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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

李荣启*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伟大的文化实践,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文化工程。要有效、有序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的重要作用是须臾不可缺的。如果从事保护工作的相关组织、部门、团体不能各司其职,形同虚设,抢救与保护工作就无法落到实处,再周全的计划和举措也只能停留在纸上谈兵。因而,重视发挥各级各类保护主体的作用,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的根本。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是指负有保护责任、从事保护工作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相关机构、团体和社会有关部门及个人。虽然各级各类保护主体负有不同的责任、承担着不同的保护工作任务,但工作的目标却是一致的。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即:“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要实现这一目标,保护主体在工作实践中就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保护工作原则:各级各类保护主体只有明确并履行好自身的职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能环环相扣、层层落实、形成合力、协调发展。那么,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都负有什么职责?又该如何履行这些职责呢?下面逐层探讨一下各级各类保护主体的作用和应尽的职责。

国际组织

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属于本国,又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为了使这笔宝贵的财富得到整个人类的共同关注与重视,使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现国际间的交流、合作与相互支持、援助,以更好地保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成功地进行国际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譬如,有的国家长期笼罩在种族歧视的阴霾中,对少数族裔进行排斥、迫害。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少数族裔留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得不到本国政府的保护,反而可能受到威胁和破坏。如果国际社会不站出来加以干预,这种人为的破坏就会使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迅速消亡。

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最重要的保护主体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以来,在指导和推动各国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72年颁布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并成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审定出了《世界遗产名录》;1989年推出《保护传统文化与民间文化建议案》,对民间文化的贮存、保存、传播、保护做出了科学合理的设计;1992年启动了“世界记忆工程”,建立了国际咨询委员会等管理机构;1993年启动了“人类活珍宝”项目;1998年启动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公告活动,根据两年进行一次评审的规定,已公布了3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部《公约》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已成为世界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南。近些年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出的一系列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约、建议案、工程,以及与之相关联、相呼应的行动,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并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潮。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国际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概括如下:

1.制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工作准则、建议,起草和通过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法律议案。

2.进行调研和科研,对未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出前瞻性的预测,并及时推出指导性意见。

3.充分发挥教科文组织内设立的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的作用。委员会的职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列出了7条,归纳起来看,它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国际合作与援助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它负责制定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负责定期遴选和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4.促进各国间的交流与合作。主要通过研讨、培训和一系列学术活动,沟通信息,交流经验,采取共同的保护行动,共同缔结条约,开展合作,使各缔约国建立起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

5。对需要援助的缔约国,实施各种形式的援助活动。诸如帮助培训各类所需人员,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提供设备和技能,在必要时提供低息贷款和捐助,等等。

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中,国际组织这一保护主体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正是通过它的提倡、引导、鼓励、监督、协调、传播、参与,才能引起各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并纳入工作议程,使保护工作逐步走入正轨。

国家政府

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是属于全人类的文化遗产,但它存在于不同的国度,它的发明创造者也隶属于不同的国家。从物权的角度看,国家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权主体,享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中,各国政府是最重要的保护主体。只有充分发挥这层保护主体的作用,保护工作才能在各个国家有序展开,形成不同的特色。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更是国家政府的首要责任,政府始终起着主导作用。要有效地发挥其主导作用,国家政府必须认真履行在保护工作中应尽的职责,其最主要的职责是:

1.建立健全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出台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的政策、法规、战略规划和指导性意见。国家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决策、指挥、管理、协调、监督、控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属于文化行政主管范畴,由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实施决策和领导。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由文化部牵头,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这就明确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各级保护主体以及各自的职责。文化部作为保护工作的牵头者,其职责是:在与相关部委的统一协调中,依据我国国情,制定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战略、规划和计划,努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进程,并及时颁布与之相关的重大政策、法规;指导、监督、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效地贯彻执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方针、原则和各项战略部署,逐步实现保护工作的总目标;为重大项目的实施开展组织、协调等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的部署要求,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统筹协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健全省、市、县三级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保护工作机制,分级负责,层层落实,政府通过指导、监督、协调和奖惩等方式,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2.建立权威、全面、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决策机构,保证决策的合理与合法。国家政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决定着一个国家保护工作的大局和根本面貌。成功的决策来源于好的决策机构,好的决策机构应该是:人员组成合理,权责分明,运行机制科学协调,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公正。各国为了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都应建立一个由相关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决策机构。为了保证决策的准确与合法,国家应该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类型和级别,制定关于遗产决策项目评审专家的资格以及组成规定,把那些造诣精深的学界泰斗与年富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吸收进来,依靠他们的智慧和专长,帮助政府做出科学的决策。为了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项目决策的科学性、专业性、合理性及公正性,国家应该建立和完善决策的程序规范,对每个决策程序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同时,还应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决策的方式,重视公民的参与,将民意调查与专家论证结合起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利用从规划到实施,必须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并置于社会、公众强有力的监督之下。

