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明清天津盐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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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管理机构(3)

注释:

【1】贺长龄:《清经世文编》卷50,《河南盐法说》。

【2】张岱:《石匮书》卷35,《盐荚志总论》。

【3】据《明史》卷80,食货四,“盐法”记载:明代六个都转运盐使司分别为:两淮、两浙、长芦、山东、福建、河东;盐课提举司有七,包括:广东、海北、四川、云南黑盐井、云南白盐井、云南安宁盐井、云南五井;另有陕西灵州盐课司一所。各机构基本职掌大抵相同,但职品高低有异。另,对“盐课提举司”的设置,《明史》卷七十五,职官四之记载稍有不同,其记为:“提举司凡七:曰四川,曰广东海北(廉州),曰黑盐井(楚雄),曰白盐井(姚安),曰安宁,曰五井大理,曰察罕脑儿”,并且记有“洪武二年,置……广东海北盐课提举司……三年,又于陕西察罕脑儿之地置盐课提举司”。由此出现两个疑问:广东海北究竟是一个提举司还是两个?察罕脑儿是否即陕西灵州盐课司?就第一个疑问,万斯同本《明史》认为广东、海北为两个盐课司,其卷七十,“职官下”记载:“提举司:四川、广东、海北(廉州)、黑盐井(云南楚雄)、白盐井(云南姚安)、安宁、五井(大理)、察罕脑儿,计凡八,又辽东煎盐提举司计九。”《大明会典》卷33,“盐法二”部分更清楚地表明了广东、海北为两个盐课司,其载为:“广东盐课提举司(洪武初置)”,辖下有“小江场盐课司、右桥场盐课司、东莞场盐课司”等十四场盐课司,“海北盐课提举司(洪武二年置)”,辖下有“博茂场盐课司、新安场盐课司、武郎场盐课司”等十五场盐课司。可见,《明史·职官志》记载有误。关于第二个疑问,《万历野获编》卷14,礼部,《解池神祠加号》记有:“洪武三年,户部言陕西察罕脑儿之地有小盐池,设盐课提举司……今但称灵州课司”,由此可知,察罕儿脑盐课提举司即陕西灵州盐课提举司。然而,(万历)《大明会典》卷33,“盐法二”部分言及陕西灵州盐课提举司仍称为“灵州盐课司”,不知何故,有待进一步考究。

【4】分司均设于都转运盐使司下,其时全国共置有分司共十四个,其分别为:两淮之泰州、淮安、通州三分司;两浙之嘉兴、松江、宁绍、温台四分司;长芦之沧州、青州二分司;山东之胶莱、滨乐二分司;河东之解盐东场、西场、中场三分司(参见《大明会典》卷33,盐法二)。

【5】据《大明会典》卷33,“盐法二”所载统计,全国共设盐场盐课司一百七十余个。

【6】《明太祖实录》卷38,洪武二年正月戊申条;(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6,历代职官考。

【7】(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6,历代职官考。

【8】建文元年(1399年)十二月,曾置照磨所,后革(参见《古今鹾略》补卷3,职掌)。

【9】(嘉靖)《河间府志》卷8,财赋志,盐政。

【10】据(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4,“职官·盐运使”载:“运使之设,昉於后魏。至宋,乃有河北都转运使之名。元中统十九年则为河间盐运司。泰定二年,改为大都、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

【11】洪武二十二年定(参见《明太祖实录》卷195,洪武二十二年二月庚子条)。

【12】后因芦盐销售区域逐渐增加,运使辖理范围也随之扩大。

【13】(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4,职官。

【14】(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4,职官。

【15】(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6,历代职官考;(嘉靖)《河间府志》卷8,财赋志,盐政。

【16】《明英宗实录》卷59,正统四年九月癸亥条。

【17】关于盐仓副使的裁革时间,历史记载有异。如(嘉靖)《河间府志》卷8,财赋志,“盐政”记为景泰八年;《明会典》卷36,“盐法二”部分载为天顺八年,有待进一步考证。

