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赋:富国兴邦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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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唐代的税赋制度

唐代作为我国历史上最为强盛的朝代之一,其完善的赋税制度对其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唐代“均田制”放宽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更加速了“均田制”的崩溃。

租庸调制的出现表现了其进步性。并在唐初配合均田制的情况下,使得农民生产时间有了比较的保证,同时赋役负担的相对减轻,使得许多荒地开垦出来,国家的赋税收入有了基本保障,府兵制也得到巩固。

唐代初年,为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唐太宗等君臣们经常以历史兴衰作为借鉴,注重吸取历史教训,采取了一系列的财政经济改革措施。其赋税方面主要有均田制、租庸调制,以及后来的两税法等。

唐代均田制明确规定,18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授口分田80亩,永业田20亩。老男、残疾授口分田40亩,寡妻妾授口分田30亩。

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授永业田20亩,户分田30亩。工商业者、官户授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30亩,尼姑、女冠给田20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授田。

唐代均田制还规定,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授永业田100顷递降至5顷。职事官从一品至八九品,授永业田60顷递降至两顷。散官五品以上授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授永业田30顷递降至6顷。

此外,各级官僚和政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政府。

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乡和卖充住宅、抵店的,并准许卖地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唐代在均田的基础上,制订了租庸调制。规定田有租,户有调,身有庸,外有杂役。

租制规定:每丁每年要向政府缴纳租粟两石。此外对岭南等特殊地区实行轻税政策,岭南诸州纳米,上户纳米1.2石,次户8斗,下户6斗。

调制中的“调”调是户税,即户为征收对象与征收单位,以丁立户,以实物缴纳,也可以货币缴纳银14两。

调制规定:每丁每年纳绢或绫两丈,绵2两;不产绢绵的地方,交纳布2.5丈和麻2斤。

庸制规定:每丁每年需要为政府无偿地服徭役20天,闰年加两天;不服劳役的人,要纳绢或布代替,一天折合绢3尺,谓之庸。

庸是应服役者而不去服役的一种折纳,不是一般的赋税,而是以交纳实物来代替劳役,故具有免役金的性质。如果国家额外加役,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每年的额外加役,最多不得超过30天。唐代除正役之外还有杂役。唐代基本的徭役负担,每年一丁相当于30天至50天。对于遭受水旱虫蝗等自然灾害的地方,又有减免租庸调的规定。灾情在4成以上,免租;灾情在6成以上,免租调;灾情在7成以上,课役全免调的规定。唐代租庸调制,自唐高祖李渊时规定,经唐太宗整顿,历唐高宗、武则天、唐中宗至唐玄宗开元年,一直未变。在这段日子里,经济逐步发展,户口也逐年增加,国家财政也有了结余,国库也充实起来,出现了唐初社会经济繁荣的景象。

租庸调制以外的杂税,主要则为“两税法”。780年,唐德宗时的宰相杨炎鉴于当时赋税征收紊乱的情况,建议实行两税法,为唐德宗所采纳。

“两税法”规定: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

实施办法是,各州县对民户资产,包括田地和动产不动产进行估算,然后分别列入各等级,共3等9级,厘定各等级不同税率。地税以实行两税法的前一年,即779年的垦田数为准,按田亩肥瘠差异情况,划分等级,厘定税率征课。其中丁额不废,垦田亩数有定,这是田和丁的征税基数,以后只许增多,不许减少,以稳定赋税收入。

“两税法”的征税原则是量出制入,统一征收。即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配出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各州县之内,各等田亩数和各级人户数都有统计数字,各州县将所需粮食和经费开支总数计算出来,然后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中。这就叫“量出制入,统一征收”。

“两税法”的征课时期分为夏秋两季。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业生产收获的季节性,由于农业的收获季节是夏秋两季,所以在夏秋两季向政府缴纳赋税。

征课资产按钱计算。因为要按资产征税,就必须评定各户资产的多少,就必须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尺度,这就是货币。所以两税的征收,都按钱计算,按钱征收。

但是有时将钱改收实物,政府定出粟和帛的等价钱,按钱数折收粟帛。

“两税法”是符合赋税征课的税目由多到少、手续由繁到简、征收由实物到货币的发展规律的。它是适应农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繁荣与货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按社会贫富等级,资产多寡征税也是合理的、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