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家族、宗族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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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同居共财大家庭存在的条件与难以普遍的原因

一、同居共财大家庭存在的条件

从东汉末年开始,同居共财之风兴起。就笔者所见文献记载中的同居共财大家庭有远猿例(不完全统计)。尽管同居共财大家庭在整个家庭结构中所占比例很小,但它作为家庭、家族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还是存在的,并且在社会中也具有较大的影响。事物的存在必有其生存的环境,那么,同居共财大家庭存在的条件是什么呢?笔者以为可归纳为以下三点:第一,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影响自汉代以来,儒家思想居于主导地位,提倡“以孝治天下”,孝、悌、仁、义等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深入人心。同居共财大家庭观念就是这种尊祖敬宗孝道思想观念的一种体现。如义兴人吴达之,“(姨)[嫂]亡无以葬,自卖为十夫客,以营冢椁。从祖弟敬伯夫妻荒年被略卖江北,达之有田十亩,货以赎之,与之同财共宅”。吴达之之所以能与从祖弟同居共财,主要还是取决于传统伦理道德思想的影响,家族观念较为浓厚所致。还有一些士大夫家族形成了尊卑恭睦的家风,并在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中制定严格的法度来规范家庭成员的言行。前文中北魏范阳卢氏、恒农杨氏、博陵崔氏一些人同居共财的家风即为明证。这些同居共财大家庭的家规、家训、家诫的内容即为儒家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反映。

社会舆论方面对于同居共财也有相当大的影响。例如:陇西狄道人辛少雍,卒后,“少雍妻王氏,有德义,与其从子怀仁兄弟同居,怀仁等事之甚谨,闺门礼让,人无比焉。士大夫以此称美”;河南洛阳人山伟,“伟弟少亡,伟抚寡训孤,同居二十余载,恩义甚笃。不营产业,身亡之后,卖宅营葬,妻子不免漂泊,士友叹愍之”。可见,舆论对于同居义行给予赞誉也是同居共财存在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二,封建政府的政策导向

同居共财大家庭的存在与统治阶级的大力提倡直接相关,可以说是这段时期大家庭存在的主要原因。从东汉末年开始,经两晋南北朝至隋唐,历朝统治者都提倡同居共财及义门之家,给予不同形式的支持和鼓励。表现在:

(1)制度规定:首先国家从法律制度上对同居共财进行了规定。如曹魏时期“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其次,国家制定的赋役制度对于同居共财大家庭的存在也有一定的影响。比如税收政策,汉代基本上是按丁口征收赋税,这对家庭结构的影响不大,至晋开始实行“户调式”,赋税的征收主要以户为单位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同居共财大家庭的存在。

(圆)封建政府对于同居共财大家庭进行精神上的鼓励,加以旌表和宣扬。如:北魏时,梁州上言“天水白石县人赵令安、孟兰强等,四世同居,行著州里”,“诏并标榜门闾”;博陵安平人李几,“七世同居共财,家有二十二房,一百九十八口,长幼济济,风礼著闻,至于作役,卑幼竞进。乡里嗟美,标其门闾”。

不但如此,统治者还给予物质上的优待,如南朝元嘉七年(源猿园年),“南豫州举所统西阳县人董阳三世同居,外无异门,内无异烟。诏榜门曰:‘笃行董氏之闾,蠲一门租布’”;“建元三年(源愿员年),大使巡行天下,义兴陈玄子四世一百七十口同居。武陵郡邵荣兴、文献叔八世同居。东海徐生之、武陵范安祖、李圣伯、范道根五世同居。零陵谭弘宝、衡阳何弘、华阳阳黑头疏从四世同居,并共衣食。诏表门闾,蠲租税。又蜀郡王续祖、华阳郝道福并累世同爨。建武三年(源怨远年),明帝诏表门闾,蠲调役”。甚至加官晋爵,如北魏高阳新城人许绚,“闺门雍睦,三世同居。吏部尚书李神俊常称其家风。自侍御史累迁尚书左民郎、司徒谘议参军,修起居注。后拜太中大夫”。

应该提出的是,从东汉时人语“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与南北朝时人语“共甑分炊米,共铛各煮鱼”等情况看,这些人是否真正累世同居共财也不无可疑,在很多情况下可能只是作为沽取社会舆论虚誉的手段。

二、同居共财家族难以普遍的原因

尽管封建统治者极力提倡和维护累世同居共财的家族制度,所立许多家诫、家训也告诫子孙不得分居,但累世同居的家族往往维持不了几代就开始析居分异。其原因是什么呢?第一,经济条件的限制雄厚的经济基础应该是同居共财大家庭能够长期存在的物质保障。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并不高,当时的农业生产主要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主要的生产工具是牛、犁、锄头等,耕作也比较粗放,在户均土地七八十亩的情况下,农业生产对劳动力的要求也不很多。这种情况下,核心小家庭较为适合当时小农生产的需要。而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如果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情况下,还可以维持生存,一旦发生饥荒,他们就很难渡过难关。

例如:西汉末年,“魏潭有一孤兄子,年一二岁,常自养视,遭饥馑,分升合以相生活。潭时有一女,生才数月,念无谷食,终不能两全,弃其女,养活兄子”;吴兴乌程人吴逵,“经荒饥馑,系以疾疫,父母兄弟嫂及群从小功之亲,男女死者十三人,逵时病困,邻里以苇席裹之,埋于村侧。既而逵疾得?,亲属皆尽,唯逵夫妻获全。家徒壁立,冬无被裤,昼则佣赁,夜则伐木烧砖,此诚无有懈倦。期年中成七墓,葬十三棺,邻里嘉其志义”。一般大家庭遭受饥荒、疾疫后,整个家族也就因此而灭亡了,可见其生命力之脆弱!

