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新世纪石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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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自筹负担1/3,社会筹集(主要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财政承担的部分,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负担,企业、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要给予保证,财政确有困难的地方,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一定的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仅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还承担代缴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组织下岗职工进行转业、转岗的技能培训,推荐就业等任务。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具体标准由当地工资和消费水平来确定,原则上略高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石嘴山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的标准1997年每人每月100元,调整到2003年每人每月210元的标准(不含代缴社会保险的费用)。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

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初,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石嘴山市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资金564万元,对宁夏煤炭基建公司、西北煤机二厂、平罗县化肥厂等11家国有企业的2501名下岗职工进行并轨后的经济补偿安置。到2006年,全市全部撤销了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全部走出“中心”,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市每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开除、除名、辞退、终止等)的失业职工在2000人以上。这些职工失业后,运用失业保险制度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是其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从原来的国有企业扩大到现在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极大地拓宽了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使更多的失业人员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进而可以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减震器”、“安全网”的作用,维护了社会稳定。

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1999年至2006年,全市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近800万元,帮助近万名失业人员重新走上就业岗位,实现了再就业。由于失业保险法规和政策明确了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基本原则,所以,在失业保险基金的支持下,全市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得到提高,劳动力市场建设得到加强,就业渠道得到拓宽,服务手段和服务质量得到改善,有不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了再就业。

失业保险制度维护了社会稳定

石嘴山市失业保险制度实施以来,通过对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金的生活保障,较好地解决了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通过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促进再就业的服务措施,使很多失业人员找到了新的工作,重新实现了自身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两者结合起来,应该说失业保险制度为广大劳动者编织起了一道“社会安全网”,对防范和化解失业风险,减轻因失业人数增多可能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冲击,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对失业保险费(金)征缴发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石嘴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严格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对失业保险费(金)征缴发放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从1998年起,将累计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全部上缴市财政局社保基金专户储存,并将每月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及时在月末上缴到市财政局社保基金专户支付使用时,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减轻了基金的风险。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保证了基金的安全运行。

实行享受失业金人员公示制度

从2002年起,在自治区首家实行失业保险金发放公示制度,对每个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享受金额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医疗保险工作

石嘴山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自1999年开始筹备,2000年7月成立了石嘴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01年1月1日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启动运行。2003年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更名为石嘴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隶属于石嘴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年来,按照“完善政策、健全机制、积极扩面、强化管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工作重点,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工作创新力度。在积极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离休人员基本医疗等业务的同时,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保证各项基金的合理支出,使各项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使全市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为维护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作出了贡献。截至2006年年底,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共承担了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等业务,管理着全市近16万人的医疗保险(其中平罗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97万人)、7万余人的工伤保险、8万余人的生育保险和314名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等工作;同时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60家,其中二级7家,一级12家,社区卫生所12家,定点药店29家。

——积极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来,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石嘴山市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企业和职工承受能力相适应、医疗保险费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的属地管理制原则,从2001年起全市范围内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逐步覆盖城镇全体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公务员补助政策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同步进行的政策。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紧密结合石嘴山市情,先后制定出台了《石嘴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石嘴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参保与缴费管理暂行办法》《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大病医疗统筹和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对参加石嘴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缴费的通知》《石嘴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暂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审核评分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文本》《石嘴山市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几十个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石嘴山市医疗保险制度管理提供可靠保证,为石嘴山市医疗保险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凡在石嘴山市辖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管理办法。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待条件具备时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通过合理的筹资标准、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医疗费支付标准,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和共济性,有效化解了单位和家庭的医疗费用负担,体现了社会保险“减震器”作用,提高了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实现了新老体制的平稳过渡,保证了业务工作健康平稳运行。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由市医保基金中心每年度对参保单位核定一次。缴费工资高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低于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病退、特殊工种退休的,其缴费年限相应扣减);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需一次性补足相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改前的工龄视为缴费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必须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故逾期3个月未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行划拨。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终止时,应于30日内到市医保基金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缴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依法破产清算时,必须优先清偿欠缴职工的医疗保险费和预留离退休(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预留的医疗保险费由原单位按照石嘴山市离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市医保基金中心负责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破产、拍卖、撤销等企业在资产清算时,要优先补清欠缴职工的医疗保险费和预留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原单位按照石嘴山市离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站)按照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职工全额缴纳,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账户配置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年龄段按不同比例确定: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3.4%划入个人账户,退休金低于石嘴山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划入,高于的按退休金为基数划入;在职职工45岁及以上为本人工资收入的3%(含个人缴纳的2%,下同);45岁以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8%。在职职工实足年龄的确定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年龄计算为准,年初一次性核定。当年内其个人账户的计入比例不作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劳动部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从到市医保基金中心正式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足相差年限的费用)。市医保基金中心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并制发《石嘴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IC卡)。个人账户在年初一次性预配,按用人单位缴纳进度实时记入。个人账户结存的本金和利息定期进行结算,账户清单每年向社会和个人公布。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外,余下部分全部进入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实行分开管理、分别核算,明确各自的支付范围,互不挤占挪用。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定点药店的购药费用及住院医疗费自负部分;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及特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门诊医疗费、药费从个账户中支付,超支自负。

2000年,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制定了《石嘴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实施办法是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先由职工自负住院起付标准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门诊医疗费、药费从个账户中支付,超支自负。职工治疗特定病(规定病种)当年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7%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担,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支付70%。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先由职工自负住院起付标准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起付标准按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分别确定为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1%、9%、7%。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含两次),起付标准降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