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走向卓越:中小企业资本经营实战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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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资本扩张方式(二):收购(3)

4宝安还对延中的反收购策略提出质疑,指出若延中反收购,其在资金上势必负债,那么负债谁来偿还?包袱必然压在全体股东身上。即使延中公司反收购成功,谁能保证别的公司在事件背后不控股延中?而其他控股的公司很有可能还不如宝安有更强的能力来提高延中的效益。

(5)结局

虽然宝安集团做出如上声明,但是延中始终坚持认为宝安从4.56%一下子跳到15.98%有明显的违规之处,此外宝安此次购股有联手操作的嫌疑。为此延中要求证券管理部门对宝安集团上海公司的购股过程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同时延中还强调宝安的收购是恶意的,明确表示将不排除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来维持自身利益的可能性。

1993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官员宣布:经调查,宝安上海公司通过在股票市场买人延中股票所获得的股权是有效的,但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买卖延中股票的过程中,存在着违规行为,为此,中国证监会对宝安公司进行了惩戒,对宝安上海公司罚款100万元,并对另外两家关联企业给予警告处分。轰动全国的"宝延事件"终于有了结果。

就在中国证监会对宝延风波做出处理的同时,宝安集团上海公司和延中实业经过会谈也达成如下协议:

1宝安上海分公司持有的19.8%的延中股票,其收益权全部归宝安上海分公司,但其表决权的55%则由延中董事长行使,宝安上海公司只拥有持股数45%的表决权。

2双方共同努力实现延中的税后利润指标。

3宝安集团派两位代表进入延中实业董事会,分别担任副董事长和副总经理职务,但不干预延中的日常经营管理。

4改造董事会需待一年半后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时。

5宝安集团再次增减持延中实业的股票均需征得延中董事会同意。

至此,双方握手言和,共谋发展。1994年4月,宝安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取代延中原董事长的职位,从而完成了宝安对延中的实质性控股。

宝安收购延中的典型意义在于它开创了中国上市公司之间并购的先河,说明中国的企业开始了真正的资本式运作道路,符合现代企业的要求,也为今后企业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宝安收购延中的案例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并购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一,创造了中国股市的"收购概念股"

宝安收购延中的那段时间,正是中国股市的低迷时期,大盘在830点左右徘徊下行。然而,与大盘熊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自从宝安开始收购延中,延中的股价就逆流而上,从1993年9月14日8.8元一路走高到10月7日的21.98元。究其原因,不难理解,宝安控股延中令当时刚刚经过数月熊市的投资者眼前一亮,思路洞开,奇想纷发,从此,中国股市上出现了一个全新的炒作题材:收购概念股。在1993年前半期漫长的盘整下,"宝延事件"如一支兴奋剂使沪市一阵激动,投资者不但恢复了热情,而且极具投机色彩,对个股的追捧空前大胆和盲目,敏感人士立即追逐市场的热点,舍弃手中绩优股,转炒延中。延中踏着众多股票的背脊一路劲升,成为沪市耀眼新星。虽然我们承认"收购概念股"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股市的投机气氛,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宝延风波"首开了中国股市的一种反应模式:无论大盘如何低迷,对某上市公司的举牌收购均属朦胧利好,都可以吸引资金进行短期的火爆炒作。"宝延风波"之后,收购题材在股市中正式建立起来并日益走强。后来的万科参股申华、恒通控股棱光、辽国发拨弄爱使、恒丰举牌兴业、一汽购买金杯等一系列事件,都可说是宝延事件激起的千层浪,这一个个炒不尽的题材为中国股市构筑起一个常青的板块。

第二,促进中国股市走向成熟

1993年,中国证券行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许多规章制度不够完善,或者说不具备实践性。如宝延事件中双方各执一词的《证券法》对收购行为信息披露的要求。《证券法》第四章专门对通过证券交易所即在二级市场上收购上市公司进行了规定,但由于该章只有17个条款,仅对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主要程序做出简要规定,难以解决实际收购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具体问题和争议。又如我国当时的法律法规对反收购行为未有任何规定,法理上的探讨也鲜有涉及等。宝延事件后,这些制度和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凸显出来,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开始进行相应的改进与补充。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应该成为资源有效配置的主要手段,宝延事件就是这方面的一次有益尝试,它对于发挥证券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有益的启示。而宝延事件的另一个重要作用还在于,它使上市公司真正领会了股份制的意义,让上市公司的决策者认识到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认识到经营不善或疏于管理会给公司带来被收购的危机。可以说,宝延事件第一次让中国的上市公司和投资者认识到收购的真正含义,认识到市场的力量。正如"宝延风波"发生后,《证券市场周刊》发表的评论所说:"此出股权之争暴露出的种种疑问和思考,实在不仅仅是宝安向延中"发难",而是向中国股市"发难",向初期股市的管理和法规及市场机制的性能"发难"。其直接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宝安以强大的推动力促动中国股市或被动或仓促地走出了襁褓,走向规范,走向成熟,逐步和国际惯例接轨。"