【18】(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6,历代职官考。

【19】《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

【20】《万历疏钞》卷27,钱盐类,《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毙以禆国计疏》。

【21】《万历疏钞》卷27,钱盐类,《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毙以禆国计疏》。

【22】(民国)《天津县新志》卷24,碑刻,《青州分司署碑记》。

【23】(民国)《天津县新志》卷24,碑刻,《青州分司署碑记》。

【24】(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7,历代奏疏。

【25】《万历疏钞》卷27,钱盐类,《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毙以禆国计疏》。

【26】《明太宗实录》卷221,永乐十八年闰正月己卯条。

【27】《明英宗实录》卷160,正统十二年十一月乙卯条。

【28】(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4,职官。

【29】《明孝宗实录》卷123,弘治十年三月庚申条。

【30】《明太祖实录》卷47,洪武二年十二月庚寅条。

【31】《万历疏钞》卷27,钱盐类,《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毙以禆国计疏》。

【32】(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4,职官。包纳,如:“总催不容甲下灶丁亲自纳盐,用强包揽,多收盐价,却贱买盐斤上纳”(参见《盐政志》卷10,禁约,“雷应龙禁约”);折镪,即将实物盐改折银钱上纳或征收,“嘉靖二年,令各该盐运分司场官今后不许擅收折色,违者听巡盐御史问以不职罢黜”(参见《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和土,即于盐中掺和泥土;卖筹,时长芦都转运盐使司“署设沧州,近京师,商旅多豪右,然盐场有远迩美恶,凡场置一筹,纳竹筒中,令各商以次出之,豪右不便”(参见《本朝分省人物考》卷86,“杨璲”),卖筹即将所抽中盐场分的资格发卖。以上诸行为均因扰乱盐业秩序,被明令禁止。

【33】《明宪宗实录》卷77,成化六年三月癸卯条。

【34】《明宪宗实录》卷77,成化六年三月癸卯条;《大明会典》卷39,户部二十六,廪禄二,俸给。

【35】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

【36】两淮与长芦同,山东、两浙、福建、河东、陜西运司俱由布按二司考核,申部覆考,不送都察院,仍各行户部稽查钱粮明白至日发落。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大明会典》卷12,吏部十一;《吏部职掌》有司科,任满考绩。

【37】《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

【38】(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1,职官二。

【39】(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1,职官二。

【40】如宣德四年(1429年),命御史于谦率锦衣卫官捕长芦一带马船夹带私盐者。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6,历代职官考。

【41】《明英宗实录》卷22,正统元年九月癸卯条;《明史》卷80,食货四。

【42】《明英宗实录》卷23,正统元年冬十月庚寅条。

【43】《明英宗实录》卷38,正统三年正月癸巳条。

【44】《明史》卷80,食货四。

【45】《明英宗实录》卷138,正统十一年二月己亥条。关于长芦巡盐御史兼理山东盐法的时间,《大明会典》卷210,“都察院二”记载为:正统“十年,令长芦巡盐御史兼理山东盐法”,当为漏字之误;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部分记为“十年,令长芦巡盐御史兼理山东盐法”,亦误(其书卷五“政令”部分改记为“十一年”)。

【4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衙署。

【47】《明英宗实录》卷22,正统元年九月癸卯条。

【48】《明英宗实录》卷59,正统四年九月癸亥条。

【49】(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6,历代职官考。

【50】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22,《司道·盐运使》;《明会要》卷40,“都转运盐使司”。

【51】鲁之裕:《式馨堂诗文集》文集卷10,《长芦盐法志小引》十八。

【52】(乾隆)《天津府志》卷35,艺文,《长芦运使擢江西参政泰宁何公德政碑》。

【53】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22,《司道·盐运使》;《明会要》卷40,“都转运盐使司”。

【54】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

【55】(明)谢纯:《漕运通志》卷4。

【56】汪砢玉:《古今鹾略》卷3,职掌;《大明会典》卷210,都察院二。

【57】余继登:《典故纪闻》卷12;《明会要》卷34,“巡按”;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48,“都10察院”。

【58】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廷立盐法疏”。

【59】(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1,职官二;《明史》卷80,食货四,盐法。

【60】《盐政志》卷5,制诏。

【61】《明武宗实录》卷18,正德元年十月乙卯条。

【62】《明武宗实录》卷18,正德元年十月乙卯条。

【63】《明世宗实录》卷255,嘉靖二十年十一月丁酉条。

【64】《明史》卷80,食货四,盐法。

【65】清代,长芦巡盐御史习称为“盐政”。其由来盖为:差派御史巡盐一般称“令××巡视长芦盐政”,巡盐御史之奏报中则往往书为“巡视长芦盐政××”,简称为长芦盐政或盐政。至乾隆十六年(1751年),颁给巡盐御史之印信书:“巡按长芦盐政监察御史之印”。

【66】(民国)《天津县新志》卷17,右驻城官。

【6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68】(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69】(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圣祖仁皇帝实录》卷40,康熙十一年十月癸丑条。