3.培育大众的文化自觉,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深入人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一种记录、收集和延续、发展活态文化的活动,最为依赖的条件就是一定文化圈内民众的文化自觉,即从意识上对自己文化价值的肯定和自我珍视。有了这种文化自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就会成为民众的自觉行动。因此,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要责任是培育民众的文化自觉,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深入人心。这种培育是靠政策方面的引导,靠有效的宣传和教育,而不是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去干预。为了增强民众的民族意识,实现文化自觉,政府要运用教育手段,广泛传播优秀的中华传统文化,普及优秀的中国民间文艺,全面提高国民的素质,并实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方位教育传承;要运用舆论手段,借助各种大众传媒,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方针原则及相关的政策法规,表彰先进,正面引导,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要实现国家政府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和保护方略,还离不开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作用,它们是保护工作的实施者、实践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除了前面提到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外,还包括:艺术研究院(所),民间团体,公共文化机构,传统艺术表演团体等。

艺术研究院、所

这些单位学术力量强,有一大批精通业务的专业人员,有专门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民间文化艺术的机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提供智力支持。如我国文化部直属的中国艺术研究院,2003年2月成立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2005年12月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国家中心”,是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工作的国家级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是专门从事民族民间文学研究的科研机构。这些单位通常设有资料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承担着大量资料的挖掘、收集和整理工作,许多宝贵的基础资料保存在国家和各地的艺术研究院(所)中。

民 间 团 体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中,国家和地方的民间团体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创造了成效显著的工作业绩。中国民俗学会和各地的民俗学会,持之以恒地进行着民俗调查研究、田野考察,搜集、采录、整理了大量的民俗资料,出版了一批又一批的调查报告和研究著作,丰富了我国民俗文化研究的宝库。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成功地组织、编纂、出版了中国民间文学三套“集成”。2003年,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启动、实施的“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由以往的项目性保护走上整体性的全面保护阶段。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的民间团体,像苏州评弹研究会、昆山昆曲研究会、陕北民歌研究会等,更是积极活跃地做了许多具体项目的保护工作,譬如:天津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与有关部门合作,1994年起开始了一项称为戏曲“音配像”工作,即对一批老艺术家在他们艺术巅峰时期演唱的唱片、录音带等声音资料进行修补、翻制等处理,配上一些正值盛年的演员的表演,制成录像资料,已形成了一些珠联璧合的精品。可以预见,在今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民间团体依然是保护主体中最富活力的一支生力军。

公共文化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明确要求“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长期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证明,图书馆、艺术档案馆在图文资料和音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存、利用上,博物馆、科技馆在对文化遗产的收藏、诠释和展出上,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在组织民间传统文化活动、进行辅导培训上,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正是这些机构的作用,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在我国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保护过程中,就成功地采用了博物馆方式的保护。这里先后出现了几种博物馆形式,即普通博物馆、村寨博物馆、生态博物馆等。以收藏少数民族文物为主的普通博物馆,原汁原味地保存着无比丰富的民族传统工艺品及传统工艺文化。如西南民族大学博物馆、凉山彝族奴隶制博物馆、四川大学博物馆、四川省博物馆收藏的漆器,已囊括了凉山彝族传统漆器的主要种类、器形和纹饰图案,从一个方面对彝族传统漆艺文化进行了有效的保护。生态博物馆强调文化遗产原状地、动态地、整体地保护和保存在其所属的环境中,并使其得到传播和延续。自从我国第一座生态博物馆———贵州六枝梭嘎生态博物馆1998年正式开馆后,在西南地区已建成了多座类似的生态博物馆,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上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这些经验值得重视和推广。

