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惠灶措施
(一)工本钞及余盐米
明初沿袭宋元旧制,对煎盐灶户继续给发工本。对此,《明史》记为:“岁给灶户工本钱粮,引一石。置仓于场,岁拨附近州县仓储及兑军余米以待给,兼支钱钞,以米价为准”【217】。
天津灶户的工本以钱钞支给,每生产一引盐付给工本钞八百文。洪武十七年(1384年),增为两贯【218】。后复减为一贯。时,灶户“煎盐一引纳之于仓,即给工本钞一贯,每贯实值银一两,故灶得济用”【219】。然而,随着钞法日坏,钱钞贬值,工本钞对灶户的实际接济作用不大,虽有似无。
于是,“自明中叶起,朝廷的工本米麦支放旋转入余盐官收制度方面”【220】。余盐,即超出政府规定盐产量(正盐)之外的盈余盐。初,灶户产有余盐,却不能正常发卖,如售卖则为私盐。然而在无更多治生之途的情况下,灶户往往甘冒风险,私售以获利,从而造成私盐泛滥。私盐盛则官盐难销,官盐不销则盐课受损。因此,为保障盐课收入,政府对灶户所产余盐亦进行收买。如景泰二年(1451年)八月,以淮、浙、长芦运司所属地方,多系滨海,不产五谷。余盐既禁严,恐贫乏灶丁生计艰难,故令嗣后除煎办本家课程之外,果有余盐,许送本盐课司交收,并于附近有司官仓支给米麦,以偿灶丁工本。其盐引与米麦的折价关系为:淮盐每引八斗,浙盐每引六斗,长芦盐每引四斗【221】。并将余盐作为正引的附引搭售行销。
至明中后期,政府难以维系官收余盐制,改令盐商自行向灶户购买,并对其额数加以限定,以保证正盐的销售。政府从盐业运销环节中抽离以后,便不再支付给灶户工本,而转由盐商偿付。
应当看到,无论工本钞还是余盐米,都不仅是惠灶措施,还是政府控制盐业的一种手段。
(二)徭役优免
明代,因灶户供办盐课,辛苦倍常,故特免其部分徭役【222】。如弘治十八年(1505年)议准:凡办纳盐课之灶户,灶丁一丁至三丁者每丁免田七十亩,四丁至六丁者每丁免田六十亩,七丁至十丁者每丁免田五十亩,十一丁至十五丁者每丁免田四十亩,十六丁至十九者每丁免田三十亩,二三十丁者全户优免,如果免田外仍有多余田亩,方许派差。当然,上述所言之“田”独指灶地。为防止灶户执优免之说,将自置灶产混称为灶地,以欺隐税粮,或者民人希冀减免徭役,称民田为灶地,进而规定:其有丁而无田者不许将他人田诡寄户下,影射差役,违者问罪,并照例充为灶地,办纳盐课【223】。
正德十一年(1516年),令长芦运司五年一次,委才能佐贰官一员,亲诣有场州县,会同各官,照有司上、中、下户则例,逐一编审。除上、中户丁多力壮者,量将二、三丁帮贴办盐,此外多余人力,照旧佥当别差;下户只令着灶营办盐课,免其一切夫役杂差。
二十四年,规定优免灶丁除原额大小外,止以实征小丁纳银之数为主。如六钱至七钱者,照旧三丁折原额大丁一;四钱至五钱者,四丁折原额大丁一;二钱至三钱者,五丁折原额大丁一;其余一钱必朋足一两八钱之数,方准折原额一大丁,俱免田一百亩。各县编佥之时,先行各场备查:原额大丁盐银若干,现在实征小丁若干,某户现丁每丁实办盐若干,本户有田若干,应免若干,查对黄灶二册,照数优免。此外多余田地,照例一体科差,但止令纳银帮贴,不许力差烦扰【224】。
然而,差役优免的实施状况并不令人满意。负责佥派差役的地方官员往往擅加科派,虽经政府再三申饬,但屡禁不止。如洪武二十七年,令优免盐丁杂泛差役【225】;宣德二年(1427年),复令各处灶户免杂泛差役【226】。盐务官员的相关疏请亦迭次奏上。如嘉靖十三年(1534年),长芦巡盐御史邓直卿奏请申饬有司,毋得擅役,置买民田六十亩以上者乃听有司编差【227】;如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长芦巡盐御史姚思仁奏:依据祖制,灶户止种地纳粮,免其杂泛差役,专力办盐,然而“近者灶户与民一体当差,又煎办课额”,虽屡经奏准优免,有司偏执不从,或应役而杂派肆出,或逋税而变产输倍,“是民止一差而灶有二差”【228】。
关于明代地方有司破坏差役优免的原因,刘淼先生《明代盐业经济研究》之“差役勾扰”【229】部分进行了详细的剖析论述,本书不再论及。
(三)赈恤
明清政府对长芦灶户的赈恤多发生于以下三种情况:1.遇国家发生大事,如皇帝即位、皇城宫殿受灾等;2.灶户确实无力承担原有额课,逋欠过多;3.水、旱等自然灾害。其中,以灾后赈恤最为多见,占赈恤的大部分。明清政府对灶户实行赈恤的具体情况。
纵览上表可以看出,明清政府对天津灶户施以灾后赈恤的次数较多。其原因一方面缘于明清时期,天津地区自然灾害多发。据笔者粗略统计,自康熙十八年(1679年)至道光九年(1829年)一百五十年间,天津地区仅旱、涝灾害约达三十余次,平均五年即发生一次,可以想见其巨大的破坏性;另一方面,盐业生产受天气影响甚重,无论是煎盐法还是晒盐法,对自然天气条件的要求均较高。其“虽人力造作之功,实天地自然之利。但遇阴雨,其盐不结,每年或收三五分,或收六七分不常”【230】,总之“功在晴霁,若淫雨连旬,则谓之盐荒”【231】。因此,为帮助灶户恢复盐业生产,以保障盐课来源,明清政府多对受灾灶户进行一定的赈恤。
明清政府对天津灶户的赈恤措施大体可分为无偿救济、蠲免应征钱粮、缓征钱粮、借贷四种。且后两种赈恤方式主要见于清代,明代未见施行。
1.无偿救济多实行于自然灾害后。通过此措施,可迅速安抚灶户,减缓灾害的破坏性,避免造成地方社会的动荡与骚乱,并波及影响附近地区。
2.蠲免、豁除应征钱粮的实施一般针对两种情况:其一,灶户盐课等拖欠日久,无力承办,势难弥补原定数额,如继续追讨,则难免激发灶户逃亡等行为,从而不利于盐业生产的持续进行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其二,自然灾害较重,对盐业生产造成的创伤较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恢复,使得不仅原有课额不能措办,而且盐业生产难以在短时间内恢复,因此,将原有课额豁除。
