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代表素质是加强人大制度建设的关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面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丰富而复杂的实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肩负着越来越重要的立法和监督职能,因而对人大代表的素质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广大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巩固和完善的关键所在,是这一制度得以有效实施和正常运作的主体力量。因此,努力提高代表的各项素质,就是加强人大制度建设的关键所在。第一,人大代表素质如何,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谛的实现,进而关系到这一制度能否不断在实践中巩固和发展。恩格斯曾经指出,国家是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那么,这种公共权力由谁来行使,如何来行使呢?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质决定了其国家管理不能采用专制的形式,即不能采用君主政体,而只能采用共和政体,只能用民主的形式来管理,民主即民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在中国这样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大国范围内,同其他任何实行共和政体的人口较多国家一样,人民又是无法直接来管理国家的。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权力的主要形式和途径就是推选出自己的管理者,即通过选举,委托选出的代表来管理国家,决定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大政方针。所以,一般说来,实行选举制和代议制是民主共和政体的两个主要标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制。这种制度的真谛是人民当家作主,代表们依据人民意愿来管理国家。能不能保证这一真谛的实现,关键在于这一制度下的代表们的素质。
只有代表们具有较高的素质,既让广大人民有表达意愿的机会,又严格按照人民意愿来决定国家管理的事务,才能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服务,实现人大制度的真谛。如果因为代表们的素质而阻碍了人民意愿的表达和实现,那么这一制度就不但不能为民主政治建设服务,反而会断送民主,有违它的真谛。更何况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带有一定的“议行合一”的特点,因而,代表们的素质如何就更举足轻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一种国家管理制度,存在着三个基本方面的力量:人民、代表、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实际上也就是这三方面的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在这三者中,制度既可影响和制约代表们的代表行为,又可影响和制约人民的民主参与行为,代表们既可以改变、废弃和创新制度,又可影响、制约人民的民主参与热情和方式。在代议条件下,是无法直接去改废和创新制度的,只能通过影响代表而间接地去作用于制度。我们说要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际上也就是要在人民、代表和制度这三者中寻求、发现和确立一种有效机制,抓住这三者中的主要影响方面,并发挥其主导作用,从而促使三者良性互动,和谐发展。从人决定制度的意义上说,上述三者中主要还是人民与代表的关系和作用,其中代表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所以,代表们的素质至关重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基本活动方式且也是最重要的活动方式就是会议。作为会议,考虑到代表们的发言机会、内容的有效解决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等多方面因素,从而代表数量便受到了限制,当然,正是由于这种限制,才使得代议制成为必要。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众多。代议制的特性以及上述限制的必然性就决定了我们的代表制的程度较低。所谓代表制的程度,是指代表制接近直接民主的程度。在这一概念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愈少,代表制的程度就愈高;各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增加,代表制的程度就降低,如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近3000人的代表总数,作为一种会议来说,人数是够多的了,但相对于12亿人口来说,无疑又是不算多的,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平均达到40多万人,其代表制的程度是较低的。代表制的程度愈低,公民个人与最后决策过程的距离也愈远。一个社会之所以放弃在国家管理、国家大事决断方面的直接民主,主要是因为社会规模太大,难以付诸实行。代表制就是要在不可能实现普遍直接参与的情况下,仍能实现普遍参与——间接参与。如何保证和实施这种参与呢?前面已经分析过,要依靠代表们的承上启下作用。由此可知,在代表制程度较低条件下。要求代表们有较高的素质,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只有那种素质较高的代表,才能在议会活动中妥善地理解和摆正自己与选民的关系,真正做到自己的言行是实践选民的意愿,保证距最后决策较为遥远的广大选民的意愿仍能作用和影响决策过程,即达到实际上的人民当家作主,以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真谛。而且,只有依靠高素质的代表的作用,实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真谛,这一制度才能在群众实践中不断获得生命力,得以巩固和完善。第二,人大代表素质如何,关系到能否正确履行人民和人大制度赋予代表们的各项职责。在一个较小的民主社会中,可能不需要也不愿采用代表制,而在较大的社会中,代表制却是不可少的。只是我们必须明确,代表制只是民主的一种手段,并不等于民主。如果把民主与代表制等同起来,就是混淆了民主的实质与实现民主的手段。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同样如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是亿万人民实现民主管理国家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种手段,一种途径,而不是民主本身。如何运用这一制度来为民主服务,以及这一手段的作用发挥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代表素质。
