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亲子家教妇幼保健实用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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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婚前保健(6)

精神疾病是指由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引起的,以认知、情感和意志、行为等精神活动异常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这里所指的有关精神病主要指重型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病。而情感性精神病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是躁狂抑郁症。其他重型精神病还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1)男女双方或任何一方确诊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应建议暂缓结婚。

(2)已经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任何一方确诊为重型精神病,在治疗期间不宜妊娠。应该在疾病治愈且稳定至少2年以上,并停止使用药物至少3个月后才能考虑妊娠。

(3)确诊为重型精神病者且已经妊娠,建议不宜继续妊娠。

(4)重型精神病多为多基因遗传性疾病,如果男女双方或任何一方确诊为重型精神病且有家族史,则再发风险较大,建议不宜生育。

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婚育医学意见

(一)女性生殖器官发育异常的婚育医学意见

女性生殖器官的发育异常可以是由于遗传因素、环境因素所致生殖器官在发育过程中出现紊乱造成。包括处女膜闭锁、先天性无阴道、阴道闭锁、阴道横隔、阴道纵隔、先天性无子宫、始基子宫、子宫发育不良、双子宫、双角子宫、鞍状子宫、纵隔子宫、单角子宫、残角子宫以及输卵管发育异常、卵巢发育异常、先天性卵巢发育不全等。这些情况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性生活和生育能力有一定影响。严重者无法进行性生活或没有生育能力,轻度异常者虽然对性生活或生育能力影响不大,但在妊娠后常导致孕期、产时或产后的病理现象。因此,对女性生殖器官发育异常的婚育医学意见十分重要。

(1)根据具体情况,向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讲清楚女方所患生殖器官异常对性生活及生育能力有什么影响及影响程度、是否可以进行治疗、治疗的方法以及治疗后对性生活及生育能力恢复的程度。让男女双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己作出是否结婚的决定。

(2)对可以进行治疗的女性生殖器官发育异常应该在婚前治疗后再考虑结婚。

(二)女性生殖器官炎症的婚育医学意见

女性生殖器官炎症是一组妇女的常见疾病,包括外阴炎、前庭大腺炎、阴道炎、宫颈炎、盆腔炎等。引起女性生殖器官炎症的病原体包括细菌、真菌、原虫、寄生虫、病毒、衣原体、支原体等。这些病原体在人群间的传播途径主要是性传播,同时在妊娠期间可能通过上行感染或垂直传播,造成胎儿宫内感染而引起流产、死胎、死产甚至出生缺陷。分娩时,胎儿在通过产道时,可以造成新生儿感染。

(1)确诊为外阴炎、前庭大腺炎、阴道炎、盆腔炎者在未治愈前或急性期时建议暂缓结婚。

(2)婚后确诊为外阴炎、前庭大腺炎、阴道炎者,男女双方应同时治疗,在治疗期间禁止性生活。

(3)确诊为阴道炎、盆腔炎者在未治愈前或急性期时不宜妊娠。

(4)妊娠期患女性生殖器官炎症,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治疗。如果需要治疗应按照正规治疗方案进行,但应充分考虑药物对胎儿的不良影响。如果暂时不需要治疗,应该密切观察疾病的变化。

(5)如果在分娩时仍然感染病毒、衣原体、支原体等病原体者,应该考虑施行剖宫产。

(6)生殖器结核在活动期应建议暂缓结婚。无症状的生殖器结核患者结婚对病情无明显影响,但对生育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两性畸形的婚育医学意见

两性畸形是由于性发育异常所致。人类生理性别的确定取决于3种性别的一致性:遗传性别(染色体性别)、性腺性别和表型性别。只要3种性别中的1种出现错误而不一致,则为性发育异常,表现为两性畸形。而生理性别的确定是以性腺性别为准。两性畸形包括真两性畸形和假两性畸形。

真两性畸形是指性腺包含有卵巢和睾丸,或卵睾,而染色体性别可以有不同的类型,如:46,XY/46,XX、46,XX/47,XXY、46,XY/45,XO、46+XX、46,XY。内外生殖器分化可以有很大变异。外生殖器呈男性、女性,或男女性混淆,分化不清。

假两性畸形包括两种类型:(1)女性假两性畸形,性腺为卵巢,染色体核型为46,XX,外生殖器类似于女性。(2)男性假两性畸形,性腺为睾丸,染色体核型为46,XY,外生殖器类似于男性。