3.缓征钱粮的主要手段为带征,即将某一年,或二年、三年之课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分限缴清。带征可使灶户获得片刻喘息的机会,但是,也易于形成滚雪球现象,负担越来越重,最后超出承受能力。对于政府而言,带征不会像豁免一样减少课税数额,因而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其财政收入,避免部分“损失”。但是,如果灶户年复一年至不可承担,仍需开豁。
4.政府借贷给灶户多是因为盐滩圈埝被毁。由于重新修整需要大笔资金,而灶户往往无此能力(前已有述及),未免于盐滩的抛荒及灶户将之租典,政府以借贷的方式帮助灶户,重建盐业生产。
当然,四种不同的赈恤措施并非单独实行,而多是由统治者根据各异的实际情况,或者仅行其中之一,或者数种方式并行。概言之,明清政府的赈恤活动对于盐业生产、灶户而言,均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为了实行赈恤,长芦运司设有一定银两。其或来源于赃罚等项。如明嘉靖九年(1530年),令运司将一应无碍官钱及上司、本司赃罚等项悉籴米收贮,以备盐丁赈济【232】。或来自于商捐。如清雍正十年(1732年)十一月,长芦众商呈请捐银十万两,以济军需,在奉旨扣抵未完盐课后,仍余三万七千七百十一两有奇。经巡盐御史鄂礼奏准,照前任巡盐御史莽鹄立留盐课银五万两作为盐本,以接济贫乏商灶之例,将之收贮运库,以备商灶不时之需【233】。
明清时期,天津地区不仅具备盐业生产的优越自然地理条件,还拥有广袤的盐业生产基地——盐场,加之新技术的推广和运用,以及畅通的水陆交通,使其盐业生产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产量大幅提高。而另一方面,沧州分司辖下之“利民、阜民、利国、富民、海盈、阜财六场,滩坨久废,从不煎晒”【234】,且蓟永分司之“越支、济民、石碑、归化则尤处极北,产盐无几”【235】。两方面因素作用下,使得天津最终成为长芦盐业的生产中心。至清末,长芦盐区每年产量以天津丰财、芦台二场“为最多”【236】。社会生产过程可分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环节。它们互相联系、对立统一。其中,生产居于支配地位,起决定作用。天津芦盐生产中心的形成,为其地芦商的聚集及芦盐转运中心地位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注释:
【1】周庆云:《清盐法志》卷5,职官门,官制。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8,场灶。
【3】(乾隆)《长芦盐法志》卷5,场灶。
【4】(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9,历代文艺。
【5】《长芦盐志》(百花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所绘“明初长芦二十四场位置图”将厚财场标于兴国场正南方,与笔者所见之记载不甚符合,有待进一步考证。
【6】(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3,疆域。
【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丰财场图识》。
【8】(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3,疆域。
【9】(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严镇场图识》。
【10】(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3,疆域;(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芦台场图识》。
【11】(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3,疆域;(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丰财场图识》。
【12】(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3,疆域;(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兴国场图识》。
【13】(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3,疆域;(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富国场图识》。
【14】(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5,历代赋课。
【15】(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5,历代赋课。
【16】王守基:《山东盐法议略》。
【17】过水桶,以松木制成,呈方形,两边挡板可上下活动,专为过卤而设;木锨,以杏木为主,铲盐用;抬筐,以荆条或柳条编成,抬盐用,其大小不等,盛盐多寡无定数,大者约盛二百四十斤(参见周庆云:《盐法通志》卷35,盐具)。
【18】(乾隆)《天津府志》卷5,风俗物产志。
【19】(乾隆)《天津府志》卷4,形胜疆域志,形胜。
【20】袁黄:《宝坻政书》卷10,边防书。
【21】“副”为灶户晒盐场地的单位,相当于“块”,大小不一。
