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古以来就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历史上历代封建统治者都从少数民族的这个实际出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实行了羁縻制度和土司制度,即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保持或基本保持少数民族原有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统治机构,承认其酋长、首领在本民族和本地区中的政治地位和统治权力,并封授一定的官职,由少数民族酋长、首领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其对中央政府一般只有朝贡的义务,而无赋税的义务。今天的中国是昨天中国的发展,正是基于这种历史的渊源,中国共产党为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建国一开始就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就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于是,广西作为壮族、瑶族、侗族、苗族、仫佬族、仡佬族、毛南族、京族、水族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1949年12月广西全境解放以后立即开始实际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广西最早成立的是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例4: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成立
1951年7月19日,以费孝通为团长的中央访问团到达龙胜。瑶山苗岭,壮乡侗寨,一片欢腾。从丁岭界的白水村到县城,五十里山路,沿途彩旗飘扬,唢呐高奏,鞭炮齐鸣,各族人民穿上节日盛装,以最隆重的民族仪式,欢迎党中央、毛主席派来的亲人。中央访问团在龙胜期间,在深入少数民族村寨访贫问苦,开展社会调查和向贫苦农民发放粮食等救济物品的同时,向广大人民群众宜传共同纲领中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并经请示政务院同意,开展了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准备工作。在中央访问团、中共广西省委、中共桂林地委的帮助下,1951年7月21日,召开了龙胜各族各界代表大会,成立了龙胜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会后,在全县城乡进行民族政策宣传工作,选举龙胜各族自治区(县级)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同时,在中央访问团的帮助下,开展《龙胜自治区人民政府暂行组织条例》、《龙胜自治区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暂行组织条例》和《龙胜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规草案。1951年8月16日,龙胜各族联合自治区(县级)第一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隆重召开,出席会议的有侗、壮、瑶、苗等各民族代表201人,大会经过民主协商讨论,一致通过了上述三个条例草案。大会选举产生了龙胜各族联合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从而宣告龙胜各族联合自治区成立。1955年9月18日,根据我国第一部宪法的规定,广西省人民委员会报请国务院备案,龙胜各族联合自治区改为龙胜各族自治县。这是我国建立的第五个民族自治县,也是广西建立最早的自治县,而自治县第一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三个条例,是广西第一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成果。覃乃昌:《广西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2年,31~32页。
龙胜各族自治县的建立,为广西各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示范。从1952年5月到1953年1月,广西又先后成立了大瑶山瑶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区和隆林各族自治区四个县级民族自治区。此后,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上述自治区均于1955年改为自治县。
1952年2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从最低的乡一级民族聚居区起,都建立民族自治区,都享有实行平等自治的权利,就应当人无分多寡,地无分广稀,都应当享有包括地方立法权在内的民族自治权。
根据《实施纲要》的这个规定,结合广西先后成立龙胜等5个县级民族自治区的经验,广西各级党政部门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使广西正在开展着的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了发展,自治区下辖宜山、邕宁、百色三个专区,34个县(后扩建为42个县),面积11.1万多平方公里,人口628万多人,其中壮族420万人,占总人口67.09%。此后,根据1954年宪法规定1956年3月5日桂西壮族自治区改为桂西壮族自治州,开始进行了桂西壮族自治区的筹备工作。中共广西省委召开全省民族工作会议讨论成立桂西壮族自治区的有关问题,起草了桂西壮族自治区筹备工作方案。广西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行政会议及时修正通过了这个方案。根据这个方案,成立了以覃应机为主任委员,赵卓云、谢鹤筹为副主任委员,甘怀勋等24人为委员的筹备委员会,开始进行各项筹备工作,同时着手草拟桂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暂行组织条例、桂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施政纲要等自治法规草案。经过3个多月的筹备,并报请中南军政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1952年12月3日至9日,在南宁召开了桂西壮族自治区首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出席会议的代表共785人,其中壮族代表510人,瑶族代表77人,苗族代表30人,侗族代表14人,毛南族代表1人,仡佬族代表2人,水族代表1人,京族代表1人,回族代表2人,黎族代表1人,高山族代表1人,汉族代表130人。会议开幕之前,于12月3日至5日举行预备会议,除了讨论桂西壮族自治区筹备工作的有关议程外,还专门讨论桂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暂行组织条例、桂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施政纲要等自治法规草案。1952年12月8日,桂西壮族自治区首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选举覃应机为桂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谢鹤筹、冯寿天为副主席,谢扶民等45人为委员,从而宜告桂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
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真心实意的。桂西壮族自治州成立不久,党中央考虑到壮族是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一个民族,为了使壮族在祖国大家庭中享有应有的地位,充分行使其自治权利,充分发挥当家作主的积极性,更有利于广西各民族的繁荣和发展,于1956年10月,提出了建立省一级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倡议。这个倡议反映了广西壮族人民的愿望,得到了广西各族人民的热烈拥护。广西各级党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各界人士和人民团体;对于党中央的倡议普遍地进行了酝酿讨论,在城镇和农村的各族人民群众中广泛地进行了宜传。1956年12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省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把党中央的倡议作为主要议程进行了讨论。桂西壮族自治州以及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等市和各县的政协,也先后举行了会议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协商。1957年3月26日,全国政协主席周恩来在政协全国委员会邀请广西籍人士进行协商,并在会上作了总结发言,提出了以广西的行政区域为范围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4至5月间,广西当时的5个市和70个县,分别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参加会议的人民代表17147人,进行了热烈地讨论。
