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明清天津盐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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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运销、芦商及芦盐转运中心移向天津(2)

四、销售方式

明清时期,津盐各引岸的销售方式多有差异。其具体表现在:同一时期,各地销售方式不尽相同;同一销地,在不同历史时期,销售方式也或有改变。鉴于大部分津盐销地的销售方式与全国其他地方一致【96】。故本书主要针对津盐销地中较为特殊的销售方式进行阐述。

(一)北京地方的引盐销售

明代,昌平、房山、良乡、顺义、怀柔、密云、延庆七处之盐俱由盐商在通州发卖,并且必须经过官牙,支付一定牙税银,其中,每引正盐支付牙税二分一厘六毫,附带余盐支付五毫,共二分二厘一毫,年终汇解。后因各处百姓买食不便,听令商人往昌平等处自行发卖,不纳牙税。万历间,经户部题请,复令七处之盐仍于通州发卖。但行之未几,诸商“苦告不便”【97】,遂止,而原牙税银两令运司照旧征解。

清康熙九年(1670年)十月,长芦运司运使迟日豫(辽东广宁人,贡生)据商人何清、王瑞等联名呈请奏报:“课完于商,引销于地。惟地认不清,则引因之而告减,课因之而告诎,势所必至……如地方有向来商等旧认一定者九十余处,苦乐自甘,趋避永绝,急公告运,殚力缉私,每年额引全完,历来案簿可考;其伙告八十余处,有利则趋,无利则避,以致告无端责,私贩蜂起,官引坐壅,有司受考成之累”,请“循例将伙告八十余处一如旧认一定者,责商归并端认,俾地方有端责承认,引有端责告运,而课亦有端责完纳,引地既清,仍将批减乏遗之引均责在各商名下,自认地方,作额完课,仍责在于各所自认地方溢额告销,如斯则官引不督自运,私盐不禁自戢,法纪画一,盐政肃清”。从其议【98】。由是,长芦一商多“专办一州县之引”【99】。

大兴、宛平两地因引额较多,共十万五千九百道(通常谓之京引),凭一商之力难以承担,故仍系多商合办【100】。商人各自领引运京,照依时价发卖。然而,由于众商面对同一市场,又无固定销售区域,使其内部形成竞争,造成了销卖不均,“巧而黠者往往先登垄断,良商反多倒歇”【101】,对国家按引征课十分不利。因此,康熙二十二年,于京师设立长芦馆,行轮勾之法【102】。其法具体为:将商引分为十勾,行于内城谓之内勾,行于外城谓之外勾。商人载运京盐经北河至张家湾落厂后,于广渠门次第进盐,挨勾轮卖,不许凌躐。如有误运者,次年可补勾。由运司委员填发循环照单,并由专司稽察。此法施行后,易乱为整,免除了商人间的“凌竞相争之弊”【103】。但行之日久,弊病开始滋生。由于负责官员“司事不均”【104】,厚此薄彼,导致“强梁多卖,良懦少销”【105】,苦乐不均,最终致“课欠累累”【106】。

康熙五十四年四月,京商(即告销京引之商)焦泽生等请罢长芦馆,停止轮勾,照旧各卖各盐。而随后,京商孙世荣等则称:长芦馆为“公议建置”,轮勾法亦“原非自谋自利之私”【107】,对罢长芦馆、停止轮勾表示反对。显然,商人之间意愿的不同源于受益与否以及获利多寡有异。

为平衡商人间利益,调节其矛盾,长芦巡盐御史杨保(满洲正白旗人)会同直隶巡抚赵宏燮题请禁革长芦馆,改行他法,并奏定新法章程。其具体为:令合纲保举老成之商,在广渠门、张湾两处催课、登账;又委运司官员发盐、收课,设立循单、环照。其中,循单给发京商,凡遇铺户买盐,即将某县铺户某于本年某月某日某商某字几号引盐若干包填注明白,给与该铺户收执,前赴张湾委官处支盐。支毕,由委官验收,收缴循单,并换给环照,上依循单开写商铺姓名、盐包号数,铺户持此护盐由广渠门挂号进京。并规定:委官照循单查发盐斤,速催起运,不许停留,亦不得借端掯延。若铺户无环照、或绕道进城、并盐包号数不符者,即属私贩,沿途巡役人等即可查拿,解赴运司,按律治罪。环照最终由铺户呈送该县有司,月终汇缴运司【108】。其“循单”“环照”式样如下:

循单式

长芦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为给发循单事:单给京商某,凡遇铺户买盐,即将商铺姓名、盐包号数填注明白,给发该铺户收执,前赴张湾委官处投换环照,护盐由广渠门挂号进京。此单交委官收缴,本司查核毋违。须至循单者。

(某)县铺户(某)于本年(某)月(某)日领到商人(某)字(某)号引盐(若干)包。

嘉庆(某)年(某)月(某)日给盐运使司行。限月终汇缴。

(某)字(几)号循环单照

环照式

长芦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为给发环照事:照发委官(某),凡有铺户执循单领盐者,该员验收,仍照单开商铺姓名、盐包号数,填明环照内,换给铺户,护盐由广渠门挂号进京发卖。该员照单查发,速催起运,不许停留,更不得借端掯延,致干参究。该铺户若无环照、或绕道进城、并盐号数目不符者,即属私贩,许沿途巡役人等查挐解司,按律治罪。此照着铺户于护盐到店之日即行送县,汇缴本司查核毋违。须至环照者。

(某)县铺户(某)于本年(某)月(某)日领到商人(某)字(某)号引盐(若干)包。

嘉庆(某)年(某)月(某)日给盐运使司行。限月终汇缴。

(某)字(几)号循环单照

(二)天津地方的食盐销售

1.天津城内的食盐销售

明代天津城内的食盐销售方式不详。至清代,其与众稍有不同,主要有菜盐、牌盐、引盐三种,且变化调整较多。

(1)菜盐。清初,天津城内居民不食引盐,与全国大多数地方居民食引盐有异。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天津的特殊条件:天津为芦盐重要产区,城东南有兴国、富国、丰财三盐场,产盐量颇为可观,城东门外又有芦商贮盐之盐坨,堆有数量庞大的盐包,食盐资源丰富而便利;另一方面,受历史传统影响,天津自设卫、建城始,一向无引目,不行引盐,无官盐店。