【2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8,场灶。
【23】《仁宗睿皇帝实录》卷256,嘉庆十七年四月丁卯条。
【2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25】(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
【26】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27】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28】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29】张学颜:《万历会计录》卷39,盐法,长芦盐运司;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
【30】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初任直隶总督奏议卷44,《恳准商场出租》。
【31】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初任直隶总督奏议卷44,《恳准商场出租》。
【32】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初任直隶总督奏议,卷44,《恳准商场出租》。
【33】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34】(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
【35】(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36】(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37】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5,《题遵奉圣谕议修盐政疏》。
【38】杨嗣昌:《杨文弱先生文集》卷12,《恭承召问疏》。
【39】(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40】(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5,历代赋课。
【41】(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5,历代赋课。
【42】汪砢玉:《古今鹾略》卷6,利弊。
【43】(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5,历代赋课。
【4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8,场灶。
【45】《明神宗实录》卷322,万历二十六年五月戊子条。
【46】(雍正)《八旗通志》卷140,“莽鹄立”。
【4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6,奏疏下。
【48】(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5,历代赋课。
【49】(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
【50】(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5,历代赋课。
【51】(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6,历代职官传。
【5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8,场灶;《世宗宪皇帝实录》卷48,雍正四年九月丙午条。
【53】汪砢玉:《古今鹾略》卷6,利弊。
【5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55】汪砢玉:《古今鹾略》卷6,利弊。
【56】《明世宗实录》卷166,嘉靖十三年八月癸丑条。
【5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58】《重修两淮盐法志》卷15,图说门,盘鐅图说。
【59】《重修两淮盐法志》卷15,图说门,盘鐅图说。仅凭所引文字,可能难以对盘铁形成形象化认识,因此,在此著录部分相关记载,以求方便读者。“其盆周阔数丈,径亦丈许,用铁者以铁打成叶片,铁钉拴合其底,平如盂,其四周高尺二寸,其合缝处一经卤汁结塞,永无隙漏,其下列灶燃薪,多者十二三眼,少者七八眼,共煎此盘”(见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上,作咸第五卷,《海水盐》)。
【60】“鐅似釡而浅,即宋之镬子也,约重百四五十斤”(见《重修两淮盐法志》卷15,图说门,盘鐅图说)。
【61】除“锅”外,见于史志记载的长芦煎盐工具还有“镬”。如(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3,“疆域”,(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部分,以及(嘉庆)《长芦盐法志》卷8,“场灶”,均可见对其数额的记载。这是否说明清代长芦盐区的煎盐工具同时有锅、镬两种呢?然而再对涉及煎盐工具的资料进行比对,可以发现:凡记有“镬”的地方均不见有对“锅”的记载,相反亦然;并且,“镬”多见于对盐场概况介绍,“锅”多见于盐课征收方面。由此可以推测,“锅”、“镬”并非同时运用的两种煎盐工具,其或者形制相同,为同一物,只是不同时期叫法不同(可参见《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4年第4期,梁冬青《“鼎”“镬”“锅”的历时演变及其在现代方言中的地理分布》一文),或者为不同时期采用的形制有别的两种煎盐工具。由雍正三年、嘉庆九年官方对煎盐工具征收盐课时均将此项系于“锅”目下得知,“镬”出现较早,至清代,渐改为“锅”。
