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对女性和男性来说,结婚都日渐成为一个负担沉重的选择。
同时,在大都市,男女双方相互尊重、相处轻松的事实婚成为越来越多夫妻的选择。基于这种现状,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一未来的全新生活方式——事实婚。
事实婚不是单纯的同居
乍听到“事实婚”这个词,很多人都不甚了了,所以我们先来看看“事实婚”究竟是什么。
《广辞苑》[ 日本岩波书店发行的日语词典,是最具权威的日语词典之一。](第六版)定义如下:
“缺少法律上的程序(申报),但事实上有实质性的夫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的一种。”
这里所谓的法律上的程序,是指正式提出结婚申请。所以“事实婚”是指:没有提出结婚申请,但实质上像夫妻那样一起生活。
看到这里读者似乎对什么是“事实婚”有了大概了解,那么它和单纯的同居有什么不同呢?这一点解释起来就有点麻烦了。
确实,同居也是像普通夫妻那样一起生活,也没有提出结婚申请。要说所谓“实质上的夫妻关系”,一起生活也许就算是“实质上的夫妻关系”了。
事实上,同居状态下如果女方怀孕,有了孩子,多半会演变成“奉子成婚”,同居伴侣会开始筹备结婚。
但如果是事实婚,就算有了孩子,也不一定要准备结婚。他们不会提出结婚申请,就这样抚养孩子长大。
当然,这种情况下,两人没有正式结婚,姓氏不同,夫妻各自用自己的姓,大门外的名牌也有两个。
孩子随谁的姓呢?可以两人商量后选定其中一方的姓。
另外,在日常生活中,也会产生很多不同于现存夫妻关系中的新问题。
首先是生活费,一般的夫妻关系中,大多数情况下,财产实际上由夫妻共有,从中支出开销。
但在事实婚中,大多数情况下,双方的财产是分开的,有生活费男女双方各出一半的,也有其中一方负担较多的。孩子的抚养费、学费也由双方商量决定。
目前,事实婚就是以这种伴侣形态存在,别忘记,这一制度在日本还未被正式承认。换句话说,这种男女关系并未被法律承认,是一种建立在双方互相了解和认同基础上的私人关系。
当然,这种关系会引发很多问题。
首先,在社会上,特别是在企业中,事实婚多半并未被承认。因此,在判断双方是否是夫妻,是已婚还是未婚时,以“不算正式夫妻”为由,事实婚者往往被视为未婚。
在负责我作品的编辑中,有位事实婚的女性,她虽然已经宣布自己是事实婚,但并未收到公司发的结婚礼金,这令她着实感叹了一番。
令人同情。但在现在的日本,这也是无可奈何。
如果站在公司的角度考虑的话,要是这样能收到礼金,恐怕连普通同居关系的男女也会要求领取礼金吧。
无论如何,在事实婚未获得法律认可的现状下,许多不利无法避免。特别是孩子的身份问题。
所谓的嫡生子,指的是法律上有婚姻关系的夫妻生出的孩子,这样一来事实婚男女生的孩子就不能算嫡生子。
当然,如果对这点不在意的话倒也无所谓。不过,类似的问题给事实婚的伴侣带来了这样那样的烦恼和负担,这是确确实实的。
欧洲和日本的事实婚现状对比
那么,现在日本有多少人是事实婚呢?
2005年版的《国民生活白皮书》上的数据显示,事实婚(含同居)的女性人数,在25岁至29岁这一年龄段比例最高,达到3%。
18岁到19岁,30岁到34岁,均不到2%。
实际上,年轻时就开始事实婚的伴侣,也有不少会在孩子出生或年龄变大后选择正式结婚。
这样看来,在事实婚不被法律认可的日本,坚持事实婚,在精神上和经济上都是很大负担,这是目前的现实。
然而,欧洲诸国的事实婚比例比日本要高很多。
根据2005年版的《国民生活白皮书》,欧洲事实婚女性(含同居)比例如图1。
图1
20~24岁、25~29岁事实婚(含同居)的(女性)比例(根据《国民生活白皮书》2005年版数据绘制)
20~24岁
25~29岁
(从左到右)瑞典 奥地利 法国 芬兰 荷兰 日本
事实婚/同居比率较高的欧洲各国与日本的比较图。20~24岁这个年龄段在他国比例较高,在日本反而很低。
其中,比例最高的是北欧的瑞典,25岁~29岁有43%的女性选择了事实婚(含同居)。
接下来是芬兰、法国、荷兰,比例也很高。芬兰有34%,法国、荷兰有33%,三成以上的伴侣选择了事实婚(含同居)。
另外,非婚生子的比例,瑞典最高,2008年的数据显示有54.7%,接下来是法国的52.6%,丹麦紧随其后,有46.2%(《美国统计年鉴2011版》)。
相比之下,日本的2.1%(厚生劳动省[ 日本负责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主要部门。
]《平成二十一年[ 即2009年。]人口动态调查》)算是很少,这是为什么呢?