菜盐销售具体始于何时不可考。但清初,天津城内居民食盐主要依赖于此。菜盐,即腌菜所用之盐。在古代生活条件限制下,腌菜为上至王公贵族,下至普通百姓,家中常备佐餐食物。而腌制菜品需要大量食盐。故“各处销盐以酱盐、菜盐为大宗”【109】,盐商完课亦多赖酱、菜盐的销售。酱盐,即制酱所用盐。酱盐、菜盐因居民购买时间集中、需求量大,被依用途冠以不同名称,实则相同,均为食盐。

因腌菜、制酱一般于秋后进行,故时人习称这段时间为“菜秋”。每届菜秋,菜盐需求旺盛之际,即为天津城内居民购买食盐之时。其具体办法为:由天津地方官员查明城内居民户口,登记造册,然后送长芦都转运盐使司,由都转运盐使司转发辖下青州分司,分司依照花名手本,酌批盐斤数目,令商人将贮于盐坨之官盐放卖一次,俗称“放菜盐”。天津城内居民四季食盐多由此时一次性购置。因商人按引纳课,放卖菜盐无需官引,故亦无需缴课。所以菜盐价格低廉,一斤不过银一、二厘【110】,天津城内居民颇受其惠。

低廉的菜盐价格对津城附近不具备购买菜盐资格、被强令买食高价引盐的居民而言,无疑是一种诱惑。利之所在,人所共趋。因而越界偷贩、夹带等私盐问题不可避免。为此,清政府对天津城内居民购买菜盐的时间、数量进行了严格限制:时间要求以三日为期,过期不再举行;数量上,不许零星发卖。力求监管便利、有效,从而防范私盐。

(2)初行引盐。康熙三年(1664年),长芦巡盐御史张吉午(辽东人)上疏,请增天津卫盐引一千二百道。康熙帝因恐为民累,未从。

康熙十七年,经巡盐御史刘安国、户部郎中石柱等题奏:芦盐销有余剩食盐达六十万斤之多。故令酌增芦盐各销地引目,其有引地方,将见有余丁按照原额引数丁数合算:七丁至十五丁者,按七丁加一引;十六丁至二十五丁者,按十丁加一引;二十六丁至三十五丁者,按十三丁加一引。天津卫原无引目,酌增四千引,由专商销卖。由于商人获取行盐资格需要投入重金,至行盐,计本取值,引盐盐价往往较高。天津城内居民因有低价菜盐可食,对商人高价引盐不予理会,致使引盐无法打开市场【111】。而盐商需要销盐以完课,地方与盐务官员之考成亦以完课为重要评定标准。因此,出现摊派引盐现象,使得天津城内居民苦不堪言。

康熙二十九年,直隶巡抚于成龙会同巡盐御史江蘩上疏称:“天津卫原系产盐之区,从来不设引课。新增四千引盐多壅积”,无处销卖,以至“按丁派食,民怨沸腾”。乞请于“商人张行代认一千引内酌留七百道”【112】,其余三千三百道引盐悉予豁除,以便民。户部认为:天津卫为商人聚凑之处,户口繁多,不宜豁除。然特旨豁免,所留七百道引盐,亦附静海县疏销。天津此次试行引盐时间较短,在城内居民的抵抗下被迫停止。

(3)牌盐。乾隆元年(1736年),经直隶总督李卫、巡盐御史三保题准,长芦滦州、迁安、乐亭、丰润、宁河、卢龙、抚宁、昌黎、天津、静海、沧州、青县、盐山产盐十三州县,有居住于盐场附近之贫民年六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少壮有残疾,妇女年老孤独无依者,准报明各地方官,验实注册,给以烙印腰牌、木筹,许其每人每日由盐场买盐四十斤,于本境内无引盐地方挑负售卖。并只准行陆路,不准船载。此种方式所行盐称为“牌盐”。天津县无引盐地方主要指天津城内,故牌盐销售的主要对象为城内居民。由于牌盐价格也比较低,且买卖方便,无时间限制,所以未遭到天津城内居民的反对,改行牌盐较为顺利。牌盐开始行销后,菜盐被革除。

清政府创立牌盐之举意在惠民,“固法外之恩也”【113】。但可执行性不强,“可说而不可行。产盐之处,谁买盐食?必挟至数十里以外始能见售。无论苦风凄雨、酷暑严寒之日,即天晴路坦,岂孱弱者所能负载远道乎!”【114】并且自牌盐设立始,即引发一连串的私盐问题:老弱贫民挑负之盐往往被人收买,囤积转卖,成为私盐之端。还有不具备行牌盐资格,而冒名混买、发卖者。诸如此类,造成商人引盐销售受阻,津城附近沿河州县额引壅滞,引不通课亦无所,严重损害了商人与清政府的利益。也决定了牌盐之行必不能长久。

乾隆九年,长芦巡盐御史伊拉齐疏言牌盐弊端,遂停止滦州等地的牌盐行销。对行盐之老弱贫民,依照福建例,加倍折给钱文。而天津县牌盐仍令老弱贫民挑负行销。至乾隆十七年,因天津、静海、青县、沧州、盐山五处牌盐“影射公行,透漏夹带,官盐壅滞”,议定照滦州等州县前例,折给老弱贫民钱文,停其负卖。具体措施为:察定各州县实在合例老、幼、残疾贫民额数,取具里邻甘结,查验确实,加具印结,开造花名、年貌清册,送总督并盐政衙门存案。每名日给制钱二十四文,令商人按月照数捐交,由各州县发给。嗣后如有新补贫难老少,一例折给。次年,天津城内居民所食牌盐被尽行裁汰。天津再次改行引盐,将康熙二十九年酌留、附静海县疏销之额引七百道,重于天津城内销售,以济城内居民食用。