【62】周庆云:《盐法通志》卷35,场产十一。
【63】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上,作咸第5卷,《海水盐》。
【64】《明神宗实录》卷358,万历二十九年四月戊寅条。
【65】周庆云:《盐法通志》卷39,场产十五,积贮。
【6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8,场灶。
【6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5,奏疏上。
【68】(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5,奏疏上。
【69】周庆云:《盐法通志》卷39,场产十五,积贮。
【70】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71】《清盐法志·长芦建置门》,转载自天津市汉沽区政协文史委员会天津市汉沽区地方志编辑室编:《汉沽文史参考资料选编》第1辑(内部发行,1987年),《解放前汉沽盐的储存》。
【72】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73】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74】(光绪)《宁河县志》卷3,建置,河渠,附盐沟。
【75】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76】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77】(光绪)《宁河县志》卷3,建置,河渠,附盐沟;(光绪)《顺天府志》卷38,河渠志三。
【78】朱廷立:《盐政志》卷1,出产。
【79】汪砢玉:《古今鹾略》卷1,生息。
【80】割草为煎盐准备燃料。据郭蕴静主编:《天津古代城市发展史》(天津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253页)载:“嘉靖朝时,天津开始用煤作燃料煎煮盐,但比柴草、木材贵得多,故用得较少。”
【81】汪砢玉《古今鹾略》中所言制卤的具体操作流程语焉不详,尤其是刮土以后,将盐“土入池,以水浸之,淋卤流入池内”,难以理解和想象,幸而宋应星《天工开物》有相关记载,揭开了其面纱。《天工开物》卷上,作咸第五卷,《海水盐》记为:“掘坑二个,一浅一深。浅者尺许,以竹木架芦席于上,将埽来盐料铺于席上,四围隆起,作一堤垱形,中以海水灌淋,渗下浅坑中;深者深七八尺,受浅坑所淋之汁。然后入锅煎炼”;视“灰有白光,卤气即足。挑灰入坑,取水淋之。卤气与水融合,即成盐卤”(见左树珍《中国盐政史》)。
【82】“大镬二,中镬一,中镬以贮生卤,去火稍远,使渐热,渐添入大镬,惜薪也”(见査慎行:《得树楼杂钞》卷11)。
【83】潢:《图书编》卷91,《长芦煎盐源委》。④
【84】章潢:《图书编》卷91之《长芦煎盐源委》对长芦煎盐法记载为:“每灶十丁,伙置铁浅锅一面,阔五尺,深垛在滩,二、三、四月,天道晴明,将滩内碱土黑色者用耙或锄铲浮在地晒干,刮土入池,以水浸之,淋卤流入池内,陆续舀入浅锅内,发火烧煎,随干随添,盐至满锅方止,约可得盐二十斗,每次为用三日。若遇阴雨,则点散,其盐不成。然试卤之法,先以石莲子投于卤中,如沉而下者,则卤淡,浮而横侧者,则卤稍淡,煎之俱费草而难成,必浮而立于卤面者乃可入锅煎之,不但省草,盐且易成”。与本书正文所引《古今鹾略》的文字基本相同,仅缺少“深一尺五寸。滨海水咸,各灶丁每岁预于十二月间窖冰。至春打草”几句,因此,笔者推测二者史源相同,均来自于《长芦运司志》,但《图书编》在抄录过程中有所遗漏。晒盐法的记载与煎盐法同为一段,当来自一处,因此,其所反映内容当为修《长芦运司志》之嘉靖时期的情况。
【85】章潢:《图书编》卷91,《长芦煎盐源委》。
【86】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
【87】章潢:《图书编》卷91,《长芦煎盐源委》。
【88】古代以干支纪日,称自子至亥一周十二日为“浃辰”。
【89】章潢:《图书编》卷91,《长芦煎盐源委》。
【90】章潢:《图书编》卷91,《长芦煎盐源委》。
【91】章潢:《图书编》卷91,《长芦煎盐源委》。
【92】(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7,历代奏疏。
【93】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94】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95】汪砢玉:《古今鹾略》卷6,利弊。
【96】汪砢玉:《古今鹾略》卷6,利弊。
【97】汪砢玉:《古今鹾略》卷1,生息。
【98】煎煮法制盐的产量不同时期有所不同。如汪砢玉《古今鹾略》记为每锅“约可得盐二十斗”,参考据《天工开物》卷上,作咸第5卷,《海水盐》载“淮场者一升重十两,则广、浙、长芦者只重六、七两”,进行换算,一锅可得盐约87斤,按六锅计算,约522斤;再据袁黄《宝坻政书》卷10,“边防书”载:“每盆一昼夜煎盐六乾,约一引有余”。袁黄处于万历时期,时一引盐约五百余斤,可见明代中后期,其产量为五百余斤。至清代,产量有所增加。如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载“周十二时为一火伏,可成六锅,锅得盐百斤”,也即每次成盐六百余斤。
