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从事多样化经营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强大的资本实力是进行多样化经营必备的条件之一。经营的多样化,往往先要有企业规模的扩大,一般通过横合并、纵合并和混合合并来实现。这些合并无论是通过企业间的兼并来实现,还是企业自愿的联合来实现,都使单个企业的规模扩大,资本实力更为雄厚。这种合并,一般只有公司才能做到。如果不是通过合并,而是通过企业直接筹资创办新厂,经营新产品,也要有强大的资本实力,这一般也只有公司才能做到。而且,企业刚开始进行多样化经营时,由于对新部门、新产品不够熟悉,对技术、管理等不熟悉,对新部门、新产品的经营,可能会有一段时间的亏损。这也要求企业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因而,公司在进行多样化经营方面,又具有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所无法比拟的优势。
最后,公司能够减少、分散经营风险,还表现在公司的债务责任分散,公司的所有者一般只就其出资额负有限责任。
4.企业制度的创新推动双重体制的转换
处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我国,目前双重体制并存,而公司有利于实现从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转换。
第一,公司有利于实现政企职责分开,进一步搞活企业。
政企职责不分,企业缺乏活力,是我国原有经济体制的弊端之一,增强企业活力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公司有利于改变政企职责不分的状况,有利于搞活企业。公司是法人,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由多元主体共同投资,且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公司的内部关系可通过公司法予以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具体、明确,内部利益关系法律化。由于公司的投资者是由许多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所组成,任何部门、地区、个人的意志,都不能代表全体投资主体的利益。只有按照经济规律办事,由公司自主地从事各项经济决策和各种经济活动,才符合投资者的共同利益。因此,公司为摆脱行政机构的附属物的地位,为克服政企职责不分的弊端,为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分割,提供了有利的经济基础和组织基础,为搞活企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第二,公司对于我国投资体制的改革、建立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目前的投资体制仍是由中央财政包揽国家重点建设,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地方财政资金、企业自留资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专业户的资金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预算外资金大量增加,职工个人的收入也有较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收入则相对地减少。这样的投资体制与财政收入状况已经很不相适应。
建立多元主体共同投资经营的公司,有利于改革我国的投资体制,调动各方面的投资积极性,改变由中央财政包揽国家重点建设的状况,能将分散的财力、将各种预算外资金合理地集中起来,投向国家重点建设和其他国民经济发展所急需的大规模项目。同时,公司的建立、发展,还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
公司企业的建立、股票和公司债的证券投资,为融通资本开辟了新的渠道,同时,股票及公司债的发行和买卖意味着证券市场的形成,当然,这有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的发展过程。
因此,公司企业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对于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公司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现代企业组织形式,通过建立公司制度,可以使我们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股票集资,使我们引进外资、利用国际资本进行建设的形式更为灵活,投资环境更为良好。外资的引进,使外商的经济利益与公司经营的好坏紧密联系起来,促使外商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关心公司的经营,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运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为公司配备、培养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而使我们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又引进了技术、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手段。购买他国股份公司的股票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国际投资形式,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把股票作为吸收外资的重要手段。这一经验,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第三,公司有利于我国市场体系的完善和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经济管理制度的形成。
公司不受地区、部门、所有制的限制,使生产要素按照市场条件的变动、按照经济规律处于组合再组合之中,它促使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企业之间互相开放,为资金、技术、劳动力、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的自由流动创造了一个方面的有利条件,它除了有利于我国资金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之外,还有利于我国的技术市场、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市场、劳务市场等的形成和发展。从而有利于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公司的产权关系明确,其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法律化、规范化,能够形成并优化多元主体利益均衡的机制,责、权、利统一,从而使公司成为对市场信息反应灵敏,能较好地适应市场环境的经济组织。这样,国家对公司的微观经济活动的引导就可以通过对市场的调控间接地进行。股票、公司债券、银行信用等多种融资渠道的形成,有利于宏观间接调控手段的丰富,增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通过股票、公司债券的买卖,人民银行可以对货币供应量进行有效地调节,以达到宏观控制的目的。因此,公司的普遍建立,公司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加强银行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
第四,公司是股份制的组织实现形态。
股份制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一个范畴。要在我国发展商品经济,股份制是不可回避的。股份制的有利之处很多,前面已经谈到的和后面将要论述的公司的功能,实际上也是股份制的有利之处,而公司则是股份制在组织上的实现形态。股份制的各种有利之处,通过公司企业的功能具体体现出来,没有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制就无从存在。
5.企业制度的创新促进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所有权分散而经营管理权集中是公司的一个最显着特点。资金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或使用权在形式上的分离,使得管理工作专门化,成为一项专门的职业,促进了管理科学的发展。这对于经济的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公司可以请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来从事管理工作,这样的人员可以不是所有者,这无疑扩大了高级管理人员的挑选范围,为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供了有利条件。
在公司内部,决策权、监督权和指挥权三权分立并相互制约,相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这无疑是在企业管理上的一个进步。在这一方面,西方国家公司在长期发展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形式上我们完全可以借鉴。
二、实行公司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启示
