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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税务筹划(1)

(第一节)税务筹划工作要点

一、企业税务筹划基本方法

纳税人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在法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的纳税支出并获取最大经营净收益。换言之,就是最大限度地挖掘节税潜力、获取节税利益。为此,我们来分析一下获取节税利益的途径。

纳税人的节税利益一般是通过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法和滞延纳税期这两条途径获取的。具体而言,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又包括税收负担的规避和税收负担由高向低的转换。这里将从三个方面介绍获取节税利益的途径。

(一)税收负担的规避

这是指纳税人把资本投向不负担税收或只负担轻税的地区、产业、行业或项目上。这样,纳税人就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税收上的优势,以增强竞争实力和获取更高的资本回报率。要做到规避税收负担,就要求投资者熟知接受投资国家的税制中关于各项减免税优惠的具体规定,并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周密安排。

(二)税收负担从高向低的转换

这是指就同一经营行为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就低避高,选择低税负纳税方案,以获取节税利益。例如,在所得额的大小适用累进税率时,即计税所得额越大,适用的边际税率越高。这样,纳税人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调整和平衡各纳税期的计税所得,从而减少总的纳税支出。调整计税所得的渠道很多,具体包括:有关收入、费用项目的确认期的选择;资本和金融资产持有期的选择;投资方式的选择等。

(三)纳税期的滞延

这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将有关应税项目的纳税期向后递延。递延纳税人在滞延期内取得一笔同税款相等的政府无息贷款,有利于纳税人资金周转,节约了纳税人的利息支出;二是在通货膨胀的环境中,延期缴纳的税款的币值不降,从而减少了实际纳税支出。

一些国家的税法特别作出了可以延期纳税的规定,这一方面是为了平衡纳税人在不同纳税期的税收负担,比如纳税人在某一纳税期所得过高,有可能被允许将本期所得平均分散到以后若干期之内去计税和纳税,或者是对取得高所得年度应纳的税款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另一方面,递延纳税的规定也是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纳税人经济行为的一种手段。比如,政府为了促进投资,允许纳税人对其营业财产采用初期折旧或者自由折旧方法,这样就可以减少高折旧年度的应税所得,从而产生延期纳税。

另外,在《税法》未制定专门的支付条款的情况下,纳税人可利用《税法》本身未规定有关条款而实行延期纳税。假定有一跨国公司,母公司设在高税国,其子公司设在低税国,子公司取得的利润不是汇回母公司而是长期滞留下来。这样,母公司由于未取得股息收入,其税款也就相应地被滞延下来了。

二、企业节税能力影响因素

企业展开税务筹划获取节税利益的潜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

(一)纳税人自身状况

影响节税潜力的纳税人自身包括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组织结构、涉及税种的多少、纳税金额的大小等等。一般来讲,企业的经营规模越大,组织结构越复杂、业务范围越广,缴纳的税种越多、纳税的金额越大,则税务筹划的空间也就越广阔,获取节税利益的潜力也就越大。例如,一家个体理发店,其税收事务仅涉及一种简单的营业税,用不着耗费精力去进行税务筹划。而对于一家大型的跨国公司,情况则大不一样。其子公司或母公司各自作为独立纳税人,可能要涉及到增值税、所得税、财产税、消费税、资本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国的具体税制及国际间复杂的税收协定网络贯穿于整个公司的投资、经营和财务决策的全过程,其税务筹划的内容是丰富多彩的,节税的潜力也是巨大的。

(二)税制因素

影响节税潜力的税制因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具体税种的税负弹性、税收优惠条款和递延税条款。

所谓税负弹性,指某一具体税种的税负伸缩性大小。一般而言,某一税种税负弹性的大小取决于该税种的要素构成。这主要包括计税基数、扣除、税率等,即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或者税收扣除越大则税负就越轻。如果用数学函数表示税收负担(TB)与税基(b)、扣除(d)、税率(t)之间的关系,则TB=f(b;t;l/d)。

从这一公式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和税负弹性较大,因为不论税基宽窄、税率高低和扣除项目多少或数额大小,多少总有一定的弹性幅度。各税种内在各要素弹性的大小决定了该税种的税负弹性,或者说某一税种的税负弹性是构成该税种各要素的弹性的综合体现。下面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来加以说明。

企业所得税(国外也称公司所得税)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一个重要税种。一般税制规定,纳税人是公司企业,征税对象为利润总额,计税依据一般为经过纳税调整后的利润。该税种无论税基、税率和扣除项目,其弹性都很大。

公司所得税的税基通常要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

境内投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是否合并征税;

境内、境外所得是否合并征税;

资本利得如何对待;

汇兑损益如何计税;

存货计价、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何选择和确定;

有哪些准备金制度;

间接投资所获的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何计税;

以前年度亏损如何结转抵税;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等。

税率的弹性主要表现在:

国内企业是实行统一税率还是差别税率;