【99】可参考徐光启:《徐光启集》卷5,屯田疏稿,《钦奉明旨条画屯田疏》。中华书局1963版,第260页。
【100】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101】可参考王日根、吕小琴:《析明代两淮盐区未取晒盐法的体质因素》,《史学月刊》,2008年第1期。
【102】(乾隆)《天津县志》卷9,盐法志。
【103】参见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20页。
【104】《明太祖实录》卷135,洪武十四年二月癸酉条。
【105】《清文献通考》卷21,职役考。
【106】鲁之裕:《式馨堂诗文集》文集卷10,《长芦盐法志小引十八》。
【107】《明英宗实录》卷198,景泰元年十一月乙巳条。
【108】(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9,历代文艺。
【109】(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7,历代奏疏。可参考张荣生:《古代淮南通州盐区的劳动力(灶籍)管理》,《盐业史研究》,1994年第4期。
【110】《明穆宗实录》卷7,隆庆元年四月丁亥条。
【111】(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11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8,文艺,《赵氏义产输丁碑记》。
【113】《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
【114】袁黄:《宝坻政书》,卷10,边防书。
【115】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116】(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
【117】方裕谨编选:《顺治年间长芦盐政题本》(上),《历史档案》,1988年第1期。
【118】据《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30,顺治四年正月己酉条记载:“禁止盐丁投充王贝勒等,即已经投充者悉令革除。”
【119】(乾隆)《宝坻县志》卷5,赋役,户口。
【120】(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121】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122】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12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8,场灶。
【12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8,场灶。
【125】(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
【126】周庆云:《盐法通志》卷42,场产十八,盐丁。
【127】明清“灶课”含义有所不同。明代时,芦商中引于边,每引商支灶盐二百五斤,其不产盐场分则令灶户商银六分五厘给商买盐掣运,名曰灶课(参见毕自严:《度支奏议》山东司卷5,《覆巡视厂库(科院)题请长芦补课行引疏》)。
【128】下文贡盐亦属于正盐征收部分,但为行文之便,将二者分开叙述。
【129】关于明代正盐的性质,明人或将之比作田赋,如霍韬曾言:“授民煎盐,岁受盐课有差,亦犹授民以田,而收其赋也”(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或将之等同户役,如宣德三年(1428年)四月,山东灶户呈诉每丁办盐俱有定数,户无闲丁,“以民夫起赴京供役,有误盐课”,宣宗遂谕户部尚书夏原吉曰:“素闻灶户验丁煎盐,岁办不给,岂可别役?”遂蠲免灶户夫役(《明宣宗实录》卷41,宣德三年四月壬申条)。现代学所持观点亦不尽相同。如刘淼先生认为:“灶户承办的盐课不是赋而是役。盐课的主体,当是灶户所当杂役的转化部分,即通常所说的‘丁盐’”(刘淼:《明朝灶户的户役》,载《盐业史研究》1992年第2期)。而李三谋先生则认为“正盐(盐课)中既有纳税的内容,又有交换的性质,还有应役的因素,它们是三位一体的”(李三谋:《清财经史新探》山西经济出版社,1990年,第120页)。
【130】(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3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
【132】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
【133】《明太祖实录》卷47,洪武二年十二月庚寅条。
【134】周庆云:《盐法通志》卷1,疆域门,产区;(光绪)《宁河县志》,卷5,赋役,场灶;(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
【135】(乾隆)《天津县志》,卷9,盐法志;(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中国盐政沿革史·长芦》。
