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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金融期货的套利与投机(2)

在国内外金融期货交易的实践中,我们不难看到,套利与投机固然有其消极的一面,因而应该,而且必须对这两种交易行为实行必要的限制、正确的引导和有效的管理。但是,我们同样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两种交易行为在金融期货交易中不仅有其值得肯定的积极作用,而且它们还是金融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所必不可少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承担金融风险,为套期保值者转移金融风险提供条件

金融期货市场之所以具有套期保值这一基本功能,并不是因为金融期货市场本身能从根本上消除各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和投资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金融风险,而只是因为通过金融期货交易,套期保值者能够将其面临的金融风险转移给交易的对手。因此,套期保值者要转移金融风险,必须以有人愿意承担金融风险作为基本前提。在金融期货市场上,这种愿意承担金融风险的交易者往往是投机者。

我们知道,金融风险具有两面性。人们面临金融风险,就意味着人们既可能遭受损失(如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或实际支出高于预期支出),也可能取得意外收益(如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或实际支出低于预期支出)。套期保值者为了保值(即将其实际收益或实际支出预先锁定于其预期的某一水平),宁愿放弃那种可能取得意外高收益的机会;而投机者则为了追求这一可能取得的意外高收益,宁愿承受那种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可见,在金融期货市场上,套期保值者与投机者实是相互依存、相互利用、谁也少不了谁的交易伙伴。若没有套期保值者,投机者自然无获利来源,也无获利机会;相反,若没有投机者,则套期保值者也因无人承担金融风险,而无法达到转移金融风险之目的。

在金融期货的套期保值交易中,有一部分套期保值者的金融风险将被转移给另一部分套期保值者。例如,一部分套期保值者为规避价格上涨的风险,而买进期货合约;另一部分套期保值者为规避价格下跌的风险,而卖出期货合约。但是,在现实的套期保值中,这种套期保值者之间相互转移金融风险,并正好取得平衡的情况可能很少。通常的情况下,可能是买进期货合约的套期保值者远多于卖出期货合约的套期保值者,也可能是卖出期货合约的套期保值者远多于买进期货合约的套期保值者。在这两种情况中,如果市场上只有套期保值者,而没有投机者,则必然有一部分套期保值者无法通过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来有效地实现保值。也就是说,希望买进的买不到,而希望卖出的卖不出。所以,只有在金融期货市场上同时存在着套期保值者、套利者和投机者,金融期货交易才能顺利地进行,套期保值者才能随时以适当的价格买进或卖出金融期货合约,从而有效地转移自己所面临的金融风险。

二、缩小金融期货价格的波动幅度,促进均衡价格的形成

在市场经济中,各种商品的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都受到多种因素的复杂的影响,而这些影响又都是通过商品之供求关系的变化而产生的。根据供求原理,当某种商品供大于求时,其价格将下降;而当该种商品求大于供时,其价格将上升。在金融期货市场上,各种金融期货价格也无不如此的随其供求关系的变动而变动。

前已指出,金融期货市场的主要参与者首先是套期保值者。在某一特定市场,套期保值者对某种具体的金融期货合约的供给和需求正好平衡的情形,可谓纯属偶然。一般地说,各种金融期货合约的供给和需求总是不平衡的。这种供给与需求的不平衡势必引起价格的上升或下降,这是由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

在期货交易中,价格是以公开叫喊的方式,经过讨价还价的过程决定的。因此,如果在金融期货市场上只有套期保值者,而没有套利者和投机者,那么,金融期货价格将完全由套期保值者对金融期货合约的供求关系所决定。于是,套期保值者对某种金融期货合约的供求缺口越大,则其价格波动的幅度亦将越大。相反,如果在金融期货市场上有套利者和投机者同时参与,则上述那种金融期货合约的供求缺口将被缩小。这主要是因为,在金融期货市场的实际运行中,套期保值者对某种金融期货合约的这一缺口,在相当程度上正是由套利者和投机者加以填补的。

我们知道,套期保值的基本方法,是套期保值者先在期货市场建立与现货市场相反的部位,然后,在期货合约到期前通过对冲交易来结清其原有的部位。由于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变动方向的一致性,通过这样的办法,套期保值者总能在一定程度上使两个市场的损益相抵,以达到保值之目的。因此,如果在金融期货市场上只有套期保值者,而没有套利者和投机者,那么,在某一时间,如果某种特定的金融期货合约的需求大于供给,其价格必然因此而被提高。经过一定时间之后,随着买者的平仓,该合约的供给或许超过其需求,其价格也可能因此而被降低。套利者和投机者正是利用这种价格水平的变动或价格关系的变动,而从事以获利为目的的交易的。以投机者为例,当某种金融期货合约供不应求,其价格被提得较高时,他们便先行卖空;而当该合约临近到期,其价格应供过于求而被降得较低时,他们再买进而予以平仓。如此,在该合约供不应求时,投机者的卖空使供给增加,从而使其价格不再上升或有所下降;而在该合约临近到期且其供大于求时,投机者的平仓又会使其需求增加,从而使其价格不再下跌或有所回升。结果,该合约价格提高的幅度或下跌的幅度皆因有投机者的加入而被缩小。

如果说,适度的投机可使金融期货价格的波动幅度得以缩小。那么,适度的套利又可使金融期货的各种价格关系得以形成,并协调。

我们知道,每一种金融期货合约均有一个正常的、合理的理论价格,任何两种合约之间总存在着一个正常的、稳定的价格关系。一旦这一价格关系被扭曲,则在此两种合约中,必有一种合约被相对地高估,而另一种合约则被相对地低估。于是,在这两种合约中便产生了一种无风险的套利机会。套利者只要买进被低估的合约,而卖出被高估的合约,则经过一个较短的时间后,其价格关系将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回归到正常状态。即原被高估的合约价格下跌,而原被低估的合约价格上升,套利者通过对冲即可获得一定的利润。