国内企业与涉外企业税率是否一致;

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还是多级的累进税率。

扣除项目的弹性主要表现在:

资本支出的计税规定;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的计税规定;

利息支出如何处理;

工资及福利费支出如何计税;

损赠支出如何对待;

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社会保障支出如何扣除;

会费和管理费支出如何计税。

(三)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政府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鼓励反映了政府行为,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与消费偏好来实现的,所以也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这样或那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但是,处于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国家和地区,税收鼓励的范围、重点和方式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对税收鼓励的范围选择较为慎重,覆盖面较小,针对性较强。而发展中国家的鼓励范围相对广泛得多。为了引进外资和技术,增加出口创汇,经常对某些地区或某些产业或行业给予普遍优惠。发达国家的优惠重点一般放在促进高新技术开发、能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充分就业等方面,而发展中国家则没有那么集中,甚至对那些技术相对落后的困难企业也给予优惠照顾。另外,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多采取与收入相关的间接性鼓励方法,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和投资免税等等,而很少使用直接性的税收减免办法。发展中国则一般采用直接性的税收减免法,如对某些地区、产业和行业的投资规定一定的减税期和免税期等等。

税收优惠对节税潜力的影响表现为:税收优惠的范围越广、差别越大、方法越多、内容越丰富,则纳税人税务筹划的活动空间越大。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必须考虑:

有没有地区性的税收优惠;

是否有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

减免各期如何规定;

对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的税款是否采取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给予抵免等等。

(四)递延纳税

关于递延纳税的概念及其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在前面已经提到,其实质是对纳税人当期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即纳税人会计所得大于计税所得的差额),税法一般不作强制性纳税调整规定,是否递延纳税由纳税人自由选择。这样,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看,对顺时间差异进行调整递延纳税的条款以及规定项目越多,纳税人税务筹划的内容也就越丰富,节税的潜力就越大。

三、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由于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的身份出现得多,因而,一般对纳税人总是讲其义务。其实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也享有一定的权利,而且这些权利贯彻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始终。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也是权利主体,这是人们通常忽略的一点。

纳税人的权利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如纳税人享有某项权利,则可要求税务机关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在必要时还可请求法院协助实现其权益。

(一)延期申报

《税收征管法》第1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申报。”不能按期申报,指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造成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内不能申报的情形,如发生了自然灾害(地震、水灾、火灾、台风等)和社会意外事件(战争爆发、社会动乱等)。如果发生了以上情况,纳税人就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另外,纳税人由于计算税款上的困难,如财务报表尚未出来无法申报时,也可以申报延期申报,在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内申报纳税。在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延期申报,可以不经申请自行延期,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查实后应予核准。

(二)延期缴纳税款

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均应按期缴纳税款。但在特殊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还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这里所谓特殊困难,指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三角债或债务链等原因造成的资金上的周转困难。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影响到支付能力就可依法申请延期缴款。这是国家为照顾纳税人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而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行使这项权利可以缓解纳税人生产经营中的一些暂时困难,从而顺利渡过难关。

(三)申请减免税

减免税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发展要求,运用税收的调节职能,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定鼓励或照顾。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免征是对应征税款全部予以免征。享受减免税政策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肯定就会轻一些,从而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

《税收征管法》第21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减税、免税。”可见,依法享受减免税照顾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但是,要注意的是,减免税必须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后才有效。未经批准的减免税,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免税决定无效。

过去,由于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较多,减免税的随意性较大、减免税款比较分散,纳税人较易获得减免税照顾。现在,虽然依法享受减免税仍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但由于减免税权高度集中(国务院),临时、困难性减免取消了,因而享受减免税的机会也就少了。

(四)请求赔偿

《税收征管法》第26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而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要负赔偿责任。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这个规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税收保全中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赔偿。

(五)申请退税

这是指纳税人对误征或错征的税款以及依照税法的规定应退还的税款有权要求退回。

《税收征管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完后应当立即退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这个规定,只要在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纳税人都可以要求退还超过应纳税额而缴纳的税款,如误缴税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运回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另外,对已征消费税款,出口时也可以申请退税。

应当说明的是,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六)依法监督

这是指纳税人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监督税务机关执法的权利。

依法治税一直是我国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我国税收工作走上法治轨道,改革开放的十几年来,国家制定了大量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规范。这是征、纳双方都应遵循的。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同时在征税中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权益也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使纳税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反腐倡廉,法律规范在保证依法征税的同时,也规定了一定的制约措施来防止不廉政或侵权行为的发生。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出具完税凭证。根据这个规定,如果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不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就可以不缴税。通过这样来监督税务机关,避免徇私舞弊、不开票收税的不廉政行为发生。又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根据这个规定,被检查人就可以监督其执法行为,如果不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就可拒绝检查。

(七)申请税务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指纳税人当其对税务机关的征税、管理、处罚等行为不服时,有权向作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同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