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回族伦理文化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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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回族伦理文化形成和发展的条件(2)

从历史上看,回族的先民们早在唐宋时期就因经商而由阿拉伯、波斯等地来到中国,并定居于各大都市与商埠。唐代积极推行对外开放政策,欢迎周边国家和地区商人来华开展商贸活动,唐代来华的外商很多,首都长安成为国际性大都会。住在长安的外国人数以万计,大部分为商人,其中以波斯、阿拉伯等穆斯林商人居多。穆斯林商人入华后,备受中国统治阶级最高层——皇帝的极高礼遇,社会地位较高。因为当时的穆斯林商人多以“贡赐”为名而行贸易之实,东来的穆斯林商人随着使者前来“朝贡”,目的是为换取高额利润。而每每中国的皇帝往往见到“泱泱大国,四方来朝”壮观场面时便虚荣心大发,在龙颜大悦之下,便非常慷慨大方地二倍、三倍甚至于数倍礼物“回赐”。唐代还特置互市监,掌理对外商业贸易,征收关税等。当时长安城内有“西市”,有所谓“波斯店”,实指各民族穆斯林商店。还有阿拉伯穆斯林开设的卖香药的药店。旅居长安的蕃客人数日渐增多,他们中“留居长安者或四十余年,皆有妻子,买田宅,举质取利,安居不欲归”。

宋代,蕃客东来依旧备受青睐与关照,社会地位仍然很高。宋朝政府对来华贸易非常重视,积极鼓励更多的穆斯林商人来华贸易。通过“海上丝绸之路”络绎不绝来华的穆斯林商人更多,当时朝廷专设市舶司等海关、税务机构进行管理。中外穆斯林商人以海上贸易往来方式等发生“关税”“例献”,给中央王朝带来了滚滚财源,甚至于南宋王朝后来偏居东南一隅时,这一部分收入构成当时重要财赋来源,以支撑国家各项支出。宋太宗雍熙四年(987年),“遣内侍八人,赍敕书金帛,分四纲,各往海南诸蕃国勾招进奉”。南宋高宗绍兴七年(1137年)上谕:“市舶之利最厚,若置措合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岂不胜取之于民。”宋朝政府对那些能够招来外国商船,增加市舶收入的官吏和纲首,则授以官职,或提前开转。规定“诸市舶纲首,能招诱舶舟、抽解物货,累价至五万贯、十万贯者补官有差。大食蕃客罗辛贩乳香直三十万缗,纲首蔡景芳招诱舶货物息钱九十八万缗,各补承信郎。闽广舶务监官抽买乳香每及一万两转一官”。对来华贸易作出重大贡献的穆斯林商人,宋朝政府还授以官职,以便鼓励更多的穆斯林商人来华贸易。南宋高宗时,大食商人蒲罗卒造船一艘,满载乳香来华贸易,至泉州抽解,价钱三十万贯,特授予“承信郎”之职,使其“说喻蕃商,广行船贩香前来”。宋代还出现了一些著名的颇有影响的巨商。如蒲寿庚,先居广州,富甲两广,后迁居泉州,南宋理宗淳祐年间(1241—1252年)因平海寇有功提举泉州市舶司,擅蕃舶历30年。旋升福建安抚沿海都制置使,既握市舶之命脉,又掌沿海军事大权,拥有庞大的船队。他审时度势,于元至元十三年(1276年)降元,使泉州避免了一次战火。元朝统治者是蒙古贵族,长于骑射,而不善理财和行政管理,蒲氏便受到重用,官至福建行省中书左丞。他发挥自己的特长,为发展东南沿海贸易作出了重要贡献。佛莲,是蒲氏之婿,为泉州巨贾,至元三十年(1293年)卒。时人发现其家有珍珠一百三十石。繁盛的商贸往来,不但为双方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利益,也促进了彼此的了解和在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交流。正如彭树智先生所讲:“商业贸易最能表现人类文明交往的开放性、合作性、物质性和全球性,它同时又是人类政治交往、社会交往、文化交往的先导、中介和沟通的渠道。”唐、宋回族先民中的蕃商客居中国,进行“朝贡贸易”,社会地位高,经营收入丰厚(蕃客中的波斯商人,当时被称之为“富波斯”)。因此,由唐及宋是回族先民构成的回商在中华土地上的一个黄金发展时期。