(4)再行引盐。天津城内居民向食牌盐等贱盐,改行引盐后,购买同样数量食盐势需加银。因而对改行引盐,天津城内居民多有不满,议论纷纷,甚至有人猜测并传言食盐改制出于官商勾结:“有云盐臣吉庆与王志德同宗者,有云运使卢见曾与王志德亲厚者”【115】。为免除巷间浮议,题定虽改为引盐,但盐价仍照牌盐之旧,每斤小制钱五文。

盐价确立后,商人认为照此核计成本,入不敷出,难以赔垫。故清政府再次加以调整:除额引七百道照例输课外,天津城所销余引免商输课,并将天津县作为公共口岸,选商输办,递年更替。乾隆五十年(1785年),以天津公共口岸商人一年一换,各商不能实心经理;又武清引地于三十七年亦作为公共口岸,与天津接壤,两商承办,心存彼此,巡缉不力;且武清定以十年更换,天津按年轮值,时间一长一短,均未能适中。因此,将天津、武清两公共口岸归并,称津武口岸,由一商经理,五年更换。如盐商经营妥帖,则令继续办理,如有废弛,随时撤换。公共口岸的设立,使得商民两便:商人因余引免课,得以收获丰厚利润;盐不加价,天津城内居民得食贱盐。然而,制度往往于初创施行时效果良好,行之日久,则弊端百出,走形变样。至道光七年(1827年),天津城内盐价涨至制钱一十六文,“较定例已多至五倍有奇”【116】,城内居民已无贱盐可食。

综合以上四部分内容可以看出,天津城内食盐销售方式的变化、不同食盐方式的推行与废止,主要受到以下因素影响:第一,天津的地方特点。如清初菜盐及后来牌盐的实行,均缘于天津为食盐产区。如果没有丰富、便利的食盐资源支持,则二者均无法实施;第二,政府决策。在盐专卖制度下,居民食盐方式多依赖于政府的决策。天津城内居民无论食菜盐,还是牌盐,抑或是引盐,都由清政府制定实施细则与管理办法,下令推行。第三,食盐相关主体的利益调和。此点主要体现在食盐改制、各方利益出现冲突之时,以天津城由牌盐改行引盐表现尤为突出。从废牌盐方面观察:尽管牌盐对老弱贫民帮助不大,但毕竟有所贴补,在废牌盐时,由商人捐给老弱贫民抚恤钱文,使得牌盐停止后老弱贫民的生活得到保障,而商人尽管由此付出一定代价,但废牌盐后,私盐减少,引盐行销顺畅,可获利更多,另外由于牌盐废,官盐不再壅滞,政府盐课收入也得以保证。正是因为各方面的利益都得到了照顾,所以牌盐之废才得以行得通。再从改行引盐方面观察:天津引盐之行的焦点在于盐价,盐价高,则天津城内居民利益受损,盐价低,则商人利益受损。在行引盐时,政府首先限定盐价,使城内居民利益得到维护,然后再针对商人减免部分盐课,使商人有利可图,最后由此而天津城内居民食盐问题解决,地方得以稳定,正常的统治秩序获得维持。清政府的收入也未减少。这种政府、商、民三方皆得利益的情景,才使引盐之行得以实现。

2.天津蓟、宝地方的食盐销售

明代,对近场之引盐行销困难的州县实行包课,即不设引目,径直征收一定包税银。时,蓟州与宝坻县均属此类。清顺治元年(1644年),推行包课改引,将包课地方每岁所认银数折合为引盐,统一征收盐课,其中,蓟州折二千引,宝坻折三千六百引【117】。十七年,因原认土商迟迟不领引,至年过三季而一引未行,遂改招纲商行引。蓟州、宝坻由王域尊认办,经商议,蓟州岁额定为一千四百二十八引;宝坻县岁额定为三千七十一引。雍正十年(1732年),商人王慎德呈请加派,蓟州增为三千二百引,宝坻增为四千九百引。十二年,直隶总督李卫奏称:盐商王惠民承办蓟州等包课改引州县引盐,每年较既定数额多卖盐四万余包,至十年,始令其子慎德赴户部呈请加派引目二万五千道,实尚可再增引一万余道。经巡盐御史三保等复奏,蓟州再加一千五百引,宝坻县以原额增加之引已足销卖,不再增加【118】。

3.天津驻军的食盐销售方式

以天津水师营为例。雍正五年,水师营初建,为解决官兵水手的食盐问题,令商人运载百包就近滩场之生盐至该处,交与该同知,呈明都统,按名分给。盐价银定为每包五钱,由于官兵初到,令该同知于俸饷内照数扣交长芦运司库,至次年,官兵驻扎已定,令巡盐御史照依天津附近军民食盐之例,行文该都统,将官兵水手人等查明户口若干、应用盐斤若干,造具清册,饬令分司听其自备盐价买食【119】。

五、盐价

盐价关系到商、民利益,只有盐价平稳适中,才能商民两便,也才能巩固统治者的统治。

清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经直隶总督与长芦巡盐御史布量各州县道路之远近,斟酌舟、车脚价之多寡,议定各地盐价,以银为单位,如顺天府属每斤一分四毫,保定府属一分一厘三毫,河间府属一分一厘三毫,真定府属一分二厘二毫,大名府属一分三厘六毫,广平府属一分三厘五毫,顺德府属一分三厘四毫,永平府属一分二毫【120】。但在具体销售时,商民以钱交易【121】。