【136】(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46,都察院二。《清通典》卷12,食货十二,“盐法”记为“十七年”。
【137】(清)黄辅辰:《营田辑要》内篇上成法,丁徭;(清)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纪丁随地起》。
【138】《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5,户部,盐法上;(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
【139】周庆云:《盐法通志》卷77,征榷9,款目1。雍正十年,因“利民、阜民、利国、富民、海盈、阜财六场,滩坨久废,从不煎晒,各灶户皆散处原籍各州县,及山东乐陵、海丰、阳信等县,每逢征催灶课,场官不能遍历数州县,远涉隔省,势必责之灶头总催,而包揽派累,终至拖欠,场官每受参罚。切思场官征收灶课,原因灶户在场晒盐,就近征收,今既弃滩改业,各归原籍,其灶课仍责之场官,不能遥制,而州县又以籍隶灶丁,自有专管之员,不加约束,藏奸纳垢,情势必然。请将六场灶户归各州县管辖,其灶课银两即归州县征解运司衙门,归款奏销,其六场大使均应裁汰,以省冗员”。(参考〈嘉庆〉《长芦盐法志》卷8,场灶;〈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经政六,盐法)
【140】(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4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4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4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44】对此,史志资料并无明确记载,现代研究亦未见有相关论述。笔者认为滩地征课始自于改煎为晒,证据主要有二:第一,长芦盐区的滩价始定于嘉靖元年,改煎为晒开始应用、传播之后。时部分盐场灶户率先采用晒盐法,挑修滩池,占“海滩地一十二顷八十亩”,于是,朝廷遂定滩价:“以十分为率,三分补纳逃亡额数,七分给与各家,偿其挑修等费”(参见《大明会典》卷32,盐法一)。第二,(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之“滩价、锅价”部分记载道:“晒必资于滩,故滩有价;煎必资于锅,故锅有价;半煎半晒,则滩锅兼征”,亦表明政府对滩地征收盐课缘于晒盐。
【145】(雍正)《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46】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47】(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载:“各场有无官锅,悉因锅面大小,分别额征多寡数目。”
【148】(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49】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150】(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5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52】(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5,历代赋课。
【153】丘浚:《大学衍义补》卷28,治国平天下之要,制国用,山泽之利上。
【154】汪砢玉:《古今鹾略》卷1,生息。
【155】(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明代南京所用贡盐非长芦贡纳,据《大明会典》卷42,户部二十九,“盐政”载:“凡供应盐斤。南京光禄寺样盐二千斤、青白盐四万斤,孝陵神宫监白盐三千斤,南京内府供用库青白盐二万斤,俱两淮运司征纳。南京内官监青盐三千五百斤,盐包三千五百个,南京太常寺祭祀洁净白盐一百九十斤六两,南京神乐观青盐三千斤,俱龙江盐仓征纳。”
【156】古代食盐种类众多。按照其品种划分,有:盬盐(呈颗粒状,故又名颗盐)、散盐(成粉末状,故又名末盐)、形盐(非经人力,自然形成一定形状,如虎形、印形、伞形等)、饴盐;按照颜色划分,有:青盐、黄盐、黑盐、白盐、赤盐;按照味道划分,有:咸盐、淡盐、苦盐、甘盐、辛盐,当然,盐味俱咸,后四种为杂味(参见朱廷立:《盐政志》卷1,出产)。
【157】朱廷立:《盐政志》卷1,出产。
【158】《明一统志》卷90。
【159】胡应麟:《少室山房集》卷116,《报喻邦相》。
【160】(乾隆)《天津县志》卷9,盐法志载:“凡盐由晒成者,其形颗,名曰盬盐;由煎成者,其形散名曰末盐。末味高而盬次之”。
【161】《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54。
【162】(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163】(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164】(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另:朱廷立《盐政志》卷4,制度下,“北京各衙门食盐”条记载为:“明初,长芦办纳青盐六十四万四千七百四十四斤有余”有待进一步查证。