元时,作为色目人之一的回回人,其社会地位稍为逊色,但仍然高于汉人与南人。元明以来,随着回族人口的增长与广泛分布,其经济成分日趋多元。回族虽然有了土地,但他们并没有仅以种地为生,而是农、林、牧、工、商均有,无论城市回族还是乡村回族,商业仍一直是其重要经济成分,尤其是城镇回族,一般以经商为主,靠商为生。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从丝绸之路上的回回商人,到活跃在青藏高原的回族商人,从西南边疆的回族马帮,到城镇回族的传统商业,到处都有回回商人的足迹,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回族商业经济和经商的历史传统。

明清以后,穆斯林社会地位每况愈下。尤其是清代,在人地矛盾日趋紧张的中国西北地区,经济矛盾引发的民族矛盾愈来愈激化,回回人渐渐滑向社会边缘状态,回商已经失去了早期中国封建统治者给予的优惠背景,经营环境日渐艰难。到清代中后期,陕甘地区回民起义,战乱频仍,生存及生意都很艰难。

清末民初,时局渐转,依着经商才能,回族造就了夹缝中求生存的精神。在社会夹缝中,亦即很小地域范围内、有限的关系网中,从事经济活动。回商发挥擅长的经营才能,在有限的经济领域,如清真餐饮业、屠宰业、长途贩运业辛勤劳作。与此同时,也从历史上的国际贸易、珠宝玉器、香料……这些本钱大、利润高的经济活动为主,转为以本小利微的小商小贩经济为主,兢兢业业,将其做到极致,维持基本生存。回族的分布格局呈现“大分散、小集中”状态,是中国分布最为广泛的少数民族。正是这个原因,回族穆斯林的经商活动较为分散。尽管如此,回族在华夏大地依然形成了较多具有地域特点的回族商帮及商帮文化。清末民初时,回族除了当地的餐饮经营,小百货生产、加工和销售外,南京和上海的玉器珠宝业也都基本上由回族操控。云南则有回族马帮,通过著名的茶马古道,远走东南亚的缅甸、泰国、老挝、越南等国家,主要从事国际贸易。甘肃的回族穆斯林,最有名的是河州回族商帮,回族脚户哥们唱着花儿,赶着骡子,沿着“唐蕃古道”,上西藏、下四川,沟通了内地与边疆、农区与牧区、青藏高原与黄土高原、汉族与少数民族的经济联系。

今天,回族在全国各地的商业经济流通领域仍很活跃,例如甘肃临夏、宁夏同心、吴忠以及陕西、新疆、山东、河南、河北、青海、云南、海南等地回族集中的地方,回族群众仍是当地经商的带头人。回族商业经济为各地社会经济的繁荣进步作出了贡献,以其鲜明的民族特色,在中国商业经济领域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从活动范围看,回族的经商活动涉及范围十分广泛,传统的回族经商活动主要包括:1.珠宝业。这是回族经商擅长的传统项目,早在7世纪前后,有许多阿拉伯人与波斯人就来到扬州、长安等地,从事以珠宝为主的生意。由于回族善于经营珠宝,故在明代就有“识宝回回”的荣称。2.医药。在唐宋时期,回族先民就把中亚、波斯、阿拉伯的先进医学传入中国,很多人擅长医药贸易。3.香料。宋代,回族先民从事香料和药物的贩卖,仅香料就有几百个品种。当时销路广、比较有名的有:乳香、龙涎香、苏合香油、蔷薇水、木香、丁香、金颜香、皮息香、肉豆蔻、檀香等。4.马帮、驼队及长途贩运业。回族的马贩包括倒贩牲畜,用驴、马、驼等搞长途贩运。回族俗称马贩为“赶脚”“马帮”“驼帮”“吆骡子”“脚户”等。随着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回族的这一行业逐渐衰落。5.皮毛贩运、加工、销售。回族在历史上有养羊、牛、驼的传统,因而回族有很多人从事牛羊皮毛的贩运、加工、销售活动。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发展起来的上规模的皮毛专业市场,大部分由回族商人经营销售。6.饮食、屠宰业。饮食、屠宰业是回族传统商贸活动的主要内容,也是回族最为习惯的传统行业。从古至今,回族从事这一行业的人数占有相当的比例,这一行业在整个回族商贸活动中所占的份额也一直是相当高的。这些传统的回族经商活动领域成为回族经商活动的优势领域。