清代,长芦属各销地的盐价不断上扬,且只升不降。以保定府为例,宣统初年之盐价相当于康熙中期的四倍。

长芦属各销地盐价增长的因素有如下几方面。

1.物价上涨,成本增高。如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因两次被水,商人成本亏耗,兼以绳斤、席片、车船脚费等逐岁加增,而盐价有定,商人运本多不敷,连年赔累,商力耗乏,致有情愿不取窝价,同引地一并请退者,有因误运斥革者。但政府招商一年有余,无人认接。于是,长芦巡盐御史高恒奏请增加盐价。经军机大臣会同直隶总督方观承(字遐榖,号问亭,又号宜田,安徽桐城人)商议,令照雍正十年之例,每斤增价一文【122】。又如乾隆五十三年,长芦巡盐御史穆腾额奏称:各商运脚等费百物昂贵,成本倍增,更兼钱价日贱,商赀益就消耗。通计行盐各口岸,俱用钱文买卖,而商人则用银交课。从前银一两,需钱八九百文,迨乾隆五十一年,需钱一千文,五十二年,竟需钱一千一百余文,较之五十一年,每引亏银五六钱,长芦行盐处所,每年约亏七八十万。请将直隶、河南、山东盐价每斤各加制钱二文。从其议【123】。

2.银钱比价波动,银贵钱贱。如雍正十年(1732年),长芦巡盐御史郑禅宝奏言:康熙二十七年议定盐价,每斤价银一分三四厘不等,彼时每银一两只换小制钱一千四五百文,是以每盐一斤定为十六文之价,后钱价渐平。现今每两合钱可至二千文,而盐价仍是十六文,以钱易银,不敷原数,以致商运消乏,欠课难楚。部议每斤酌增一文【124】。

3.商力疲乏,逋欠较多。如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因芦、东商力疲乏,准其正、余引官盐每斤加制钱一文。以一半归商,俾资成本,一半交官,抵完各商积欠【125】。

4.以济工需。如道光五年(1825年),因兴修直隶水利,令将长芦盐斤加价二文,按照时价易银交纳。如一二年后各工完竣,一半赏给商人完缴积欠,并补钱价之不足;其一半解部以归拨用款项等【126】。

由于盐价事关重要,因此,统治者对于官员奏请增加盐价一般较为冷静与谨慎。如嘉庆五年,上谕:“户部议覆长芦盐政观豫奏请芦东盐斤加价一折,所驳甚是”,并指出:“食盐之人每日所费不过一二文,似属有限,而不知盐斤为食用所必需,一经议增,则人人均受其累,且私贩本因官盐价昂而起,今再议增加,则私盐自必更为充斥,官引堕销愈多,长芦盐价加增已非一次,即该商积欠各款,节经宽免展限者亦非一次,恩施不为不厚,岂得复行干渎,为此无厌之求?况盐价既增之后,即不能复减,累民宁有已时?”【127】又如嘉庆八年,直隶总督颜检、长芦巡盐御史赛尚阿因筹办水利工程,奏请盐斤加价。嘉庆帝表示反对:“盐斤加价不独系病民之举,且官盐价昂,则私贩愈多,滞销愈甚,于盐务亦属无益。若以兴修水利筹款为词,则该督等所奏每岁仅将加价银六十万余两归入河工,于目前修浚事宜,亦属缓不济急”,并令申饬二人【128】。

统治者之所以屡次放弃盐斤加价所可能带来的利润,原因当在于:第一,其充分认识到盐价的重要意义。第二,其认识到部分官员奏请盐斤加价,实是别有用心,假公济私。如指出:“近日臣工,往往借军需为名,在朕前尝试巧言利国,实皆利己。”【129】第三,其认识到加价对商人利大,而对政府之盐课收入却收效甚微。如指出:“加价之后,该商等亦未必能清完国课,徒然病民以裕商,更属不值。”【130】又如指出:“自加价以来,该商等岁得一半归商所加之价;其交官之项,仅于十八年交过一限银一十九万二千余两,其余屡经奏请展缓。今该盐政复奏恳,将交官之半文加价一并归商。是该商人贪得无厌。而官欠必致尽归无着。”【131】第四,避免各盐区你效我仿,纷纷乞请加价。如指出:“昨两淮、浙江、广东各商俱吁恳报效,而长芦商人并未呈请出赀助饷,更无可借口。今若允该商等所求,致两淮等处亦复效尤,纷纷恳请加价,更无所底止矣。”【132】第五,防范由各地盐价悬殊所引起的私盐贩卖。如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指出:“江苏营销长芦(当为山东。其奏为长芦,当是由于山东亦有长芦盐政督理的缘故——笔者注)引盐之处,与两淮引地彼此盐价不甚悬殊,若将芦、东盐价骤行加长,必启淮盐侵越之弊。”【133】

但是应当看到,统治者放弃部分盐利的目的在于更好的维护其统治。对于不会危害到其统治的盐斤加价,他们是不会拒绝的。

至于商人在盐斤加价中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则需针对每个加价案例进行分别考量。而据道光七年(1827年),贺长龄题《驳长芦盐价改用银桩疏》中称:“臣闻长芦之改用银桩,惟总商为甚愿,散商并不乐从,盖总商惟图专利。而散商则因一经加价,凡一切浮杂派费无不增加,益受总商之扰累。”【134】可知,对个体盐商而言,并非每次加价均为善事。

<h2>第二节 芦商的负担

明前、中期,制度上,盐商的身份并不固定,业盐地点亦可随开中进行选择和变更。纲法实施后,盐商被固定于某盐运司(提举司等)的商纲内,业盐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其世袭职业,由是,纲商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芦商(又称芦纲商人),即于长芦经营盐业之商人。

从表面看,芦商问题似乎不属于天津盐业的研究范畴,但实则不然。首先,“民非盐何食,盐非商何通”【135】,芦商在津盐运销过程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其次,津盐销售占据芦盐销售的大部,芦商所行多为津盐;再者,清前期,伴随盐业的发展以及长芦盐业管理机构的相继移驻,天津成为芦商的汇集中心。故而芦商问题为天津盐业研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节选取与芦商利益攸关的四个问题试加以论述,以求初步揭示芦商的生存状态。