又如博陵崔氏,崔挺“三世同居,门有礼让。于后频值饥年,家始分析,挺与弟振推让田宅旧资,惟守墓田而已”,博陵大族崔氏,在崔挺一代因频值饥荒,而导致兄弟出现分财、让财的局面;再如东晋泰山南城羊氏,“(羊)发与祜同母兄承俱得病,祜母度不能两存,乃专心养发,故得济,而承竟死”。

这些都说明,同居共财大家庭的维系必须有持久稳固的经济基础,否则无论是平民家族,还是名门大族,面对经济上的困扰,都很难将同居局面维持下去。第二,家族关系中的离心倾向家庭成员越多,关系次数也就越多,关系越复杂。美国家庭人数,代入公式计算的结果为家庭关系次数。如果家中有缘口人,就会有员园种关系,如果家中有员园口人,则就会有源怨种关系。

正因家庭关系的错综复杂,家庭成员很难和睦相处。因此,除了供养能力的限制外,人多心杂,内部的各种离心因素就无时无刻不在侵蚀着大家庭的肌体。这种情况下,家庭关系的维系是很难的。

例如:陇西人李冲,“兄弟六人,四母所出,颇相忿阋。及冲之贵,封禄恩赐皆以共之,内外辑睦。父亡后同居二十余年,至洛乃别第宅,更相友爱,久无间然。皆冲之德也。始冲之见私宠也,兄子韶恒有忧色,虑致倾败。后荣名日显,稍乃自安”。

再有家庭中原非血缘关系的妇人加入,对同居家庭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如:汉代陈留人李充,“家贫,兄弟六人同食递衣。妻窃谓充曰:‘今贫居如此,难以久安,妾有私财,愿思分异。’充伪酬之曰:‘如欲别居,当醢酒具会,请呼乡里内外,共议其事。’妇从充置酒燕客。充于坐中前跪白母曰:‘此妇无状,而教充离间母兄,罪合遣斥。’便呵叱其妇,逐令出门。妇衔涕而去”;又如:汝南召陵人缪肜,“少孤,兄弟四人,皆同财业。及各娶妻,诸妇遂求分异,又数有斗争之言。肜深怀愤叹,乃掩户自挝曰:‘缪肜,汝修身谨行,学圣人之法,将以齐整风俗,奈何不能正其家乎!’弟及诸妇闻之,悉叩头谢罪,遂更为敦睦之行”。

还有家庭观念较淡,出于利弊考虑为利而别居的情况也不乏其例。如:河东汾阴人薛安都,“少骁勇,善骑射,颇结轻侠,诸兄患之。安都乃求一身分出,不取片资,兄许之,居于别厩。远近交游者争有送遗,马牛衣服什物充牣其庭”。可见薛安都诸兄之举完全是忧虑安都会为其招致麻烦而分居的;又如:崔弘度一门二妃,兄弟同居,“子弟班白,动行捶楚,闺门整肃,为当世所称。未几秦王妃以罪诛,河南王妃复被废,弘度忧恚,谢病于家。诸弟乃与之别居,弥不得志”。崔氏也是在利益的驱动下,家庭由同居变成为别居。

可见,家庭内部关系矛盾重重,即便有各种规范维持着,但兄弟妯娌各自的私利始终影响着大家庭的团结和稳定。正如王玉波先生所言:“封建家长制是建立在财产私有制基础上的宗法等级制的家庭制度,每一家庭、家族一般都或多或少地拥有私有财产,这种私有财产,既是家族凝聚的原因,又是家族分裂的根源。”

第三,战乱的影响

兵荒马乱的年代,生命尤显脆弱。人们为了生存需要紧紧团结在一起,因此战乱时期同居共财的家庭相对和平年代要多。但是,事物存在其两面性,正是战乱年代又极易造成妻离子散,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往往残破,而不易保持长久。如:陈留东昏人虞延,少为户牖亭长,“王莽末,天下大乱,延常婴甲胄,拥卫亲族,捍御钞盗,赖其全者甚众。延从女弟年在孩乳,其母不能活之,弃于沟中,延闻其号声,哀而收之,养至成人”;又如永嘉末年,战乱频仍,平阳襄陵人邓攸陷没于石勒兵中,在逃亡过程中,“石勒过泗水,攸乃斫坏车,以牛马负妻子而逃。又遇贼,掠其牛马,步走,担其儿及其弟子绥。度不能两全,乃谓其妻曰:‘吾弟早亡,唯有一息,理不可绝,止应自弃我儿耳。幸而得存,我后当有子。’妻泣而从之,乃弃之”。弟亡子弃,也直接影响着家庭的结构和规模。

因此,尽管有政府对同居共财大家庭的鼓励和宣扬,有家庭内部治家法度的规范,但是,由于上述经济、战乱、医疗以及家庭内部矛盾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导致同居共财大家庭难以形成,同时也导致许多业已同居共财的大家庭趋于分崩离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