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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章 法律基本知识(3)

其次,各个经济组织的利益必须与社会利益一致。社会利益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在这两者的结合上,现代法学理论和我国社会主义本质普遍强调,本体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利益,在本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利益为重。因此,经济法亦应贯彻这一基本精神。实际上,我国现已颁布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等都是保护社会利益、体现社会利益优先的立法表现。

4.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竞争经济。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有市场就有竞争。市场经济以其竞争规律达到优胜劣汰,促进整个生产要素市场的合理流动,最终实现结构优化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表明,有竞争就会有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采用虚假、欺诈和其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损害国家、社会和竞争者的利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经济法应将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公平竞争是指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在生产经营中为获取更多经济利益,运用合法手段,在平等的市场条件和法律环境下展开的竞争性活动。经济法律规范应着力创造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在最大范围内和最大程度上的实现。与此同时,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实际是通过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来实现的。经济法应将制止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以上基本原则是相互联系、彼此补充的,它们共同指导着我国的经济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和联系

1.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市场经济不同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它与商品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市场经济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社会资源,其特性就是遵循市场规律,即遵循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这种本质反映到现象层面,就形成了市场主体的平等自主性、市场关系的契约性、市场活动的竞争性、市场体系和规则的统一性、市场范围的开放性和竞争结果的分化性等六大特点。

与市场的以上本质特征相适应,民法原则本质地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恩格斯曾明确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在现代国家中,民法就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准则”。市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作为自身的特质,民法以主体平等、意志自由、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作为自身的基本原则,二者完全吻合。由此可见,民法作为市场机制基本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商品关系的最佳选择,是由市场经济关系派生出来的最基本的法律需求,其授权性的规范要求和行为模式,本质地体现了市场经济固有的特点。

2.经济法是克服市场经济内在缺陷的法律需要

市场本身有一种使供求趋于平衡的力量,能够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但市场经济靠价值规律进行自发调节的能力具有局限性、盲目性和分化性,此即所谓的“市场失灵”。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即印证了此点。二战后,世界各国均加强了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进行适当干预,这种经济思想在法律上得到表现,这就产生了经济法。

经济法以追求效益和公平的平衡为出发点,在尊重价值规律、私法自治的基础上,国家对经济作适当干预,以追求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它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不可缺少的法律手段,弥补了民法调整的不足。

3.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和民法都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或缺的法律部门。它们共同服务于调整我国市场经济关系的任务,其目标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这需要二者在不同的领域,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发挥各自的积极作用。

作为不同的法律类型,经济法与民法有下列不同:

(1)主体不同。民法主体只限于公民和法人,经济法主体除公民和法人外,还包括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和其他经济主体。更重要的是,民法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经济法主体在参加经济调控关系时,它与当事人地位不一定是平等的。

(2)调整对象不同。民法主要调整流通领域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主要是调整生产领域中的经济调控关系。

(3)调整方法不同。民法是采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经济关系,而经济法除了采取命令与服从的办法调整经济关系外,还采取命令与平等相结合的办法来调整经济关系。

(4)作用不同。民法强调个人自治,体现的是个体本位,而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体现的是社会本位。

(5)制裁的方法不同。民法只采取民事制裁方法,而经济法则可以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相结合的制裁方法。

综上所述,经济法和民法都会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分别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我们日常所说的经济法往往包含了二者的内容。经营者作为经济关系的主体,对民法和经济法都应有一个基本的了解。鉴于本书的写作目的,书中以后章节所称的经济法(除特殊指明外),是包含了民法和经济法在内的广义的经济法。

◎经营者应着重了解的法律

经营者对我国的法律应该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但我国法律法规繁多,经营者没有时间也没必要全部学习,因此就有必要重点了解一些业务活动中经常用到的法律法规。以下法律是经营者不可不看的。

1.《民法通则》

在民法尚未制定之前,此法是调整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因此经营者不可不了解。

2.《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流通领域中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法律,作为从事管理工作的经营者都免不了与合同打交道。《合同法》是经营者案头必备的文件之一。

3.《担保法》

现代社会中,担保成了一种常见的现象,而《担保法》就是调整担保关系的基本法律。了解了《担保法》,可使人们在遇到担保关系时,其相应的权益得到保障。

4.《公司法》

公司是现代经济组织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组织形式。作为经营者,《公司法》是其必读的法律之一。

5.《税法》

《税法》是一个大的概念,这其中包括《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只要这些法律和工作有关,经营者就要对其有所了解。

6.《票据法》

经济现代化使票据成为生意人经常接触的东西,为了能够熟练、合法地运用票据和维护自身权益,经营者就要熟悉《票据法》的有关内容。

7.《证券法》

修订后的《证券法》对证券的发行制度、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维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等内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经营者在同证券打交道时,不妨先了解一下《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8.《劳动法》

任何企业单位都存在着劳动关系,而经营者必须处理好这些关系,因此了解《劳动法》对经营者的工作将大有裨益。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不仅仅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放在了社会经济秩序的体系中,指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符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作为企业的经营者有必要了解有关规定。

10.《刑法》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任何人都不想犯罪,也不想被罪犯侵犯。因此,为了预防犯罪,也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刑法》是大家都应该了解的。

11.《民事诉讼法》

经济交往中难免发生纠纷,发生了纠纷怎么办?打官司或许是不可避免的。要打官司,经营者就必须了解诉讼法的有关内容。

以上列举了11种经营者经常用到的法律,这些法律是经营者首先要了解的。但是,这并不是说其他法律都不重要,只要是与业务相关,经营者都应该有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