一、商课

盐课为古代政府财政收入的一大来源。如明代,“国家财用,自税粮正赋之外,惟盐是赖”【136】,盐课不仅用以“给边粮饷,而水旱凶荒亦时借以振民”【137】,时仅两淮运司盐课即“可当漕运米值全数”【138】,居全国财政收入“之半”【139】,天下所有运司的盐课收入总和当更为可观;至清代,盐课更是“关系国用”【140】,仍以淮盐为例,其内外正杂各项每年共计银七八百万,已足抵数省之钱粮,而南漕动称六省,亦只额米四百余万,并且还要去除丁粮、行月赠伍津贴等各项必须耗费,故深谙盐务之陶澍(字子霖,号云汀,湖南安化县人,嘉庆七年进士)称:“盐漕两事均为国家重计,而盐务似尤未可偏废也。”【141】

而数目不菲之盐课的主要来源为商课。明清时期,全国各运司岁办商课最多者为两淮,其次为两浙,长芦居第三【142】。如清代,两淮岁办引盐一百六十九万二千四百九十二,课银六百零七万二千两有奇;两浙岁办八十万五千三百九十七引,课银二十九万两有奇;长芦岁办九十六万六千四十六引,课银一百五十六万两有奇;福建岁办五十四万五千六十二引,课银三十万二千六百两有奇,等等【143】。

(一)名目

长芦商课名目繁杂,大致可分为正课、杂课、帑利与租息三类。

1.正课

主要包括:额征引课、加课,及纸朱银、赃罚银、昌平牙税银、陈西输租银、怀庆府属赈济盐丁银。

(1)额征引课、加课。明季,长芦岁行大引二十三万九千八百五十道,每引重六百五十斤。清初剖一为三,共引七十一万九千五百五十道,每引连包索重二百二十五斤,征银二钱六分五厘,共征课银十九万一千二百二十四两四钱一分二厘五毫,此即为额征引课。后随包课改引、河南等地改食芦盐加引、计丁加引等,课额递有增益,统称加课。

(2)纸朱银。即刷印盐引的工本银。明正统三年(1438年),令嗣后领引运盐之客商每领一引纳纸一张【144】。至景泰五年(1454年),因南京各衙门官吏折俸钞岁用不敷,且户部所积纸张足够印刷盐引千万余,故令两淮、山东、长芦盐商改纳纸为缴钞,每引一贯,以补官吏俸钞等项支给,并规定俟钞足用而印纸不敷时,再如旧输纳【145】。后根据盐引的制作成本:每引需用银朱【146】一厘九毫四丝三微八纤七沙,皮胶一厘四丝五微,毛头纸半张,匠役工食银九毫五丝,确立纸朱银为三厘。清代循例征收。顺治十六年(1659年),经长芦巡盐御史田六善题准,纸朱银按季预解户部,以备印造。康熙十二年(1673年),更定长芦等地每年四季盐引豫支户部库银刷印,俟解到纸朱银后填补库项。后由盐商附同正课缴纳,运司按年解部。

(3)赃罚银。明制,掣盐时如遇有商人额外多筑者,则没收其多余盐斤入官,并视情况罚以银两。后将赃罚银的数额固定,酌地方大小均派。赃罚银可分为两种:一为巡盐赃罚,万历九年(1581年),由长芦巡盐御史曹一夔题准,旧额、新加共解银三千四百两,其后数额增减不一;一曰开、归赃罚,万历十七年,以河南开封、归德二府所属之三十七州县已半数改食芦盐,其原额解部之赃罚银当有所减少,经河东巡盐御史秦大夔奏准,令长芦分担八百两。清初,尽除明季一切浮增杂课,止征正课。顺治十二年,长芦巡盐御史王秉乾题定:不论秤掣时有无割没盐引,例设赃罚银二千三百两,开、归赃罚银八百两,共三千一百两,按引征收。

(4)昌平牙税银。明制,昌平、房山、良乡、顺义、怀柔、密云、延庆七处之盐均由盐商在通州发卖,每引纳牙税银若干。后因不便于民,听商赴各处自行发卖,不纳牙税。万历间,为征牙税银,复令盐商于通州发卖,结果商民受累。于是经巡盐御史条议,采取折中之法,一方面仍听商人自行发卖,另一方面照额征解牙税银。清代照例征收【147】。

(5)陈西输租银。康熙二十七年,河南陈州、西华、项城、沈邱、舞阳、商水六州县改食芦盐。河南巡抚谘称应照开封、怀庆二府改食芦盐之例,运销时于卫辉落厂、输租。长芦巡盐御史江蘩以此六处向食淮盐,原无输租之例,应由浚县立厂,不便强其绕道卫辉,以输额外之租。后虽令在浚县立厂,但照额输租【148】。

2.杂课

杂课多系相沿之陋规。据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载:巡盐御史及运司衙门动辄向商人索要规费数万两,并形成潜规则。巡盐御史卸任回京以后,例有呈献,名“当差”,其所费即皆来自于此。由于盐官收受陋规由来已久,“振古如兹”,故时人渐视之为平常,并不以为非。雍正初年,将各项陋规彻底查出,严行裁革,酌留充公数目,定为经制【149】。其具体名目及征收科则。

3.帑利及租息

(1)帑利

帑利,顾名思义,即衙门将公费银两借贷给盐商所收取的利息,故又名生息银两。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正月,长芦巡盐御史高诚因上谕停止生息银两而奏请保留,其称:长芦商力本属单薄,而官项贷款起息较轻,商人可借此转运,以沾余利,情形实与别处不同,当格外加恩,以济商本。遂从其议,但因此“非政体所应有”,令改名为赏借项款,“不得仍存生息字样”【150】。

不同时期,帑利项目不同。如嘉庆时,长芦帑利共九项。至光绪时,项目增多,内则内务府、户部、銮仪卫、太仆寺、提督府,外则河南抚院、直隶布政使司、天津道督标镇标协标各营、运使本司,各衙门共三十七款【151】。