下面我们拿法国为例来分析其原因。
法国的事实婚制度
针对事实婚,法国有PaCS制度。
PaCS是1999年经法国议会审议正式诞生的。此后,同居的法律地位被正式承认。
实际上,此后选择PaCS的伴侣剧增,2008年登记件数为146000件。
PaCS的契约规定伴侣必须是两个成年人,但不分性别。
一男一女的伴侣当然可以,两位男士或两位女士,也就是同性恋者,也获得了承认。
不过,三等亲[ 日本法律上的等亲之一,包括血亲,如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舅、叔、伯、姑、姨、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姻亲,如舅母、婶、姑父、姨父。
]以内的所谓近亲之间的契约是被禁止的。
另外,如果一方已经结了婚,再缔结PaCS契约,就变成了双重契约,这也是被禁止的。
当然,如果以前和别人缔结过PaCS契约,现在解除了,就没有问题。
契约内容由双方在同居期间,在相互理解、互相接受的范围内确定。其中,当然要考虑到双方相互的物质扶持、居住费、伙食费、孩子的教育费等日常生活上的开销,还包括社会保险、税金等。
这些包含方方面面的契约内容只限于两人之间遵守,契约内容不需要特别公开登记。
不过,产生纠纷时,为让第三方或其他公共机关认可契约条款,也需要向法院递交契约条款。
要缔结法律上无异议的契约,最好借助专业法律人士的力量,很多伴侣会和律师商量。
另外,瑞典也有一个名为Sambolagen的制度,承认事实婚者的地位。
看了以上两国的例子,会有一种新的认识:事实婚和现存的婚姻形式不同,是一种比同居更坚实的共同生活状态。
换一个角度说,这是一种不像结婚那样沉重,又被社会公开承认的两人生活方式。
其中最重要的是,双方所生的孩子没有嫡生子和非嫡生子的区别,这也就表示,孩子是被法律承认的。
选择事实婚的伴侣中,年轻人,特别是男女都有工作的占绝大多数。
事实上,在西欧各国,大多数女性都进入社会,从年轻时就开始工作。
不光是西欧,在亚洲,特别是中国,几乎所有的女性都在工作。像日本这样,结婚后做专职主妇的例子很少,结婚的伴侣们大多数男女不同姓。
女性进入社会工作在日本变得越来越普遍,可以说更增加了事实婚的必要性。
考虑事实婚的伴侣,一般倾向于选择男女都有工作,各自都有收入。
不像现在的专职主妇,妻子完全没有收入,在经济上要全部依赖丈夫。事实婚伴侣的日常家务、育儿,也不是全都由妻子承担。
从家务到育儿,对事实婚伴侣来说,所有一切都是夫妻共同分担。
夫妻都在社会上工作,分担家务和育儿,两人之间当然需要各种各样的约束。
这就是所谓的连带契约[ 指法国的《民事连带契约》,也即PaCS。],在缔结事实婚前就应该订好。
一般来说,日本人很不擅长法律方面的东西,觉得丑话说在前头缺少人情味,但为了保证两人的生活更美满,应该毫不犹豫地这样做。
实际上,在这些问题上先达成一致,是保证两人美满生活不可缺少的条件。
最近,正式结婚的伴侣之间,也会在婚前签订协议,年轻人也许毫不费力就能接受。
无论如何,在事实婚中,从生活费到家务的分担,都要在事前商量好的基础上决定,交给律师,使其条文化,最终成为契约。
不过,女性工作的话,最常出现的问题是生孩子、育儿,还有子女教育。
在这点上,不管男方多么合作,都不一定能全面兼顾。
图2 日本和法国的总计特殊出生率的比较(根据厚生劳动省《人口动态统计》、法国国立统计研究所《INSEE》数据绘制)
(出生率)
法国 日本
日本的出生率在婴儿潮结束的1950年是3.65,超过法国的2.9,1954年出现了逆转。今年的数据显示也是法国较高。
于是,社会保障就变得很重要。
怀孕、生产的医疗费,幼儿的保育费,还有从小学升中学、再进高中累计的教育费,这些国家能否大手笔给予保证,是个大问题。
当然,在法国等地,社会保障充分,事实婚的夫妇也能安心生孩子。
因此,2008年,法国的总计特殊出生率(一名女性一生所生孩子的平均数)达到了2.02,人口不断增长。
事实婚有助于解决少子化问题
日本的情况如何呢?如果依靠社会舆论敦促制度上的改变,虽然会遇到各种问题,但事实婚伴侣经济上的负担也许最终会减轻。
有一点很清楚,光靠当事人的热情,事实婚是无法圆满的。建立周围人和全社会的支持体制很有必要。
而且毫无疑问,现在日本也迎来了事实婚普及化、受到法律承认的时刻。
维持现有状况,不婚者会越来越多,少子化问题也会越来越尖锐,这是可以预见的未来。下面我们从各种角度来考察这一现状的背景。
[PaCS: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民事结合契约)]
这是法国民法于1999年制定的,缔结在18岁以上成人之间(三等亲以内除外)的民事结合契约制度。需要在法院进行登记。已婚,或是一人同时缔结两个以上的契约是被禁止的。
这一制度本来是为了使不被法律认可的同性伴侣也能享有与传统婚姻同等权利而设立的。但是由于该契约无需双方同意、单方申请即可解除,同时没有婚姻的贞操义务等因素,在传统婚姻制度下离婚很困难的法国,许多异性伴侣也缔结了这一契约。
PaCS伴侣间生出的孩子,也能获得家庭补贴和生育补贴。
[Sambolagen(同居)制度]
瑞典于1987年制定、翌年实施的《Sambolagen共同居住法》和《同性同居法》在2003年时合并为Sambolagen制度。依据这一制度,异性伴侣、同性伴侣享有与传统婚姻同等的权利。虽然继承权的授予仍需要立遗嘱,但伴侣拥有继承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础金额之双倍财产的权利。
另外,因为宗教方面的影响,以前法律只承认异性婚姻,2009年经过修正,婚姻法在性别上保持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