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回族伦理文化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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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回族伦理文化及其在(1)

回族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回族伦理文化的界定

(一)回族文化的本质特征

“文化”是人类发展的产物,它是由社会的“人”按照社会发展的需要创造出来的。“人”不是抽象的,而是有血有肉、有手有足、能劳动的具体的人。具体的人,在阶级社会中,总是处于一定的阶级地位之中。因此,作为社会政治经济反映的“文化”也不可避免地带有阶级性。同时,具体的人又总是生活于一定的民族之中。一定的民族总是按照本民族的思维模式、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价值追求创造本民族的文化,并一代代地传下去,从而形成一定民族的传统文化。因此,作为社会政治经济反映的文化也不可避免地带上民族性。

回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员,回族伦理文化源远流长,它在坚持其固有的伊斯兰信仰文化内核的同时,不断吐故纳新,并随着整个民族对汉语言文字的普遍接受,吸取了以儒家传统伦理文化为中心的华夏伦理文化养分,极大地丰富了自己,成为中华民族伦理文化宝库中融会着世界两大伦理文化——伊斯兰伦理文化与儒家伦理文化精髓的一颗璀璨明珠。

探讨回族伦理文化在回族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需要搞清楚什么是回族伦理文化。从分类学的意义上讲,一个民族的文化有宗教文化、经济文化的分类,就自然会有政治文化、伦理文化的分类。但是在民族文化研究的实际操作中要做到这一点难度很大,这一方面与一个民族的发展成熟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另一方面又与这一民族对自身的认识和社会对这个民族的文化认同程度有着紧密的联系。

从文化学的角度看,回族文化是回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所特有的民族标志。从其结构和功能上讲,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围绕着回族生存如饮食、男女、起居而产生的本能文化,如饮食文化、性文化、居住文化、衣着文化等。另一类是围绕着回族发展而产生的自由文化,它包括经济、政治、宗教、科学、文艺、社会心理等,其本质特征是真、善、美。本能文化是自由文化的基础,自由文化是本能文化的提升。本能文化的任务在于保持一个民族的生存状况和条件,自由文化的任务则在于发展一个民族,提倡这个民族在自然、社会面前的力量,使其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发展。人类的自由并不像通常人们所理解的那样,自由就是为所欲为。恩格斯说过,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毛泽东则进一步指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与改造。这说明,自由与人的活动及其结果相关。人的活动包括认识活动、实践活动,而自由与这两种活动及其活动的结果直接相关。认识是否真正获得自由,在于是否真正认识了必然,对必然的成功认识就是真。实践是否自由,在于是否合乎必然,合乎必然的实践就是“善”。人在实践结果中是否获得自由,则在于作为实践结果的事物是否美。由此可见,认识的自由是“真”,实践的自由是“善”,实践结果的自由是“美”。所以,求真、至善、审美是自由文化的本质,它决定着一个民族文化的前进方向。

善是一个伦理学概念,它是相对于恶而言的,指的是人的认识、行为的合乎伦理道德以及对他人及社会的有益性。反之,恶则是指人的行为违反社会道德规范,有损于他人及社会。在民族文化中的善是广义的,它不仅适用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且适用于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泛指人的行为对于社会进步与民族发展进化的有道德和合理性。

列宁说过:“实质:‘善’是‘对外部现实性的要求’,这就是说,‘善’被理解为人的实践=要求(1)和外部现实(2)。”按照列宁的理解,善是对实践的行为而言的,善不仅包含着对外部事物的认识,而且包含着对外部事物的要求。正是由于实践中包含人的要求,才出现了善与不善的区别。

善,从其根本上讲,就是合理。合理与否,既要从行为的前提去判断,又要从行为的结果去判断。从自由文化的整体看,行为是居中的。行为善的前提是认识的真。如果在认识中便发生了错误,以假的认识去指导行为,那就必定失之合理而陷入恶。从这个意义上讲,认识的真已内在地包含着善了,真理是善的前提。但是,行为善的最后确定,还不能以认识的真作为标准,因为真与假也是要由别的标准去判断的。善与否,最终要由实践行为的结果去衡量。实践结果是美的,那么,实现这个结果的行为就是善的,否则便是恶。那种离开实践结果而去从认识中先验地断定行为的善与恶的做法是不妥的,也是不可能的。

