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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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当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研究(3)

周恩来在《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起草的经过的报告》中指出:“其基本精神是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必须反对各民族内部的公敌和外部的帝国主义的狭隘民族主义的倾向。各少数民族的区域自治、武装权利及其宗教信仰之被尊重均在条文中加以明确的规定。”

李维汉曾在一篇报告中对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作了界定:“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的,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遵循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道路前进的,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并指出:“这是一个总原则和大前提……一切聚居的少数民族,依据这个总原则和大前提,都有权利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际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是当时有关国家根本政策和制度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国家政权、全国各族人民和所有的进步及民主势力对这一国家根本政策和制度的确认。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通称“五四宪法”。该宪法在《总纲》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该《宪法》还在《国家机构》中特设一节,自第67条至第72条专门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各项职权及相关事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由宪法明文规定民族区域自治,表明这一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政策、制度和政治形式,已经得到正式的完全的承认和确定。

经过长期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的积累,终于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这一根本国策确认和固定下来。这一确认和固定的重大意义在于: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和进步的民族思想的指引下,在经过长时期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积累之后,终于找到了顺应中国民族关系发展的历史潮流的符合近现代中国的国情、族情,还得到全国各族人民拥护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制度。从此以后,中国各民族的民族关系和民族发展的各项问题将在一个全新的社会条件下,沿着宪法所确定的正确途径顺利、健康地发展下去。在今天看来,现时的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的关系,以及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所取得的各项辉煌成就,足以证明半个多世纪以前所选择和确认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制度的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惟一正确和最适当的政策和制度,这一点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确定无疑。四、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将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第一自然段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修改为“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修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新世纪为新起点,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民族区域自治从最初确定为国家的一项政治制度到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再到今天的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则走过了50多年的历程。这个过程大体上也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49年9月到1984年5月,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制度。从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来看,1954年宪法比共同纲领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1982年宪法比1954年宪法又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刘少奇同志关于1954年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和彭真同志关于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都对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专门作了说明,这表明党和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一项政治制度是相当重视的。彭真同志在报告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经过实践考验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制度。”这说明,一直到1982年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认识仍处于“国家的正确制度”的层面上。第二阶段从1984年5月至2001年2月,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认识上升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表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今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基于这种认识,1984年5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中确认,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第三阶段从2001年2月开始,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认识进而上升为“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是由国内和国际的大背景决定的。

(一)民族区域自治成为国家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背景和原因

(1)背景。从国内来说。一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已经确定。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多次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谈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强调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因为这三项政治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更具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明确地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列入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二是我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已经启动。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基本都纳入西部大开发的范围。1999年9月29日,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江泽民代表又党中央正式宣布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朱镕基在这次会议上代表国务院对西部大开发作了宏观部署。他说,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考虑的是三个方面的因素:①民族因素,因为我国80%以上的少数民族分布于西部地区,5个自治区全部在西部地区,而30个自治州中的27个地处西部地区,另外3个自治州也享有“西部”的待遇。②贫困因素。我国大部分特别是成片的贫困地区在西部,其中相当一部分又是少数民族地区。③边境因素。没有边疆地区的经济发展就没有边境的稳定。我国2.1万公里的边境线大部分在西部地区,因此实施西部大开发对发展边疆经济,巩固边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西部大开发首先需要稳定。邓小平同志曾多次指出,中国要摆脱贫困,实现四个现代化,最关键的问题是需要稳定,稳定压倒一切。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国际来说,一是民族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首要的不安定因素。从20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以来,由此引发的世界民族主义浪潮冲击了很多国家和地区,以至发生动乱、冲突乃至战争,有些国家因此而发生分裂。尽管20世纪90年代后期民族主义浪潮趋于和缓,但是民族问题仍居于当今世界三大不安定因素之首(其他两个因素是宗教问题和领土问题)。二是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都在寻找解决民族问题的对策。这里只举两个例子:例一,1992年12月18日,为了促进《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国际条约的种族不歧视和平等原则的实现,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在民族或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以保护少数群体的人(包括少数民族)的权利;例二,经过多年筹备,2001年6月22日至24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问题研究中心和香港科技大学在北京联合举办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际学术研讨会,共有16个国家的60名学者出席,向会议提交了34篇学术论文,与会学者一致认为,民族问题是当今世界比较普遍的社会问题,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为世界各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提供了范例和选择。这两个例子,至少从两个不同的侧面给我们传递了一个信息,即面对当今世界棘手的民族问题,国际社会和世界很多国家都在探讨解决民族问题的对策,并为此做某种努力。

(2)原因。一是从客观方面来说,民族区域自治提升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粉碎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我国的政治图谋的实际需要。

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之际,西方敌对势力也趁机向我国施压,妄图“西化”、“分化”我国,但多民族的中国稳如泰山,巍然屹立在世界的东方。分析其原因固然很多,但是我们有中国特有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为了粉碎今后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我国的政治图谋,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和保持社会稳定,有必要提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地位,以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决定将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修改为“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二是从主观方面来说,民族区域自治提升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一贯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民族工作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体现。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多次强调要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据不完全统计,1989年9月至1999年9月的10年间。江泽民同志本人有关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讲话、谈话不下35次。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了“民族、宗教无小事”。1999年9月29日,他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发出了“全党同志都要高度重视民族问题”的号召。在这次会议讲话中,他再次强调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2001年2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次会议审议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时,李鹏在小组发言中指出,江泽民同志的这个论断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是经中央讨论过的。因此他建议,将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修改为“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可以说,这是做这样修改的直接原因。三是从逻辑关系说,也顺理成章。民族区域自治是党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则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不论在政策和法律层面上,还是在政治制度层面上,都定位为“基本”,这样三者就统一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