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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章 公海自由

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公海自由的含义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都有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法所不禁止的活动的自由,但公海自由并不意味着公海处于无法律状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6项公海自由。包括:

(1)航行自由航行自由即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任何国家不得对在公海中合法航行的别国船舶加以阻碍。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其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登记国称为该船的国籍国或船旗国。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船旗国应当与船舶有真正的联系,并向依其国内法进行登记因而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发放船籍文件。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对其他国家公民、船舶、设施或环境造成的损害,应与有关国家合作调查;还应责成船长对碰船、海难等有关情况按照国际章程进行救助。

(2)飞越自由这是指各国的航空器,不论民用或军用航空器,均享有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自由。关于公海上空飞行应遵循的国际规则,有的适用航空法中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有的则适用与公海航行相同事项的同样规则。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设自由即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但是会受到关于大陆架的规定的限制。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时,不应影响其他国家已铺设的电缆和管道,包括其正常使用和维修。如果因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使他国的电缆或管道受到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4)建设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大陆架的规定的限制。各国有权在公海建造人工岛屿或设施。这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际法的其他规则,包括不得设置于航道、设置物应符合有关的国际标准等。这种人工设施不具有自然岛屿的地位,但可以在其周围划定宽度不超过500米的安全地带。

(5)捕鱼自由捕鱼自由即各国公民都有权在公海中捕鱼,在捕鱼中应当遵守本国的有关条约和协议就鱼种、数量、方法、区域等方面承担的义务。目前这类条约除了《海洋法公约》外,主要是双边、区域性或就某个种群订立的条约。比如《北太平洋海豹保护办法公约》、《关于管理捕鲸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资源公约》等。

(6)科学研究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即各国均享有在公海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但必须遵守公约中关于大陆架和海洋科学研究两部分的规定。研究活动应遵守《海洋法公约》或其他国际法的规则,顾及其他国家的利益。

以上这些自由应由所有国家行使,但必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并适当顾及本公约所规定的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权利。必须遵守的规则包括:

①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②一国行使公海自由不得侵害别国的权利和利益。

③公海自由的行使不得违反海洋法公约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及有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