第三,谨慎地制定收购策略是收购成功的保障

宝安集团的收购策略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不是盲动,也不是行政干预的结果,而是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的自发行为。

首先,在收购对象的选择上,宝安选择延中,是因为其股本小、股权分散、股份全流通。对这样的目标公司收购成本相对较低。此外,宝安收购延中还看重了延中的行业性质与自己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在今后的产业整合中会更加容易。

其次,在收购手段的选择上,由于中国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行为在上市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最为典型的现象就是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多数为协议股权转让。这种方式一般来讲成本较低,但是手续繁杂,要求满足的条件较多。所以宝安选择了从二级市场上直接收购流通股的方式,这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收购行为,其最大优点是操作简单、收购速度快,常常能够打得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措手不及。但是二级市场流通股价格要远远高于非流通股价格,二级市场收购的成本会高于协议转让。而宝安集团雄厚的资金实力恰恰为这种收购方式的实施带来了可行性。在收购手段上,宝安集团还通过一致行动人持股达到迅速收购的目的。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多家关联公司分散增持目标公司股份,不易引起市场注意,同时还可以绕过《证券法》有关持股超过5%就要进行披露等义务,并且为日后关联交易奠定基础。深圳宝安集团上海分公司就是通过与另两家关联企业--宝安华阳保健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组成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延中实业19.8%的股权,成为其第一大股东的。

最后,在收购效果上,有效的并购重组对提高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大意义,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通过收购,可以扩大企业经营规模,产生规模经济收益;企业生产资源的最佳组合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被收购公司可缩短学习时间,节约学习成本;可借助外力,增加企业市场占有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构建合理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对于宝安集团而言,作为第一次股权运作的宝延事件除大大提高了宝安集团的市场关注度外,更为宝安集团带来了若干的实际利益。其一,因为收购了延中,使宝安集团在最短时间内强大了自己的工业基础,缩短了工业上的投入周期,以至于形成后来以工业为基础的局面;其二,为后来的并购活动积累了经验;其三,延中每年可以为宝安集团提供稳定的经济效益;其四,在战略布局上使得地处深圳的宝安集团在上海也有了举足轻重的影响;其五,壮大了宝安集团的资产规模,通过控制权的杠杆效应,宝安集团能够以较少的投入控制较多的资产;其六,通过这次收购以及后来再减持延中的股票,宝安集团通过二级市场获得了比较可观的直接经济效益。

虽然限于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宝安在收购延中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违规情节,但总体上,正是因为有了这一次开创才有了后来中国证券市场上的多次并购风潮,才有了宝安集团后来的多次股权运作,所以当今天人们再提起宝延风波时,对于宝安这位始作俑者并没有太多的责备,反倒是肯定的成分更多一些。

第四,资本市场发展初期,上市公司对反收购问题认识淡薄

在宝延事件中,延中虽然进行了反收购的努力,但是均未成功。抵御收购可以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政治手段等实现。经济手段包括寻找白衣骑士、毒丸战术、焦土战术、反向收购和适时修改公司章程等。法律手段主要是指诉讼策略,而政治手段则是寻求政府帮助,干预对方的收购行为。在延中的反收购备选方案中,经济和法律手段都曾被纳入过考虑范围。

从经济手段上看,延中也试图寻找白衣骑士对自己实施救援,但是因为时间紧迫,准备仓促,所以一时间无法物色到合适的人选。至于反向收购策略,延中实业虽然有静安区内和几家区外兄弟企业愿意出资,资助延中反向收购宝安的股票,但这些企业的资金实力也很薄弱,这些资助只能是杯水车薪。在银根收紧的情况下,资金始终是个大问题,即使反向收购成功又怎么办?如果把投资者拖住而自己得利,投资者一旦明白真相,一定会谴责这种行为,延中也不想把赚钱建立在老百姓受愚弄的基础上,跟宝安对抗是轻量级选手与重量级选手的交锋。事实上,延中提出的"声东击西"的方案倒是有一定的可行性,这应了"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道理。但是最终仍然是由于资金和时间问题,这种行动方案没有被实施。

从法律手段上看,虽然延中实业指出了宝安集团在收购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法律漏洞,但是由于宝安集团以种种理由开脱而未能如愿。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我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局限性。尽管最后证监会宣布宝安在收购延中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但是100万元对于一家上市公司而言,简直就是九牛一毛,无足轻重,而且证监会最终判决宝安收购延中的股票有效。这种判决实际上是宣告了延中反收购法律手段的失败。

延中反收购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司章程中没有反收购条款,一旦收购发生,采取措施已无能为力。这一方面说明了二级市场收购方式的灵活快速,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证券市场形成初期,多数上市公司对收购和反收购,尤其是反收购问题认识的淡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