需要说明的是,除帑利外,盐商仍承担有地方的滋生银项目。如天津水师营赏给兵丁滋生银。乾隆九年四月,天津水师满营都统福昌等奏:原赏给兵丁滋生银三万两,除陆续将本银交库外,现余银八万九千八百余两。经高斌奏请,将钱、布、油、酱四铺关收,只存典当、估衣、弓箭、染房等铺,皆减为一分五厘息。所存本银三万两,交盐运使转发天津殷实商人,按一分生息。但据查,每年所得利息,现虽敷用,而添驻兵到时,一切需用既增,若不另筹滋生之计,必至不能接济。请将现有余银一万两仍交盐运使转发天津殷实商人,按一分生息,嗣后再剩银两,即交此处兵民,酌量生息【152】。

帑利与地方滋生银性质相似,均为贷款取息,对商人的资金周转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同时也不可忽视其对盐商造成的压力。

(2)租息

租息随不同事由而生,起征时间不一。至嘉庆时,芦商的租息主要有天津盐坨地租、满城县引地租息、王立柱长垣阳武引地租息、范毓馪禹临等二十州县引地租银四项。

盐坨地租。天津海河东岸盐坨所占地方原系清顺治间銮仪卫庭燎厂用以采办金灯、火把之苇地,后庭燎厂差奉裁,苇地交商贮盐。康熙元年(1662年),起征坨租银四千零二两【153】。

满城县引地租息银。乾隆三十七年,清苑县民人曾登雨呈控其兄登云于雍正年间缘事被没家产入官时,隐匿满城县引地,托于斐经管。经直隶总督周元理(字燮堂,浙江仁和人,乾隆三年举人)审拟,奉部覆准,将满城县盐引四千六百五十道与分认京引二百十四道追出入官,并以租赁的形式招商承办,承应者无需缴纳金额庞大的窝价银,不被另编入纲册,而是征收一定租金。【154】

王立柱长垣、阳武引地租息银。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因抄没原任四川平凉府知府王立柱家产抵款,令将其名下毎年应得长垣、阳武两县盐引租价银四千二百两,按一分息,收取利息,按年解交户部,以扣抵其先前之亏缺【155】。

范商禹、临等二十州县引地租银。盐商范毓馪承办大兴、宛平、清苑、新城、博野、蠡县、河间、景州、青县、静海、正定、藁城、邯郸、禹州、许州、临颍、武安、涉县、济源、修武二十州县引地,共引十万六千二百八十二道,后交范清济代办,因其经营失利,拖欠帑课银至一百数十万两。乾隆四十八年,经巡盐御史征瑞参奏,另派十商代办,每年交出余息,以完清官项并供发铜费。至嘉庆元年(1796年),代办期满,遂将承办权归还范毓馪之孙范重棨,但其无力接办,于是,经巡盐御史方维甸奏请,将引地变价入官,招商承办,并统于嘉庆二年四月起征收租息【156】。

兹列嘉庆时期长芦商课数量及去向表于下,以明其概略。

(二)征收与起解

明代,征收商课钱粮立有限期,至时,库大使照户部颁发砝码同交课商人当堂估兑、贮库。起解钱粮分作上、下半年两次。先期,由运司拟定督解官员,呈请巡盐御史,委令解纳。凡经过地方,由巡捕官督兵护送出境。其解费为计引派征,令商人于交课时依照引数交纳,每引输银一分五厘,先期完足贮库,以为解官解吏之盘费,鞘木、铁篐、凿字工价,以及车、骡等雇金【157】。

清初,征收、起解多因明制。惟征解随时,不立限期,只有追比逋课时例外。起解之规制更加详明:先由运司委官一员【158】,备具连环批回,详请巡盐御史,挂号起解,并报明天津总镇,拨兵护送出境,沿途州县亦各拨兵,递相护送。到京赴户部交纳,并领回批文,至运司处验明,再呈巡盐御史销号。如奉部文提解兵饷若干两、限何月何日起解,则赴直隶巡抚衙门请领勘合,报明盐院具题,即遵照部限,起解某处交纳,亦领取批回,勘验附卷【159】。

后因长芦商课之征收对象及科则等多有不同,繁冗庞杂,且征收并无一定章程,“纷如乱丝”,致使“那移莫可稽查”,弊漏丛生。乾隆十六年(1751年),运使卢见曾利用数月时间,清厘各款,“汇核科则之同异,细察商力之虚盈”,按照引目,制定了条编之法。其将正课编为恭、宽、信、敏、惠五号,每号各立一表单,上开列各项款目,标注科则及应征总数,商人完课则仍循旧例,年内三分,年外七分;又将杂项列为领、告二式,每式分二号,其中,领分元字号、亨字号,告分利字号、贞字号,各款随领随告,各照旧例;而不按引完纳之公项(如滩工、四党口巡费等)及各项生息、商捐工食,因支用缓急不同,交收有先后,或为四季、或为二季、或为半季,于是特列公字、季字二号,开明应纳限期。征收时,按照次序,先恭,次宽,次领,次告,次公,次季;同手本者按纲次先后。

条编法“经纬了然”,对运司而言,“有稽查完欠之便,简省督催之便”;对盐商“有明白完数之便,有省减戥头之便,有杜绝代完者之侵那以致贻累之便”;由于其“核算颇繁”,对各经管人员有所不便,但“亦有无可侵那,守法保家之便”【160】。

二、报效

清代盐商报效的次数较多、数额较大,不仅对盐商、盐业经济的兴衰有重要影响,而且与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紧密关联。对这一突出问题,学界已有不少著述【161】。

