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在代议机关与政党关系方面,我国人大在党的领导下活动,西方国家政党则是在议会中活动,人大制度是在我们党领导革命的武装反对反革命的武装的长期斗争中孕育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如何正确处理党和政权的关系便成了实践中和理论上的重大问题。人大要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实践证明,党对人大工作的重视程度是人大能否落实宪法地位和发挥应用作用的关键。而党本身又不能包办人大的工作,1928年,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批评了党直接做政权工作的做法,他描述到:“党在群众有极大的权威,政府的权威却差得多,这是因为许多事情图省便,党在那里直接做了,把政权机关搁置一边,这种情形是很多的,政权机关是党团组织有些地方没有,有些地方有了也用得不完满。以后党要执行领导政府的任务,党的主张办法,除宣传外,执行的时候必须通过政府组织。国民党直接向政府下命令的错误办法,是要避免的。”①。可见,当时毛泽东在处理党政关系时。已经明确提出党政职能分开的要求。对于这一点,以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又作过多次论述。刘少奇在1962年七千人大会上作的书面报告中,尖锐地提出,用党组织代替人民代表大会,即是违反了人民民主制度,是很危险的,董必武在新中国成立初的一次讲话中,进一步提出了党政职能分开的思想,他说:“党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不应把党的机关的职能和国家机关职能混同起来,党不能因领导政权机关而取消党本身组织的职能。”可以说,这些光辉的思想是非常有远见的。今天,我们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这为党政职能的划分确立了法律依据,从而也为人大制度本身的建设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在国外,政党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议会多数党领袖和议会党团实现的。议会是政党竞争的主要领域,是政党控制社会和公共权力的根本途径,政党通过提出议案,指导议会中的本党成员的行动,协调他们的意见和步调,从而实现自己的主张、意图。
最后,在组织结构方面,我国人大由多层次间接选举产生,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与选民没有直接的责任、利益和监督关系,并且我国人大代表是兼职的,代表候选人的产生主要不是靠竞选,而是取决于个人的先进性或某方面代表性。在西方,议会下院的议员一般是由选民竞选产生,一旦当选,就成为专职工作,直到下次选举为止。我国人大组织结构的特点,既是由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决定的,也考虑到了“议行合一”理论的因素。
(二)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成就
20多年来,我国人大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了马列主义的代议制国家学说。这种进展首先是从理论上的突破开始的,是以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为重要基础的。针对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内乱和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邓小平阐述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他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论述,在我党历史首次划分了人治与法治的界线,强调必须摒弃人治,厉行法治。1979年3月,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命题,他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这些论述,为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明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党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问题上的重大理论突破,为我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我国人大制度建设取得了实质进展,主要表现如下。
(1)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扩大了人大代表产生的民主基础,提出候选人名单采用充分民主的方式,选民或代表可以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引进竞争机制;把直选的范围扩大到县,使人民更有利于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增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
(2)在职能职权上,人大在加强立法权的同时加强和改进监督权的行使,不仅加强了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加强了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工作汇报,进行认真审议;全国人大扩大了常委会的职权并加强了它的组织,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可以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等人选;同时还设置了专门委员会,负责调查研究有关议案。
(3)在组织体系上,根据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新的地方组织法,县级人大设立了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起到了重大作用。1982年,废除了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做法,设立了乡、镇人大及其政府,这是完善人大制度的又一重要举措,同时,还改变了过去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立法权的状况,赋予了省级以及省会市、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的立法权,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近20年来,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达8000多件,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在保障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方面,也取得了重大进展。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提议,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形成了代表视察工作的制度,拓宽了人大代表联系群众,了解情况的渠道,也督促了被视察单位的工作;制定和实施《代表法》,为人大代表在行使国家权力,反映群众呼声,切实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人大制度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加强人大选举制度建设
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是前提,只有产生的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才能谈得上人民通过人大代表的工作来当家作主。有权威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以公正、合理、完善的选举制度来支撑,因此改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基础性工作,代表作为一个个人,有其自己的独立利益,本身出身于某个阶层或来自某个选区。不等于就代表某个阶层或某个选区的群众利益,必须是自身利益和本阶层或本选区及本选区选民利益息息相关。才会真正代表选举他的选民的利益。应当说,正是由于现行的选举制度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客观形势,限制了选民和候选人的广泛性以及选民和候选人的交流,增加了当选代表履行职责的困难。也就必然影响了人大作用的发挥。
