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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法律法规:老人权益有保障(1)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涉及老人赡养、再婚、房屋产权确认之类的问题和纠纷越来越常见。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些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逐渐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老年人也要了解相关的政策,做到有法必依。

老年人权益保护

老年人的赡养人或扶养人

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它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同时它也明确指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根据这一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应当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赡养人的配偶。关于家庭赡养问题,《婚姻法》曾在第15条和第22条作出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申了这些规定,同时又增加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对老年人也负有一定的赡养义务,这个规定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作出的。在我国历来有赡养人和配偶共同赡养老年人的优良传统,明确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应承担的责任,有利于老年人在家养老,有利于家庭的和睦稳定。

以上所说的赡养多是指晚辈对长辈,而扶养则多指在同一辈份的人之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扶养人有两种:一种是老年人的配偶;另一种是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前一种规定是关于扶养问题的一般规定,是与《婚姻法》《继承法》的规定相一致的。而后一种规定则是相对于老年人家庭赡养和扶养的一般规定作出的特殊规定,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新增加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老年人应当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或由其配偶扶养,但在老年人无赡养人的特殊情况下,弟、妹对年老的兄、姊也有一定的扶养义务。

对老年人的赡养内容

家庭对老年人的赡养内容主要包括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三大方面的内容,同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1.经济上的供养

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包括:

(1)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的老年人,赡养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2)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3)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赡养人有义务耕种,并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2.生活上的照料

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当老年人因患病卧床,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或患有老年痴呆症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要照顾老年人日常的饮食起居。

3.精神上的慰藉

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主要指:赡养人应尽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过得愉快舒畅。现实生活中,对老年人精神上的赡养容易被忽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将成为主要的赡养内容。

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项目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针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内容。

城镇老年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是老年人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内容之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我国从1991年起开始建立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实行个人储存与统筹相结合的原则,为每个职工建立了养老保险账户。

另外,国家除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外,还对城镇特困老年人给予救济。生活在城市的老年人,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没有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法律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险规定

我国农村老年人的数量占老年人总数的绝大多数,因此,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我国今后健全养老保险事业的重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对于农村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人赡养和扶养的老年人,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另外,也鼓励农村中的孤寡老人与其他公民或村委会、生产队等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遗赠人写下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房屋等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老人的生养死葬义务。

老年人享有哪些医疗保障权利

老年人体弱多病,因此,国家特别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有关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时,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为老年人特设家庭病床,上门诊疗。对于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病老年人,提倡社会救助,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

离退休人员出国定居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离退休人员出国定居,离退休费与国内离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可由受托的国内亲友代领,直至本人去世为止;出国定居离退休人员要享受有关待遇,每半年需要提供一份有我国驻外使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须经我国驻外使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应付的款项:出国定居的离退人员死亡后,支付离退休费的单位,应该按照其原工作单位的现行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已在国外定居的直系亲属,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向支付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的单位提供死亡证明书,才能享受规定的丧葬待遇;对已经获准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行前支付离退休待遇的单位根据其生存证明,可以一次性支付不超过3个月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费,如有特殊需要,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发给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生活费用;已获准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如属长期领取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其医疗费可由支付待遇的单位,按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待遇的规定予以报销;获准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因私出境探亲期间能否由亲友代办退休手续

根据1992年4月国务院有关部门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经组织批准出境探亲,在假期内到达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其退休手续原则上应在假期满返回后由本人办理。对在假期内在境外取得所在地定居权或虽未取得定居权,确因重病本人不能返回办理的,可以出具本人定居或病历证明,委托境内亲友向本人原工作单位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其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

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待遇应怎样处理

根据1984年4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退休干部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不再享受各项退休待遇,包括停止享受退休养老金。服刑期满被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虽被判有期徒刑,但宣告缓期执行的,根据1983年3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为了不影响被判刑的退休人员的生活,他们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

法律怎样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是老年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自主自愿的权利,包括结婚和离婚两个方面的自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目前,有些子女因受封建思想影响,觉得老年人再婚脸上无光,也有些子女从经济利益,或为钱财或为住房等私利考虑,干涉老年人再婚,是违法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自由权。另外,老年人的离婚自由的权利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方面,当老年人与配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不能因为父母年老而忽视他们的感情需要,反对父母离婚,另一方面,老年人自身也应对婚姻问题持慎重态度,要注意老年期性情变化对婚姻生活的影响,尽量控制自己的情绪,创造和睦平静的家庭氛围,安度晚年生活。

怎样维护老年人的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老年人在住房问题上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老年人对自己所有的私房,享有房产权,可以自己居住使用,也可以依法出租给他人,或者依法赠与出卖给他人;老年人对以自己名义承租的公房或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房屋租赁权;老年人对自己所有的或承租的房屋享有使用权。老年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使用权,是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老年人自有的房屋,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不得擅自出卖出租或拆除;子女或其他亲属要出资翻造的,应征得老年人同意,并事先签订有关协议,明确约定老年人享有的房产权的份额和使用权限;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2)对于老年人承租的房屋,子女或其他亲属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变更承租人,不得将房屋交换或退租,亦不得强行挤占。

(3)子女在单位分配住房时,包括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有同等的居住使用权,在安排住房时,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恶劣的房屋。

(4)在房屋动迁过程中,子女或其他亲属未经老人同意,不得将老人承租的公房买断或将买断所得的钱款占为己有,也不得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动迁时,借口无房居住而挤占老人住房。

遗弃老年人的行为有哪些

遗弃老年人,是指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的老年人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对遗弃老年人情节较轻的,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可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对遗弃老年人情节恶劣的,依《刑法》规定予以处罚。

哪些是虐待老年人的行为

虐待老年人的行为,是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它是指经常性地打骂、冻饿、禁闭老人,或强迫老年人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以其他方法折磨摧残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虐待老年人的行为多种多样,有当众辱骂殴打老人,限制老人的行动自由;有的则对老人施以精神上的压迫折磨,使老人倍感凄凉孤独,等等。现实生活中,虐待老年人的行为人大多是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老年人的配偶、子女、儿媳、女婿等,他们一般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所以,他们虐待老年人的行为,既侵犯了老年人的人身权,又违反了他们所负的法定义务,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的,依《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受虐待的老年人既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请求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援助,对构成虐待罪的行为人,受虐待的老年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

老年人怎样寻求法律保护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老年遗产与继承

继承的概念和种类

1.继承的概念

我们通常所指的继承是一种对于财产权利的承受,它发生在公民死亡之后,由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订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合法个人财产。

2.继承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