由以上分析可见,套利者和投机者参与金融期货交易,虽在主观上以获利为其唯一目的;但在客观上,他们却起到了平衡供求、稳定价格的积极作用。

三、增加市场流动性,为套期保值者提供交易上的便利

对金融期货市场而言,流动性的高低是一个很值得我们重视的问题。没有充足的流动性的金融期货市场,是一个不完善的金融期货市场,也是一个效率低下的金融期货市场。

如上所述,金融期货市场最基本的功能在于,为广大的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提供套期保值的场所。但是,套期保值的成功,既有赖于投机者来承担金融风险,又有赖于市场有足够的流动性。如果金融期货市场没有足够的流动性,那么,套期保值者必将在交易中发生困难。

一般地说,套期保值者之所以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其目的并不在于取得实物上的交割,而只是希望通过对冲交易能在期货市场获利,以抵补他在现货市场所可能产生的损失。当然,为达到这一目的,他也必须放弃现货市场可能产生的盈利。因为他既已参与了金融期货交易,则他在现货市场的盈利将被期货市场的亏损所抵消。不过,在事实上,任何一个套期保值者都并不单纯地以能够保值为满足,而总是希望能在金融期货交易中取得尽可能多的好处。因此,在金融期货交易中,买进者总希望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买进,而卖出者总希望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卖出。如此,在金融期货市场上,若只有套期保值者而没有套利者和投机者,则在买进者和卖出者之间就很难在价格上达成协议。再说,在某一特定时间,套期保值者对某种金融期货合约的需求与其供给未必平衡,于是,他们便很难找到合适的、能够成交的交易对手。要解决这一问题,唯一的办法是增加市场流动性。而要增加市场流动性,就不能不允许套利者和投机者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因为他们是比套期保值者更为活跃的交易者,他们的频繁活动可使金融期货交易的规模迅速扩大,成交量迅速增加。只有在金融期货市场具有足够高的流动性的条件下,套期保值者才能灵活自如地选择适当的时机,从事他们所进行的套期保值的交易。

综上所述,我们可清楚地看到,套利和投机这两种交易行为在金融期货交易中是完全必要的,是金融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所必不可少的。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没有套利和投机,也就没有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当然,作为金融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套利者和投机者毕竟都是以获利为其唯一目的的。因此,他们的交易活动不可避免地带有盲目性和自发性。倘不加以有效的管理和引导,他们必将唯利是图,甚至不择手段地牟取非法暴利,从而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对金融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和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总之,对于金融期货交易中的套利与投机,我们既要看到其积极作用,大胆地加以利用;又要看到其消极作用,适当而有效地加以限制、引导和管理。从而使之趋利避害,以有利于金融期货市场的发育和完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节 金融期货的套利策略

如本章第一节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所谓的“套利”乃是一种广义的套利,它既包括空间套利,也包括时间套利(即“价差”)。无论是空间套利,还是时间套利,都有多种不同的具体形式。其中,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复杂。在本节中,我们将选择最简单的几种形式,对金融期货的套利策略作一说明。

一、合约内价差

所谓“合约内价差”,也叫“商品内价差”,有时还被称为“跨月套利”,它是金融期货交易中最常见的套利形式。在这种形式的套利中,投资者将在同一交易所,同时买进和卖出不同交割月的同种金融期货合约。如果投资者买进近期合约,而卖出远期合约,则这种策略可称为“买进价差”;反之,如果投资者买进远期合约,而卖出近期合约,则这种策略可称为“卖出价差”。现举一买进价差的例子来加以说明。

买进价差适用于投资者对市场行情看涨,并预期近期合约的价格上涨幅度将大于远期合约的价格上涨幅度的场合。例如,在某年3月10日,在国际货币市场上市的13周美国国库券期货的行情如表51所示。

到了8月20日,9月份合约的价格涨:至91.80(涨了80个基点),而12月份合约的价格涨:至92.80(涨了60个基点),两种合约的价差缩小为100个基点。这样,投资者通过对冲9月份合约而获利1000美元(=12.50美元×80),而通过对冲12月份合约则损失750美元(=12.50美元×60)。所以,在这一价差交易中,如忽略交易成本及其他费用,则该投资者可获净利250美元。

与买进价差不同,卖出价差适用于投资者对市场行情看跌,并预期远期合约的价格下跌幅度小于近期合约的价格下跌幅度的场合。在这种场合,投资者将卖出近期合约,而同时买进远期合约。如果投资者的预期正确,则他同样可在价格关系的变动中获取利润。

二、合约间价差

所谓“合约间价差”,也称“商品间价差”,是指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所或不同交易所,同时买进和卖出不同种类,但具有某种相关性的金融期货合约的套利活动。

不同种类的金融期货合约有着不同种类的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既不同,则期货价格及其变动也自然不同。然而,只要标的资产之间具有较为密切的相关关系,则它们的价格及其变动也将具有较为密切的相关关系。也就是说,虽然它们的绝对价格不同,但它们的价格变动却是同向的,甚至是同步的。所以,在这些标的资产之间,以及以这些标的资产为基础的期货合约之间,就存在着一个“正常的”价格关系。当人们了解某两种金融期货合约之间的“正常的”价格关系,并发现它们之间的价格关系被暂时扭曲时,他们就可利用这两种金融期货合约做合约间价差交易,以期在这两种合约的价格关系回复到正常状态时,可通过对冲而获取价差变动所带来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