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成制
秦汉至隋唐是我国历史上的中古时期。这一时期,是古代中国各项制度创立的重要时期。在国家统一,南北经济交流频繁的情况下,从秦汉建立的系统的赋税制度,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国家推行的有利于发展经济和巩固政权的赋税制度,充分体现了各个的王朝财政思想和治国方略。
这些赋役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开垦荒地,保障了国家赋税收入,巩固了政权,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和进步。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为了巩固国家的统一,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来健全和巩固新建的政权。其中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在原有赋税制度的基础上,对赋税制度进行改进。
秦代建立的赋税徭役并行制,是以田租、口赋和其他杂税为三大支柱,并辅以徭役制度等,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秦代赋役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当时和后世产生了十分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地主制经济确立,早在战国时期,各国就已普遍实行了田租税的征收。
秦代的赋税制度改革始于秦简公时的“初租禾”制度,至商鞅变法时,已有“田租”、“口赋”的名称。所以汉朝的董仲舒在追述商鞅之制时,已是“田租、口赋”并提。
秦的田租之制,就是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秦代的土地制度,虽然经过商鞅变法,使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加以了法典化。但是,当时的国有土地仍然占着相当大的比重。
对此,秦代采取了3种具体做法:一是酌量农民一年收获粮粟的多少来确定田租的租额;二是以“百亩”作为征收田租的一个计算标准。也就是说,政府在征收田租时,是以一户有田百亩进行计征的;三是以一户有田百亩的假设,按每户征收。
后一种做法其实就是“户赋”。因为它虽然是基于“地”,但又与“户”有关。田亩是约数,人户是实数。那些有田百亩的人,固然要按亩纳租。而不够百亩田的农户,同样要交顷田之租。
因为在这以前,政府控制的人口越来越少,而政府的财政支出越来越大,不得不对其控制的有限人口加重赋税。
当时的田租税率和征收办法,据《汉书·食货志上》上说,是“收泰半之赋”。“泰半”的意思就是三分取其二。“赋”的意思当是指田租而非口赋,因为只有田租的征收才有按田亩产量计算出来的“泰半”的比例,其他租税是无所谓“泰半”的。
与田租并行的还有刍
稾税。刍稾一般指喂养牲畜的草饲料,刍为牧草,稾为禾秆,均为供马、牛饲料之用。刍稾之征,不始秦汉,先秦之时已有。刍稾税是基于人户和田亩征收的。秦代已经开始征收刍稾税。
秦代刍稾的征收办法与数量,刍稾一般以束或重量单位计算。大约刍每束值1.5钱至3钱,稾每束值一两钱。刍稿税可用钱折纳。当时谷价每斛值100钱,照此推算,当时政权所征收的田租与刍稾税之比约为50:1。
在当时,秦代的刍稾税也是按照“授田”数量征收的,不论垦种与否都得交纳;征收的数量是每顷田交刍3石,稾两石;采用实物交纳,凡干叶和乱草够一束以上者,均可作为“刍”税提交,但上交时必须过秤,以重量计算。
租谷及刍稾征收后,必须入仓并及时向县衙门报告粮草的石数,并有严格的“出入仓”规定等。
农业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秦代政府向土地占有者包括地主和自耕农征收的田租,是当时赋税收入的最主要部分。
秦的口赋之制,就是以人口为课税对象的赋税,又叫“头会”。因为“赋”是按人口征收,所以它本质上是人口税或人头税。
商鞅创设口赋的原因,一方面,是出自当时的政治形势。商鞅的变法,建立起了一套官僚机制,使得政府的运行费用大大增加,而且所实行的郡县制,使得原来属于诸侯的行政费用开支,一下子成为政府的开支。再加上当时的军事形势,军费开支定会越来越大,所以商鞅不但没有放弃田赋,而且还加上了人头税,以此增加财源。
另一方面,是出自经济上的政策。按人口收税,无论农民或工商业者,都得同样负担,这就扩大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为政权的巩固奠定物质基础。
秦代口赋的征收形式,一般为政府不收谷只收钱。在少数民族地区,口赋征收可以用谷和布帛折纳,但还是以钱计算,而内地则一律口赋纳钱。
这一政策的制订,是因为国家需要大量粮食储备,还有像布帛这样的战略物资。从这一点看,谷和布帛应该可以直接交纳。
秦代除了田租和口赋,还有其他的杂税,包括关市税、商品税和山海池泽之税等。这些税收制度的建立,使得秦代的税制更加完善了,也起到了维护国家利益的作用。
秦代关市税中的“关”,为关口要道。设“关”之制,早在先秦文献中已有很多记载。设“关”的作用,开初主要是讯察、稽查行旅,后来便逐渐有了关税之征。
据《汉书·地理志》:秦时的关卡主要设在内地的关口要塞和周边各族的交界地区。当时在各地设置关卡,既有其政治、军事上的意义;同时也有其控制商贾、征收关税的经济目的。
秦代在商鞅变法时,就有关税的规定。此外,云梦秦简的《秦律十八种》中还有专门的“关市”律。秦代征收关税已成制度。
秦代关市税中的“市”,在秦孝公迁都咸阳,就在这里设置了固定市场,所以才有商鞅“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之说。
随着民营商业的发展,征收市井之税就出现了。《商君书·垦令》还有“市利之租必重”的立法精神。所谓“市利之租”,实可简称为“市租”。可见“市租”之制实始于秦国商鞅变法之时。
结合秦时存在严格的市场管理以及商贾另立“市籍”等措施来看,秦时确有“市租”的征收,而且是课之于商贾的贸易税。
秦代的商品税是以商贾和他们的货物为课税对象的税,包括盐、铁、酒、肉之税。
据史料考察,早在秦穆公时期,对盐商的课税就开始了,只是未及于所有商品,只限于盐、铁、酒、肉等民用所必需的商品。至商鞅变法时,商品税的征收,已扩大到了酒、肉、铁等商品。
《商君书·垦令》记载:“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这不仅表明酒、肉等商品已有“租”,而且其租重到10倍于其成本。其目的在于减少商贾从事酒、肉贸易的量和使农民不宜饮酒作乐,借以发展农业。
除酒、肉外,还有对铁的课税。秦惠王时,命人在现在的成都“置盐、铁市官及长丞”。《史记》作者司马迁之祖司马昌,曾为秦代铁官。这些事实,说明秦已有官营盐、铁之制,不仅课取盐、铁的商品税而已。
秦代的山海池泽之税,包括范围至广。由于奴隶社会普遍实行国有土地制,至秦代国有土地制虽在逐步崩溃之中,但还有相当残留。因此,“山海池泽”,一般被视为封建国家所有。
所谓山泽之利就其广义而言,凡名山大泽的土特产、木材、鱼类、飞禽走兽以及地下矿藏如盐、铁等都包括在内。但狭义而言,则仅指入山伐木、采薪、放牧及下水捕鱼、采珠之类。因此,山海池泽之税可以简称为“渔采畜牧税”。
秦时史籍,没有说明山海池泽之税的具体内容及征收方法和税率等。云梦秦简的《田律》规定,百姓不准砍伐山林,不许采取植物的嫩芽和不准捕捉幼兽、幼鸟及毒杀鱼鳖、捕杀鸟兽,也许正是为了征收山海池泽之税的缘故。
秦代的杂税也是税收的重要部分。随着秦代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商业的兴起和社会的繁荣,杂税收入在国家赋税收入中日趋重要,也是国家赋税最主要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