【70】(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圣祖仁皇帝实录》卷42,康熙十二年七月壬辰条。

【71】(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2,职官三;卷32,盐法。

【7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后亦偶有同时差遣两名者。如雍正四年五月,命御史顾琮巡视长芦盐政,并命莽鹄立监理(参见〈雍正〉《八旗通志》卷140,“莽鹄立”)。《清史稿》卷123,志九十八,记为“康熙六年,定各部郎员,并差满、汉各一人”,当误。

【7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74】(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2,职官三。

【75】慧中:《钦定台规》卷6。

【76】《圣祖仁皇帝实录》卷25,康熙七年四月庚午;(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77】(民国)《天津县新志》卷17,右驻城官;(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78】(民国)《天津县新志》卷17,右驻城官;(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79】(民国)《天津县新志》卷17,右驻城官;(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80】(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2,职官三。

【8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82】(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2,职官三。

【83】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

【84】(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

【85】(民国)《天津县新志》卷17,职官一,右驻城官。

【86】(民国)《天津县新志》卷17,职官一,右驻城官。

【87】(乾隆)《天津县志》卷20,艺文,《重修天津卫儒学碑记》。

【88】道光十七年,因“盐政驻扎天津,相隔千里,遇有筹议事件,禀函往返动须月余,实属鞭长莫及”,改令山东巡抚管理(参见《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99,道光十七年七月丁酉条)。

【89】(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5,户部,盐法上。

【90】(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职掌。

【9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职掌。

【9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职掌。

【93】《世宗宪皇帝实录》卷3,雍正元年正月辛巳条。

【94】《世宗宪皇帝实录》卷11,雍正元年九月甲辰条。

【95】《世宗宪皇帝实录》卷3,雍正元年正月辛巳条。

【9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97】《高宗纯皇帝实录》卷902,乾隆三十七年二月戊寅条。

【98】《高宗纯皇帝实录》卷972,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上壬辰条。

【99】《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5,户部,盐法上。

【100】《圣祖仁皇帝实录》卷30,康熙八年七月辛亥条。

【101】《高宗纯皇帝实录》卷972,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上壬辰条。

【102】《高宗纯皇帝实录》卷416,乾隆十七年六月上乙未条。

【103】《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59,乾隆五十九年八月辛巳条。

【104】《高宗纯皇帝实录》卷403,乾隆十六年十一月庚寅条。

【105】《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57,乾隆五十九年七月乙巳条。

【106】《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09,乾隆五十七年七月甲寅条。

【107】《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58,乾隆五十九年八月乙卯朔条。

【108】《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28,乾隆五十八年五月戊戌条。

【109】慧中:《钦定台规》卷6,巡盐。

【110】慧中:《钦定台规》卷6,巡盐。

【111】《高宗纯皇帝实录》卷350,乾隆十四年十月丁丑条。

【112】《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96,康熙三十八年十二月癸酉条。

【113】《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48,都察院四。

【114】《世祖章皇帝实录》卷55,顺治八年三月丁亥条。

【115】《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8,吏部,考功清吏司,盐法。

【116】《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6,户部,盐法下。

【11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职掌。

【118】可参考吴吉元:《试论清代吏、役的作用和地位》,《清史研究》,1993年第3期。

【119】长随,明代为“中官之次等,受役于大珰者”,清代则指“官场中雇用之仆人”(参见赵翼:《廿二史札记》卷36,长随)。

【120】《仁宗睿皇帝实录》卷121,嘉庆八年九月庚申条。

【12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12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职掌。长芦盐政虽兼管天津关税务,但每年只支盐政养廉银两。

【123】(嘉庆)《长芦盐法志》多将“都转运盐使司”记为“都转盐运使司”,当误。

【124】清代盐官设置与明代有所不同,其长芦、山东、河东、两淮、两广各设转运使一人,两浙、福建、陜西、四川、云南各设盐道各一人(初定两浙、福建运使,后改为道员),其余各直省营销地方盐法多由驻扎省城守巡道兼理(参见《清通典》卷69,职官略)。

【125】长芦都转运盐使司运使管盐法道事始自明崇祯七年,但史载多仅记运使而不及盐法道。就此,(民国)《天津县新志》卷十七之一,职官一,“右驻城官”认为:“长芦运使管盐法道事,见顺治十年文庙碑,是清初已有此制,而《盐法志》、《县志》俱不及此。康熙三十二年育黎堂碑题名盐法道李法祖,四十七年学田碑题名盐法道王清硕,《盐法志》、《县志》俱载在盐运使之列。乾隆十七年运署旧档,运使卢见曾投文两院及示谕商人,皆自署长芦盐法道,至属吏具牒则称长芦都转运盐运使司运使敕管盐法道事,盖运使与盐道职权虽异,而一人兼理即可两称,旧志但载运使不及盐道,从其大也。”