由于性发育的异常,这类患者在婚育、身心、生活、学习等诸方面都存在一系列问题,必须正确的诊断和处理。

真两性畸形原则上不宜结婚,如果坚持要结婚者,可以通过矫形手术或切除某些性腺后再结婚,但没有生育能力。保留男性生殖器者无性能力,必须向男女双方讲清楚,让双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2)女性假两性畸形确诊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治疗。早期药物治疗可促使女性生殖器官的发育和月经来潮,甚至有受孕和分娩的可能。外生殖器可以作矫形手术。男性假两性畸形确诊后应根据原社会性别、本人意愿及畸形程度予以矫正,原则上应矫治为女性外生殖器及行人工阴道术为妥。但对位于腹股沟或腹腔内的睾丸应该予以尽早切除。

(四)女性生殖器官肿瘤的婚育医学意见

女性生殖器官任何部位都可能发生肿瘤,这些肿瘤包括良性肿瘤和恶性肿瘤。但在婚前医学检查时比较容易发现的是子宫肌瘤和卵巢肿瘤。

(1)子宫肌瘤属于良性肿瘤,不影响结婚。对于体积小的子宫肌瘤无需特殊治疗,但应该定期复诊。体积较大且位于黏膜下的子宫肌瘤可能影响生育,造成自然流产和胎儿机械性损伤而发生畸形,故应及时手术治疗。不宜在妊娠期间进行子宫肌瘤的手术治疗。

(2)卵巢肿瘤不影响结婚。但应该及早手术治疗,特别是怀疑为恶性卵巢肿瘤的患者。

(3)妊娠期间合并卵巢肿瘤多为良性肿瘤,也可能有恶性肿瘤。如果妊娠早期发现合并卵巢肿瘤,应在妊娠14周左右进行肿瘤切除术。在妊娠晚期时才发现卵巢肿瘤,应等待足月时进行剖宫产并同时切除肿瘤。

六、男性生殖系统疾病的婚育医学意见

(一)男性生殖器官发育异常的婚育医学意见

男性生殖器官的发育异常主要是由于遗传因素、环境因素所致生殖器官在发育过程中出现紊乱造成。包括阴茎的发育异常和睾丸的发育异常。阴茎发育异常包括尿道下裂、尿道上裂、包茎与包皮过长、小阴茎、隐匿阴茎、阴茎弯曲。睾丸发育异常包括隐睾、小睾丸(克氏综合征)、先天性无睾丸。因此,不同类型男性生殖器官发育异常可能会对性生活或生育能力造成一定影响。婚育医学意见参考女性生殖器官发育异常的婚育医学意见。

(二)男性生殖器官炎症的婚育医学意见

男性生殖器官炎症包括包皮阴茎头炎、前列腺炎、精囊腺炎、附睾炎、睾丸炎、尿道炎、生殖器结核。

(1)男性生殖器官炎症在发病期间或急性期原则上都不宜结婚,故应该建议暂缓结婚,避免新婚后的性生活加重病情或与女方发生交叉感染。

(2)慢性前列腺炎、慢性附睾炎虽然不影响结婚,但必须积极进行治疗。

(3)生殖器结核一般不影响结婚,但由于结核病灶可引起多处生殖道阻塞,造成梗阻性无精症而丧失生育能力。因此,必须向男女双方讲明这一情况,让男女双方,特别是女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选择。

(三)男性生殖器官肿瘤的婚育医学意见

男性生殖器官肿瘤患者对婚育的影响,有些是由于肿瘤本身的病变所造成,有些是在肿瘤的治疗过程中造成的。而且肿瘤患者的心理因素也可以造成性功能障碍。男性生殖器官的肿瘤包括阴茎癌、睾丸肿瘤、尿道癌。

(1)男性生殖器官肿瘤一旦确诊必须立即进行治疗。

(2)由于治疗可能造成性功能障碍或生育能力的损伤,因此,必须在婚前医学检查时向男女双方讲明这一情况,让男女双方,特别是女方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选择。