回族商人往返于内地与边疆之间的远距离商业贸易活动,不仅有效实现了内地与边疆经济上的互通有无,而且有利于促进中原农耕文化与草原游牧文化、渔猎游耕文化之间的文化沟通和心理联系,成为架构中华民族凝聚之桥的一份独特力量。江应棵教授在《滇南沙甸回族农村调查》一文中论及回族马帮贸易时说:“我深深感觉到沙甸人‘走夷方’的收获,重要的不是经济上所得,而是对于民族团结上播下了一些珍贵的种子。”

回族之所以善于经商、擅长经商,有着深层的文化背景,这与伊斯兰教和穆罕默德的直接影响有关。回族先民中有一部分来源于阿拉伯人,一定程度上受到阿拉伯重商文化的影响。阿拉伯人聚族而居于沙漠戈壁地区,主要以流动的畜牧业为生。伊斯兰教创立前,阿拉伯半岛的汉志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东西方商业要道之一,而在这个地区的麦地那、麦加等城市,很多人都从事经商活动。伊斯兰教创立后,适应当地社会的经济状况和发展要求,吸取了阿拉伯人的传统生活习俗,形成了伊斯兰教独特的价值观念和经济主张,其教义中较多崇尚商业。伊斯兰教鼓励信士勤奋经商,其重视商业、崇尚商人的价值取向十分显著,使许多穆斯林游牧民族纷纷走上经商道路。伊斯兰教认为经商是受真主喜爱的,把为经营商业而旅行,称为“寻求真主的恩惠”(62:10/73:20)。《古兰经》中多处提到的出外“奋斗者”“大地上寻找财富者”,主要指的是商人,认定经商是受真主喜爱的职业。《古兰经》对商人提出了许多鼓励、支持经商的要求,充分肯定了经商是真主所喜爱的职业,认为商人是高尚的,明确了经商的重要地位,并鼓励人们要敢为人先,敢冒风险,甘愿吃苦,大胆开拓财源之路。先知穆罕默德也以经商出名,其不仅年轻时就是商人,而且还以经商所得资助宗教神圣事业得以成功,成为宗教革命的领袖。他也曾对商人给予很高评价:“商人犹如世界上的信使,是真主在大地上的可信赖的奴仆”,“诚实的商人在报应的日子将坐在主的影子之下”。诸如此类的教诲比比皆是。穆斯林视经商为崇高事业,他们以经商为荣,以追随穆圣的行为为荣。由于伊斯兰教经典多次强调经商的地位和意义,并且穆罕默德本人亲自从事经商活动,使经商这种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对我国回族产生极大影响,回族基本全民信仰伊斯兰教,受伊斯兰教鼓励经商的教义影响,秉承了阿拉伯穆斯林的经商才能。信奉伊斯兰教的回族成为一个乐于经商也善于经商的民族。回族先民具有与生俱来的“重商精神”。