本书以长芦盐商为主,将学者未论及,或已有论及而尚存疑义之处试加分析论述。

助饷、助赈、助工等项外,芦商之报效还应当包括庆祝盛典以及筹备巡幸等。如皇帝、皇太后、皇后大寿,芦商需赴京师,布置指定街道的景观,营造普天同庆的氛围【162】。如康熙万寿盛典时,由畅春园至神武门皆为大小臣工布置,芦商负责段落为隆昌寺(后改名寿安寺)一带。据李绂(字巨来,号穆堂,临川人,康熙四十八年进士)《万寿图记》描述其盛况为:“寺前建庆祝皇棚,棚前有次彩坊,曰万年景运;直坊为榜棚,棚左右设鼓亭一,又前路右故事台一,演木公金母诸仙,又前路左节节高歌台一,又前路右为小花园,园中六角亭一,又前夹道演剧台二,鼓亭二,过街彩坊二,左曰六龙时御,右曰天地同春。”【163】至乾隆八旬万寿庆典之时,西华门至西直门分为三段,由两淮、长芦、浙江商众分别承办【164】。再如皇帝、太后巡幸,所过天津路段及临幸处所,芦商皆需筹备相关装饰及点缀。

有清一代,一方面,很多花费数额均无具体记载。除上述筹备庆典、巡幸外,还有如嘉庆六年(1801年)十二月,因天津被水,海河楼、皇船坞之墙垣、堤岸坍塌,俱被淹浸,令通纲商人借款查勘修整,但借款数额未见记载【165】。此外,一些款目在当时亦未必尽清,如行宫内陈设玉玩、铺垫等物品。根据《柳塾行宫陈设清册》记载,有的由盐商捐给,有的为临时租赁,惟知“均系各商捐办,所费不赀”【166】。另一方面,仍有部分隐性报效款项,即以盐政之名报捐,而实由芦商办给。如乾隆三十五年十月辛丑日(1770年12月15日)的一条上谕中指出:上届皇太后七旬大庆之时,因各省所办庆典过于糜费,故特派大臣经理其事,酌定数目,令各汇交承办处代为备办。长芦盐政交银十万两,而“彼时盐务尚未彻底清厘,此项银两必皆派自商众,而以盐政出名”【167】。

芦商报效多为分期付款。而落实至个人,则情况各异,有的捐交一部分,余剩者分期,有的则尽数分期完纳。如乾隆三十八年,芦商“【168】起凤公办金义等引捐银四万两,先交三万两,余一万两分五年完交;范宗文引十万六千二百八十二道,捐银五万两,分限五年完交;查奕茂安阳、林县、曲周引二万八千六百五十七道,捐银四万两,先交三万两,余一万两分五年完交;义和泰张益升引五万一千一百九十二道,捐银二万两,分五年完交”【169】等。

芦商报效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主要原因当在于资金不足,如全额缴纳,则将影响盐业运销。然而就理论事,资金不足者当少捐或免捐,以免负债营运,而实则不然。一方面,由于朝廷多按报效数额加以议叙,故而一些盐商为获取名利,故意多报,虽“外强中干”,但为获取利益,“凡遇需大经费,犹踊跃输捐,但空籍其数”【170】。另一方面,朝廷对部分报效项目进行强制摊派。如捐造拨船及浚修河道两项,因皆与盐运相关,芦商可均沾其利,且修治次数较多,需费较大,因而捐输均按一定比例均摊。如嘉庆十五年六月,挑修漳河河道,共需挑费银八千余两,令“豫省有漕州县、并长芦盐商分为盐六、漕四,摊捐办理”【171】。在此情形下,无力交纳者只能通过分期的方式。

当然,芦商报效与盐官不无关系。如嘉庆二十一年四月,直隶总督那彦成倡议挑挖滏阳河河道,以利舟行,预计共需银七万二千零一十二两,遂与长芦巡盐御史广惠商议,“询之众商”。商人在上层管理官员面前,自然处于弱势,故“佥称情愿通纲捐办”【172】。可见,盐官在报效事件中起着重要作用。对此,有史载称:“所谓报效急公,累百十万,皆与盐院、运使交关。”【173】

清政府对盐商的捐输报效也并非盲目应从。如乾隆五年,从河南道监察御史陈其凝之奏请,敕谕各省督抚及盐政诸臣:“嗣后凡有兴修之工,盐商具呈捐资,概不许代为题达。地方偶有偏灾,好善乐施之家捐资赈救,令其各自捐输,官为代理,不许纠结公捐,借名取偿。”【174】

并且,对芦商的报效亦多次拒绝。如乾隆十九年,芦商情愿捐银三十万两,稍充军营赏需之用,结果上谕:“近年以来,各省年谷顺成,仓储丰羡,即去秋淮徐诸郡被水成灾,赈恤所需,亦不下数百万,而每岁冬季八旗兵丁诸赏赉按例举行,并不因西北军需,于应用帑项稍存裁节之。见统计经费,仍复有赢无绌。何至遽以商捐为请耶!”【175】又如嘉庆八年(1803年)十一月,长芦众商以山东间被水灾,愿敬捐输银十万两,稍备赈恤之用,诏却之【176】。再如道光七年(1827年)三月,芦商因大兵进剿回疆,请捐备赏银三十万两,令不准行【177】。甚至面对芦商的一再请求,仍不为动,令“不许渎请”【178】。如嘉庆四年三月,长芦、山东盐商愿捐银六十六万两,以备军需,在获准捐输承报数额的十分之六后,复请全数赏收,但终不允【179】。

清政府选择性拒绝芦商报效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1.恐盐商在捐输后以成本为名,借机要求抬高盐价,“以累民生”【180】;2.为确保盐课正项收入,使盐商不致拖欠过多,别有托词;3.商人捐输多借帑银,分期延付,“徒有捐输之名,毫无实济”【181】,清政府识破了商人的沽名钓誉等。

但是对小额、常规报效,清政府往往照单全收。如芦商筹备巡幸等项,虽然申令不可过于浮华奢靡,但均以盐商“情殷爱戴”,而“不便概行禁止”【182】。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十一月,因“徒滋繁费”,而明令禁止巡幸沿途地方官员的排场、点缀,但是“盐政带领天津商人等所办点缀段落”,仍令“照常豫备”【183】。

