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税亩田
在我国历史上的上古时期夏商西周出现的十一税和土贡,标志着奴隶社会赋税制度雏形的形成。到了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和“作丘甲”,使奴隶制生产关系逐渐解体。
战国时期的赋税改革,将前一时期的改革成果推向新阶段,奠定了封建制度的物质基础,体现了税制改革的探索精神。
先秦时期的徭役(包括力役和兵役)等,在国家建设和巩固国防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赋税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夏商西周是我国历史上3个奴隶制王朝,被称为“三代”。三代在氏族社会及其变种,也就是井田制的基础上建立了贡助彻赋税制度。
贡助彻赋税制度的产生,对国家的巩固和发展意义重大,它加强了国家政权的巩固,同时维护了宗法统治秩序,促进了奴隶经济的发展。
夏代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社会,建立了与其相应的比较完备的赋税制度。夏代的田赋征收有两种,一种是按田土的农产品产量征收定额的田赋;一种是根据各地的特产贡纳土特产品。
相传夏禹在治水之时,即观察土地,识别土质,把田地按高低、肥瘠情况分为9等,又根据使用的情况规定了赋税等级。据史籍记载,夏代把全国分为5个区域,在王城之外,每250千米为一区,根据各区距离王城的远近和运输负担,确定缴纳物品的精、粗。
赋税的比率,一般是收获量的十分之一。因年成有好坏,夏代的做法是将相邻几年的收获,求出一个平均数,作为贡赋定额。不分灾年、丰年,都要缴纳规定数量的粮食。所以,夏代的税收,实际上是一种农业定额税。
除了上述的赋外,夏代国家收入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土贡,各地诸侯、臣属向夏王朝贡纳的土产、珍宝。
根据《史记·夏本纪》和《尚书·禹贡》的记载,当时地方诸侯、方国、部落向夏王朝上交的贡物主要是其所在地的特产,诸如丝、铜、象牙、珠玉等。
这里面又分常贡和临时贡纳,后者一般是那些难得的物品或新鲜果品。为了保证税收的执行和夏王朝有稳定的收入,夏王朝已经发明并使用石、钧等衡器来征收赋税。夏代的赋税说明,我国奴隶制国家建立后,曾经及时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家赋税制度。商朝仍沿袭夏朝的贡制,但商朝有自己的田赋制度,这就是助法。助法是建立在井田制度基础上的一种田赋制度。
在商代实行的是井田制度,《孟子》记载:“殷人七十而助”。据朱熹解释:以630亩的土地,分为9块,每块70亩,中为公田,8家共耕;外为私田,8家各授一区。纳税的形式,是使8家之力助耕公田,以公田所获交公。私田不再纳税。
这种田赋的性质,实是上一种借民力助耕的劳役地租。这种以租代税的形式实际上是对劳动力的直接征发。助法的税率,《孟子》说是十一税率,朱熹推算是九一税率。因为每家负担的是八分之一,即12.5%,比十一税率要高。此外,商朝也有土贡制度。政治家伊尹受商王之命所做的《四方献令》中规定:受封诸侯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商王朝贡纳当地的土特产品。
周朝基本上是沿袭了夏商的赋税制度。西周仍实行井田制,在此基础上推行“彻法”。据《汉书·食货志》记载:一井之内的所有人家,通力协作耕种,均分收获物,以其中百亩的收获物作为田赋上缴给政府,税率约为十一而税,这就是彻法。
彻法同助法一样,也建立在井田制的基础上。但彻法的征收同助法有所不同。首先,授地亩数不同;其次,夏代是定额税,周代则采取比例税形式;最后,它能多收多得,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可见,彻法比贡法要进步得多。
周朝的贡法,是各国诸侯和平民,定期向周天子献纳物品的制度。贡纳是各诸侯应尽的义务。
西周的周公旦把封国按照“公侯伯子男”5个爵位来区分高低。
西周的贡法要求:属地为
250千米的公需要贡二分之一;属地分别为200千米和150千米的侯和伯需要贡三分之一;属地分别为100千米和50千米的子和男需要贡四分之一。
贡法同时规定,贡品都是实物。上缴的贡物必须按时缴纳,否则就会受到惩罚。
除了上述田赋和贡纳制度外,周王朝还出现了关市税。这一税制的出现是有一定历史背景的。
我国古代手工业发展得早,当时的手工业和商业都属官办,故不征税。去市场上交换的物品,在关卡上只检查是否有违禁事例,而不征税;在市场上也只对市肆收点管理费。
至西周后期,由于农业的剩余生产物和手工业产品的交换活动日益增多,在官营手工业和官营商业之外,出现了以家庭副业形式的私营个体手工业和商业,商人活动的范围已不是几十千米、上百千米的小范围,而是来往于各诸侯国乃至海外。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一方面出于保护农业劳动力的需要,对从商之人加以抑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满足日益增加的财政需求,因此,需要对参加商品交换的物品征税。
西周的关市税指的是关税和市税。古代的关,主要指陆路关卡,或设于道路要隘之处,或设于国境交界之处;其作用是维持治安和收税,即有双重作用。
市税是指对开设的商铺等进行征收,实际上是费的性质。据史载,有质布、罚布、廛布等名目。布就是当时的货币。质布是买卖牛马兵器等,政府给予贸易契券,并收取税金和契纸的成本费。罚布是对犯市令者的罚款。廛布是对商人储存货物的店铺所收的费。
西周关市方面的赋税用“布”即货币来交纳,意味着西周时货币经济已开始发达起来。周朝还有一项山泽税,即对山林、园池水泽所产所征的税。包括山林所出的兽皮、齿、羽翮,池泽所出的鱼、盐等物所收取的实物。夏商西周三代有一种寓惩于征的措施,即罚课。罚课规定,凡不勤劳生产,或不完成生产任务的,都要受到加税或服徭役的处罚。对于住宅地旁不种桑麻者,闲居而不参加生产者,都要交纳数额不等的钱款或者服徭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