【165】明初,在京府部院寺科监等衙门俱有食盐。后因“在京各衙门食盐岁遣拨办吏一人下场收买,吏倚官势,往往倍收为奸利,沿途私贩莫敢诘捕。巡盐御史乃请令运司食盐较定斤两,筑包于司,俟支盐人役至,数包予之,自外不许别有夹带,诸役亦不许自行下场,违者论如律,各役既无所获利,而一应纳钞僦挽之费,悉其所出,多坐累不支,至有弃役逃去者”(参见余继登:《典故纪闻》卷17)。至万历八年(1580年),尽数裁革,惟户部堂上及十三司官吏、都察院堂道官吏并盐院书吏尚有岁支食盐,多寡不等(参见〈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
【166】(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167】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97,中官考8。
【168】(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169】《明神宗实录》卷258,万历二十一年三月辛未条。
【170】方裕谨编选:《顺治年间长芦盐政题本》(上),《历史档案》,1988年第1期。
【171】(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172】(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
【173】《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6,盐法下。
【174】(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175】(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176】(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
【177】《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54,光禄寺。
【178】《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6,盐法下。
【179】《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6,盐法下。
【180】(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81】《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6,户部,盐法下。
【182】(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183】范钦:《嘉靖事例》,《复议御史舒汀盐法三事》。
【184】(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
【185】(乾隆)《天津县志》卷9,盐法志。
【18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87】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王完山东长芦行盐疏》。
【188】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王完山东长芦行盐疏》。
【189】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王完山东长芦行盐疏》。
【190】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王完山东长芦行盐疏》。
【191】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王完山东长芦行盐疏》。
【192】(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19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9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195】(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天津政俗沿革记》卷6,田赋,地丁四,杂课。
【196】(明)刘斯洁:《太仓考》卷8,水次仓,天津卫库;(雍正)《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天津政俗沿革记》卷6,田赋,地丁四;(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97】(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198】(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99】(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200】(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20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202】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记载其征法:“国初摊丁于地,按亩征银”当不甚确切。