而芦商热衷于报效,在于借此可“获利均不啻数百倍蓰”【184】。首先,报效后可获得朝廷议叙。如乾隆九年商捐后,令照“地方收成歉薄,绅衿士民乐于捐输,应行议叙”【185】之例,令盐政备造详细履历清册,会同吏部议叙。又如乾隆十三年,芦商捐银后,令巡盐御史“将各商姓名、银数造册报部,移谘吏部一体邀恩,给予议叙,以示奖励”【186】;其次,商人可获得盐斤加价、豁免、缓征等政策上的优惠,详见下文。再次,报效中与盐务有关之河工、造船等,本对盐商多有裨益。如滏阳河为长芦商人运盐至正定、顺德、广平、赵州等属三十余州县营销要道,遇有浅阻,盐运不通,但假使由商人自行挑浚,“第各商雇觅夫匠,呼应不灵,亦必然之势”【187】,所以捐资交由政府代办。

三、陋规

陋规即政府允许外的规费。初,盐务官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商人需索、摊派,或商人出于私情,讨好贡献等,日久沿以为例,演变为成规。

陋规主要包括备办、提供各种服务,以及直接的金钱赠予,且以后者为主。前者如巡盐御史亲临盐坨监视掣盐时,商人往往置办酒席,并预备优人等【188】;又如运司衙署之铺垫、摆设、被褥、桌椅、器皿等项,大多“系众商买备”【189】;甚至巡盐御史署中日用之物,如柴薪、蔬菜等,偶尔也科派商人办理【190】。后者如乾隆四十六年,长芦运使锡拉布于征收商课银时私加陋规,每收一千两,格外添平耗银七两,共侵收一千四百余两【191】。

官员收受之陋规除用于满足个人私欲外,还用于各项支出。如置办上贡物品,多交由商人承办,而非“自捐廉俸”【192】。据载,乾隆五十一年,穆腾额到任长芦巡盐御史后,为置办贡物,令商人按次缴银,前后共二十五万两【193】。

陋规之害显而易见。首先,其往往令商人苦不堪言,甚至不得不“竭肋露髓”【194】以供给。如称掣完毕,等候盐关抽检放关时,负责官员增设陋规,必得之而后放行,以致盐船逗留不前,由入冬时节,“河冰将结”,待至春暖之时,“河冰久开”,船只数百余艘仍停泊如故,守候无期。使得引盐疏销失时,地方无盐销卖,商人办课维艰,惟有相聚叹息【195】,而船户水手千百余人食米不继,冻馁堪怜,环绕商门,呼天抢地。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巡盐御史张泰交(字公孚,号泊谷,山西阳城人,康熙二十一年进士)上任后,革除陋规,令长芦众商甚为感激,卫源、王瑞、孙观、杜日升、王泰来、金义、张行等一百零三人联名请求撰文勒石,以垂永久【196】。其次,破坏盐法,妨碍盐课的足额征收。如官员收受盐商馈赠后,即为其所胁,对其破坏盐法的行为不敢督理,盐课亦“莫敢严督”【197】。

故而雍正元年(1723年)正月,皇帝条析盐法为何弊窦丛生,正项钱粮为何每多亏欠时,首即归咎于陋规:“上下各官,需索商人,巧立名色,诛求无已。穷商力竭,不得不纳新补旧,上亏国课,高抬盐价,下累小民。至于官盐腾贵,贫民贩卖私盐,捕役斗殴,株连人命,流弊无穷。”【198】

因此,对官员索取陋规的行为,清政府多予以严惩。如道光二十年(1840年),护理长芦运司运使杨成业收受商人银两一案浮出水面。据七月初审得知,其于任内共收受商人记欠规例银四千七百余两,后逢其兄亡故,复接受折祭等银。在随后查办过程中,又相继查出前运司官员陈崇礼、李恩绎、海忠、文纶、汪琳等俱曾收受陋规银两。而文纶、陈崇礼先后回奏称:其所取陋规银两并未由个人侵吞,而是用于修理桥道、捐施棉衣、施舍药品等。对此,清政府认为:虽将所获银两作为公费开支,但毕竟收受在前,且位列盐官,不能整顿、革除陋规,而是因循积弊,亦令议处。【199】

四、恤商

“夫盐筴之利,必与商贾共之”,因此,“善为法者,毋使商人失利,失利则商人裹足,而课额之入有亏于前”【200】。而恤商无疑是减少商人“失利”的有效途径之一。

明清政府恤商次数极多,原因多有不同,概言之,主要有如下三种:1.政治性恤商。发生在一些重大政治事件之后,如皇帝即位登基、万寿圣典、天变示警、朝代更替等,此类恤商活动多是全国性赈恤的组成部分。2.回馈性恤商。一般颁布于盐商报效捐银后以及皇帝巡幸之时,作为对盐商急公输诚行为的恩赏。3.赈济性恤商。即为由自然灾害、盐业政策等因素引发的商人行引困难,疲累难支,从而使政府不得不施以一定的救济。以上三种恤商行为中,以第三种居多。

明清政府恤商的方式大体可分为物质与精神两类。物质恤商主要针对与盐商行盐息息相关的盐课、引斤、盐价三方面,包括对应征银两的豁免与展缓,增加引盐重量,提高盐价等。精神恤商即赐宴、赏物等。

在诸多恤商方式中,清政府最常采用的为展缓应征银两。比较豁免盐课与引盐加斤,其不会减少盐课收入,也可避免提高盐价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对统治者而言是较为稳妥的方式。但是,对芦商而言,展缓虽免一时之忧,却易于造成应缴新、旧款项的层层积压,形成积困之势。如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令将当年引课钱粮分作三年带征,以纾商力;至三十八年,第一限银两业已完交,而第二限带征之银与本年正课同时并纳,仍不免稍形力竭,再将三十七年正余课项自三十八年奏销后起分限六年带征;三十九年,再行展缓,将所有乾隆三十六、三十七年两限应完银两,于本年奏销后分作十年带征。

除政府的统一赈恤外,运司内部仍有对穷商的接济。如雍正元年(1723年),令长芦课银留官本五万两,委沧州分司收买场盐,陆续发商告运,官本随课兼收,按年造报,所得羡余银,令运司详明上奏后接济京引穷商【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