,其中美国最为突出。从1890年到195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包括谢尔曼法案、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罗宾逊—帕特曼法、惠特—李法、塞勒—凯弗维尔法,统称反托拉斯法。美国的这些反托拉斯法把限制贸易的协议或共谋、垄断或企图垄断市场、兼并、排他性规定、价格歧视、不正当的竞争或欺诈等行为等都视为非法,其共同的目的是限制、禁止和惩罚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具体来说,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是要对企业进行行为修正和结构修正,以维护和加强竞争。

所谓行为修正(Conductremedy),就是政府对企业行为进行限制。比如,如果政府发现企业联合起来提高价格,就会对其进行惩罚,令其停止。虽然行为修正法将垄断及限价问题的非法性公之于众,但要执行这一法案却有很多困难。反托拉斯机构不得不持续监视企业的活动,以确定其有没有进行非法活动。由于企业活动的复杂性,这种监督就成了非常困难、耗费巨大的艰巨任务。在许多情况下,协调定价并不是由于各个企业的串谋,而是每个企业的独立行动。这就需要去发现那些由于串谋而形成的协调定价,而不是一遇到协调定价就进行惩罚。

所谓结构修正(Structureremedy),就是对行业结构强行实施改变,增加一个行业内的企业数量,使市场更具有竞争性。如从1969年开始,美国反托拉斯局花了15年时间讨论IBM是否应分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因为它已具有垄断力。而在微软的反垄断案中,也曾有人建议把微软分为两个公司,一个负责操作系统,另一个负责软件及其他产品。但这一建议最终没有成为现实。

从实际情况来看,行为修正一般比较常见,而结构修正比较少用,其原因在于市场结构的决定比较复杂。一个行业究竟需要多少企业才能形成比较合理的竞争市场结构,是很难确定的,其中涉及以下三个因素:

第一,规模经济。在一些行业,需要大规模生产才能降低成本,如汽车年产量在100万辆以上是经济的,而冰箱之类的电器年产20万台以上是经济的,对这些产品来说,单个企业的产量太少肯定不能降低成本。这意味着企业数量太多或者会使供应严重过剩,或者使企业无法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而在另外一些行业,单个企业可能只生产较小的产量就能达到规模经济。另一方面,一些产品的市场可能太小,不可能支持太多的企业。这时,尽管单个企业的产量不大,也足够满足整个市场的需求,这时就形成了所谓的自然垄断。

第二,进入市场的壁垒。由于存在进入市场的壁垒,在一些行业中,企业的数量也可能有限。壁垒有两种:一是技术壁垒,二是法规壁垒。当潜在的加入者没有必要的知识或不掌握生产的技术时,技术壁垒就阻碍它加入到这一行业。当政府政策不允许新加入者进入某一行业时,法规壁垒就产生了。如绝大多数国家都严格限制长途电话和航空公司的数量。专利是政府实行强制壁垒的另一办法。事实上,专利保护常常使竞争者无法取得相关的技术,结果是阻碍了竞争者的加入。

第三,产品差异化。当企业的产品互有差别时,即使一个行业内存在许多企业,他们也不是价格的接受者。这时仅靠市场上存在众多的竞争者还不能实现充分的竞争。政府往往对由此形成的垄断也无能为力,因为政府不能建议所有的汽车制造商生产一模一样的汽车。另一方面,品牌也是产品差异化形成的原因之一。如麦当劳和迪斯尼都是垄断性的,但政府的反垄断政策只能允许品牌的存在,因为品牌虽然造成了一定的垄断力,但也提供了重要的驱动力。品牌有助于鼓励厂家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商业信誉。

以上三个因素在反垄断时都必须考虑。如果充分考虑到这些复杂性,那么试图立足于提高经济效率来反对垄断,就需要非常小心了。这也就决定了结构修正的操作难度非常之大。因此,在某些行业中,要创建竞争性市场是极端浪费,甚至是不可能的,所以反托拉斯机构宁愿依靠行为修正,也不使用结构修正。

§§§第二节外部影响

一、外部影响及其分类

我们前面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分析一直隐含了这么一个假定,即单个经济行为主体在进行生产或消费时,对其他经济行为主体不产生任何影响。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这个假定往往是不成立的。在很多时候,某个人的一项经济活动不但直接影响交易双方,还影响到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使第三方意外地受惠或受损,但他自己却不能由此而得到报酬或给予补偿。例如,若某人种花,周围邻居都享受到花的芳香和美丽;某人办养蜂场,邻近果园的果农会因此得到产量的增加。某人在公共场合吸烟,会影响到别人的健康;工厂排放的烟尘会污染环境,等等。经济学中称这些现象为外部影响,或外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