【203】(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204】“康熙七年,于酌省存留钱粮案内,部议盐院、运司、运同、运副、运判心红纸张银及门皂等役工食银量留足用,其余全裁;康熙十四年,部议捐裁运司、运判俸银,心红纸张并役工食银暂行减半”(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205】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206】长芦各盐场多称“镬总”,等同于有司之里长。
【207】《明史》卷80,食货四。
【208】《万历疏钞》卷27,《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弊以禆国计疏》。
【209】《明经世文编》卷155,《拟处置盐法事宜状》。
【210】《明经世文编》卷155,《拟处置盐法事宜状》。
【211】《明经世文编》卷155,《拟处置盐法事宜状》。
【212】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饬场员牌》。
【213】《万历疏钞》卷27,《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弊以禆国计疏》。
【214】《万历疏钞》卷27,《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弊以禆国计疏》。
【215】《万历疏钞》卷27,《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弊以禆国计疏》。
【216】当然,灶户之间也存在贫富、等级,如清代萧欣山《十等灶户》描述道:“一等灶户当灶首,甘为盐商当走狗,全为自己有。二等灶户富家翁,不等盐款就上工,常年乐融融。三等灶户卖‘久大’,不等年终就发价,新老盐剩不下。四等灶户当军师,见了盐款任意支,帮喝又帮吃。五等灶户跳了槽,自晒自卖自逍遥,盐商管不着。六等灶户逞英豪,找着灶首就不饶,好似老鼠见狸猫。七等灶户真松蛋,找灶首不见面,趟趟白蹲店。八等灶户怕惹祸,守着盐坨干挨饿,脚步不敢错。九等灶户晚驳盐,天寒水浅难雇船,充公在眼前。十等灶户卖盐滩,有几副一盘端,新老债还不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26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38页)。
【217】《明史》卷80,食货四。
【218】《明太祖实录》卷159,洪武十七年正月辛亥条。先是,各运司工本情况为:两淮、两浙盐每引官给工本钞二贯五百文,广东、海北、山东八百文,四川七百文,福建每引上色者七百文,下色者六百文,此时,令广东、海北、山东、福建、四川工本,每引均给钞二贯。
【219】袁黄:《宝坻政书》卷10,边防书。
【220】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57页。
【221】《明英宗实录》卷207,景泰二年八月己巳条。
【222】关于明代之役,《明史》卷78,食货二,“赋役”阐释为:“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又有职役优免者,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凡三等。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非时曰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县验册丁口多寡,事产厚薄,以均适其力。”
【223】(乾隆)《长芦盐法志》卷9,赋课下;(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
【224】(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
【225】《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
【226】《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
【227】《明世宗实录》卷166,嘉靖十三年八月癸丑条。
【228】《万历疏钞》卷27,《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毙以禆国计疏》(姚思仁撰)。
【229】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2—189页。
【230】章潢:《图书编》卷91,《长芦煎盐源委》。
【231】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上,作咸第5卷,《海水盐》。
【232】《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
【23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5,盛典。
【234】(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
【235】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236】周庆云:《盐法通志》卷37,场产十三,产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