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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观念到位钱到家(6)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或保险公司,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是收取保险费并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负责损害赔偿或对人身伤亡给付保险金的人。保险人必须按保险监督机关的规定,具有一定数额的资本金,保持应有的偿付能力,并且将资本金的一定比例作为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机关指定的银行。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一般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要负责缴付保险费。

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既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居民个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既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两个人:若投保人为自己利益签订保险合同,当保险合同一成立,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若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当保险合同成立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别为两人。如货运险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人身保险中多数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不是同一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所有人或具有利益的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享有请求保险人赔偿的权利。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就是保险对象。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要给付保险金于其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伤残或生存到约定的保险期限,享有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4.受益人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中特有的关系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契约中由被保险人或要保人所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领取保险金权利的人。受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受益人的产生有三种方法:

(1)约定。即由被保险人或要保人在投保时约定。

(2)指定。如果保险契约未约定受益人或虽约定但未确定者,均要由要保人指定,指定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均可。

(3)法定。如果要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或者虽指定受益人,但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再指定受益人时,一般依法决定,即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5.保险中间人

保险中间人主要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代理经营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报酬的人。保险人授予代理人的权利,包括明示权利和默示权利。明示权利,是用一定形式约定的权利,即在代理合同中,保险人授予代理人的权利;默示权利,是依照法律规范,或公认的某种习惯,代理人为履行其责任而必须采取的行为。保险代理人是代表保险人进行保险活动时,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但代理人只能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可看作是投保人的代理人,是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代表被保险人洽谈保险合同,而向承保人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资格是:

1)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保险投保设计、咨询,并在保险市场上寻求保险人。

2)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投保的手续、代交保费,或接受委托向保险人索取保险赔款等。

3)经纪人的代理权,是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但不能约束保险人。

4)因经纪人的疏忽,致使被保险人受损,经纪人应负赔偿责任。

(3)保险公证人。保险公证人是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价、理赔等而予以证明的人。保险公证人可以接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进行工作,其酬金由委托人支付。

6.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确立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是根据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签署,交被保险人收执的一种书面凭证。内容包括: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名称、地址、保险金额、承保责任范围、保险期限、保险费数额和交费期限、保险人名称及签章、签订日期及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等。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危险而发生损失时,可据此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通过验证后,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保险单规定的各项内容。如果保单丢失,可以去保险公司挂失,保险公司在查核副本后可以重新制作批单。

批单,又称“背书”或“批改单”。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为了对保单或保险凭证进行修改或增删内容而设立的一种凭证。凡经批改过的保单,均以批单上的批文内容为准,双方当事人均应受此约束。

7.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阐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文件内容。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载入保险单中的叫选择条款;按照被保险人要求增加承保危险的叫附加条款;被保险人为了享受合同权利而承诺应尽义务的约定叫保证条款;对专门行业,保险人在保障等方面作专门规定的叫行业条款;对各种保险普遍适用的称为基本条款。

8.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它是被保险人在约定灾害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的依据。其构成要素主要有:

(1)发生保险事故。

(2)保险标的发生损失。

(3)保险标的的损失与保险事故相关。

根据责任范围保险责任可划分为基本责任、附加责任和除外责任。

(1)基本责任是保险人承担的直接和间接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2)附加责任是根据投保人的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另保附加险(亦称特约险)所承担的责任(亦称特约责任),由保险人打字或手书形式在保单上附加。

(3)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的责任,都列为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不保风险和不赔偿的事项。常见的有:战争(包括各种军事行动和暴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原子和核子污染、自身经营管理不善、保险财产的自然损耗、财产的自身缺陷、可预见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

凡上述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故意行为是保险除外责任之一,简称“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险发生造成严重后果,而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由于这一行为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9.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构成保险责任的事故。例如,保险条款中规定,火灾造成的房屋损失,属于保险责任。那么,被保险人的房屋一旦由于火灾造成了经济损失,就发生了保险事故。发生了保险事故,就意味着保险公司要支付赔款了。