在党内外,各民族、各界人士酝酿过程中,对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问题提出了好几个方案,其中主要有两个:一个方案是把广西全省建成壮族自治区,称之为“合的方案”;另一个方案是把广西划分为两个部分,即保留广西省的建制,管辖广西省的东部地区,另把广西省西部壮族为主的地区划分来建立壮族自治区,称为“分的方案”。究竟哪一个方案最好,最符合广西各民族人民的利益,最符合广西的实际,各方代表进行了广泛的协商和讨论。
从历史上看,广西的历史是广西境内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彝、京、水、仡佬等族劳动人民共同创造出来的。其中有两点特别突出,一是壮族是在广西土生土长的民族,汉族是从秦朝开始进入广西的,至今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二是太平天国革命运动是广西汉、壮两族人民首先发动,然后得到全国人民的响应,这表明了汉、壮和其他民族人民有着共同奋斗的革命历史。所以李维汉同志曾说“共同劳动创造,共同革命斗争”,是广西各民族共同的传统。可见合的方案是有其悠久的历史基础的。
从现实上看,广西的汉族人口多,占的地方小,而壮族人口少,占的地方大,桂东经济较发达但资源较缺乏,桂西则经济较落后而资源却较丰富,桂东文化教育较先进而桂西则较落后,凡此等等,广西的情况可以说是全国东西情况的一个缩影。所以周恩来同志在讨论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问题时就说:“不论是从全国来看,还是从一个省来看,都需要合。为了合,就要采取一些必要的照顾少数民族的办法。……合,就要多为少数民族着想,少数民族也才能为汉族着想。今天,要想一想少数民族的好处,地大、物博都在他们那里。从全国来说是这样,广西也是这样。将来发展工业,扩大农业,都要大力开发少数民族地区,都需要把地大、物博和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发达结合起来。可见,合则双利,分则两害。”《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340页。可见合的方案是有其坚实的现实基础的。
从政策上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在历史上,汉族作为一个居于主导地位的民族,在大量移居少数民族地区的时代,从来没有要少数民族分出去,那么在社会主义时代,民族关系平等了,谁也不能统治谁了,在壮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正需要汉族帮助壮族实行区域自治的时候,就更不应该“分家”了。可见合的方案也是有正确的政策基础的。
经过广泛地、反复地协商酝酿,权衡利弊,基本上统一了认识,赞成就原广西省的建制改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方案。
关于自治区的名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八条“各民族自治区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由民族名称冠以地方名称组成之”的规定,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决定采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这个名称。
经过广西各族各界人民充分酝酿、协商,在大家都赞成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基础上,1957年6月,国务院作出了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决定,1957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的决定,并通过了《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决定》。广西各族各界人民热烈拥护这一决议,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各族人民以实际行动迎接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诞生。
1958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庄严地宣告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建立。出席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431人,列席代表578人、会议由3月4日至13日,共开了9天。大会选举韦国清(壮族)为自治区主席,贺希明、李任仁、覃应机(壮族)、莫乃群、卢绍武(壮族)为自治区副主席,选举韦纯束等43人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委员。会议通过了《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关于广西壮族自治条例(草案)的决议》等文件。3月14日南宁6万多民族群众集会,隆重庆祝广西壮族自治区诞生。国务院副总理贺龙同志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到会祝贺和指导。参加大会庆祝活动的还有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人汪锋,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负责人谢扶民以及在广西工作过的红七军、红八军的老干部张云逸等同志。还有广西籍在外地工作的党政军领导干部、作家、科学家和著名人士。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和云南、贵州、湖南、广东、北京、上海等兄弟省、自治区、市,也派代表团前来祝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又一个伟大胜利,从此广西各族人民进入了民族团结的崭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在广西,壮族人民实现了自治以后,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为了使聚居在广西境内的瑶族、苗族、侗族、仫佬族、毛南族、京族、彝族、仡佬等少数民族人民也能享受当家作主的权利,在各级党和政府的关怀下,广西在上述少数民族的聚居地区。已经建立了5个自治县的基础上,从1955年到1990年又先后建立了8个自治县,即1955年12月15日建立了都安瑶族自治县,1956年2月6日建立了巴马瑶族自治县,1958年5月1日建立了东兴各族自治县978年12月25日改为防城各族自治县),1984年1月1日建立了富川瑶族自治县,1984年1月10日建立了罗城仫佬族自治县,1987年11月24日建立了环江毛南族自治县,1987年12月23日建立了大化瑶族自治县,1990年10月15日建立了恭城瑶族自治县。
以上13个民族自治县,实行区域自治的有瑶、苗、侗、仫佬、毛南、彝、京、仡佬等8个民族。据1990年底的统计,实行自治的民族人口达到132万人,占聚居在广西的这八个民族人口总数230余万人的57.39%,实现了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
1984年以来,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民族政策的规定,广西还先后恢复和建立了63个民族乡,以及1个享受民族乡待遇的镇,其中瑶族乡51个,苗族乡8个,瑶族苗族乡1个,侗族乡1个,回族乡1个,仫佬族乡1个,1996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平南县大鹏镇享受民族乡政策待遇,分布在8个地、市30个县(市、自治县、区),成为广西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
这种从自治区到自治县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格局的确立,以及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补充形式的民族乡的建立,为广西各少数民族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充分享受自治权利,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证。
广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50年的历程,铲除了民族间不平等的社会根源,使少数民族结束了被压迫被剥削的历史,成了国家的主人;使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得以确立;使少数民族人民能与汉族人民一样以平等的机会参与国家的建设和管理,获得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等权利,实现了政治上的民族平等。这一切都为推进广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更有效率的整合途径,是广西实现和增强民族团结的一条基本经验。
(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