美国从一个农业国迅速发展,很快成了世界头号经济强国,这是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当然,我们可以说出美国经济突飞猛进发展的各种原因,诸如资源丰富,未曾经过两次世界大战的直接打击,等等。但是,正如经济学家张道根所说的那样,最重要的可能还是美国经济体制的创新,尤其是作为其微观经济基础的企业制度创新。美国19世纪后半期的经济迅速发展得益于1840年以后现代企业制度的快速发展;两次大战之间的经济扩张,同经理革命与企业组织和管理方式创新密切相关。
现代企业制度主要就是指公司制,与一般的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相比,公司企业具有以下优势:
(1)公司由多个股东出资设立,筹集资金的范围较大,可以满足企业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的要求,有利于增强企业实力,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2)由于公司以其财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出资者最大的风险是投入公司的有限资本,这对出资者是一种保护。
(3)出资者可以不必过问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必直接管理公司,只要投资,就可得到股利,从而可使许多不具备经营管理能力的人成为投资者,同时还有利于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使用。
(4)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因而可以雇佣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来经营管理公司,使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受出资者的素质影响,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保护出资者的利益。
(5)出资者一旦将资本注入公司,就不能把资本抽回,只能出卖股票或转让股份,这样,公司的资产数量不会因为股东的变更而受影响,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6)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管理系统,形成一种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更科学和合理。
(二)精心建制,从制度的基础、保证及关键入手
西方现代企业制度是在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渐进形成的,因而显得那么自然、那么从容。
我国目前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公司制度正常运行的环境条件还不尽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就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照搬西方国家已有的模式。我国企业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在适当的时机,选择适合自己的公司化改造形式,人为设计,精心构建。
1.建制的基础:产权清晰
现代企业制度本是由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构成,而产权制度又是企业制度之魂。
没有清晰的产权制度,没有科学的产权结构,就谈不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就不可能建立,企业也不可能成为真正“四自主”的法人组织。由于产权是所有权,因而使一些敏感人士联想到了所有制。“产权改革=所有权改革=所有制改革=私有化”的反逻辑推理,将产权改革划入禁区。尽管十四届三中全会已作了明确概括,然而思想的禁锢,仍在社会上形成了一阵不大不小的反产权改革的舆论。不少人认为,国企产权是明确的,不存在改革的需要;谁要提出明确产权,就是主张私有化,是照搬“科斯定律”,是拾人牙慧、哗众取宠。
于是有关明确产权的讨论就成为禁区,报刊一律偃旗息鼓,不再刊登这方面的文章,而反对产权改革的文章,却连篇累牍地发表,使人们有些困惑不解。
这一不正常现象,严重制约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1995年,江泽民视察上海、东北等地,在讲话中重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四句话,并强调只讲一句话不行,四句话少一句也不行,必须全面理解。
在中央的再次肯定下,产权制度改革才破隘冲阻,再次启动了。
近年来,我国产权制度改革有了较大的实质性进展。1994年国务院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要求明确提出,要确定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
1995年4月,国家首次明确企业集团应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按产权理清财产关系和生产经营协作关系,国家可以通过资本授权方式确立集团内公司与成员企业间的产权关系。
同年5月,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成立,作为首家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将首先从明晰产权关系入手,改变原有的政策贷款出资为政策性投资形式,完成了拨改贷、贷改投的转变。
2.建制保证:政企分开
政企不分,政府部门非规范地干预企业,是企业自主权落实不下去,企业活力不足的根本原因之一。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的任务,勾画了政资分离、政企分开的框架。应当说,政企分开的决心和思路早已明确,但我们长期囿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改革思路,围绕着工厂制来做政企分开的文章。这自然是难见成效的。
经过10多年的实践,我们找到了建立以公司制为主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把“金钥匙”,终于为政企分开打开了通道。
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强调要按照“四句话”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进一步明确国家和企业的权利和责任。国家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损害所有者权益。”“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推动政企分开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规范化的公司改革是推动政企分开的有效途径,按照中央的改革思路,政府今后将以国企出资者之一的身份在市场上出现,政府将由国企的“婆婆”变为国企的股东。身份变更,政府的职能也将发生转变。
3.建制的关键:权责明确与科学管理
公司制之所以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正是其具有着权责明确、规范治理的一套机制。
从我国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思路看,国企组织形态主要是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应从不同产业的不同国企的实际情况出发,配合国企战略性调整,选择适当的公司形式。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这意味着在这些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的行业和领域的国企,我们可采取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形式。
“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这意味着在一些竞争性行业,国有经济成份不一定要占支配地位,而只需要着力抓好几个重点企业。那么,这也意味着,除少数重点企业采取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外,多数企业可采取国家参股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对于大批小型国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这意味着大批国企除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的方式,进入到大中型国企控股公司或混合经济型企业外,可采用股份合作制这一新型的企业形式。
一厂一策,一厂一制,是我们建制当循之原则。盲目跟风,“一刀切”,是建制之大忌。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构建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实现权责明确的关键。“翻牌公司”现象,是建制之大敌。工厂改称公司容易,厂长改称经理也容易,但要构建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治理机制,这才是我们建制的初衷,也是建制的一大难点。
(三)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有关症状问诊
1.产权关系不清,国家股虚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