回族特殊的经商习惯和传统对回族伦理文化,特别是商业伦理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成为回族伦理文化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回商文化既是一个历史概念,又是一个具有丰富社会经济文化内涵的跨地域文化概念。历经千百年的风雨历练,回商作为一个极其活跃而独特的商业活动群体,已成为中国工商界的一支奇葩。但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念是“重义轻利”或“褒义贬利”。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国家,具有相对而言堪称优秀的农耕文明,中国传统文化向来“重本轻末”“重农轻商”。历史上的封建统治者与封建士大夫们无一例外地崇尚农业,以农立国,而不同程度地贬低商业的作用。《论语·里仁》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断语,几千年来,把口谈仁义的人捧为“谦谦君子”,而把从事商业的人贬为“市井小人”,使中国商人长期处在受歧视、侮辱的地位上,长期要戴上“无道德”的道德枷锁。回族,由于它的先民以经商居城为主,善于从事商贸活动,又恪守伊斯兰教创始人穆罕默德开始的重商传统,认为宗教信仰与合理赚取利润并无利害冲突,所以以善于经商著名,整个的思想和价值观念与中华文明占主流的重农抑商、重本抑末、视商贾为小民细事的价值观念有很大差别,促进了回族经商伦理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同时,回族,由于具有经商传统,以及对商业的热爱和对商人的尊重,自然懂得做买卖发财获利对生活生产的好处,因而从观念上、实践上都不轻利,重视经商活动,在从事商贸活动时,十分注意经商道德。他们也同样受儒家重道德重仁义的深刻影响,认为“义与利分,则为祸;义与利合,则成德”。从而提出了“集义利而成德”的“义利统一”的伦理思想。回商把中华传统、伊斯兰文化传统的精髓与本民族的商业经营实践活动巧妙地结合在一起,培育出蕴涵“乐商坚韧、义利互济”的回商精神。回商文化代表了中国回族社会经济发展的脉络和走向,从古至今,回商群体在不断更迭,但是富含特色的回商文化、商业思想、经营理念以及商业伦理却在不断演绎、传承,深深地扎根于新生代回族商人的血脉中,最终流入到中华大地的土壤里,成为回族商业精神的重要因子,并给后人以无限的启示和滋养,成为回族商业伦理文化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基因。继承和发扬回商文化的优良传统,并不断调适传统的回商文化,使其逐渐适应现代商业社会,不仅有利于增进回族商人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回族经济的发展,从长远看来,也是理解回族商业伦理文化的钥匙,是促进回族社会进步、文化发展的关键。

三、回族伦理文化形成和发展的共同文化心理

回族文化是一种特色鲜明的、以伊斯兰文化为内核,大量吸收融合中国传统的汉文化,融两种文化为一体的新型文化,充分体现了回族文化的民族性。回族先民带着固有的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文化进入中国,适应了新环境和新的历史条件,使伊斯兰文化中国化和民族化,促进了回族共同体的形成。它以伊斯兰文化为内核,形成特色鲜明的回族共同文化心理。这种伊斯兰文化中国化和民族化是一个渐进性过程,是从元代开始直到明清的演化过程。元代的儒学和伊斯兰文化教育并重并存,明清经堂教育制度的创立、发展,中阿并授,“以儒诠经”使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文化中国化、本土化。从整个回族文化形成和发展过程看,两种文化的融合体现了适应性、渐进性和双重性的特征,渗透到最具回族特色的伦理道德、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喜庆节日等民族习俗中和民族心理深层。回族民族心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强烈的回族认同感。强烈的民族感情和民族意识,是回族形成和存在的标志,赖以维护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伊斯兰教信仰作为一种共同的心理状态,在回族形成过程中起了重要的凝聚和融合的作用。东来的各个不同国籍、不同民族的人们之间,或者他们与汉族和其他民族杂居共处,逐步相融,首先是以是否信仰伊斯兰教、保持伊斯兰文化传统为前提。伊斯兰教对回族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在回族形成过程中,伊斯兰教在形成民族的经济和政治基础上,成为形成共同心理的一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