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国际关系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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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政治学原理(10)

70.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

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身份的重合,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务,而不通过中介和代表。直接参与、直接选举和全民公决都具有直接民主的因素,构成体制上的直接民主,如通过全民公决来决定该国家的统一与独立等。直接民主有两个层次上的含义:一种指的是在具体问题上以直接民主的方式来作出决定,但是整个国家的主导制度仍然可能是间接民主,在具体问题上的直接民主只不过是一个补充。直接民主的另一种含义指的是整个国家在体制上的直接民主,例如雅典民主。雅典民主体制上的直接民主的典型制度安排是,公民大会是最高的立法机关,每年开会约40次,每次开一整天。法定人数是6000人,另有500人会议,由10个部落中各派出50人参加,负责日常的行政事务。严格意义上的直接民主仅指国家体制上的直接民主。时至今日,世界上已经没有一个国家在体制上实行直接民主,即使是瑞士也不例外。不论瑞士、美国这样的国家在地方事务,尤其是乡镇事务中公民投票制发挥了多大的作用,这两个国家在国家体制上仍然属于间接民主。

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过由自己同意所选举出来的代表来负责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务。所以间接民主常常又被称为代议制民主,即人民通过其代表来进行统治,而不是直接进行统治。在间接民主下,主人与主事是分离的,用约翰·穆勒的话说,人民应该是主人,但他们必须聘用比他们更能干的仆人。由于人民并不亲自主事,所以间接民主要求有一整套的监督机构来对人民的代表及由此产生的政府进行监督和防范,以免仆人滥用权力变成主人。间接民主即指代议民主,但间接选举并不等同于间接民主,因为间接选举出来的代表未必真的有权参政议政。精英政治也未必是间接民主,因为这些精英未必是通过自由公平的选举产生的,他们的权力未必受到人民的监督。

71.自然法学说

自然法学说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用自然法解释社会政治现象或理想的政治哲学理论。自然法一般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它先于国家而存在,是社会得以维系的人类正当行为的原则。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及国家权力,应是自然法的体现和实现自然法的保障。

古希腊自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就有了自然法思想的萌芽,到亚里士多德特别是斯多葛派才得以完善,古罗马的西塞罗和一些法学家继承和传播了这一学说。这个时期一般都把自然本身作为自然法的来源,认为自然法是自然理性支配整个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的法则,国家的产生是某种自然必然性的结果。西欧中世纪自然法学说的代表是托马斯·阿奎那。他从上帝那里寻找自然法的来源,把自然法看做是上帝的理性中支配人类的那一部分理性,认为上帝是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威的最终来源,这就为教权支配俗权提供了论据。17—18世纪是自然法学说最盛行的时期,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德国的普芬多夫、法国的卢梭。这些思想家为了给资产阶级革命提供理论根据,一般都从人性中寻找自然法的来源,或把自然法等同于人的理性(洛克),或看做是人的自爱心和怜悯心相互协调和配合的产物(卢梭)。他们强调个人的权利,并与社会契约论结合用以解释国家的起源和目的。他们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虽受自然法支配,但有种种不便,为了更好地实现自然法规定的自然权利,人们才联合起来,订立契约,成立国家。由此,他们得出结论,认为封建统治违背了人们建立国家的目的,应予推翻,建立新的制度。19世纪初自然法学说衰落,19世纪末重又复兴。德国的施塔姆勒、美国的富勒和罗尔斯等是19世纪末以来新自然法学说的主要代表。施塔姆勒认为,自然法的内容不是永恒不变的,不是具体的法律制度而是社会理想,是衡量实在法是否正义的一种广泛标准。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的,因为法律的制定有着外在的道德目的,法律的解释和执行也必须遵循内在的道德原则。他把法律的外在道德称为实体自然法,把法律的内在道德称为程序自然法。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是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是衡量社会制度和法律合理与否的根本标准。他尽管没有把正义原则直接称之为自然法,但体现了自然法学说的基本思想。

72.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的西方政治思潮形成于17、18世纪,19世纪开始成为主要政治思潮。自由主义一词源出西班牙语“Li-berales”,19世纪初被首次用做西班牙自由党的名称,表示该党在政治上既不激进也不保守的折中态度。这一思潮后在欧洲、北美广泛流行使用,成为一种资产阶级思想流派的代名词。尽管自由主义者对社会问题往往采用实用主义的态度而使自由主义的内容经常改变,但它始终强调以理性为基础的个人自由,主张维护个性发展。这是自由主义的核心。自由主义者主张,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都应以维护个人自由为目的,反对任何形式的专制,无论是国家的、教会的,还是社会习俗的、舆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是公民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权,国家应实行代议制民主,国家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国家为保护公民权应实行法治与分权。自由主义者期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既主张改革、反对保守主义,也反对激进的民主主义和卡尔·马克思的社会主义。

自由主义政治思潮的发展经历了传统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两个历史时期。传统自由主义时期从17世纪起延续到19世纪末,现代自由主义时期则从19世纪末一直延续到当代。与传统自由主义的名称相对,现代自由主义也被称为新自由主义。20世纪70年代以后现代自由主义急剧分化。一些自由主义者转向保守主义立场,否定积极自由,反对国家干预,主张恢复传统自由的原则,推行放任主义。自由主义是西方近代、现代乃至当代最重要的政治思潮,不仅极大地影响了西方社会民主主义、实用主义、新保守主义等政治派别或思潮,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为英、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制定政策的理论基础。

73.政治统治与社会管理

政治统治是掌握国家主权的一部分人、一个阶级、一个集团为实现自身私利,而对其他人、其他阶级、其他集团进行政治压迫,并努力维持这种秩序的行为。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国家政权都具有政治统治功能。国家政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必然要对其他阶级进行政治统治。原始社会实行简单的原始民主制,没有国家政权,也没有政治统治。奴隶社会的国家政权代表奴隶主阶级对奴隶阶级和其他阶级进行统治,封建社会的国家政权代表封建主阶级对农民和其他阶级进行政治统治,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政权代表资产阶级对工人和其他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政权代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和其他原来的剥削阶级进行政治统治。共产主义社会到来后,国家政权消失了,政治统治也就没有了。精英主义也认为国家政权具有政治统治功能,认为国家政权是政治精英统治社会大众的工具,但它所认为的政治精英是一个掌握国家政权的政治集团,而没有了马克思主义所指出的社会阶级背景。多元主义则完全否定了马克思主义和精英主义的政治统治理论,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利益集团多元化的政治生态使得阶级统治和政治统治都不可能存在。马克思主义认为,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虽然没有政治统治,但是却有社会管理,社会管理是人类永恒的话题。社会管理是公共机构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协调各方、建立良好秩序的行为,这一行为不是为了个别阶级、集团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持整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符合每个阶级和集团的共同利益。马克思认为,任何国家政权在履行政治统治职能之外,都要履行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否则将导致整个社会秩序的崩溃。当前,社会管理正经历一个重大调整,由政府单向管理转向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