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拜占庭文明探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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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政治

一、皇帝和民众

东罗马皇帝掌握着专制权力,除享有世俗权力外,还控制东部的教会。皇帝住在奢侈豪华的皇宫里,仆役簇拥侍候。大臣朝见皇帝必须下跪。宫廷里实行一套繁琐的仪节,以显示皇帝的威风。

帝国维持着庞大的官僚机构,拥有大批的雇佣军,用来保卫边境,进行对外侵略,镇压人民起义。

东罗马帝国浩繁的宫廷费用,巨额的行政、军费开支以及修建用款,都落在居民身上。繁荣的工商业给帝国带来大量的税收,政府又独占粮食买卖,经营武器制造,开采矿藏,聚敛了大笔财富。除工商业税收以外,土地税是一笔巨大收入。五世纪前后,东罗马的奴隶占有制度没有达到西罗马那样的规模,奴隶也分得一些农具和一小块份地,有自己的家室,其地位和隶农很接近。隶农制却比西罗马普遍。隶农使用土地,必须交纳收获物的五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左右。除此之外,他们还必须把实物运到国家仓库,这是一种非常沉重的负担。为了把粮食转运到帝国的港口,隶农长途跋涉,疲劳不堪,许多妇女儿童死在路上。

东罗马农村里还有许多自由的小农。他们以连环保的方式结成公社,向国家纳税和提供劳役。由于捐税和劳役的负担沉重,有的农民不得不把土地转让给有势力的人物以求庇护,自己丧失人身自由,成为处于依附地位的佃农。

二、行政和司法制度

早期的拜占庭帝国采取了类似于罗马帝国的行政制度,设立元老院、执政官和各大区长官。随着时间推移,元老和执政官逐渐变为荣誉性头衔。

拜占庭皇帝的辅弼机构为御前会议,其成员包括执事长官、大区总督、军队司令、司法大臣和君士坦丁堡市长等高官。执事长官是帝国最重要的高级官吏,其职权包括指挥禁军、巡视部队、监督各级官员、签发官方文件、主持外交活动、缔结条约、参加审理重大案件、掌管皇宫内外事务等重要职责。执事长官的人选不以出身和等级为依据,而是依照其实际能力、干练程度和对皇帝的忠诚度来选择,由皇帝直接任命。7世纪后,执事长官也逐渐成为虚职。

拜占庭帝国仿照古罗马的行政制度,将全国分为若干个大区,每区包括罗马时代的若干行省。早期拜占庭帝国设立了四个大区,即东方大区(君士坦丁堡)、伊利里亚大区(萨洛尼卡)、意大利大区(拉文纳)和非洲大区(迦太基)。大区总督是皇帝的全权代表,行使行政和司法职权。由于大区总督权力极大,因此自君士坦丁一世后的历代皇帝逐步削去其权力,将部分权力分给省区总督。7世纪上半叶,大区总督一职被取消。拜占庭帝国在重要省份和战略要地还设立直属帝国中央政府的地方总督。

君士坦丁堡市长也属于高级官吏,地位仅次于执事长官,其职责与外地的大区总督类似,总掌首都的行政和司法权,并且负有治安责任,掌握一定的军事指挥权。

拜占庭帝国的国家金矿、银矿、铸币厂、国库由大司库官掌握。大司库官下辖10个司,包括教会事务司、军饷司、邮驿司、铸币司、岁入统计司、大区财政事务司、矿务司、军械司、工场司、皇帝服装司。皇家财政(包括皇室土地)由皇家私产长官掌管,大区总督掌握地方金库。

拜占庭的法律属于罗马法系统。司法大臣由君士坦丁一世设立,最初相当于皇帝的法律秘书,为皇帝起草法律和法令,6世纪后成为最高法官。

根据规定,拜占庭的法官必须接受5年以上的专门法律教育,全面掌握罗马民法并通过严格的国家考试,领取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司法工作。早期的法官还兼管商业仲裁、税收、行政等业务,查士丁尼一世推行的司法改革要求法官专职化,并将法官与立法者区分开来。执事长官、大区总督和君士坦丁堡市长握有比法官更高一级的法律仲裁权,而拜占庭皇帝则始终握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