10.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又称“保险对象”、“保险项目”,是指保险所保障的目标。财产保险的标的即财产本身,如建筑物、原材料、商品等有价物及与之有关的利益和责任。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本身,如健康、劳动能力、生命等。保险标的是保险契约必须指明的项目。保险双方当事人是为一定“标的”的利益而订立保险契约的,没有保险标的或保险标的不明确的保险契约没有实际意义。各类保险所保对象的范围叫做承保范围,如家庭财产保险所承保的范围是家庭生活资料、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等。

11.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又称“保险期间”,简称“保险期”,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确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责任开始至终止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应遵守保险合同中关于各自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保险有效期满后续保,需另办手续。

1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经被保险人确定因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时,应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金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要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据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一般不得超过实际价值,否则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同上)协商确定,法定保险则要依有关条例确定。保险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13.保险金

保险金实际上也是一种保险赔款。由于在对人的保险中,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有时候不一定是对损失的赔偿,所以,对因人身伤亡、养老等而支付的赔款通常称为保险金。

14.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人在约定责任范围内所承担赔偿责任而支付的费用。它既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代价,也是保险基金的来源。它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根据所适用的保险费率计算出来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是决定保险费的三大因素。保险费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成正比。一般说来,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保险期限越长,则保险费和集中的保险基金越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越大;反之,则越小。

15.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通常也简称“费率”,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危险性大小、损失率高低和经营费用多少等因素而确定的单位保险金额与所收保险费的比率。单位保额可以用千分率,也可以用百分率表示。在我国财产保险中用千分率,运输和农业保险多用百分率。保险费以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求得。

16.索赔和理赔

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根据保险单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称为索赔。此时保险人应根据契约规定对事件中物质上的损失或人身伤害情况进行一系列的调查处理。例如,审核被保险人提交的有关单证、估算损失、确定赔偿金额等,这些工作统称之为“理赔”。

投保应慎重

面对各式各样的保险险种和众多的保险机构,许多人往往无所适从,不知如何取舍。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之前,应多比较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代理人,分清优劣,选择一家实力雄厚、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这样不仅可以使你在保险期间避免许多麻烦,而且会使你今后的人生受益无穷。

1.优化险种

对收入有限的投保人来说,首先应选择最实用、最需要的险种投保。但哪些险种最实用呢?第一是养老、医疗保险;第二是家庭财产(包括房屋)保险。对大多数投保人来说这些险种是最基本的险种。

(1)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般都是各家寿险公司的支柱险种,种类非常多,且每一种的费率、责任、领取标准各不相同。这就要求投保人结合自身需求,优中选优。具体操作时可以依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经济能力等基础条件选择那些领取标准高于银行利率、保障功能明显、交费数额能承受的险种。

(2)一般财产保险险种从条款到责任范围、费率等方面,各家保险公司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差别。但寿险险种则有很多不同之处。

2.优选保险责任

保险险种责任范围的大小直接决定着未来的出险理赔多少,因此应该选择范围大的险种投保。通常,各个险种的责任范围都是不同的,即使是同类险种,责任也不完全相同。

投保人投保之前最好“货比三家”,向各家保险公司多要几份同类险种的条款,进行多方比较,选择“物美价廉”的投保。

3.选择理赔服务好的保险公司投保

对所有投保者来说,投保的最终目的是一旦出险能得到及时合理的理赔服务。理赔可以说是保险公司服务的最重要环节,也是投保人据以选择一家保险公司而不是其他保险公司的主要因素。有些保险公司业务人员销售保险时服务周到、细致,但理赔时会有意无意地出难题。如果投保人遭遇这样的公司,那么不管业务人员说得多么好听,都要坚决要求退保,或是次年改投他家,不能被一时的甜言蜜语所迷惑。

4.选择企业形象优良、从业人员素质高的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市场形成至今,保险市场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历经十多年的经营管理,各家保险公司的优劣已基本显现出来,对投保人来说,要做到择优汰劣已不是很困难的事。

值得投保人注意的是,一定要注重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和其从业人员的素质。人员素质高低决定了企业的发展前途,如果人员素质不高,特别是企业领导素质不高,再好的企业也会被搞垮,虽然至今在我国还没有出现哪家保险公司破产的现象,但并不表明以后没有这种可能,所以应引起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