(四)男性生殖器官损伤的婚育医学意见

男性生殖器官的损伤可能造成性功能障碍或影响生育能力。常见的男性生殖器官的损伤有阴囊损伤、睾丸钝性损伤、尿道损伤、阴茎损伤。

对于男性生殖器官损伤应该及时治疗,治愈后对其性功能和生育能力进行检测和判定。医生应该按照最后判定结果向男女双方讲明,让男女双方,特别是女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选择。

(五)男性生殖器官其他疾病的婚育医学意见

男性生殖器官的其他疾病还有精索静脉曲张、睾丸鞘膜积液。

(1)精索静脉曲张无明显症状者一般不需要进行手术治疗,但有明显症状者应进行治疗。同时应对精索静脉曲张者的生育能力进行检查,并告知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

(2)睾丸鞘膜积液一般不影响婚育,但巨大的鞘膜积液可造成性交困难,而且,睾丸长期被鞘膜积液包裹使温度调节障碍而影响睾丸的生精功能,因此对诊断明确的睾丸鞘膜积液者应建议及时进行治疗。

七、主要脏器疾病的婚育医学意见

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规定: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发现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按照这一规定,根据主要脏器疾病对婚育的不同影响提出以下医学意见。

(一)心脏病的婚育医学意见

心脏病主要有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瓣膜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难治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瓣膜病性心脏病、心肌病性心脏病、心律失常、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预激综合征、二尖瓣脱垂综合征等。对心脏病的婚育医学意见的原则是:根据疾病的程度及心脏功能状况决定建议暂缓结婚、建议不宜生育或可以结婚但应该慎重决定是否生育。

(1)心脏病患者有严重心脏代偿功能不全时,应积极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考虑结婚。

(2)心脏病患者且心功能3—4级并伴有明显的肺动脉高压或其他并发症或既往有心衰病史者不宜妊娠。

(3)心脏病患者但心功能12级,无并发症,一般可以耐受妊娠、分娩以及产褥期的负担。

(4)各种类型的心脏病造成了肺动脉高压的妇女不宜妊娠。如已妊娠,应在孕12周前终止妊娠。

(5)风湿性心瓣膜病伴肺动脉高压、慢性房颤等难以控制的快速型心律失常、高度房室传导阻滞、心脏明显扩大或有过脑梗死史,近期内有风湿活动或并发感染性心内膜炎均不宜妊娠。

(6)良性心律失常可以婚育;恶性心律失常应该慎重对待结婚和生育。

(二)肾脏疾病的婚育医学意见

肾脏疾病种类比较多,部分肾脏疾病本身就对患者的身体甚至生命有威胁,因此,在婚育问题上更应该慎重。

(1)肾脏疾病在急性期或活动期应建议暂缓结婚。

(2)肾脏疾病伴有肾功能不全时应当在医生的指导下选择结婚的时期。

(3)女方患肾脏疾病伴有肾功能不全时可以在医生指导下选择结婚时期但不宜生育。

(4)感染性的肾脏疾病在急性发病期应当建议暂缓结婚。

(5)慢性感染性肾脏疾病且肾功能正常不影响婚育。

(三)糖尿病的婚育医学意见

对糖尿病患者的婚育医学意见应该根据糖尿病类型、个人病史、家族史、并发症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

(1)糖尿病患者应该在血糖控制比较理想的情况下结婚,避免新婚的劳累加重病情。

(2)对于有家族史的患者应建议慎重考虑生育。

(3)女方患糖尿病且有并发症者建议不宜生育。

(4)糖尿病患者必须在血糖控制正常的情况下妊娠,并且应该在内科医生和妇产科医生的密切配合下监测疾病情况,及时调整药物,密切监测胎儿生长发育情况。同时应充分考虑药物对胎儿的影响。

(四)曱状腺功能尤进症的婚育医学意见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对生育有一定影响,可以使生育能力下降,并且对胎儿的发育有一定影响。同时,由于女性甲亢患者常常伴有月经紊乱、经量减少,甚至闭经;男性甲亢患者可合并精子数目减少、性欲减退,阳痿、生殖机能减退等,故在医学建议中,应该向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讲清楚,使其充分知情。

(1)男女双方在甲亢未控制好之前,不宜结婚。建议在甲亢缓解期结婚。

(2)甲亢患者必须在甲亢治愈或缓解的情况下妊娠,并且应该在内科医生和妇产科医生的密切配合下监测疾病情况,及时调整药物,密切监测胎儿生长发育情况。同时应充分考虑药物对胎儿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