有人认为自由文化以追求自由为目的,自由的行为似乎应该是为所欲为,才能称其为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自由绝非为所欲为,一定要以合理为前提,只有以真的认识为前提,以美的结果为目标并能实现其美的结果的行为,才是合理的,才是善的。由此可见,善乃是由真到美的中介。人类创造文化,归根到底是为追求美的结果,认识之真,行为之善,均是为了结果之美服务的。否则,认识是否真,行为是否善,又有何关系呢?认识只有真,才能导致合理的善行为,而只有善的行为才能进一步实现美的结果。所以,从本质上讲,也是从自由文化总体上讲,善就是创造美的工具。无善便无美,无美便不善。舍此,没有善可言。

自由文化对善的追求,是尽善。这是因为,自由文化追求的美乃是尽美。人们常说要把事情办得“尽善尽美”,其原因正在于此。尽美要求尽善,而尽善并非易事。从行为之善的构成讲,它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认识的真实,二是要求的妥切。没有人的要求,只有认识,尚形不成人的行为。在认识的基础上,加上人的主观要求,形成了人的决策,进而才导致行为。行为是决策的外化。要保证行为达到善,不仅要保证认识的真,还要做到主观意愿要妥切。所谓妥切,也就是要适当、要对头、要合理,不能背离文化发展的规律去胡乱提要求。从根本上讲,行为的善与不善,最重要的还是要看主观的愿望是否妥当。人的主观愿望的形成,一方面要受制于人的认识,另一方面要受制于人的利益。没有真的认识,便会产生不正确的愿望。片面地从个人的利益出发,也会造成主观愿望的不正确,并导致行为的不善。

善的内容,包括人类的内善和外善。人类的内善,也就是人类社会内部的人际之间的善,社会内部的善。人类是一个大的群体,其中包含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及人与自身之间的多层次关系。人所追求的善,很大一部分体现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这样,就必然要涉及到他人和社会。人是社会的人,人在社会中活动,其行为就有一个对他人是否善的问题。对个人而言,某个行为是可取的,但对他人、社会有时则不一定可取。要做到人际之间的善,个人行为的出发点就要参照社会予以调整。康德认为,人先验地具有联合在一起的社会性,同时又有追求个体欲望的非社会性。所谓非社会性,也就是“恶”。他认为,正是个人的欲望之“恶”推动了历史。其实,个人的欲望并不一定就是恶。行为、欲望是否善恶,当然要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确定,但这种确定不是简单地以他人利益为准则,而应以文化的进步为准则。这就是说,它是以能否创造出有利于社会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新的文化为前提的。凡是能创造出这样的新的文化,即使个人的行为有可能伤及他人,但从终极目标来讲它也应被评价为是善的,不过这种善是一种有代价的善。这是因为,文化的创造符合一切人的普遍的和本质的利益,创造一种有利于社会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新文化的行为所伤及的可能是他人的本能文化,也可能是他人的自由文化。例如,变革陈旧的社会制度创造新社会制度,必定会触及许多人的利益,这其中既包括被新文化触及的可能是人的饮食、性、衣着、起居等与人的生存条件相关的本能文化,也可能是人的思想观念、社会的体制制度等方面的自由文化,这就形成了人的小善和大善之间的矛盾,推动人类社会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的的新的文化是以大善为准则的。因而,它的这种创造行为是合理的。对于这种创造新文化的善的行为,在文化发展史上,依然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善的内容还包括人类的外善。从最初善的本意上讲,它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内善,对于不懂人事的动物和植物就不存在善与恶,所以早期的人类对动物的无情杀戮,从没有被认为是恶的,更不必说无生命的自然物了。随着人类的发展,文化世界不断扩展、延伸,人和自然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如何适应自然,尊重和遵守自然发展的规律已直接关系到文化创造的成败。一种一时看来是善的创造,到头来却给人类带来了恶果,成为一种恶文化,一种不仅没给人带来自由而造成灾难的文化。例如,由于掠夺式的发展带来环境的污染就是如此的一种文化。于是,在人与自然的行为关系中也出现了是否善的问题。这种善,一方面是对人而言的,即造成的结果对人要有利;另一方面也是对自然而言的,即不是破坏自然,而是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个事实表明,人对自然的改造计划、手段要更加文明,才能真正创造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而不是只为人类谋利益而破坏自然的文化。

从这个意义上说,善的本质是合理。社会内部人际关系要合理,社会外部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要合理。只顾人类自身,人类的发展就会异化。从这个角度讲,自由文化追求善,正是要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可见,自由文化的善的特质,深深植根于人与自然的和谐。