在改善选举制度方面,一是取消单位选区和户籍选区,一律以常年居住地为作为选民的选区,凡户籍所在地和常年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民,自愿选择其一登记。二是设立全国统一的选举日。三是扩大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范围,目前应在设区的建制市实行直接选举制,以后逐渐发展到全部直选。四是真正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候选人与选民直接见面制度,设立介绍候选人的程序、内容、方式规范性条款,设立明确列举操纵、破坏选举的具体行为的禁止性规范,制止厚此薄彼的不平等竞争。
我国至今仍在沿用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产生于高度统合的计划经济时期,高度统合的计划经济对人的管理主要依靠两大法宝,一个是户籍制度,一个是单位封闭管理制。1958年1月9日毛泽东主席签发了我国第一个户籍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管理条例》,这一条例在农村与城市之间、城市和城市之间筑起了一道樊篱,以法律的形式限制了农村和城市,城市和城市之间的人口流动,这个条例一管就是40年。与此互为补充,城镇的每一个成年居民完全归属于一个单位,而所有的单位,不论是企业、事业还是行政机关,都是政府管理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行政级别,承担着政府的管理职能,对他们属下的员工生、老、病、死事无巨细地包揽起来。国家和政府对人们的行为控制就是通过这一个个单位落实到每一个人。在当时,农村的人民代表从其户籍所在地产生,城市的人民代表就是从单位产生,这在政府掌握一切社会资源的时代,这种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有其必然性。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和自主性有了极大的增强,严重冲击了户籍制度和单位制这两大支柱,政企分开,国有企业已成为单一的经济组织,它们不再承担政府的管理职能。同时各种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大量产生,给了人们跳槽流动以广阔空间,脱离了单位的个体户、自由职业者或频繁变动职业者大量存在,异地之间的人员流动大量增加,除了子女入学不需要户籍外,户籍制度已名存实亡。这样,农村居民其实际居住和户籍基本一致的情况已根本改变。而城市居民终生归属一个单位的情况也已根本改变。至今沿用的以出生时的户籍地和单位为选区选举人大代表的基础已不存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以不变应万变,死守以单位为选区、以户籍所在地为选区的教条,必然把大量的人排斥于政治参与的体制之外,特别是异地流动,早就长期居住在外地务工、经商的人员,既不可能回到千里之外的户籍所在地选举,也不了解户籍所在地的情况,早就没有切身利害可选择。而对他们的实际居住地。他们劳动在此,贡献在此,也尽了纳税等义务,却被剥夺了政治参与的权利。亨廷顿认为:政治稳定依赖于社会政治制度的制度化和参与程度的提高。而人为地在同一地区排斥一部分常住人口的参与,将增加社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从理论上说,也不应由单位产生人大代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只能止于社会环境,而不能干预单位、企业内部的事务(犯罪除外),因此,人大代表产生于单位这一模式,将随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而失去其足够的依据。若人大代表仅代表单位的利益,单位是国有企业则仍代表国有资产的管理者政府的利益;单位是私营企业。则实际是私营企业主的利益,而中国绝大多数人不属于这一阶层;如代表单位员工的利益,则大多数事情应属工作者和单位管理者(或业主)之间的关系,和政府无关,也属于人大干预的范围。代表普通市民的利益,则因人大代表产生于单位,很可能不居住单位所在地,即实际上并不属于该选区,必然并不了解该区的政府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同时由于单位内部是严格的行政隶属关系。是必须服从的上下级关系,所以,人民代表与其说是选出来的,不如说是单位派出来的,过去这样派出来的多为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当选人大代表理所当然成为单位奖励先进的一种激励手段。如今却多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从单位的角度说,此种做法可以理解,但与人大制度的本质、与人民群众政治参与显然是相悖的。
同时应规定全国统一的选举日,这既能有效制止选民重复登记外,还有利于增强人民的选举观念,减少选举的投入。
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但现在人们对人大代表的选举重视程度很不够,这和中国缺乏民主的传统、人们的思想意识没有民主的观念有关。提高人民对人大制度重视程度,当然首先是充分发挥人大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民主实践中认识民主,学习民主。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在宣传鼓动上,在各方面的支持上给予充分重视,以更好更快激发人民对人大制度的认识。设立全国统一的选举日可以动员全国所有的新闻宣传媒体在同一时间进行全国统一的宣传,扩大宣传效果,使人民都知道今天是人民代表选举日,大大增加人们的关注程度,同时易于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投入,更能切实保障选举进行。此外,应扩大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实行民主应该循序渐进,应该适合中国国情,由于我国无民主传统,落后的经济和文化意识使我国的民主建设不能一蹴而就,不能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直接选举是可以理解的,但循序渐进不等于停步不进。固然在我国的许多地方。特别是在农村还残留着小农意识、依赖心理、等级宗法观念、愚昧狭隘意识,这些均不利于民主的建设和发展,但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城市,人们具有独立和平等的观念,独立自主自由创新的意识较浓,具备民主建设所必须的说理能力和宽容精神,人们广泛参与的热情较高,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条件已经成熟,更何况,良好的民主文化素质和实际民主操作经验也只有在民主实践中才能取得,这就是要在民主实践中认识民主,学习民主,参与民主建设。十五大政治报告把“扩大基层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最广泛的实践,所以我们应当扩大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现在就可以在设区的市直接选举人大代表,将来还要逐渐向省直至全国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方面发展。
虽然现行选举法规定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合,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由于推荐,介绍候选人的程序、候选人与选民、选民与选民之间的了解沟通程序均缺少规定,选民“知”的权利实际上被削弱,在选民不能充分了解候选人,与候选人相互隔离的情况下,显然有利于官方推荐的候选人,这样实际上破坏了选举中的公平竞争机制,而选举中的公平竞争机制是选举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没有了公平竞争,就必然影响公民选举权的实现程度和实现质量,这说明如何将观念上的民主转化为可操作性的民主是一个重大课题。否则选举难免走过场,选举制度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它应有的民主政治功能。
所以应真正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在《选举法》中以详细的内容,建立候选人与选民直接见面的制度,设立介绍候选人的程序、内容、方式规范性条款,设立明确列举操纵、破坏选举的具体行为的禁止性规范,制止厚此薄彼的不平等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