【126】康熙十六年裁,其所管事务归青州分司兼理。十七年复设。(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圣祖仁皇帝实录》卷76,康熙十七年八月乙酉条)

【12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清初设副使一人,康熙十六年裁。

【128】(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职掌。场官“职分卑微,不足以弹压商灶”之例,如:“灶户中有刁顽积习,倚恃贡监生员,包役抗粮,以完课为耻,以逋赋为能,积年拖欠者甚多,场员莫可如何。倘催追一紧,即砌款拟证,奔控督抚。有司提审不由盐法衙门,场员官卑职微,不敢与抗。毎至奏销,代受处分”(《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49,朱批莽鹄立奏折)。

【129】(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职掌。

【130】(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职掌。

【131】《圣祖仁皇帝实录》卷85,康熙十八年十月丙寅条。

【13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天津文史资料选辑》(总七十八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

【133】(光绪)《宁河县志》卷2,胜景。

【134】《明经世文编》卷360,《答王总制论屯盐书》。

【135】《明经世文编》卷360,《答王总制论屯盐书》。

【13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天津府城图识》。

【137】(民国)《沧县志》卷12,士农工商。

【138】(民国)《沧县志》卷12,士农工商。

【139】(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世宗宪皇帝实录》卷121,雍正十年七月甲辰条。

【140】(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051,乾隆四十三年二月庚申条;(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1,职官二。

【14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139,乾隆四十六年八月丙申条;(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1,职官二。

【142】《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17,道光十二年八月甲申条。

【143】周庆云:《盐法通志》卷1,疆域门;(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

【144】《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17,道光十二年八月甲申条;(民国)《天津县新志》卷17,职官一,右驻城官。(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记为“道光十年”,当误。

【14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高宗纯皇帝实录》卷278,乾隆十一年十一月乙巳条。另外可参考何峰《明清淮南盐区盐场大使的设置、职责及其与州县官的关系》(《盐业史研究》2006年第1期)一文。

【14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14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148】《世宗宪皇帝实录》卷79,雍正七年三月丁巳条。

【149】《世宗宪皇帝实录》卷98,雍正八年九月庚寅条。

【150】《高宗纯皇帝实录》卷81,乾隆三年十一月戊辰条。

【151】《高宗纯皇帝实录》卷81,乾隆三年十一月戊辰条;(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15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153】(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捐除重耗”。

【154】王定安:《重修两淮盐法志》卷1,王制门。

【155】《高宗纯皇帝实录》卷287,乾隆十二年三月丁未条。《高宗纯皇帝实录》卷360,乾隆十五年三月甲寅条。

【15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高宗纯皇帝实录》卷287,乾隆十二年三月丁未条。

【157】(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捐除重耗”。

【158】(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捐除重耗”。

【159】(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高宗纯皇帝实录》卷94,乾隆四年六月壬午条。

【160】(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16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6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16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领费银即商人领引时缴纳的银两;告费银即商人领引后告发水程时所缴纳银两。

【16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165】其具体规定为:巡盐御史上行都察院用呈文,各部用谘呈,都察院行巡盐御史用勘札,各部用札付,行六科用移文,与督抚将军、提镇彼此俱用平行手本,行布按运三司及各府知府用牌票,仰经历司呈堂、布按运三司及各府知府行本院用申详,本院行各道用牌行,该道行各分司同知州县俱用牌票,各道及分司同知各州县俱用申详。盐运司行各部用呈文,部科用牒呈,督抚用呈文,盐院用申详,布按各道俱平行盐院行本司票,仰经历司呈堂总镇用咨文,各营都司以上俱用手本,移会守备用照会,千总用牌票,北司平行彼此用牒文,行南司用故牒,南司给牒呈行各府仰经历司呈堂行府厅州县用牌票。青州分司行各部、抚盐两院、布政司、按察司、各道俱用呈文,行盐法道用牒文,行各府及各厅用关文,行各州县卫用故牒,行场所杂职俱用票。沧州分司行抚盐两院并布按二司各道俱呈文,知府同知各厅知州津卫俱关文,大厅各营俱移会,各县用故牒,经历知事千总把总场所俱用票,行总镇用谘呈,行盐道用牒文(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

【166】顾炎武:《肇域志》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