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某县港联公司与某市电器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电器进出口公司供给港联套司日本原装松下双开门电冰箱100合,每合单价3000元,1月底由港联公司前往自行提货2月15日前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港联公司即于1月25日雇5辆汽车在验货合格后将100合电冰箱全部拉回。2月1日,港联公司将所卖出的10合电冰箱款计4万元全部电汇给电器进出口公司。当2月15日电器进出口公司向港联公司追索26万元欠款时,港联公司表示“电冰箱尚未卖完,无力支付”。经双方协商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港联公司于同年3月31目前将26万元欠款付清,井向电器进出口公司支付利息3000元。港联公司通过批发和零售于同年27日将所刺电冰箱全部销完,获款36万元,全部为港联公司的组成人员挥霍一空。电器进出口公司多次来信来电来人索要余款均未结果,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后经查明,该公司向县工商局谎报注册资金及其他有关事项,骗取了营业执照而成立的。该公习既无资金、场地,亦无经营设施、从业人员,因而纯属“皮包公司”。
在上述案例中,港联公司在非法骗取营业执照而成立的情况下。明知自己没有注册资金、场地、经营设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仍与对万签订电冰箱买卖合同,骗取对方履行,而自己却不再做出对待履行,属于不履行性欺诈行为。但是。由于港联公司是正式注册登记成立的,电器进出口公司仍可向有关机关追偿。
案例(三)主体无履约能力陷阱
两家公司在签订一项购买卖方生产设备的销售合同后,买方即付出了设备的70%款项,约定两个月后付货并付清余款。两个月后,卖方却并没有交货,又过了一月,仍未交货。买方只得赶到卖方所在地当面交涉。到了当地,买方发觉,该企业资金严重不足,难以周转,现时根本无力交货,要等银行的贷款下来后才能正常生产,买方支付的货款已全部用于解决工厂的日常开支。买方无奈之下起诉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卖方承担全部的责任。虽然,买方的预付货款及部分利息得到了补偿,但买方因等待交货而流失的时间以及因未能使用标的物而对自己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影响却是不能弥补的。
(四)代理人资格陷阱防范
实践中,代理人在代理买卖(或其他)合同时,在其主体资格方面经常发生以下陷阱:
1无权代理陷肼。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强行代订合同的行为。无权代理大致有三种情况:
(1)未经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进行签订合同等行为;(2)超越代理权,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代理人擅自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其超越部分为无权代理;(3)原代理权已消失,即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
你不仅要了解什么是无杈代理,更重要的是要掌握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第一,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除外;第二,无权代理的第三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的答复,被代理人未追认前,第三人有撤销权;第三,无权代理的代理人应对由于自己行为给被代理或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为防范这种陷阱,如果你是被代理人,一定要对你的代理人作出明确的授权表示包括权限范围、时间等都得明确,并准备委托合同附本,以备纠纷时有证据。一旦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得即时取消委托。如果是对方的代理人与你签订合同,你一定要对其代理资格作细致地审查。另外还得对其所代理的企业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作详细的考察。
2自己代理陷阱。
所渭自己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签订买卖合同。
对这种代理,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予承认。
3双方代理陷阱。
双方代理卫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对这种代理,除非事先得到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亦不承认。
4代理中的欺诈陷阱。
在实践中,代订买卖合同时的欺诈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2)代理人以些根本不存在的企业、单位作为被代理人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产。
在实际操作中,作为企业经营者,你一定要加强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的规范化、程式化,在需要代理人的情况下,一定要准备正式完备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一般应有被授权人的姓名、身份、授权的事项、授权的时间和范围,由你签字。授权委托书的格式由企业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制定。为了简化手续,你可以一次性将某类合同授权某人签订。而不必就每一个合同单独授权。
在办理签约授权手续时,由企业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具体负责。
被授投人必须在授权的期间和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超越授权委托书确定的期间和范围,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监督被授权人的签约行为。
要想保证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并得到严格履行,还可以通过使用合问专用章过一方式。在合同管理制度中规定,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统一加盖合同专用章,只有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企业才子以认可。这样可避免一些部门和人员加盖其他公章,对外签订合局,也可避免一些人员逃避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对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要做到:首先,要让他出示正式的书面的委托授权书,看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姓名或名称是否相符;其次,还要查看其代理事项或权限,看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另外,还看其代理期限,看其代理权是否已经终止或过期等。只有确信上述并项都没有问题时,才能考虑与之签约。
如果他没有法人的委托书或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则一定要慎重,要继续通过其他方式或途径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直至查清为止。
二、出卖物陷阱防范
(一)质量陷阱防范
案例:
某市装饰材料制造二厂(出卖人)与某百货大楼(买受人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由出卖人供应买受人彩色釉面瓷砖80万片,每片价格3元。货款总计240万元。还约定:出卖人必须按买受人的要求粘贴标识,统一包装。买受人向出卖人提供百货商场的标识80万个,每个5分,从货款总额中扣除。出卖人按照合同规定如期交货,买受人验货后即开始销售,但一直没有交付货款。材料厂催要多次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百货大楼结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百货大楼辩称:材料厂制造的瓷砖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分析本案中,百货大楼所需的瓷砗是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材料厂提供的是合同中已明确的货物,百货大楼应支付的是货物的价金。
虽然在表面上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粘贴统一标识、统一包装等具有加工承揽合同的某些特征但总的来看,双万订立的合同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应确认为买卖合同。另外,对于货物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没有在应当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日起的合理期间自通知出卖人,别视为货物质量符合规定。因此本案买受人应承担不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
(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专利产晶或伪造质量鉴定证明陪阱防范
这种合同陷阱的主要特征是: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你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利用虚假广告,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或专利产品、名优产品,利用你信息不灵或缺少经验,骗取你的信任而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2001年5月2日,某县农贸公司业务员姜某到某市机械厂联系业务。市机械厂销售科科长宁某见姜某年轻幼稚,求货心切,就向其推荐“无根豆芽机”,井悦这是专利产品,耗电少而用途广泛,除可生产无根豆芽以外,还可用于孵化鸡鸭、稻种催芽等。姜某听了宁某的介绍,当即表示要购买18合“无根豆芽机”。两人分别作为各自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了字。在签订合同时,姜某表示,为了回单位好向领导汇报,要求机械厂宁某提供该批“无根豆芽机”
的专利号,宁某随口编出一十号码“9019200”,谎称是“无根豆芽机”的专利号,写在合同中。随后,县农贸公司付了货款,将18合“无根豆芽机”拉目击试用,后发现宁某所谓的“专利产品”
质量低劣,性能很差。农贸公司即去函至市机械厂,要求市机械厂派人来协商,市机械厂以“货已售出概不负责”为由拒绝协商,不予理睬。同年6月18日,农贸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市机械厂赔偿损失。经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该市机械厂生产的“无根豆芽机”并非专利产品,专利号码也是机械厂销售科科长宁某随口杜撰出来的。故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是市机械厂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判决为无效合同。
分析:
在这一案例,市机械厂销售科科长宁某就是利用了“专利产品谎称法”的欺诈手法。宁某为推销本厂产品,明知“无根豆芽机”
并非专利产品“9019200”的专利号也是随口说的,仍利用对方订约经验不丰富而与之签(三)出卖物毁损、灭失陷阱防范《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从有利于保管标的物免遭损害的角度说,标的物在谁手里,谁较容易保护标的物,准就应承担标的物风险。标的物易手,风险也就同时易手。因此,标的物风险应当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是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订欺诈性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