了解民族文化中的这一本质特征十分重要。它使我们看到,尽管文化学的研究目前正处于一个世界性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阶段,对于文化分类的界定见仁见智,但是文化作为一种人类现象,它对真、善、美的追求是文化的本质追求,对文化发展有主流和支流方向,高级与低级之别,对于文化的发展最终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使人类最终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发展等却有着共同的认知,这就为我们对于回族伦理文化的界定有了一个共同的认知基础,也就是说,回族伦理文化也必然遵守着人类文化发展的这一共同准则。

(二)回族伦理文化的界定

遵循上述基本准则,我们可以给回族伦理文化作出以下一些基本界定:

第一,回族伦理文化从文化的功能与结构来看,它属于回族文化中的自由文化,并且是自由文化的主体部分,反映着回族文化的本质特征。回族伦理文化有两大思想来源,这就是阿拉伯—伊斯兰伦理文化和中国儒家伦理文化。伦理道德是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自由文化中善的最本质的概括,反映着人的一种本质属性。从词源学上讲,中西方学者对伦理和道德的含义阐释不同,即使是在东方,伊斯兰文化中的道德与阿拉伯—伊斯兰伦理文化和中国儒家文化中的伦理道德也不同。在中国儒家伦理文化中,“伦”和“理”最初是分开使用的。“伦”的本意为“辈”,引申出群、类、序等,后指“人伦”。孟子说:“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理”的本意为治玉,引申为事物的条理、道理。最早将“伦理”组合使用的,是《礼记·乐记篇》:“乐者,通伦理者也。”东汉郑玄认为,伦理的“伦,犹类也;理,犹分也”。后来,人们视伦理一词为“伦常之理”,也就是人与人之间尊卑有别、长幼有序的道德关系。“道”,《说文解字》的理解是“道者,路也”。朱熹说“人所共由谓之道”,后来引申出规范、规矩、规则的意思。“德”通“得”,古人说“行道,有得于新,谓之德”。“道德”即“使道(道理、原则、道义之类)得之于己”,也就是按照原则和规范调节人之言行。荀子说:“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

在阿拉伯—伊斯兰文化中,道德一词最早在阿拉伯语中是以反映“性格”“品性”“习惯”意义的“户勒格”一词的复数形式“艾赫俩格”来表达的。以典型的阿拉伯语降示的《古兰经》明文中,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道德(艾赫俩格)概念,但有两处经文明确使用了“户勒格”这个词。一处是叙述古代阿德人议论先知胡德的传教言论是“前人的习惯”(26:137)。马坚译为:“这不过是老生常谈罢了。”一处是安拉赞扬先知穆罕默德说:“你确是具备一种伟大的性格的。”(68:4)“前人的习惯”,可以理解为前辈们的行为准则;“伟大的性格”,则指高尚的品格。据经注学家解释,经文中的“性格”主要是各种美的性格,如知识、大度、慷慨、坚忍、谦虚、仁慈、善待他人、讲究礼貌等。所以,经文中的“户勒格”一词,与现代道德概念有很多相通之处。在西方伦理文化中,英文的“伦理”(ethics)一词,源自希腊文的“ethos”,本意是“本质”“人格”,也与“风俗”“习惯”的意义相连。据说,是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年)创造了“ethics”这个词,用于表达和规范道德现象这样一门学科。后来,古罗马历史学家西塞罗(前106—前43年)在翻译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时,用“moral”(道德)一词翻译“ethics”。“moral”源于拉丁语“mores”,原意为“习惯”“风俗”,演化出“规律”“性格”“品质”等意。由于西方语言中的伦理与道德两个词不仅同源,而且内涵也有交叉,所以西方学者也不大主张予以明确区分。

但是随着人类文明历史的发展,东西方学者对伦理道德概念和含义的使用,逐渐开始趋同。我国当代伦理学家何怀宏在《伦理学是什么》一书中认为,“伦理”与“道德”两个词“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被用作同义词的。它们有微殊而无迥异”,“无论如何,两个概念的趋同还是主流”。何怀宏的观点基本上代表了当代国内外伦理学研究中的一种共识。回族伦理文化作为回族文化的本质特征和基础,它囊括了回族人的基本道德规范,体现了回族的文化精神和价值取向,凝聚着回族对自己民族的历史认知和现实感受,积淀着回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一千多年来,回族历经磨难而生生不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有着深厚的文化传统和强烈的文化认同,这成为回族发展进步的精神支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使它成为回族文化的本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