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赋:富国兴邦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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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元代时期的税赋

元代的赋税制度和徭役制度同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一样,是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的承继,同时也有许多特异之处,对元朝的兴衰有着重要的影响。

元朝的田赋和其它赋税呈现南北异制,就是同一地区的赋税,制度有很大差别。原因在于:统治者征服各地的时间不同,只能因时立制,不可能强求统一。

元代的商税和盐税较之以前有所发展,并规定赋税征钞;元代建立赋役册籍,强化里社制度,保障了徭役征发。

元朝赋税制度南北异制,就是同一地区的赋税,制度也有很大差别。同时,元代由于商业的繁盛,使商税无论是品类还是数额都有明显增加,成为元朝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

此外,因为元代货币经济发达,政府以钞为法定通货,因此在赋税中采取征钞的办法。这些有别于前代的赋税特点,体现在元代各个方面的赋税法规中。

元太宗即位之初,接受耶律楚材建议,初定地税之法,地税的税率“上田亩税3.5升,中田3升,下田2升,水田5升。”元世祖时,除江东、浙西外,其他地区只征收秋税。

1282年,江南税粮按宋旧制折纳绵绢杂物。1296年,才开始确定在江南征收夏税,以木棉、布、绢、丝等物交纳。

元世祖之初,曾多次进行括田,履亩征税。这种括田,虽有增加田赋的意义,但以均平田赋为主。

1314年,元世祖采用大臣奏议,实行经理法,旨在括隐田,增赋税。首先张榜,晓谕百姓,限40天内,将其家所有田产田赋,自己向官府呈报,如有作弊,告发得实,或杖或流,所隐田产没官。

元代初年,继续实行盐专卖,盐利是元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元朝对其所属盐场实行不同的税率制度,因地而异。政府对盐实行定额税,以白银交纳。

元代的茶税也是国家的一项大宗收入。元代茶税制度基本上是因袭了南宋旧制,实行茶专卖,间或在某一时期或地区征税,或两者并行。

1288年,元朝颁布《榷茶条画》,其主要内容有:茶园不得纵头匹损坏;差官巡绰出差札者,不得夹带私茶;蒙古万户、千户头目人等,无得非理婪索榷茶酒食撒花等物等。

除上述盐茶专卖外,元对酒醋等也实行专卖并课税。元代对酒醋征税始于1230年正月。

当时的规定是酒醋同税,税率为十取其一。由于征收困难,特别是为了保证粮食的基本用途,所以实行官制官卖,设立了酒醋务坊场官,专管酒醋制造和买卖事宜。至元代后期,实行榷征的办法,并大兴造酒场所。

元代的酒醋税大都以银钞缴纳,这就是“赋税征钞”的特点。但偶尔也征收实物,如粮食。酒醋税一直是元代重要的财政来源,减免情况甚少,加上大多实行专管,收入比较稳定。

元代时期的牲畜税在当时称之为“羊马抽分”,是元代建立以前就有的蒙古最古老的税种。有资料记载的元代牲畜税始于1229年8月,当时由于战争的需要,规定凡蒙古人有马百匹者及有牛、羊百头者,各纳其一。这种办法一直持续至元代建立以后,前后近70年没有大的变化。

元代还实行市舶课税法。元承宋制,对国内与海外诸国往还贸易的商舶及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船只,统称市舶。对中外船舶所载货物的抽分与课税,叫市舶课。

元代市舶课制度,初期沿袭宋朝旧制,实行抽分法,即对进出口货物抽取定量实物。抽分之后,随客商买卖,在贩卖时另征商税。为鼓励土货出口,曾实行双抽、单抽之法,对土货实行单抽,对蕃货实行双抽,即加倍征收。

元代商税是一种交易税,收入主要来自全国三四十处大中城市,但在财政收入的钱钞部分中占有重要地位,其重要性仅次于盐课。1270年正月,忽必烈立尚书省,以回族人阿合马平章尚书省事。

阿合马长于理财,采取多种措施,增加国库收入。阿合马规定了应征商税的总额,这成为有元一代通行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