代表们的基本职责就是了解、判断与执行选民意愿。了解选民意愿,这是代表们履行职责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充分了解了选民意愿,才能谈得上代表选民去作为或不作为。但选民是分散的,程度是参差不齐的,利益要求是多种多样的,意见纷杂,表达的方式也是各异的,受历史传统习惯和文化素质等多种因素影响,有些意见的表达甚至是迂回曲折的。那么,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真正代表大多数人意愿的呢?这就需要代表们进行判断。正确判断选民意愿,是代表制民主条件下对代表们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代表素质的一种重要体现。从理论上分析,民主是要以理性为前提的,本文暂不论及选民应如何理性思维和理性行为,在一个选民结构非常不一致的常见状态’的条件下,代表们不易发生作用,因为,他难于判断不同层次、不同方面选民的真实意愿是什么,他难于统一选区内众多选民的利益要求。从实际需要看,中国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走过来的,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人民大众的科学文化水平还较低,封建专制的思想意识影响还较深较广,选民不愿表达、不善表达自己的意愿的情况是经常存在的。因此,了解选民意愿、判断选民意愿、执行选民意愿,都是要以代表们的相应素质为基础的。代表们执行选民意愿的一个最基本同时也是最主要的活动场所就在议会中。议会实质上是通过争辩,集中好的意见,由多数人决定。无论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的各种议会,还是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如此。那么,如何使自己所代表的那些选民的意见在议会中反映出来,并能影响议会议案呢?怎样才能减少那些不利于自己所代表的选民的意见对会议的影响呢?必须依靠代表的争辩艺术。只有代表们具备了一定的表达和辩论素质才能较好地执行选民意愿。第三,人大代表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能否满足人民的参政议政要求和发展民主政治的愿望。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政治权利与一定的经济文化结构相适应。
这一观点,一方面说明了民主政治建设要受到经济文化建设的制约,是什么样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就只能达到什么样的民主政治建设程度,我们不能脱离现实经济文化实际水平而盲目高攀民主政治的发展形式;另一方面,这一观点又告诉我们,民主政治权利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一种体现,民主政治建设应与经济文化发展要求相适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人民群众继解决温饱问题后又努力解决小康问题,有一部分人进入到富裕之境。广大人民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了大的提高后,普遍表现出强烈的政治参与热情,而在满足政治参与的多种多样途径中,人民群众又是不断地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寄予厚望。这些年来,人民不断地找人民代表反映情况,发生了重大案件找人大,发现司法不公现象找人大,感觉到法律受践踏找人大来监督,以及理论界不断地加大了对人大制度的研究。北京某饭店部分职工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受到侵害后诉至法院讨说法等,都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人们既然已经关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寄予厚望,那么,相伴随的是对代表们的素质要求也就高了。在人们为生存问题而忙碌时,你的代表行为,他也许不在乎,但当他真正关心自己的政治存在和政治利益时,就会很自然地要求代表们的作为或不作为要建立在选民意愿的基础上,即要求代表忠实于选民意愿。代表们只有提高素质,才能去引导,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领导选民发展民主政治,才能依靠自己的合法有效行为而满足人民群众的民主政治参与需要。在人口众多的社会,人民不能都来直接参与国家管理,但在一个民主制的社会中,全社会的所有成员都来参加制定共同追求的目标,在理论原则上是可能的,在实践上也应该努力实现。当然,社会成员的这种参与,是通过代表的传递才达到的。因此,一方面,广大选民的政治参与需要能不能得到满足,参与行动能不能对最后决策产生影响,乃至于实际上决定这个社会是不是一个民主社会,都与代表们的素质紧密相连;另一方面,广大选民政治参与热情的高低、政治参与愿望的大小以及政治行动方面的作为还是不作为,又都取决于代表们的素质。因为直接面对选民的是代表,选民意愿能否在议会中得以反映以及得到什么样的反映关键也在于代表。代表素质高,尽心尽职地倾听选民呼声,反映选民要求,使最后决策充分体现选民意愿,选民就会觉得自己的意见和要求有效果,就会亲身体验到主人翁的感受,从而激励出更高的政治参与热情,积极参加社会发展共同目标的制定,并自觉为之努力奋斗。如果代表因其素质达不到要求而使代表行为不能代表选民意愿,选民们就会觉得意见说与不说、要求建议提与不提都一样,就会降低政治参与热情,淡漠政治观念,消极政治行为。所以,广大代表的素质如何,实实在在地关系到能否满足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后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政治参与需要,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民主政治发展水平。
(三)实施人大制度创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途径。有的入主张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的模式,这在中国现行体制下是行不通的,不能达到发展我国民主政治的目的;有的人不对人大制度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讨,就一味地强调人大制度是最完美的制度而进行僵化的坚持,这同样不能达到发展我国民主政治的目的。长期以来,我们在所有重大会议和重要文献中,都毫无例外地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真正的问题在于,我们反复强调“坚持”的多,而实实在在进行“完善”的少,或者说,所谓“完善”还一直只停留在口号上,尚未落实到行动中。这就使得几十年来我国的人大制度建设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造成了先进的民主理念与落后的民主现实的巨大差距。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无产阶级国家的议会比资产阶级国家的议会更高级更民主的地方在于:必须按照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各的原则选举产生;必须真正成为国家的权力机关而不是“清谈馆”;必须实现人民对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罢免权。对比近半个世纪以来我国人大制度的实践,其中的巨大差距是显而易见的。发展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必须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人大制度的创新,因为创新就是最好的坚持。现在对人大制度进行创新的条件已经成熟。这是因为:①我们党和国家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目标,实现了从人治向法治的大跨越;②我们党和国家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大跨越;③我们党和国家确立了对外开放的战略,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实现了从自我封闭半封闭向世界全方位开放的大跨越;④我们党和国家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五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发展,全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为提高。民主法制意识显著增强,实现了由贫困落后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跨越,等等。这些都为我们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实现人大制度创新,是当前发展民主政治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推进人大制度创新,应该着眼于执政党与人大关系法治化、人大选举直接化、人大代表任职专职化、人大职能健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