传统艺术表演团体

传统艺术表演团体是戏曲、曲艺、杂技等传统表演艺术形式的传承及其传承人的保护的主要机构,它肩负着传承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双重责任。传统表演艺术是通过艺术家口传身授传递给下一代人的,艺术家和艺术表演团体是各类表演艺术的载体,无论哪个门类的传统表演艺术,倘若无人会表演,也就名存实亡了。然而,要解决传统表演艺术的演出问题、人才的培养和接续问题、传统剧目的发展与创新问题,以及培育欣赏传统表演艺术的观众等,都要靠每一个传统艺术表演团体的努力和综合实力。目前我国有地方剧团1400多个,要让这些剧团具有勃勃的发展生机,能够长期活跃在基层社区和村镇,就需要国家和各级政府大力扶持,除了政策、资金上的支持外,还要设法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发展机遇和环境。传统艺术表演团体的生存境况改变了,它们拥有的艺术、技艺才能得以传承和发展。

社区与民众

各种口头与非物质文化形态是在基层社区和民众日常生活中演绎和发展的,同时,它们也是社区民众文化艺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该“承认各社区,尤其是原住居民、各群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这就要求国家“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 为了贯彻落实国际公约的这一精神,就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重视和发挥社区与民众这类保护主体的作用。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的实践中,重视发挥基层社区的作用,是国际学术界的基本共识之一。基层社区是各民族和各地方社会之生活方式的主要基础,是各种民间文化艺术得以产生、传承和发展的土壤,离开了这一生长的土壤,民间文化艺术之树就不能枝繁叶茂、开花结果。所以,把保护工作落实到基层社区是行之有效之举。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实践中,重视和发挥基层社区的作用,有诸多的好处。“首先,由于社区文化生态和社区人文背景的支撑,不仅有可能使‘遗产’持久地‘活’在民众的生活之中,而且在新的条件下,它还可能获得‘再生产’的机会,亦即成为社区文化创造力的源泉。其次,不用花太多的钱,只要其意义被社区居民理解或认同,马上就可以做起来。第三,实施基层社区的遗产项目保护,还可促进社区乡土教育的发展,并有利于探讨使民间智慧在社区内获得世代传承的新路径。”在发挥基层社区的作用时,应充分重视和尽量保持其原有的传承机制。

广大民众生活在特定环境下的民风习俗中,是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化的创造者、享用者和传承发展者,他们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是血肉相连无法分割的。他们是实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的主体,没有他们的积极参与,无论多么美妙的蓝图,都只能是各级政府和干部们的一厢情愿。因此,可以说广大民众的态度,从根本上决定着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传承或被废弃的命运。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调动广大民众的积极性。首先,要提高民众的文化自觉,消除错误的思想观念,使他们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民族祖先创造的优秀文化遗产,自觉地加入到保护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列中,并成为保护工作中的真正主体。其次,在调动广大民众积极性时,除了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外,还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意尊重不同地域民族与人群的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要采取平等交流、文明对话的方式,不能强加于人。同时,还必须从广大民众的实际利益出发,让他们在保护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成为真正的受益者。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也是积极的保护主体,成功的传承就是有效的保护。许多种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依靠传承人的有效传承才能得以延续。为此,传承人应有开阔的胸襟和开放的意识,改变过去那种固守秘密,其技艺、技术只在本家族内传承的狭隘作法,扩大带徒传授的范围,要千方百计地把愿意学、有灵气的年轻人聚在自己的周围,培养出更多的合格继承人,使其技艺、技术能传承发展、弘扬光大。传承人在传承自己技艺、技术的同时,要不断改进与提高,有所发展和创新,这是符合文化艺术发展的客观规律的。

以上分别论述了各类保护主体的作用。事实上,在具体的保护工作实践中,要做好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是各类保护主体综合作用的结果,哪一方的作用都是缺一不可的。如对我国昆曲的保护,除了国际和国家层面的保护外,剧团的成功运作、演员们对昆曲的理解和表演、优秀演员的带徒传艺以及热爱昆曲的普通人的参与等,都是不可缺少的因素。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中,必须重视和发挥保护主体各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